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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新政策細則

北京市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新政策細則

北京市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實驗細則

為確保本市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制度的順遂實驗,按照《北京市人民當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的關照》(京政發﹝2008﹞49號),以下簡稱《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擬定本實驗細則。

一、治理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手續

(一)參保人(包羅新參保、續繳保費職員)持本人實名身份證件,到貿易銀行開立專用存摺。同時,簽定《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

《銀行代扣代繳協議書》一式三份,參保人一份,銀行一份,區縣包辦機構一份。協議書只在開立銀行專用存摺時簽定一次。

(二)參保人到銀行存入繳納的保險費後可在每月1-10日治理參保手續,新參保職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專用存摺到戶口地址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宜所(村委會)填寫《參保職員資訊表》,治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職員持專用存摺到戶口地址地街道社會保障事宜所(村委會)填寫《繳費確認表》。

(三)村委會在每月13日前將新參保職員身份證明覆印件、《參保職員資訊表》及續保職員《繳費確認表》交至州里社會保障事宜所。街道、州里社會保障事宜所(以下簡稱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將《參保職員資訊表》和《繳費確認表》內容錄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預繳費資訊體系。

(四)區縣包辦機構在每月18日前將全區彙總的電子預繳費資料交至銀行扣款。並在每月20日前將銀行交來的電子扣款樂成資訊匯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資訊體系,將電子扣款失敗資訊匯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預繳費資訊體系。

(五)社保所按照電子扣款失敗資訊關照參保人舉辦查對,實時修改錯誤資訊。按照電子扣款樂成資訊為繳費樂成職員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專用基金單據》,並於次年的3月尾前為繳費職員列印《繳費對賬單》。

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尺度

(一)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費實施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刻為4月1日至12月10日。

昔時到達領取年數的參保職員,在繳費時刻內繳納昔時保險費的,從到達領取年數的次月享受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

(二)最低繳費尺度為本市上一年度農村住民人均純收入的9%。參保職員可按照經濟遭受手段進步繳費尺度,最高繳費不得高出本市上一年度城鎮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分按照市統計部分發布的本市上一年度農村住民人均純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鎮住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宣佈最低繳費尺度和最高繳費尺度。

(三)參保職員到達領取年數時,不切合按月領取養老報酬前提的,必要繼承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繳費尺度不低於本市上一年度農村住民人均純收入的9%。

三、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基金

(一)個人賬戶資金(責任金):個人繳費、集團補貼、其他收入及利錢。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併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排程金:高出應計個人賬戶利錢以外的增值結餘,參保職員衰亡無擔任人時付出喪葬費後的餘額等資金。

(三)基本養老金:在參保人領取報酬時由當局補貼的財務性資金。

四、個人賬戶計息

個人賬戶資金在蘊蓄期內參考銀行同期一年期按期存款利率計息,實施分段計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起息。

蘊蓄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按期存款利率6月30日早年調解時,個人賬戶從昔時7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蘊蓄期內遇銀行同期一年期按期存款利率7月1日往後調解時,個人賬戶從次年1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半年內銀行同期一年期按期存款利率多次調解的,憑證最後一次調解的利率計息。

五、按月享受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的前提

(一)參保職員切合下列前提之一的,自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

1、《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施行之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週歲、女已年滿40週歲的職員(不含本步伐實施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職員),每年憑證劃定的繳費尺度不中斷繳費的。

(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施行之後,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職員,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憑證上一年度最低繳費尺度,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三)參保職員到達領取年數時繳費年限不切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劃定的,本人自願,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遲繳費期內到達劃定的;延遲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切合本條第二款劃定的,憑證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尺度,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六、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

(一)按月享受的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本養老金兩部門構成。

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尺度

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實施分段計發。

2004年7月1日前介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職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8.8%的計發係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尺度。

2004年7月1日之後介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職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5%的計發係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尺度。

2008年繳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和參保職員繳納的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費,憑證國度劃定的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尺度。

個人賬戶養老金付出完時,由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排程金付出;排程金付出完時,由財務資金撥補,至被保險人衰亡時止。

