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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的扣稅幾個技巧

年終獎的扣稅幾個技巧

再過幾天就是春節了,很多人眼前最關心的,莫過於年終獎。年終獎怎麼花,很多人估計心裡都已經有了籌劃,有的人計劃旅遊,有的準備提前還房貸,有的準備進軍股市。

不過,如果問大家一句:你知道年終獎的稅是怎麼扣的嗎?

很多人可能就會給出這樣一個答案:“不知道,單位說扣多少就扣多少。”

那如果再告訴你,你稅前年終獎多,不代表扣完稅之後,你拿到的一定也比別人多,你信嗎?

很多人可能更疑惑了:“啊?怎麼可能,我稅前拿的多,扣完稅之後,肯定也比別人拿的多啊,怎麼可能還比別人少呢?”

有這樣疑問的人,一定不知道年終獎的扣稅規則。

年終獎金是這樣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年終獎的計算方法其實並不複雜,只要套用公式,每個人都可以輕鬆算出自己應繳的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檔案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後,是這樣扣稅的。

先將某職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見下表)。

舉個例子來說,某外企工作的職員小王(此人物虛構),年終獎為6萬元(稅前)。將6萬元除以12,得出5000元的商數。在表中可以找到5000元所對應的扣稅率為15%,速算扣除數為125元。那麼就可以得出小王應繳納的稅款為60000×15%-125=8875元。

當然,有些單位平時發錢發得很少(沒有到扣稅的標準),主要的錢都在年底一次性發放,如果套用這樣的公式,稅就要被扣很多,非常不划算。因此這種情況的單位發的年終獎扣稅稍微複雜一些,應納稅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比如說小張(也是虛構人物),每個月拿1500元(沒有到達2000元的個稅起徵點,差額為500),年終獎發了60000,那麼他的年終獎扣稅應該是這樣的:(60000-500)×15%-125=8800元。

由此可見,平時拿的少,年終拿的多,在繳稅這個問題上,還是很不划算的。

獎金多一塊錢稅後少拿好幾千

如果說,在全年收入一樣的前提下,平時拿的少,年終拿的多,在繳稅這個問題上很不划算的話,那麼還有一種情況比這個還要“悲慘”那就是兩個人的稅前獎金額差不多,可能A比B多個1元錢,但最後A可能實際拿到手的比B要少很多。

這其中涉及稅率的臨界點問題。

舉個比較極端的例子:還是外企工作的小王,拿到年終獎6萬元,小王的同事小李,年終獎比小王多1元錢,為6萬零1元。不要以為小李最後拿到手的肯定要比小王多那麼一點點,因為在年終獎扣稅這個問題上,小王和小李將享受完全不一樣的待遇。

小王的扣稅為:60000×15%-125=8875元。(他適用的扣稅率為15%)

小李的年終獎6萬零1元,除以12,得出的商數為5000元零8分錢,那麼他所對應的扣稅率就要上一個等級:“超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稅率20%扣除數375”,那麼小李的稅最後是,60001×20%-375=11625.2元,比小王要多交2750.2元。

原來,年終獎9個納稅區間的.起點均為稅率變化的相應點,會出現稅前收入雖然增加,但稅後收入不升反降的情況。這就需要單位在發放年終獎的時候,合理安排金額,不要出現上述不公平的現象。

買保險能避稅?很可能只是誤導

眼下,不少保險公司打出這樣的口號,吸引用人單位的眼球:“為員工買分紅保險代替年終獎吧!不但有收益還免繳個人所得稅”。

這種說法是真的嗎,如果你的年終獎是10萬元,如果公司用價值10萬的保單代替獎金,這10萬元就不用交稅了嗎?

