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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日手抄報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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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物件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54條的規定,該法的適用物件可以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1.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所謂消費者,是指為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這與國際上的通說是一致的。國際標準化組織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將消費者定義為“為了個人目的購買或者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因為,分散的、單個的自然人,在市場中處於弱者地位,需要法律的特殊保護。所以,從事消費活動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不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意義上的“消費者”。

2.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時,參照消費者保護法執行。消費者保護法的宗旨在於保護作為經營者對立面的特殊群體——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農民購買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雖然不是為個人生活消費,但是作為經營者的相對方,其弱者地位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消費者保護法第54條將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行為納入該法的保護範圍。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由來

選擇3月15日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與美國前總統肯尼迪有關。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國國會發表了有關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諮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安全消費的權利、消費時被告知基本事實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呼籲的權利。

隨著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肯尼迪提出的四項權利和國際消費者協會確定的另外四項權利,即滿足基本需求的權利、公正解決糾紛的權利、掌握消費基本知識的權利和在健康環境中生活工作的權利,一併成為全世界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的八條準則。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意義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設立和宣傳有力地促進了世界消費者權利保護工作的開展。各國紛紛出臺各種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措施,包括制定相關法律、加強質量檢驗和設立專門機構等。但目前世界各國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仍不斷出現,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依然任重道遠。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影響

從1983年以來,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舉行大規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的權利,顯示消費者的強大力量。其中包括髮布新聞公報、向公眾介紹消費者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做哪些工作;透過報紙、刊物、電臺和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在學校發放宣傳材料或消費者刊物。組織消費者權利的演說,努力提高消費者的保護意識。有的國家的消費者組織在這一天向公眾徵集"消費權益歌",有的組織演講比賽、保護消費者知識競賽或進行"一年最嚴重的損害消費者利益事件"的評定活動;獎勵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作出貢獻的人;舉辦各種展覽;舉辦消費教育講座;有些國家的消費者組織還開展對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舉行集會、演出、現場宣傳諮詢投訴和義務服務等活動。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的運動

消費者運動,指的是在近、現代商品經濟條件下,消費者為爭取社會公正,維護自身權益,同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進行鬥爭的一種有組織的社會運動。起初,在歐美一些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一些企業無視消費者利益,生產和推銷劣質產品,使消費者利益受到損害。如美國就曾出現過在食品、藥品中加入許多有害物質,損害消費者的健康乃至生命。當時,芝加哥的肉類食品加工業的衛生狀況也非常令人擔憂。正是因為如此,有人提出對食品、藥品進行檢驗的主張。在這種情況下,廣大消費者逐漸形成共同意識,要與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進行鬥爭,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認識到憑個別消費者的力量無法對抗有組織的企業者,必須團結才能產生力量。於是,消費者運動便應運而生。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費者聯盟。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在此基礎上,1960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宣告成立。之後,消費者運動更加活躍,許多發展中國家也建立了消費者組織,使消費者運動成為一種全球性的社會現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 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4年12月 26日成立,1987年9月加入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成為正式會員世界性的消費者運動引起了聯合國組織的重視。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的代表已被吸收併成為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工業發展組織、糧食組織和貿發會議等機構中的顧問和聯絡員,代表消費者並反映他們的利益,參加有關會議和檔案的制定。1985年4月9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了《保護消費者準則》敦促各國採取切實措施,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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