2、基本養老金尺度

基本養老金是在參保人領取報酬時由當局補貼的財務性資金,尺度全市同一,為每人每月280元。發放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縣)財務承擔,並列入區(縣)財務預算。

(二)一次性養老報酬

參保職員到達領取年數時,不切合第五條劃定的按月享受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前提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報酬,其報酬為個人賬戶所有資金。

七、領取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的手續

(一)參保職員應在到達領取年數前一個月,持專用存摺、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地址地的社保所提出領取養老金的申請,並對社保所提供的《領取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申請表》舉辦確認。

切合按月領取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前提的參保職員,確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尺度;不切合按月領取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前提的參保職員,確認是否延期繳費。不選擇延期繳費的職員,確認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報酬。

(二)社保所將參保職員的《領取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申請表》、專用存摺賬戶資訊和戶口本、身份證的影印件等原料,在5個事變日內上交到區縣包辦機構。

(三)區縣包辦機構對參保職員的原料舉辦核實,並憑證下列措施治理。

1、對切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報酬前提的職員,在其領取年數的次月,發放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報酬撥入其專用存摺。

2、對到達領取年數時不切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報酬前提,選擇繼承按年繳納保險費的職員,待到達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報酬前提時,在其滿週歲的次月,發放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並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報酬撥入其專用存摺。

3、對到達領取年數時不切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報酬前提,不選擇繼承按年繳納保險費的職員,將一次性養老報酬撥入其專用存摺。

(四)區縣包辦機構應在每月尾前按照領取養老保險報酬、清理、轉移等環境,體例次月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基金的行使打算報區縣財務部分。區縣財務部分應憑證本區縣包辦機構體例的.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基金行使打算,在次月10日前將資金撥付到位,確保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的定時足額髮放。

(五)區縣包辦機構應每月將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資訊轄檔挽取職員資料庫與社會保險資訊體系資料庫、建樹徵地超轉職員餬口津貼資料庫、公費醫療資訊體系資料庫、晚年保障資料庫舉辦資料比對,相識把握介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職員享受構造、奇蹟單元退休費、退職費、根基養老保險報酬、工傷保險按期報酬、工亡職員扶養直系支屬撫卹金、建樹徵地超轉職員餬口津貼、晚年保障報酬等報酬的環境,確保基本養老金髮放實時精確。

八、養老保險相關的轉移

(一)參保職員戶口搬家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包辦機構將其保險相關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若遷入地尚未成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參保職員個人帳戶所有資金一次性返還參保人。

(二)參保職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徙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包辦機構將其保險相關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包辦機構,在遷入地繼承繳納保險費,享受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參保職員戶口在區縣內遷徙的,只轉移保險相關。

(三)已領取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的職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徙的,不再治理保險相關的轉移,由原戶口地址地域縣繼承發放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

九、保險制度的跟尾

(一)《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施行之日,已經憑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劃定領取養老金的職員,繼承憑證領取時確定的養老金尺度領取養老金。如遇基本養老金報酬調解,按調解後的報酬尺度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已介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還未到達領取年數的職員,應介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並繼承繳費,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併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為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施行前,其繳納的保險費預期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到達本區縣2008年1月農村最低餬口保障尺度的,不受繳費年限的束縛,到達領取年數時享受基本養老金;其繳納保險費預期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未到達本區縣2008年1月農村最低餬口保障尺度的,應憑證《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步伐》的劃定繼承按年繳納保險費。

參保職員2007年12月31日前累計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憑證2008年本區縣最低繳費尺度折算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的繳費年限視同為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敷一年的繳費年限不視同為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三)在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和根基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職員,到達退休年數時,切合根基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前提的,由本人到戶籍地址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請,將其在城鄉住民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轉入根基養老保險,並按以下劃定將城鄉住民保險費折算為根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同時將折算的資金別離計入根基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

1、1992年早年(含1992年)繳納的保險費,憑證根基養老保險1992年的最低繳費基數(上一年度社會均勻人為的60%)和繳費比例折算為根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折算繳費年限3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敷3個月的按現實折算。

