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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鉤稽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鉤稽

首先,非貨幣性福利、因合併範圍變動導致的減少等,都可能導致“應付職工薪酬”附註中的“本期減少數”不等於“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

其次,有些企業出於帳務核算的習慣,會把應從工資中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應由個人承擔的社保等從應付職工薪酬轉入應交稅費或其他應付款,實際支付時借記應交稅費或者其他應付款,貸記銀行存款等。因此,如果到期末這些從應付職工薪酬轉入應交稅費或其他應付款的轉帳已作帳務處理,但款項尚未實際支付時,也會導致“應付職工薪酬”附註中的“本期減少數”不等於“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

由於新準則下,要求所有與職工相關的支出均透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因此若能夠排除上述兩項原因,應付職工薪酬的本期減少數與“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基本是應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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