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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我市調高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

廈門:我市調高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

商報訊:從7月1日起,我市將調整2012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繳存上下限標準。

新標準施行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上限為12%。省、部屬單位和非公有制企業原放寬到15%的單位暫保留。符合規定條件的,可適當降低繳存比例,但不得低於5%。

記者注意到,新標準的變化主要在於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按照新標準,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間,我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為4610元(比2011年度提高了582元)。中央、省、外地市駐廈單位、非公有制企業、市屬國有企業及副省級以上領導幹部,上限為5763元(比2011年度提高了727元)。

2011年度,上述兩項上限分別是4028元和5036元。也就是說,新標準適當提高了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不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表示,由於我市2012年度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尚未公佈,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下限暫保持110元不變,待我市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公佈後再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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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規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8%—12%範圍內確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在2009年10月1日後新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自建立起3年內可以按照單位和職工均不低於5%的'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3年後提高到本市規定的繳存比例。

上一年度經營虧損,或經地方稅務機關批准緩繳養老或失業保險金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透過,可以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於5%。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過1年,到期需延期的,單位應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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