不過記者諮詢了稅務部門的相關人士,這種“避稅”的說法有明顯的誤導之嫌。

因為根據國稅函[2005]318號檔案明確規定: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併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從未出臺針對投資分紅保險的免稅規定,企業為職工購買的投資分紅保險應計徵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強調,單位為員工購買商品保險均計入收入進行個稅申報,即便是社會統籌類保險超出規定的部分也需納稅。

有些單位認為發現金要繳稅,那麼採用購物券方式,是不是可以避開稅款呢?但,這種方法目前已經引起了稅務部門的注意,因為稅法對於這種情況也作了明確說明,即“所發生費用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併,全額計入應稅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專案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稅收統籌很重要

那麼到底這錢發多少,怎麼發才合理,才能既合法履行公民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同時也能達到合理節稅的目的,這裡就不得不提到一個名詞,叫“稅收統籌”。

記者採訪了在某上市公司工作的財務人員范小姐,因為是上市公司,所有財務報表必須規範公開,因此范小姐每年年初都要做一個稅收統籌,以保證企業和員工的利益最大化。

“簡單地說,我們會在年初就將全年的員工月薪和年終獎做一個總體的納稅籌劃,那麼很有可能在“不賠本”的基礎上進一步節稅上萬元。財務可以準備兩套方案,分別計算一次性全部作為年終獎發放適用的稅率,以及分次發放、部分併入當月工薪收入適用的稅率,取二者中稅率較低的一個作為節稅最佳方案。”范小姐說。

例如,月薪1萬元,擬發年終獎25萬元。其每月工資適用的稅率是20%,而年終獎適用的稅率是25%,高於工資適用稅率。這種情況就可以考慮降低年終獎,將一部分獎金併入當月工資,降低年終獎的適用稅率。

再如,對合並後適用個稅率超過20%的職工,可透過轉換為“勞務報酬”所得的方式降低個人所得稅。根據個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性不超過2萬元的,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

教你幾招合理節稅

現在已經有不少用人單位都嘗試在年終獎發放的方式上做了些許改變,現在就提幾點建議,供用人單位參考。

方法一:化整為零,將年終獎金平攤到各月中發放,而不採取一次性發放的方式。

例如月薪1800元,年終獎25000元,若按傳統做法,那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5000-200)×15%-125=3595元。如果選擇年終獎分攤至每月發放,則變為25000÷12+1800-2000=1833.33元,因而所繳納稅款為(1833.33×10%-25)×12=1959.96元,相較於傳統形式節約了3595-1959=1636元個人所得稅。

不過該方式是將原本在年終時發放提前到年初開始分月發放,一定程度增加了企業的資金壓力和成本。然而若採取今年的獎金來年發放,那麼對企業和個人將是一種雙贏的局面,但這種方式要建立在來年企業的資金和存續情況相對穩定的前提之上。

方法二:一分為二,這是最簡單最有效的方法,既不需要改變企業原有的獎金髮放制度也不會增加任何成本。

可將年終獎拆分為13月工資和年終獎兩部分,以月薪10000元,年終獎70000元為例,按正常繳稅方式可知,年終獎70000÷12=5833.33元,適用20%徵稅率,因而所繳納稅款為70000×20%-375=13625元。

用“一分為二”的方法,便可將70000元的年終獎定義為發放“1.2萬元的13月工資”以及“5.8萬元年終獎”,則年終獎58000/12=4833.33元,適用於15%的徵稅率這一檔,應繳稅13月工資稅金(12000×20%-375)+年終獎稅金(58000×15%-125)=10600元,節約稅金13625-10600=3025元。

方法三:零頭遞延,這個辦法主要就是為了避免上文中提到稅前多,稅後反而少的現象。

所謂零頭遞延,即對計算出的商數和稅率臨界點相差不多的年終獎,採取零頭滯後一個月發放。如年終獎62000元,計算出的商數得5166.67元,適用於20%的稅率,因此個人所得稅為62000×20%-375=12025元。如果將2000元獎金遞延到下月作為工資發放,而本月只發60000元年終獎的話,所計算出的商數為5000元,適用於15%的稅率比例,個人所得稅60000×15%-125=8875元,另外的2000元可得2000×15%=300元個稅,合計繳稅8875+300=9175元,節約稅金12025-8875=3150元。

最後一種辦法叫獎金費用化,即以發放有價證券等代替現金形式。

在一些股份制企業裡,公司在年終會給業績優秀的員工配發股份,參與公司分紅。這樣一來,部分企業高階白領十多萬的年終獎金就需要繳納30%-45%左右的稅率,而利息、股息、紅利都只適用20%比例的稅率,顯然比傳統方式優惠得多了。

作為企業而言,最聰明的員工福利方案是找到一個企業本身、老闆、員工三方都皆大歡喜的方法,找到一個最少稅賦的方式也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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