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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陽養老保險喪葬撫卹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更受益

濮陽養老保險喪葬撫卹待遇調整 參保人員更受益

1月15日,市企業養老保險處訊息,濮陽市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喪葬費撫卹待遇。

市企業養老保險處相關負責人介紹稱,按照豫社養老【2013】44號《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撫卹待遇等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的有關規定,即使在您沒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沒有辦理退休手續前發生不幸,您也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卹金,還可以領回記入個人賬戶中的本金和利息。具體規定是:

自2011年7月1日起,將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人員的'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卹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其中:參保單位職工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費)和一次性撫卹金標準仍按豫勞社養老〔2007〕36號檔案規定執行,已經由用人單位按照36號檔案規定支付過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給用人單位。自2014年1月1日起,參保單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調整為按照其參保地所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準發給;在省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領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準發給。撫卹金按照本人參保繳費年限確定,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最後24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撫卹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自2011年7月1日起,靈活就業等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退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喪葬補助金按照其待遇領取地所在省轄市或省直管縣(市)上年度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準發給;在省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領取待遇的,按照上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3個月的標準發給。撫卹金按照本人參保繳費年限確定,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月本人實際繳費年限最後24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的撫卹金,最多不超過20個月。

對於沒有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的喪葬撫卹金的規定是:應當參加而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標準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所需資金由其所在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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