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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解疑:主動不休年假 無法享受三倍工資

勞動法解疑:主動不休年假 無法享受三倍工資

以元旦為分界的“帶薪年假”逐漸進入“過期作廢”倒計時,隨著年底的臨近,“突擊休年假”潮再次來襲。不少白領選擇在年假被“清零”之前突擊休年假,加之機票、酒店等價格正處於低谷,不少人選擇出遊度假。記者瞭解到,年假一般不做跨年度安排,對於應休未休的年假,企業應該按照三倍工資標準支付報酬。不過,要提醒的是,如果是單位同意你休假,但是你自己主動放棄休假,那可是沒有額外報酬的`哦。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明確規定,工作滿1年的員工享有休帶薪年假的權利,其中,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帶薪年假會不會“過期作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同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也就意味著,雖然帶薪年假可以被“清零”,但對於自己應該休而單位沒有批准的年假,員工可以獲得三倍工資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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