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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養老保險

農民工養老保險

為維護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針對農民工的勞動就業特點,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和能銜接的要求,制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1、適用範圍

在城鎮就業並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明確農民工參保相關事宜。用人單位應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

2、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單位繳費比例為12%;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並全部計入其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原來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和用人單位,可按本辦法調整繳費標準。

3、轉移接續

農民工離開就業地時,原則上不“退保”,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為其開具參保繳費憑證。農民工跨統籌地區就業並繼續參保的,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出示參保繳費憑證,由兩地社保機構負責為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其養老保險權益累計計算;未能繼續參保的,由原就業地社保機構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暫時封存其權益記錄和個人賬戶,封存期間其個人賬戶繼續按國家規定計息。

4、待遇計發

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後,由本人向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機構提出領取申請,社保機構按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核定、發放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農民工達到待遇領取年齡而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參加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社保機構將其基本養老保險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入戶籍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關待遇;沒有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比照城鎮同類人員,一次性支付其個人賬戶養老金。

5、經辦服務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資訊查詢服務系統,批准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農民工個人身份證號碼作為其本人全國通用、終身不變的社會保障號碼,農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機構查詢本人參保繳費等權益記錄資訊。

農民工養老保險相關問題解讀:

目前,我國大批農民工以中青年為主,大都沒有達到養老年齡。在不久的將來,農民工年老體衰後的養老問題將發展為十分複雜的社會問題。本文就農民工養老保險工作中存在的制度缺陷、立法滯後、企業不願參保、農民工自身缺乏保障意識等問題,提出了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具體措施。

一、農民工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1997年國務院頒發《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標誌著我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確立。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2億人被納入該制度的覆蓋範圍。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範圍包括各類企業及其全部職工,明確規定包括1年以下的農民工,而且農民工對於養老保險有強烈的需求。但從現實情況看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情況並不樂觀,存在許多障礙。

(一)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有缺陷

目前實行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參保農民工只要累計繳費滿15年,達到了規定年齡就可領取退休金。但農民工從事的多數是體力活,多數是靈活就業,也很少有單位會這麼長時間僱傭他們。由於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難,造成農民工大量退保的現象。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難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統籌層次低。二是轉移辦法滯後。三是省際之間缺乏協調機制。農民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遇到問題,遷出地省社保機構解決不了,遷入地省社保機構也不管,農民工不知找誰才能解決問題。

(二)農民工養老保險企業不願參保

農民工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企業、城市髒、累、差的體力活和高危行業,這些企業人工費用所佔比例較高,參加養老保險對企業的壓力較大,大多數企業缺乏為農民工繳納保費的積極性、主動性。企業從自身利益出發,採取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工在就業市場上是弱者,只要能找到一份活幹就行,幾乎沒有可能考慮是否參加養老保險等事項,農民工生存壓力大,他們只能考慮當前的生存問題,因而產生部分收入低的農民工願意企業不參加養老保險而給予一定的補貼,導致許多企業根本不給農民工參加任何社會保險。

(三)農民工自身缺乏保障意識

農民工自身方面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認識問題。雖然農民工普遍意識到以後養老是一個存在的問題,但認為自己現在還年輕養老是幾十年以後的事抱著“車到山前必有路”的想法。二是生存壓力。目前農民工工資收入一般不足1000元,在西部地區只有600元。三是就業壓力。大量的農村剩餘勞動力進城務工,勞動力供大於求,農民工為生計滿足於有活幹,只能放棄養老保險等權力。四是法律意識淡薄。對不籤勞動合同,剋扣拖欠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侵權行為,往往持剋制,忍耐的態度,沒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也是養老保險制度在農民工中推行不力的原因之一。

二、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措施

建立平等、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發展目標和當前的城鄉差異現實,決定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必須具備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的可銜接性,才能有助於逐漸消除人身差異,建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才能提高國家、社會在老齡化高峰來臨時承受風險的能力。

(一)加快立法、建立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缺乏應有的法律保障,至今尚未頒佈《社會保險法》,制約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加快《社會保險法》、《職工養老保險法》的立法工作,已成為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和迫切要求。目前,農民工參保率在低位徘徊與參保後其利益得不到保障有直接關係。由於農民工流動頻繁,單位和農民工參保繳費後,社會保險關係難以轉移和接續。要吸引更多的農民工參保,就要設計適應農民工高流動性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強化監督和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當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嚴格查處各類侵犯農民工權益的'現象。對於農民工權益的保護工作,要走綜合整理的道路,從用人單位這個源頭抓起,從簽訂勞動合同入手,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事件,特別是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要進行嚴肅查處,杜絕企業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現象的發生,將在企業打工的農民工全部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三)加強社會保險知識的宣傳培訓,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在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的同時,還要針對農民工對養老保險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的現象,加強對養老保險重要性的宣傳、養老保險知識的教育。包括:養老保險的重要性,參加養老保險是企業應盡的義務、是農民工應享受的權利,企業不給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工怎樣維護自己的權利,如何辦理養老保險轉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農村養老保險的關係、如何銜接等。採取各種形式不斷提高農民工的素質,增強農民工養老保險意識,督促企業為其參加養老保險,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利,不斷提高農民工的參保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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