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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標籤規定

食品安全法標籤規定

《食品安全法》對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標識、標註的規定

【經營者標明義務】《食品安全法》對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標識、標註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41條規定: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散裝食品是相對於包裝食品而言的,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後加工的原料、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對貯存、銷售散裝食品進行標註,可以起到以下作用:其一,避免食品經營者因各種因素將不同品種的食品相混淆,既可以防止經營者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又可以防止食品二次汙染。其二,便於糾紛處理,在發生糾紛時,既有利於消費者主張權利,又有利於經營者分清責任。其三,實現食品安全問題的可追溯,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據此追根溯源,及時有效處置。

1、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的標註要求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除應當遵守有關貯存食品的規定外,還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有關內容,具體標註在什麼位置,可以視散裝食品的不同情況而定,有的可以標註在散裝食品的上方,有的可以標註在下方。還有的可以標註在中間。總之,只要標註能夠起到區別不同散裝食品的作用,就可以視為有效標註。

2、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的標註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27條規定,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食品經營者在遵守散裝食品銷售相關規定的同時,在散裝食品標註上也要符合要求,具體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上述內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經營者出於擴大信譽、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因素考慮,可以在標註上述內容前提下,自行標註其他內容。食品經營者對散裝食品的標註應當真實、清楚、明白,否則可視為未按照要求履行相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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