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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車處罰新規定

醉酒駕車處罰新規定

一、醉酒駕駛的刑法規定: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增加條款: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拘役

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方式。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

三、醉酒標準

根據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門對飲酒與醉酒的處罰是有區別的,但對飲酒與醉酒的認定標準卻一直沒有明確。國家質 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4年5月31日釋出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為交管部門依法認定 酒後駕車這一交通違法行為提供了依據。

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於飲酒駕車,含量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

國標全文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GB195222004)

1 範 圍

本標準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及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駕車中的車輛駕駛人員。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透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 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A/T105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酮、正丁醇、異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307撥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

車輛駕駛人員vehicledrivers

機動車駕駛人員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

3.2

酒精含量alcoholconcentration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或呼氣中的酒精濃度。

3.3

飲酒駕車drinkingdrive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3.4

醉酒駕車drunkdrive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4 酒精含量值

4.1 酒精含量臨界值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臨界值見表1。表1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臨界值

行為類別對 象臨界值(mg/100mL)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20醉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80 4.2 血液與呼氣酒精含量換算

車輛駕駛人員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可按GA307換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5 檢驗方法

5.1 呼氣酒精含量檢驗

5.1.1對飲酒後駕車的嫌疑人員可檢驗其呼氣酒精含量。呼氣酒精含量採用撥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進行檢驗。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應記錄並簽字。

5.1.2呼氣酒精含量探測器的技術指標和效能應符合GA307規定,並具備被動探測撥出氣體酒精的功能。

5.1.3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的具體步驟,按照撥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的操作要求進行。

5.2 血液酒精含量檢驗

5.2.1對需要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應及時抽取血樣。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採用酒精或者揮發性有機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抽出血樣中應新增抗凝劑,防止血液凝固;裝血樣的容器應潔淨、乾燥,裝入血樣後不留空間並密封,低溫儲存,及時送檢。

5.2.2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按照GA/T105規定。

6 其 他

6.1 嫌疑飲酒後駕車的人員拒絕配合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血液酒精含量檢驗的,以撥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被動探測到的呼氣酒精定性結果,作為醉酒駕車的依據。

6.2 對未達到本標準4.1規定飲酒駕車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車輛駕駛人員;或者不具備呼氣、血液酒精含量檢驗條件的,應進行人體平衡的步行迴轉試驗或者單腿直立試驗,評價駕駛能力。步行迴轉試驗、單腿直立試驗的具體方法、要求和評價標準,見附錄A。

附 錄A

(規範性附錄)

人體平衡試驗

A.1 平衡試驗的要求

步行迴轉試驗和單腿直立試驗應在結實、乾燥、不滑、照明良好的環境下進行。對年齡超過60歲、身體有缺陷影響自身平衡的人不進行此項試驗。被試人員鞋後跟不應高於5cm。在試驗時,試驗人員與被試人員應保持1m以上距離。

A.2 步行迴轉試驗

A.2.1步行迴轉試驗即被試人員沿著一條直線行走九步,邊走邊大聲數步數(1,2,3,…,9),然後轉身按原樣返回。試驗時,分講解和行走兩個階段 進行。講解階段,被試人員按照腳跟對腳尖的方式站立在直線的一端,兩手在身體兩側自然下垂,聽試驗人員的試驗過程講解。行走階段,被試人員在得到試驗人員 行走指令後,開始行走。

A.2.2試驗中,試驗人員觀察以下八個指標,符合兩個以上的,視為暫時喪失駕駛能力。

a)在講解過程中,被試人員失去平衡(失去原來的腳跟對腳尖的姿態);

b)講解結束之前,開始行走;

c)為保持自身平衡,在行走時停下來;

d)行走時,腳跟與腳尖不能互相碰撞,至少間隔1.5cm;

e)行走時偏離直線;

f)用手臂進行平衡(手臂離開原位置15cm以上);

g)失去平衡或轉彎不當;

h)走錯步數。

A.3 單腿直立試驗

A.3.1單腿直立試驗即被試人員一隻腳站立,向前提起另一隻腳距地面15cm以上,腳趾向前,腳底平行地面,並大聲用千位數計數 (1001,1002,1003,…),持續30s。試驗時,分講解、平衡與計數兩個階段。講解階段,被試人員雙腳同時站立,兩手在身體兩側自然下垂,聽 試驗人員的試驗過程講解。平衡與計數階段,被試人員一隻腳站立並開始計數。

A.3.2試驗中,試驗人員觀察以下四個指標,符合兩個以上的,視為暫時喪失駕駛能力。

a)在平衡時發生搖晃,前後、左右搖擺15cm以上;

b)用手臂進行平衡,手臂離開原位置15cm以上;

c)為保持平衡單腳跳;

d)放下提起的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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