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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沒有把這部分工資表做進去

會計沒有把這部分工資表做進去

公司7月份新進一批員工當時工資沒有談妥,會計沒有把這部分工資表做進去,8月一起發放兩個月工資,會計做工資表事補做7月份一張,等於說8月會計憑證中有7月補發新進工資表和8月全員工資表這樣合不合法?現在又問7月那批新進員工的個稅全員申報中,8月個稅報了每個人雙月工資,(如果說這些人1個月不超過2000基數與雙月超過2000基數這工資超過2000基數),那麼這些員工是否要交個人所得稅?這怎麼處理比較好呢?根據這情況這個所稅是應單位扣呢,還是代扣員工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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