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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築工程保修合同

房屋建築工程保修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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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建設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施工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雙方協商一致,對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稱)簽訂工程質量合同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內容

  乙方在質量保修期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和雙方約定,承擔本工程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範圍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廚、衛生間和外牆的防滲漏,供熱與供冷系統,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專案。具體保修的內容,雙方約定如下:

  乙方負責施工的所有工程專案,如出現施工質量缺陷或施工質量隱患,乙方必須履行保修義務,特別是出現以下情形(不在乙方承包範圍的專案除外)時:

  1、樓地面、屋面、牆面滲漏水;

  2、煙道、排氣孔道、風道和裝置管道等管道不通或洩漏;

  3、樓地面沉陷、空鼓、開裂、起沙;

  4、內外牆及頂棚抹灰、油漆等裝飾面及結合層開裂、脫落,或牆面起鹼脫皮;

  5、門窗變形、門窗五金配件及門鎖損壞、開啟關閉不靈或縫隙超過規範及滲漏水等。

  6、廚房、衛生間地面泛水倒坡積水;陽臺、露臺、走廊、屋面倒坡積水;

  7、廚房、衛生間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滲漏水;

  8、室內外上下水管道及其他管道滲漏水、堵塞;

  9、強弱電系統不能正常使用,電氣裝置及開關、插座故障,線路漏電、短路;

  10、鋼筋砼、磚石砌體結構及其他承重結構出現變形裂縫;

  11、施工產生的其他質量缺陷。

  二、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最低質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裝修工程2年;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工程為2年;

  5、住宅小區的給排水設施、道路等配套工程為2年;

  6、其他專案保修期約定如下:其他專案的保修期為2年。

  質量保修期自如下規定日期起計算:

  1、質量保修期限在工程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乙方將竣工檔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給甲方的次日起算(以雙方的交接記錄為依據);

  2、若工程移交給甲方時還存在質量問題且乙方選擇自行進行整改時,則該工程的質量保修期自全部質量問題整改合格的次日算起(以包括甲方在內的有關方簽署的驗收合格書面檔案為依據);若乙方書面委託甲方整改、維修並同意所需費用按市場行情進行結算、從乙方預留於甲方的質量保脩金中支付時,則以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託並代為整改、維修後,經甲方及監理單位共同簽署驗收合格書面檔案次日起算。

  三、質量保修責任

  1、屬於保修範圍、內容的專案,乙方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書第五條規定立即派人保修,並在保修書第六條保修時限要求的時間內完成保修。乙方不在約定時限內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託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從預留於甲方的質量保脩金中抵扣。

  2、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3、對於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規定,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實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內,因乙方原因導致的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與法律責任。如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甲方索賠而使甲方遭受損失,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5、因乙方未按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及時履行保修義務而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乙方在履行保修義務後,有權就所發生的費用向責任方追償。因設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關責任由設計單位承擔;因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裝置質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屬乙方採購的,或由甲方採購而乙方不按規定進行檢驗用於工程的,相關責任由乙方自負;如屬甲方採購,乙方曾提出質量異議而甲方未經鑑定合格堅持使用的,相關責任由甲方承擔。

  7、在本保修書規定的各分部分項(除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外)保修期限屆滿後,如因乙方未按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或採購、使用不合格材料、構配件和裝置所造成的質量缺陷,導致影響該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8、由於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致使甲方遭受房屋消費者退房或換房等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

  9、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業主索賠的,甲方同意乙方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負責人作為代理人,在接到甲方電話通知後配合甲方與業主協商解決。因解決該索賠問題而由該工程保修負責人簽署的檔案、協議對乙方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若乙方委託的工程保修負責人未按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進行協商處理的,則乙方同意委託甲方全權處理補償事宜,乙方與業主簽訂的補償協議書對乙方具有法律效力,其項下約定的補償金由乙方承擔,並授權甲方直接從乙方預留的質量保脩金中扣付。

