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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系統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菸草系統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預防交通責任事故的發生,根據市局(有限公司)《xx菸草系統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及有關規定,結合xx區菸草專賣局(營銷部)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誰駕車,誰負責”和“安全職能部門監督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xx菸草系統內所有部門、科室。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對駕駛人員以及車輛交通安全的檢查、監督和指導。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下設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設在綜合辦公室,具體負責對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和檢查督導。

  組長:初xx

  副組長:王x、張xx

  成員:邢xx、金xx、汪xx、周xx

  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主任:張xx

  安全管理員:周xx

  第五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指派專人擔任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對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考試培訓,負責對車輛掛牌、維護、年檢、保險、維修、油料使用、非工作時間用車、事故處理以及車輛衛生進行統一考核監督管理。並設立車輛及在崗駕駛員檔案,做到一車一檔,一人一檔。

  第六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安全管理、駕駛員管理、車輛使用、油料、維修考核等規章制度,完善車管部門、車管人員及駕駛員等各級職責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對各項規章制度的執行和職責履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各級車管部門及駕駛員應自覺服從監督管理。

  第七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持有《中國菸草機動車駕駛員上崗證》(以下簡稱《上崗證》)的人員,須與局(營銷部)領導主要負責人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三章駕駛員管理

  第八條駕駛員上崗條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駕齡、未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無劣跡、身體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35週歲以下。

  (二)上崗前經理論、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後,方可錄用。

  (三)上崗駕駛員應持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關證件,持有《上崗證》。

  (四)《上崗證》的發放和管理堅持“從嚴控制,分級負責”的原則。除車輛歸口管理部門領導外,其他任何領導(副科級以上)不予辦理《上崗證》,不得駕駛公車。

  (五)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配合市局(有限公司)安保科每年審驗一次《上崗證》,對違章駕駛造成交通事故,視情給予緩審,直至吊銷《上崗證》。對已調離駕駛員崗位的,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收回《上崗證》。

  第九條在崗駕駛員每人每年須向所在單位繳納1000元風險抵押金。

  第十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建立健全駕駛員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檔案內容有:理論教育和考試情況;安全行駛及獎懲情況;事故登記和處理情況等。

  第十一條駕駛人員要牢記“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謹慎駕駛,安全行車。

  第十二條提高安全意識,講究文明禮貌,做到七不開,即:有經驗不開英雄車,技術好不開冒險車,路面好不開僥倖車,行人少不開麻痺車,任務重不開急躁車,心裡煩躁不開鬥氣車,無交警不開自由車。

  第十三條嚴禁駕駛員酒後開車。嚴禁違章超車、超速、超載行駛;嚴禁爭道強行,疲勞駕駛。

  第十四條xx區局(營銷部)所有專職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安全行車,確保交通安全。

  第四章車輛管理

  第十五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健全和保管機動車輛檔案,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有:車輛的購置、維護保養情況;車容車貌和日常管理情況等。

  第十六條車輛要符合安全執行條件,堅持三查(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四勤(勤檢查、勤潤滑、勤緊固、勤保養)制度,確保車況良好。

  第十七條對機動車輛的使用應實行《派車單》制度。各送貨車輛只能按規定路線行駛,專賣稽查用車只能用於專賣稽查管理,嚴禁擅自改變使用範圍。其他工作用車,先由用車單位、部門領導填寫《車輛使用申請單》,之後由車輛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把關審批,再開據《派車單》。所有用車必須做好記錄。

  第十八條嚴格控制節假日期間的車輛使用,對非生產經營車輛和非值班車輛堅持“三交一封”制度(交車輛鑰匙、交行駛證、交上崗證、定點封存車輛)。

  第十九條租用系統外車輛必須符合國家車輛安全技術標準要求,並簽定《租賃合同書》,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嚴禁非在崗駕駛員和非駕駛員開公車,嚴禁駕駛員以公名義私自出車。一經發現,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車管部門負責人、非在崗駕駛員和非駕駛員須寫出書面檢查,並處以非在崗駕駛員、非駕駛員、在崗駕駛員200元的'罰款。

  (二)發生交通事故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駕駛員全部承擔。正式工駕駛員待崗一個月,外聘人員予以辭退。扣罰有關領導及部門負責人工資500元,並寫出書面檢查。

  (三)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駕駛員承擔。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按有關規定對有關領導、部門負責人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理。

