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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

第四節 行人和乘車人通行規定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透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透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指示通行;透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透過。

第六十三條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應當使用盲杖或者採取其他導盲手段,車輛應當避讓盲人。

第六十五條 行人透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訊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訊號和管理人員的,應當在確認無火車駛臨後,迅速透過。

第六十六條 乘車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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