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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養老保險新政策細則

重慶養老保險新政策細則

重慶養老保險新政策

作為直轄市的重慶,團結本市現實,對國務院擬定的養老保險相干政策,經核准做了順應本市現實環境的修改,最新的重慶養老保險新政策首要是對參保繳費題目做了相干的詳細劃定,下面是具體的關照內容。

關於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有關題目處理賞罰意見的關照

按照《國務院關於完美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制度的抉擇》(國發[2005]38號)、《重慶市人民當局關於印發<重慶市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實驗步伐>的關照》(渝府發[2000]48號)、原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用人單元不按劃定舉辦社會保險掛號不如實申報參保職員和繳費人為的處理賞罰意見》(渝勞社辦發[2005]158號)、《關於個人介入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有關題目處理賞罰意見的關照》(渝勞社辦發 [2005]159號)和《關於介入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多少題目處理賞罰意見的關照》(渝勞社辦發[2006]248號)等劃定,團結我市現實,經市當局贊成,現就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有關題目處理賞罰意見關照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

(一)合用工具

用人單元職工或個人參保職員(以下統稱參保職員)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元或個人參保職員提出申請,經參保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考核切合補繳前提的,可治理補繳費手續。

(二)補繳尺度

1、對申請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時刻在5年內(含)的(從本人申請治理補繳手續的上一年起計較,下同),憑證渝勞社辦發[2006]248號檔案劃定計較應補繳的.根基養老保險費本金、個人賬戶利錢和統籌基金利錢。

2、 對申請補繳根基養老保險費時刻高出5年的(補繳時刻最早不得早於1993年3月),高出部門應補繳的用度按參保職員申辦補繳手續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元職工均勻人為x本人各年度繳費指數之和x繳費比例(20%)計較(詳見附件),不再加收個人賬戶利錢、統籌基金利錢及滯納金等。

本項所“各年度繳費指數”,指用人單元職工響應年度繳費基數與對應上年度全市職工均勻人為(城鎮經濟單元職工均勻人為,以下統稱社平人為)的比值;個人參保職員(如:機動就業職員、個別工商戶及其僱工等)為本人申報的各年度繳費基數對應上年度社平人為的比值。詳細由參保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認真計較。

(三)資金來歷

1、用人單元及職工應補繳的用度,由用人單元和職工本人配合包袱。箇中,職工按本人各年度繳費基數乘以對應年度我市企業職工同時期的個人繳費比例舉辦補繳,別的部門由用人單元包袱。

2、個別工商戶僱工應補繳的用度,由個別工商戶和僱工本人配合包袱。箇中按本人各年度繳費基數乘以對應年度我市企業職工同時期的個人繳費比例舉辦補繳,別的部門由個別工商戶包袱。

3、其他參保職員應補繳的用度由本人包袱。

(四)個人賬戶計入

參保職員完清以上應補繳的用度後,參保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按劃定為其記入個人賬戶本金和利錢。詳細為:按參保職員各年度繳費基數別離乘以我市積年劃定的記賬比例記入個人賬戶本金,同時按劃定的記賬利率記息。

(五)其他

對因用人單元少報、瞞報、漏報職工繳費基數等,要求憑證渝勞社辦發[2005]158號劃定治理繳費基數維護的,其應補繳的尺度,憑證本關照前述劃定執行。

二、參保職員跨統籌區轉入

為切實維護參保職員的根基養老保險權益,在國度出臺同一的轉移接續步伐前,各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包辦機構暫不受理參保職員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及個人賬戶資金跨統籌區轉入營業。對切合我市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或農夫工養老保險參保前提的職員,由現參保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為其治理新參保繳費手續,成立養老保險姑且賬戶,其封存在原參保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的養老保險相關及個人賬戶,待國度出臺同一步伐後,按劃定處理賞罰。

三、 本市已往有關劃定與本關照劃定紛歧致的,以本關照為準。(2013年2月5日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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