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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28條釋義

食品安全法28條釋義

  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食品安全法28條釋義,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二十八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釋義】本條是對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的規定。

  食品對人類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汙染。食品汙染是指原材料從生長到成熟的過程中,包括從加工、貯藏、運輸、銷售、烹調直到食用前的各個環節,由於各種條件和因素的作用,可能使某些有害物質進入動植物體內或直接進入食品,使食品的'營養價值、衛生質量下降,甚至對人體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1.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用工業酒精兌制的假酒、部分利慾薰心的食品生產者利用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等,這些食品不符合食品標準,食用後會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嚴重的甚至會導致死亡。

  2.禁止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物質含量為零,成本過於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體對這些物質有一定的耐受性。但是這些物質如果過量,就將損害人體健康。具體衡量的標準就是食品安全標準。這些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就禁止生產經營。

  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嬰幼兒時期是人類生長髮育的基礎階段,專供嬰幼兒的食品應適應嬰幼兒生長髮育的特點。嬰幼兒本身體質比較虛弱,免疫力較差,非常容易受病毒或細菌感染,而且由於受到體質限制等原因,他們不容易吸收食物的各種營養成分。所以,專供嬰幼兒的食品應根據年齡及生長髮育的特點,為他們制定專項標準。其他特定人群一般是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如糖尿病人,或者身體有某種傾向的人,如易疲勞人群等,根據這些人體質的不同特點,應制定不同的食品標準。如果食品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就不能從食品中攝取足夠的養分,針對自身體質食用適合自己的食品。

  4.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的“腐敗變質”指食品經過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某些成分發生變化,感官性狀發生改變而喪失可食性的現象。這些食品一般含有沙門氏菌、痢疾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導致食物中毒。“油脂酸敗”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儲存過程中經微生物、酶等作用,而發生變色、氣味改變等變化。“黴變”是指黴菌汙染繁殖,有時表面可見黴絲和黴變現象,這種黴菌毒素在高溫高壓條件下,也不易被破壞,使食品有較強的毒性。如前幾年被新聞媒體廣泛報道的陳化糧事件,就是因為陳化糧中的黃麴菌黴超標。黃麴菌黴產生的黃麴黴毒素是目前發現的最強化學致癌物,尤其可以導致肝癌。因此,按照國家的規定,陳化糧絕對不允許直接作為口糧進行銷售。

  5.禁止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這是因為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體表及體內往往含有致病性微生物或寄生蟲,人們在食用這類肉類及其製品後會導致食物中毒,發生病患甚至死亡。

  6.禁止生產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肉類製品。為了使群眾吃上放心肉及肉製品,有必要對肉類及肉類製品進行檢疫,檢疫合格的,允許進入市場銷售;檢驗不合格的,說明某些指標不符合食品標準,應當堅決制止其流入市場。如針對生豬屠宰,《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並附有檢疫證明。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誌。

  7.禁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包裝材料一般指包裝、盛放食品用的紙、竹、木、金屬、搪瓷、天然纖維、玻璃等製品。生產後的產品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包裝材料、容器包裝,使用符合要求的運輸工具運輸。包裝汙穢、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容易導致食品汙染。

  8.禁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時間內保持相應的營養水平和衛生標準,超過這一期限,就極容易發生變質,食用後往往導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其他疾病。所以本條第八項規定禁止經營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對必須標明保質期限的食品認真標出保質期。保質期應從食品加工結束當日算起,並在生產廠內包裝工序結束時加蓋保質期限印記,不允許從發貨之日和銷售單位收貨之日起計算。

  9.禁止銷售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預包裝食品,是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標籤,是指在食品包裝容器上或附於食品包裝容器上的一切附籤、吊牌、文字、圖形、符號說明物。標籤的基本功能為說明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廠名、批號、生產日期等。食品標籤是對食品質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說明的描述。之所以要在預包裝食品上標明食品標籤,一是廣大消費者的需要。廣大消費者可以藉助食品標籤來選購食品,透過觀察標籤的整個內容,瞭解食品名稱,瞭解其內容物是什麼食品,是由什麼原料和輔料製成的,以及生產廠家和質量情況等。二是生產者和經銷者的需要。他們透過標籤來擴大宣傳,讓廣大消費者瞭解企業和產品;同時,不同生產企業以自己特有的標籤標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防其他假冒自己食品標籤的食品。三是出口和國際食品行業技術交流的需要。因此,法律規定,禁止銷售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10.禁止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該項延續了食品衛生法的規定。對於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

  對於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禁止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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