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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護理費賠償標準

工傷護理費賠償標準

工傷護理費賠償標準

聘才網小編介紹,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最新政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人社廳《關於調整工傷保險待遇的通知》(吉人社辦字[2014]53號)精神,結合吉林市在職職工社會平均工資變化情況,經局黨委研究,現就調整工傷保險待遇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

2013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並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傷殘職工、工亡職工的供養親屬及按月享受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

二、傷殘津貼調整後的待遇標準

在2013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基礎上,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59元;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56元;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53元;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49元;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46元;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39元。

調整後,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於1960元;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於1867元;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於1778元;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於1693元;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於1612元;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不低於1465元。

三、供養親屬撫卹金調整後的待遇標準

在2013年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基礎上,因工死亡職工配偶撫卹金每月增加26元;其他親屬撫卹金每人每月增加1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7元。

調整後,配偶每人每月不低於825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不低於619元。按此次調整標準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高於2062元。

四、生活護理費調整後待遇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標準為每月171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每月13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每月1031元。

五、其他事項

(一)機關、事業單位等組織工作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卹金和生活護理費參照本通知的調整標準執行。

(二)全市各縣(市)統一執行本通知的調整標準。

(三)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執行本通知的調整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費用。

(四)調整後的各項工傷待遇費用繼續由原渠道支付。

本通知從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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