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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應付職工薪酬

本年應付職工薪酬

“應付職工薪酬”是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企業的會計科目,它反映應由該企業直接支付給職工的薪酬,不包括間接支付給職工的薪酬(如派遣制職工)或以勞務費、佣金形式支付給職工的費用。從業人員工資總額的統計原則是“誰發工資誰統計”,勞務派遣人員除外。無論用工單位(勞務派遣人員使用方)是否直接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均由實際用工單位填報,而勞務派遣單位(派出單位)不填報。從業人員工資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勞務派遣人員(使用方)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工資總額。

應付職工薪酬和從業人員工資總額的含義

應付職工薪酬是企業根據有關規定應付給職工的各種薪酬,按照“工資,獎金,津貼,補貼”、“職工福利”、“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解除職工勞動關係補償”、"非貨幣性福利"、"其它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等應付職工薪酬專案進行明細核算。

按照現行的《工資統計報表制度》, 從業人員工資總額指本單位在報告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總額。是在崗職工工資總額、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和其他從業人員工資總額之和。

應付職工薪酬和從業人員工資總額的區別

(1)科目不同:“應付職工薪酬”是會計科目的.貸方發生額,是計提數;“工資總額”是借方發生額,是會計科目的實發數。

(2)包括的口徑不同:“應付職工薪酬”不包括派遣制職工和以佣金形式支付給營銷員的工資,而“工資總額”包括使用的勞務派遣人員和以佣金形式支付給營銷員的工資。

(3)包括的內容不同:“應付職工薪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非貨幣性福利,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其他與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工資總額”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醫療、養老、失業、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基費只含個人繳納部分,不包括單位繳納部分;不包括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中單位繳納部分;不包括工會經費和教育經費;不包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

對於“應付職工薪酬”指標,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根據會計科目“應付職工薪酬”的本年貸方累計發生額填報;未執行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將本年上述職工薪酬包含的科目歸併填報。如果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工資福利等未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中,則應從相關成本、費用科目中摘取並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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