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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寵物管理規定

小區寵物管理規定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小區寵物豢養管理,保障小區業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小區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管理規定所述寵物,包括小型犬、貓、鳥等動物;

  第三條 本小區准予豢養上述寵物,不準飼養家禽家畜(包括:雞、鴨、鵝、羊、豬、兔、牛、馬等);

  第四條 其他寵物豢養規定。參照以下養犬管理規定執行。

  第 二 章 法 律 依 據

  第五條 《市犬類綜合治理實施意見》;

  第六條 《市犬類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第七條 《市關於依法加強犬類管理的通告》;

  第八條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九條 《市限制養犬規定》

  第 三 章 小區內養犬條件

  第十條 凡本小區內飼養犬類的'養犬人必須持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動物健康免疫證》;

  第十一條 養犬人必須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註冊,領取《養犬登記證》,並保證每年檢查一次;

  第十二條 養犬人必須持《動物健康免疫證》和《養犬許可證》到小區物業管理處進行登記備案,否則視為無證豢養行為。

  第 三 章 小區內養犬規定

  第十三條 園區每戶只准養一條觀賞犬(體長標準:成年犬一般不能超過50cm),禁止飼養具有攻擊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養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養犬人應為所飼養犬隻進行一年一次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小區管理處應做好督促、檢查;

  第十五條 合理飼養和管理所養犬類,避免飼養犬隻狂吠影響他人。家中無人時,應將犬隻妥善安置。

  第 四 章 小區內遛犬規定

  第十六條 為避開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養犬人在小區內溜犬時間應在每天早上7:30分以前,晚上20:30分以後,其它時間均不準在小區內遛犬;

  第十七條 養犬人攜犬出戶時,應當束犬繩,並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牽領。不得在樓道內或大堂區域內溜犬;

  第十八條 養犬人不得攜犬進入兒童遊樂場和居民休閒活動區;

  第十九條 養犬人應文明遛犬並攜帶寵物糞便袋或垃圾袋,及時清除犬隻所排洩的糞便。對未能及時清理犬隻糞便的行為,物業公司有權要求養犬人進行清理或由物業公司代為清理並收取相應的保結費(每次五元),否則將視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或驅逐出本住宅區;

  第 五 章 處 理 辦 法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物業公司有權進行管理和制止,對無證犬、無登記犬,物業公司有權收繳並將其驅逐出住宅區或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一條 對小區內飼養的具有攻擊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業公司將對養犬人進行勸阻,若不聽勸阻,物業公司有權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二十二條 飼養的寵物犬不得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對於如所養犬隻狂吠不止,建議配帶犬口罩,確保小區安靜。對於不採取措施的,物業公司有權採取強制措施或向公安機關舉報,由公安機關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三條 所養犬隻傷害他人時,養犬人應及時把傷者送往正規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並立即通知物業公司,並且,對於受害人要給予一定賠償;

  第二十四條 如養犬人所養犬隻侵擾他人,物業公司以書面責令整改無效後,有權採取強制措施或透過公安機關予以制止及透過法律訴訟向養犬人追討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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