2、1993年—1998年繳納的保險費,憑證根基養老保險響應年度的最低繳費基數(上一年度社會均勻人為的60%)和繳費比例折算為根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昔時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折算為根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為12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敷12個月的按現實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往後繳納的保險費,憑證根基養老保險響應年度自由職業職員的最低繳費尺度折算為根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昔時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折算為根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為12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敷12個月的按現實折算。

4、昔時折算根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剩餘的城鄉住民養老保險費轉為城鄉住民養老保險下一年度的繳費,繼承折算根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四)在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和根基養老保險都有繳費記錄的職員,到達退休年數時,不切合根基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前提的,由本人到參保地的社保包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區縣包辦機構核實後,可將其憑證根基養老保險劃定計發的報酬轉入其戶口地址地的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根基養老保險每滿一年的繳費年限視同城鄉住民養老保險一年的繳費年限。

並按以下劃定計發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

1、到達城鄉住民養老保險領取年數,切合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報酬劃定的職員,在到達城鄉住民養老保險領取年數6個月內,將憑證根基養老保險劃定計發的報酬轉入戶籍地址區縣包辦機構的,從到達領取年數的次月享受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高出領取年數6個月以上,將憑證根基養老保險劃定計發的養老報酬轉入區縣包辦機構的次月起享受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

不切合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報酬劃定的職員,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遲繳費期內到達劃定繳費年限的,在到達劃定昔時生日的次月計發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延遲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切合劃定的,憑證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尺度,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後,計發城鄉住民養老保險養老報酬

2、未到達城鄉住民養老保險領取年數的職員,應憑證城鄉住民養老保險的劃定繼承繳費。到達領取年數時,切合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報酬劃定,計發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

到達領取年數時,不切合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報酬劃定的職員,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在延遲繳費期內到達劃定繳費年限的,在到達劃定昔時生日的次月計發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延遲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切合劃定的,憑證不低於上一年度最低繳費尺度,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後,計發城鄉住民養老保險養老報酬

(五)統一年度在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和根基養老保險都有繳費的,折算年限時不累計計較繳費年限。

(六)已享受基本養老金的職員,再享受建樹徵地超轉職員餬口津貼、工亡職員扶養直系支屬撫卹金等報酬的,從享受報酬的當月停發基本養老金。憑證本人意願,可繼承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個人賬戶剩餘資金。

(七)在城鄉住民養老保險有繳費的職員,又享受工傷保險按期報酬、建樹徵地超轉職員餬口津貼、工亡職員扶養直系支屬撫卹金等報酬的,到達領取年數時,切合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劃定繳費年限的,可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個人賬戶資金;不切合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劃定繳費年限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報酬,其報酬為個人賬戶所有資金。

十、清理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沒有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報酬的,已享受構造、奇蹟單元退休費、退職費的職員,個人賬戶所有資金一次性退給參保人。

(二)參保職員在繳費時代衰亡的,其法定擔任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戶籍地址地社保所治理清理手續,其個人賬戶所有資金一次性退給其法定擔任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擔任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會保障事宜所(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治理相干手續,參照城鎮職工的尺度付出喪葬費。

喪葬費尺度高於個人賬戶蘊蓄總額的,按個人賬戶蘊蓄總額付出喪葬費;喪葬費尺度低於個人賬戶蘊蓄總額的,按尺度付出喪葬費,個人賬戶的剩餘資金併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基金。

十一、個人賬戶擔任

參保職員在領取養老保險報酬時代衰亡的,其法定擔任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戶籍地址地社保所治理擔任手續,其個人賬戶的剩餘部門,一次性退給其法定擔任人或指定受益人。

無法定擔任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會保障事宜所(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治理相干手續,參照城鎮職工的尺度付出喪葬費。喪葬費尺度高於個人賬戶餘額的,按個人賬戶餘額付出喪葬費;喪葬費尺度低於個人賬戶餘額的,按尺度付出喪葬費,個人賬戶的剩餘部門併入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基金。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的職員,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化的,停發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拘役、服刑或勞動教化期滿後,由本人提出申請,憑證劃定措施從拘役、服刑或勞動教化期滿的次月核發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

(二)本實驗細則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真表明。《關於印發〈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步伐實驗細則〉的關照》(京勞社農發﹝2008﹞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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