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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用模具的會計核算及稅務處理

生產用模具的會計核算及稅務處理

模具是工業生產關鍵的基礎工藝裝備,是能生產出具有一定形狀和尺寸要求的零件的一種生產工具。可以說沒有模具就沒有產品的生產,因此對模具採用適當的會計核算政策及其稅務處理也顯得非常重要。

會計核算問題

模具作為一種實物資產,其會計核算問題主要是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還是作為固定資產管理核算的問題。在會計實務中,不同企業對於模具採取的會計處理方式不同。對於達到固定資產價值標準的模具,有的企業仍然作為一種特殊的低值易耗品進行核算;有的企業只針對專用模具制定特殊的會計政策;而有的企業只針對進口模具制定特殊的會計政策;還有的企業針對所有的工裝模具制定了會計政策。

如果模具攤銷對企業損益影響較大的,企業應在會計制度中明確其模具核算的會計政策。例如,蘇證監局公司字[2004]266號致江蘇長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整改通知書》中指出,對於該公司損益影響較大的模具費如何攤銷,在該公司財務會計制度中沒有明確。

各企業對模具的會計核算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一是,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和攤銷,攤銷方法一般為“一次攤銷法”和“五五攤銷法”等;二是,先在“低值易耗品”科目中核算,領用時轉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按照工作量法或分期平均進行攤銷;三是,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和管理,按照工作量法或分期平均計提折舊。

為什麼在實際中模具往往按照工作量法攤銷或計提折舊呢?因為從技術上來講,模具的壽命一般是按照使用次數來記錄和折算的。

有的企業其模具攤銷的.會計政策比較靈活,有操縱利潤的嫌疑,如上市公司安凱客車,其低值易耗品採用一次攤銷法,單項金額較大的工裝模具一次攤銷有困難的採用“分期攤銷法”(注:“單項金額較大的工裝模具”的價值判斷標準沒有明確,進行價值判斷的主動權操縱在企業手中);上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其大型的專用模具按產品產量平均攤銷(注:“大型的專用模具”的價值判斷標準也沒有明確,進行價值判斷的主動權同樣操縱在企業手中)。

未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但按照工作量法或分期平均進行攤銷的模具,如已停產或淘汰的,應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對不能形成批次的、甚至研發失敗的產品而開發的工裝模具,如確屬已沒有使用價值的,採用一次性攤銷進入當期損益。這樣處理是因為企業的專用模具,往往獨一無二,為企業所專用,一旦離開了該企業,這些專用模具就毫無用處,一文不值。

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

由於模具一般價值很高,使用期限很長,因此其進項稅額抵扣問題往往是稅務部門所關注的問題。

如果企業生產並自用的模具未達到固定資產的標準,則生產模具所用的外購材料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如果企業生產並自用的模具達到了固定資產的標準,則生產模具所用的外購材料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外購模具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其進項稅額也不能抵扣。

這裡的固定資產標準是指稅務上的標準。如何判斷模具是否達到稅務上固定資產的標準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4]3號,以下簡稱《細則》)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裝置、器具、工具等;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裝置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可見,稅法上固定資產的核定標準主要是“使用期限”標準,其次才是“價值”標準。

生產所用模具一般都是批次購入的,批次購入的模具總金額往往大大超過固定資產的標準,但根據稅法要求,模具是否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應以單件價值計,不應以批次價值計。

對於單位價值較小的生產用模具,且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或單位價值較大的生產用模具,且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未達到稅務上固定資產的標準,不應當作固定資產處理。

對於單位價值較小的生產用模具,且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或對於單位價值較大的生產用模具,且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無論會計上是否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和核算,一般都應視為達到固定資產標準。但根據《細則》的規定,如果企業將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和核算的模具掛靠到工具、器具一類,則可以作為低值易耗品來適用稅法的規定,當然這種歸類有一定爭議,必須徵得主管稅務部門的同意。

如果企業將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模具轉入“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並按照工作量法或分期平均進行攤銷的,應視為已作固定資產管理,需要將已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但是由於有的企業模具費用按照工作量法進行攤銷,如果企業產銷兩旺,就可能出現不足一年專用模具費用攤銷完畢的情形。雖然模具費用攤銷期限未足一年,但是模具使用期限超過一年,這種情形涉及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仍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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