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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行業員工守則

餐飲行業員工守則通用

餐飲行業員工守則通用1

  一、環境衛生制度

  1、食堂、火鍋廚房保持整潔、美觀,做到無灰塵、無蜘蛛網、無臭味、無汙漬。

  2、不在食堂、火鍋廚房內外亂堆放垃圾雜物,不隨地吐痰。

  3、堅持每天兩小掃,每週一大掃的制度。

  4、餐具、廚具等一切用品、物品擺放要整齊、美觀,如有損壞應及時維修和更新。

  5、非火鍋廚房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準進入火鍋廚房。

  二、火鍋店食品衛生制度

  1、堅決執行食品衛生法,切實做到生、熟食品分開擺放。

  2、生熟食品用的刀具、砧板、框架要嚴格分開使用,不能混合使用。

  3、一切食具、炊具必須嚴格進行清洗清毒,未經消毒的器具不準使用。

  4、一切食品要做到三防(即防蠅、防蟲、防汙染),杜絕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

  5、凡是超過食用日期或變質的食品不準食用。

  6、新鮮蔬菜要保持乾淨,必要時要進行水泡,以防農藥中毒。

  三、火鍋廚房工作守則

  1、凡是火鍋廚房工作人員,每年要進行一次體檢。

  2、每位廚工要熱愛本職工作、堅守崗位、樹立為家人服務的思想,做到熱情周到,積極主動改善出品質量。

  3、遵守勞動紀律,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工,有事要請假。

  4、愛護公共財物,注意節約用水、用電和一切燃料。

  5、克己奉公、不徇私情,不多吃多佔。廚房一切用品,未經負責人同意不能借出和私用。

餐飲行業員工守則通用2

  一、十要

  二、十不要

  (一)在公司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

  1.要微笑,以發之內心的微笑為顧客服務;

  2.要整潔

  3.要禮貌

  (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閒、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調查屬實給予解僱:

  1.藉端聚眾罷工、怠工煽動工潮者。

  2.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

  3.工作疏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4.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5.竊取公物者。

  6.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

  7.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

  8.在店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

  9.威脅店長及在職員工者。

  10.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11.在店內賭博者。

  12.破壞團體名譽或散佈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

  13.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店內材料,製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14.捏名誣控同事者。

  15.疏於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

  三.福利.培訓及請假

  1.員工工資均按月支付,工資等給標準依國家規定辦理。

  2.新進員工工資,由店長及所擔任的`工作擬訂,送由總經理核定。

  3.新進員工工資不得高於同一店內具有相當資格條件的原有員工的現支工資

  4.員工工作未滿一日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工資。

  5.員工加工,按每小時計給工資。

  6.為增進員工技能及知識水準,視實際需要,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下,舉辦各種教育培訓課程,員工不得無故拒絕參加。

  7.員工患傳染病者,應予停止工作,依照規定給假治療,經醫師證明確已痊癒後方準復職。

  8.員工傷亡恤助,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9.員工退休,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10.員工出差,填寫員工出差籤派單,呈經店長核准後,交總經理。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請示店長補準。

  11.員工於星期例假日、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

  12.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逾限一年後尚未痊癒無法復工者,規定予以解僱。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3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3日,子女得喪假3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四星期,流產並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二星期。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13.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店長核准後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店長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總經理核辦。

  14.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而於事後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須經店長核准。

  15.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證明必須休養者,申報店長給予公傷假。

  16.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17.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店長指定代理人,員工離開前應將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指定人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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