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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學校校友獎學金條例

藝術學校校友獎學金條例

藝術學校校友獎學金條例1

  為了充分調動廣大學生積極性,獎勵先進,鞭策後進,引導全體學生勤奮學習,積極向上,努力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特制訂本獎學金髮放方案。獎勵類別及獎勵辦法如下:

  一、學習標兵獎(獎學金1000元/人)

  1、入學獎:高一入學獎按年級獎前10名,

  2、學期獎:

  1)高一實驗班、平行班學生分別按年級獎前5名。

  2)高二、高三實驗班、平行班學生分別按年級評選,文科獎前2名,理科獎前3名。

  3)專業生按年級獎勵1名,評選條件為文化成績進入全年級前60名,且專業成績進入全年級前3名。

  二、學習優勝獎(獎學金500元/人)

  1、入學獎:高一年級入學獎按年級獎第11名至30名

  2、學期獎:

  1)高一實驗班、平行班學生分別按年級獎第6至15名。

  2)高二、高三實驗班、平行班學生分別按年級評選,文科獎第3至第6名,理科獎第4至第9名。

  3)專業生獎:

  美術、體育文化成績按年級進入專業生前10名,專業成績進入專業生年級排名前5名,按照二者名次相加之和設獎,美術按年級獎前3名,體育按年級獎第1名。

  音樂生文化成績進入專業生前10名,專業成績按年級進入專業生前5名,按照二者名次相加之和設獎,獎前3名。

  三、學習進步顯著獎(獎學金100元/人)

  每班評選2人

  評選條件:

  1、1名確定辦法:

  1)未獲學習標兵獎、學習優勝獎的班級的第一名。

  2)有學習標兵獎、學習優勝獎的班級取以上獎項以外排名第一的學生進行獎勵。

  2、另1名確定辦法:

  在班內,期考相對上期期考成績進步幅度最大的一名學生。

  四、擇校生進步獎(獎學金1300元/人)

  文理未分科年級期考總分進入年級前400名,文理分科年級期考總分文科進入年級前100名,理科進入年級前300名,給予一次性免除下一個學期擇校費1300元的獎勵。

藝術學校校友獎學金條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宗旨:為調動和激發廣大學生努力學習、奮發向上的積極性,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全面提高,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創立和名稱:xxxx年9月州溫七中舉行六十週年校慶,各方校友捐資15萬元創立本獎學金,以後陸續接收校友捐增。冠名為:州溫市藝術學校、州溫市第七中學校友獎學金。

  第三條:凡遵守《中學生守則》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沒有未撤消的紀律處分,體測成績達到良好及以上,學籍在州溫市第七中學(州溫市藝術學校)的在校學生,均屬獎勵物件範圍。

  第二章獎勵條件

  第四條:校友獎學金分特等(500元)、一等(300元)、二等(200元)、三等(100元)共四個等級,學生達到相應條件,取最高等級,可獲得該等級的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五條:學生在某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為社會、學校做出貢獻的學生可獲獎學金,等級由學校評審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六條:各年級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可獲獎學金,每年級的獲獎人數為該年級的班級數,按學年成績設一等、二等、三等獎學金。

  第七條:參加全國、省、市、市直學科類競賽優秀者,按下列條件獲獎:市直二、三等獎獲三等獎學金;市直一等獎、市三等獎獲二等獎學金;市一、二等獎獲一等獎學金;省級以上獲特等獎學金。

  第八條:參加全國、省、市、市直體育、藝術等類競賽優秀者,按下列條件獲獎:省三等獎、市二等獎、市直一等獎獲三等獎學金;省二等獎、市一等獎獲二等獎學金;省一等獎、國家二等獎獲一等獎學金;國家一等獎獲特等獎學金。

  第九條:獲得”校園十佳”稱號的學生,獲得一等獎學金;獲得”校園之星”稱號的學生,獲得二等獎學金。

  第三章評獎辦法

  第十條:校友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初三、高三在每年的畢業典禮上發獎,其他年級在下學年第一學期初進行表彰。

  第十一條:學校成立由校級領導、教務處主任、政教處主任、教研室主任、團委書記、各年級段長等組成的.“校友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評審決定獲獎學生名單。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學習成績優異獎,由年級段長負責推薦工作。

  第十三條:州溫市直中學生田徑運動會,市直中學生體育節籃球、足球、排球類按照市級專案獲獎予以獎勵。

  第十四條:體育、藝術類獲獎,第一名等同於一等獎;第二、三名等同於二等獎;第四、五、六、七、八名等同於三等獎。

  第十五條:小組或集體專案(2人或2人以上)獲獎的獎金以集體為單位給予獎勵,獎金金額=該等級個人獲獎獎金金額減半×人數

  第十六條:學習成績優異獎獲獎人數為該年段班級數,其中一等獎學金為班級數的20%;二等獎學金為班級數的30%,三等獎學金為班級數的50%,四捨五入,取整計算。

  第十七條:學科競賽類,必須是在現場閉卷形式參加的比賽,如果是論文、課題、徵文等形式的比賽,都按照科藝體的條例獎勵。

  第十八條:以上獲獎等級以教育行政部門的檔案為準;兩個部門合辦,教育局必須是主辦的。

  第十九條:其他如研究性學習、課題獲獎等按照學科競賽類降級處理,等同於體藝科技類獲獎;學會組織的降級處理。

  第二十條:本條例的解釋權、修改權歸“校友獎學金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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