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第

交通安全法第93條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梅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城市居民的機動車保有量正以極快的速度增長。如果大家都不按規定停放車輛,到處都成了停車場,正常的交通秩序就無法維持,所有的機動車都會無法通行。因此本法規定,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本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的糾正處理。輕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較重和嚴重的給予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為了規範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本條專門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機動車拖移至的地點,遇有拖車不當造成當事人車輛損壞的還要依法給予補償。這樣規定有利於抑制執法部門的創收衝動,防止執法部門動輒就拖車收費的情況發生。對違規停放車輛的處理要視情況不同而採取不同的辦法。一般在沒有妨礙交通的情況下,應給予警告,令其立即駛離,只有在妨礙到交通正常通行且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情況下,才應運用將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地點的強制措施。這樣執法才能得到廣大群眾的理解和支援。法律還要求執法部門及時告知當事人機動車拖移至的地點,防止過去曾出現過的那種機動車被拖走到處找不到的情況發生,體現文明執法的精神。對於周採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屬於執法中發生的不當行為,應當由執法機關給予補償,體現執法機關對人民群眾財產權利的尊重與愛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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