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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證明的規定最新

社保繳費證明的規定2014最新

社保繳費證明各地根據當地政策都會有所不同,總的來說,大同小異。下面以南京市為例,給大家簡單介紹下社保繳費證明的'規定。

目前,用人單位及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已成為各部門進行資格稽核認證的重要內容。為做好開具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工作,加強對開具物件的跟蹤管理,現將有關規定明確如下:

一、對個人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由申報服務一科在其《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卡資訊查詢表》上加蓋業務公章。對需加蓋中心公章的,經申報服務一科科長簽字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

二、對單位需出具單位(或職工)參保繳費證明的,稽核一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或介紹信,在稽核其參保繳費情況後開具證明,經分管主任和主任稽核同意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對參保面不足、繳費明顯不實、有欠費的單位,稽核一科應要求其立即進行自查整改,對暫時無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物件,實行跟蹤管理。

三、對單位因參加企業年金需出具參保繳費證明的,申報服務二科憑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和書面申請,根據《轉發部社保中心〈關於規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證明的通知〉》(蘇社險管[2006]19號)規定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證明》(未按規定參保繳費的在表格中註明情況),經分管主任和主任簽字後到綜合科加蓋中心公章。

四、科室的業務公章須專號對人,綜合科須做好中心公章使用情況登記以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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