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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常見問題解答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關常見問題2015解答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有關常見問題解答

2014年6月30日,四川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印發了《關於貫徹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川人社發〔2014〕28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有關問答如下:

問1: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適用範圍是那些?

答: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主要涉及進城務工的農民和在城鎮就業不穩定的人員,這些人員在長達幾十年的勞動生涯中,可能在兩種制度中都參保繳費,需要辦理制度銜接手續。對於已經按照國家規定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問2: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如何銜接?

答:我省《實施意見》進一步明確,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時,除了執行國家規定,還可一次性繳納不超過原正常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原正常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作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在國家政策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做了更具科學性和人性化的制度設計,也讓參保的老百姓多了一個選擇。

問3:參保時間如何確定?

答:我省銜接辦法允許一次性繳納不超過原正常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參保時間是社保法實施前還是實施後,事關參保人權益。因此,《實施意見》規定,一次性補繳原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正常參保年限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後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其正常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初始時間確定為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初始參保時間。此前已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按此前參保時間確定。對於2011年、2012年開展新農保、城居保試點的`縣(區、市)參保人員在當地開展試點當年參保的,從制度公平性和維護參保人權益考慮,補費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後,其參保時間記載為2011年1月1日。

問4:轉移銜接的辦理時點是多久?

答:我省實施意見規定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但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為了鼓勵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體參保人員能夠及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我省實施意見規定在到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前均可辦理銜接手續。

問5:跨省轉移如何處理?

答:按人社部發〔2014〕17號規定,制度內的跨省轉移按現行政策執行。由於我省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補費時是一次性補繳費,且繳費記錄均記載在當年,而國家規定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往外省的,轉出地有義務分年度分攤記載繳費資訊。因此,實施意見中明確,我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往省外時,有一次性繳費記錄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分年度分攤記載繳費資訊,無法分攤記載的餘額,由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時保留封存,待本人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再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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