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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條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透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交通訊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沒有交通訊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的,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透過。

[釋義] 本條是關於機動車透過鐵路道口的.原則規定。

一、機動車透過鐵路道口時,必須遵守交通訊號或者聽從道口看守人員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根據《實施條例》和《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機動車透過鐵路道口,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準超過15公里,車輛透過設有交通訊號的鐵路道口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紅燈穩定亮時,表示火車接近道口,禁止通行;

2.燈熄滅白燈亮時;表示道口開通,准許車輛通行;

3.紅燈和白燈同時熄滅時,表示停電或者裝置發生故障,道口訊號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必須聽從道口看守人員和道口安全管理人員的指揮,在道口前減速或者停車,確認安全無誤後迅速通行。凡遇到道口欄杆(欄門)關閉、音響器發出報警、道口訊號顯示紅色燈光或者道口看守人員示意火車即將透過等任意一種情況時,車輛嚴禁搶行,必須依次停在停止線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距最外鋼軌約5米以外,並且不得影響欄杆或者欄門的關閉。

二、動車透過沒有交通訊號或者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時,應當減速或者停車,在確認安全後透過。道路上的車輛在鐵路道口處,發現或者聽到有火車駛來時,應立即避讓到距鐵路鋼軌2米以外的地方,嚴禁停留在鐵路上或者搶行搶越。

我國現行法規規章對鐵路道口管理及道口看守人員、道口安全管理人員有明確的具體規定。《鐵路道口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對於交通繁忙的道口,由鐵路產權單位或者道口受益單位派出道口安全管理人員和道口看守人員負責看守,履行指揮行人車輛、疏導交通、保證道口安全的職責,並有權對違反鐵路道口通行規定的車輛、行人進行勸阻、教育、警告和按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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