  第二十一條車輛的維修、加油及各種手續證件辦理,由車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具體操作實施,所有車輛實行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定點保險。

  第二十二條要嚴格按照時間

  規定對車輛進行保養維護,車輛出現較大故障由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人鑑定並報局(部)領導簽字批准後,送指定修理廠維修。外出車輛出現故障急需維修時,應先告知車輛歸口管理部門,取得領導批准後,方可維修。

  第二十三條帶車外出執行任務時,帶車人應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管理監督,帶車人因不盡職責而發生交通事故,將追究帶車人的管理責任。帶車人和司機要做好車輛的看護管理工作,防止車輛被盜和損壞。

  第二十四條班後一律將車停放在單位院內;車庫內嚴禁堆放雜物擠佔車輛,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將分別處以30—50元的罰款。造成不良後果的,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理。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專題交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於4小時。每週必須召開一次交通安全例會,要有詳細的會議記錄及人員簽到記錄。

  第二十七條教育內容要貼近工作實際,其內容:有關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規,車輛電路、機械常識、車輛簡單故障的排除,職業道德、相關規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條提倡駕駛人員自學,利用業餘時間,認真學習各項交通法規和業務知識,提高法制觀念,增強交通安全防範意識。

  第二十九條駕駛人員要積極參加各級組織的安全學習和考試,無故缺勤者,罰款自理。

  第三十條透過一系列的安全教育,使每一名駕駛人員都熟知交通法規和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理論常識,確保車輛安全行駛,遏制交通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三十一條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每半年組織駕駛員進行一次考試,成績合格者續崗,不合格者待崗學習,再進行補考,當月內連續三次考試不及格者,正式工調離本崗位,外聘駕駛員應予辭退。

  第六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應保護好現場,實施必要的搶救,同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保險單位報案。及時向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或主要領導報告事故的大小、性質、經濟損失等情況,並於12小時內向市局(有限公司)安委會辦公室報告詳情。不得隱瞞不報。

  第三十三條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部門、科室主要領導必須迅速趕赴出事地點,協助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處理。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的全過程。

  第三十四條按照“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沒受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沒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發生事故科室要以書面的形式及時將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果報交通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第七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獎勵原則

  (一)各科室應把安全管理作為重要獎勵內容,積極開展“優秀駕駛員”活動,以此來調動工作積極性,增強交通安全意識。

  (二)當年內未發生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在崗駕駛員,局(部)給予通報表彰,返還當年上繳的風險抵押金,再獎勵與上繳風險抵押金同等數額的獎金。

  第三十六條處罰標準

  發生交通責任事故的駕駛員,依責任的大小,按下列標準給予處罰。

  (一)負全部責任的,扣罰全部風險抵押金,再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二)負主要責任的,扣罰80%的風險抵押金,再承擔80%的經濟損失。

  (三)負同等責任的,扣罰50%的風險抵押金,再承擔50%的經濟損失。

  (四)負次要責任的,扣罰10%的風險抵押金,再承擔10%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七條領導幹部擅自駕駛公車,處以500元的罰款,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飲酒和醉酒駕車的處罰

  (一)飲酒駕車的處罰

  1.違反第一次:外聘駕駛員予以辭退;正式工駕駛員扣罰3個月的工資和6個月的所有獎金。

  2.違反第二次:正式工駕駛員扣罰6個月的工資和12個月的所有獎金及全部安全責任金。

  (二)醉酒駕車的處罰

  1.違反第一次:外聘駕駛員扣罰個人繳納的全部風險抵押金,並予以辭退;正式工駕駛員扣罰12個月的工資和12個月的所有獎金,只發最低生活費,並待崗半年。

  2.違反第二次:經市局(有限公司)批准,正式工駕駛員開除公職。

  第三十九條因違反規定而發生事故的,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個人承擔,並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本章未列出的其它違規行為,按本單位及其它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發生責任事故隱瞞不報,一旦核實,部門、科室主要領導承擔與責任人等同的處罰金。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局(營銷部)交通安全責任部門也是監督管理部門,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十三條“領導幹部”是指局(部)副局長(副經理、工會主席)以上幹部。

  第四十四條“經濟損失”是指保險公司賠償以外的金額。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由xx區局(營銷部)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與現行國家法律、法規或市局(有限公司)《xx菸草系統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相牴觸,以國家法律、法規或《xx菸草系統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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