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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總則

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註冊會計師考試)管理,嚴肅考試紀律,規範註冊會計師考試違規行為的處理,保證註冊會計師考試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註冊會計師考試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規行為,是指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紀律和考試工作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應考人員,是指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參加組織註冊會計師考試報名、命(審)題、印送試卷、監考、試卷評閱、成績核查、發放成績或者考試合格證書等工作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其他相關人員,是指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以外的,與註冊會計師考試相關的人員。

第五條處理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式規範、適用規定準確。

第六條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省級注協),依據本辦法對應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監考人員依據本辦法對應考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當場處理,應當及時向中注協和省級注協報告。

第二章 應考人員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

第七條應考人員有偽造或者塗改證件或者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由中注協給予取消其當年所參加的全部考試科目考試成績的處理。

第八條考試實施期間,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並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式,終止其本場考試,並責令退出考場;由省級注協給予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照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試開始30分鐘後仍未按照規定填寫(填塗)姓名、身份證件號、准考證號,或者貼上條形碼的;

(三)使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的;

(四)未在規定考場座位參加考試,或者在考試期間擅自離開座位的;

(五)在考場內喧譁等影響考場秩序的;

(六)考試開始訊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訊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七)在答題卡、答題捲上作提示標記或者在非署名處署名的;

(八)在規定時間未辦理交卷手續離開考場的。

第九條考試實施期間,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式終止其本場考試,並責令退出考場;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不得參加以後連續5個年度註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一)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案或者其他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

(二)以口頭或者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資訊的;

(三)考試開始後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裝置、通訊工具以及使用規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換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的;

(五)故意損毀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或者將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以及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六)在允許考生離開考場的時間前強行退出考場的;

(七)故意妨礙監考人員履行職責的。

第十條考試實施期間,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式終止其本場考試,並責令退出考場;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終身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一)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二)利用電子裝置、通訊工具等接收或者傳送與考試內容相關資訊的;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參與有組織舞弊的;

(五)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第十一條試卷評閱期間,經評卷專家組認定,應考人員試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不得參加以後連續5個年度註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一)同一試卷答題筆跡前後不一致的;

(二)同一科目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的。

第十二條偽造或者塗改證件或者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免予考試資格的,由中注協給予其取消考試成績或者免予考試的資格和不得參加以後連續5個年度註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第十三條偽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合格證書和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的,由中注協給予其終身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第三章 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

第十四條在組織報名、編排考場或者發放准考證期間,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停止參加當年及以後年度註冊會計師考試工作的處理,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一)為不具備參加考試資格的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或者證件,使其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因編排考場或者發放准考證等工作失誤,致使應考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者使考試工作受到重大影響的。

第十五條在註冊會計師考試試題命制期間以及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的保密期限內,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注協給予其停止參加當年及以後年度註冊會計師考試工作的處理,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一)應當迴避考試工作而隱瞞不報的;

(二)丟失、洩露、盜竊或者損毀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的;

(三)截留、竊取、擅自開拆、外傳未開考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的。

第十六條在考試實施期間,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停止參加當年及以後年度註冊會計師考試工作的處理,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一)擅自為應考人員調換考場或者座位的;

(二)未按照規定時間拆啟試題的;

(三)發現應考人員有違規行為不予制止的;

(四)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的考場秩序混亂的;

(五)擅自將答題卡、答題卷、試題卷、考試用紙或者與考試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六)強迫或者唆使他人違規,或者參與考場內外串通違規的;

(七)應當迴避考試工作而隱瞞不報的;

(八)考試後擅自拆啟已密封的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的;

(九)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其他考試安排的。

第十七條在試卷評閱期間,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注協給予其停止參加當年及以後年度註冊會計師考試工作的處理,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一)有應當迴避考試工作情形而未迴避的;

(二)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標準,或者不按評分標準進行評卷的;

(三)偷換或者塗改應考人員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四)盜竊或者損毀應考人員答題卡、答題卷的;

(五)洩漏有關考試資訊的。

第十八條在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注協或者省級注協給予其停止參加當年及以後年度註冊會計師考試工作的處理,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一)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考試資料或者資訊的;

(二)未經批准向社會提供有關考試評卷資訊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獲得免試資格,或者取得單科合格成績憑證或者全科合格證書的;

(四)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者打擊報復應考人員的;

(六)銷燬、藏匿或者偽造證據的;

(七)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或者提供證據資料的;

(八)對揭發檢舉人打擊報復的';

(九)干擾或者妨礙中注協或者省級注協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

第十九條考試工作人員有其他對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行為的,由中注協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條考點管理混亂,影響考試工作的,由中注協取消該考點承辦註冊會計師考試的資格,並視情節輕重,對考點負責人給予或者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一條其他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注協給予其終身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並建議所在單位或相關部門給予相應處分;已經取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合格證書或者全科合格證書的,由財政部註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予以撤銷:

(一)組織或者參與有組織的集體舞弊行為的;

(二)利用電子裝置、通訊工具等傳送、接收考試資訊的;

(三)故意破壞、干擾考場監控設施的;

(四)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或者誣陷、威脅、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應考人員的;

(五)組織替考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六)蓄意散佈有關考試的虛假資訊,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四章 違規行為的處理程式

第二十二條監考人員對應考人員當場作出終止本場考試,並責令退出考場處理的,應當由2名監考人員對其違規行為進行認定,在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中記錄其違規情況,並在其答題卡和答題卷頁首空白處簽註“違規”字樣。記錄的內容應當當場告知應考人員。

第二十三條監考人員對應考人員的違規證據,應按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其中對應考人員違規使用的物品進行暫扣的,應當填寫清單,並在7日內退還應考人員。

第二十四條考試結束後,監考人員應當將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連同應考人員的答題卡、答題卷及有關證據按照有關規定一併報送考試所在地省級注協。

第二十五條省級注協應當依據本辦法和應考人員違規情況報告單記錄的情況及相關證據,對違規行為給予處理。

省級注協在對應考人員給予不得參加以後連續5個年度註冊會計師考試或者終身不得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之前,應當報經中注協核准。

省級注協作出的全部處理決定應當報中注協備案。

第二十六條考試工作人員在試卷評閱期間發現有異常試卷的,應當填寫異常試卷報告單,並按照工作程式核實後,提交中注協。

中注協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提交評卷專家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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