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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車出租合同

吊車出租合同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吊車出租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承租方:(簡稱甲方)

  出租方:(簡稱乙方)

  根據雙方共同協商,同意租用吊車,配合甲方吊裝,具體內容磋商如下:

  一、施工機械名稱噸吊車,數量:臺。

  二、施工內容和地點:。

  三、租賃時間從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裝置進出場費用元整。

  五、稅後計收費標準元/月,沒有滿月按元/天計算,租用費用按月付款,租賃時間每滿一個月時,承租方在三天內匯入出租方指定帳戶。甲方退場當天結清所有月租金,如未結清乙方有權不退場,並按月租價的.2%收取每天的滯納金,結帳時乙方不提供正式發票。

  1、乙方機組人員在甲方施工期間,住宿就餐等生活問題由甲方負責;

  2、乙方機組在施工期間所用燃油料,由甲方負責;

  3、乙方機械在施工行駛過程中所發生的過路、過橋費由甲方負責。

  六、施工現場的場地條件、吊裝條件及吊具均由甲方負責。如需夜間施工,甲方必須做好充足的照明工作。乙方機械進場後,如因上述問題不能起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

  七、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不能違章作業,嚴禁超負荷起吊。乙方機械進場後,甲方須負責每天工作之餘該吊車的保衛工作,以免發生機械意外,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機械損壞或丟失(包括車上零部件),甲方要負責賠償。

  八、甲方在吊裝中,必須指派具有起重指揮資質的起重工指揮,並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統一指揮訊號,確保施工安全。如因甲方在吊裝指揮中的失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堅持做到“十不弔”即:

  1、超過額定負荷不弔2、指揮訊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弔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弔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弔5、歪拉、斜吊不弔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弔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弔8、帶稜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弔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拔、不弔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弔

  九、乙方機組人員應加強機械的檢修和保養,使機械處於良好的執行狀態,乙方機組人員應積極配合甲方,在不違返安全操作規程的前提下,除發生故障不能起吊外,應服從甲方指揮人員的指揮。責任劃分原則:吊鉤以上事故乙方承擔責任,吊鉤以下事故甲方承擔責任。

  十、在施工配合中如乙方機械發生故障,乙方應積極組織人員搶修。甲方包月租用,每月需有3天維修、保養車輛的時間,不得扣除租賃費,乙方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一、本合同經雙方簽字生效,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價款全部結清後本合同自動失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磋商解決。本合同共列印2份(每份2頁),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甲方:乙方:

  電話:電話:

  時間:年月日時間: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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