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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病假工資怎麼發

請病假工資怎麼發

職工生病請假是比較常見的事情,但許多職工都擔心在病假期間被用人單位扣工資,從而導致現實中很多職工帶病上工。其實法律規定病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僅不能扣工資,還會給職工發放相應的工資。究竟病假工資怎麼發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請病假工資怎麼發

按勞動部《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病假應該給工資的

病假工資支付標準:根據員工在本企業的工齡按下述比例支付

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

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

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 80%;

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

已滿8年及8 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病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準:所有月薪工人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工人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工人所有之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於此標準的,以最低工資的80%計發。

病假工資怎麼算

計算病假工資最基本的公式為:病假工資=病假工資基數×病假工資係數。由此可見,病假工資是由病假工資基數和病假工資係數兩部分構成。由於員工在病假期間往往不能提供正常的勞動,因此,病假工資待遇理應低於正常的工資水平,但這並不意味著用人單λ可以隨意制定病假工資標準,法律對此有詳細的規定。其實,現行法律也正是透過對病假工資基數和係數計算標準的界定將病假待遇打了兩次折扣,使其低於正常工資待遇。

(一)第一次折扣:病假工資基數

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對於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中均無約定的,可由用人單λ與職工代表透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當然,由此計算所得的病假工資基數不得低於上海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第二次折扣:病假工資係數

病假工資的係數與職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齡的長短相對應,一般來講,期限越長,工齡越短,係數越小。

以上海為例,

1、如果職工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60%;滿2年不滿4年的,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70%;滿4年不滿6年的,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80%;滿6年不滿8年的,病假工資的係數為90%;滿8年的,病假工資的系本人工資的數為本人工資的100%;

2、如果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上,連續工齡不滿1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40%,滿2年不滿3年,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 50%,3年以上的的,病假工資的係數為本人工資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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