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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生育保險待遇

南京市生育保險待遇

(一)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工資按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時的本人繳費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二)女職工懷孕後的產前檢查費、因生育或者流產、引產所需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普通病房住院費和醫藥費等生育醫療費用,按規定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三)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產假之後的醫療費,按有關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四)對符合享受國家規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產假的生育女職工,發給一次性營養補助費,其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為本市上一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

對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未列入職工生育保險範圍,不能享受生育保險有關待遇的,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時,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支付標準報銷生育醫療費的50%。

職工因實行計劃生育手術,如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引產術、流產術、絕育及復通術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屬於職工計劃生育手術引起併發症的醫療費,按有關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原在企業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失業後,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生育醫療費、一次性營養補助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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