  四、質量保脩金的支付與返還

  1、本工程雙方約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總價款5%的工程質量保脩金,質量保脩金在辦理竣工結算時支付,且質量保脩金預留期間不計息。

  2、自第二條規定的質量保修期開始計算之日起滿二年時,甲方應將預留保脩金餘額返還乙方。

  3、甲方在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的各保修期限滿後將預留的保脩金返還承包人前,甲乙雙方應共同對該工程的質量進行全面回訪,在確定無質量缺陷後甲方才將保脩金返還。

  4、甲方在返還保脩金時,有權將應由乙方承擔但已由甲方墊付的款項從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脩金餘額不足以抵扣,乙方須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10日內補償甲方,否則,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應付款項的萬分之四向甲方支付滯納金。

  5、自本條規定的保脩金返還之日起14日內,乙方應憑相關證明檔案到甲方處辦理保脩金返還手續,因乙方原因逾期辦理的,保脩金逾期返還期間不計利息。

  五、保修程式

  1、工程竣工前,乙方應將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在工程竣工時仍未收到乙方的通知,則乙方同意指定該工程專案經理(聯絡電話:)為保修負責人。

  2、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負責人的聯絡電話應隨時保持暢通,如保修負責人或聯絡電話發生變動,乙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有關變更在甲方收到乙方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當發生質量投訴時,甲方可按乙方提供的聯絡電話通知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負責人,該保修負責人應於接到電話通知時起,24小時內到甲方處領取《工程保修通知單》,該電話通知以甲方處留存的電話通知記錄為準。逾期未來領取,或電話通知時該保修負責人的聯絡電話無法接通,為了避免各方損失擴大化,乙方同意由甲方另行委託其他施工維修,所發生的費用及代辦費按本條第3款規定從乙方預留於甲方處的質量保脩金中扣付。

  3、乙方必須從甲方處領取《工程保修通知單》起24小時內(經發包人書面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與甲方、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約定現場核查時間,並按時到場核查、完成維修(在本保修書第六條規定的保修是限內完成);如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乙方在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立即到達現場搶修。若乙方不遵循上述規定,甲方有權另聘其他施工單位進行維修,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且甲方可按所發生費用額的50%向承包人收取代辦費。

  如乙方拒不承擔上述費用,甲方有權從乙方預留於甲方處的保脩金中直接抵扣。

  4、乙方領取《工程保修通知單》後應妥善保管,並在完成保修經住戶簽名確認後作為已履行保修義務的依據立即交回甲方。否則,視為乙方未履行保修義務,甲方有權按照返修內容估算返修費用及代辦費,並按本條第3款規定從乙方預留的質量保脩金中扣付;如乙方履行了保修義務而住戶無正當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單》上簽名確認,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經甲方簽字蓋章確認後,可認定為乙方已履行了保修義務。

  5、經甲方組織驗收合格,質量保修問題方視為處理妥當。如經驗收不合格,甲方有權另聘其他施工單位進行維修,有關維修費用的承擔按照本條第3款規定執行。

  6、若乙方未按上述規定履行保修義務而發生的維修費用,均由甲方和甲方另行委託的施工單位按市場行情價進行結算,按本條第3條款規定從乙方預留於甲方處的質量保脩金中抵扣。

  六、保修時限(自乙方領取《工程保修通知單》之日算起)

  1、樓地面、屋面、牆體滲漏水為5天;

  2、樓地面坪沉陷、空鼓、開裂、起砂的為5天;

  3、內外牆及頂棚抹灰、面磚、牆紙、油漆等飾面及結合層開裂脫落或牆面起鹼、脫皮的為3天;

  4、煙道、排氣孔道、風道和裝置管道不通或洩漏的為2天;

  5、廁所、廚房陽臺、露臺、走廊、屋面等倒坡積水的為5天;

  6、門窗變形,開啟關閉不靈或縫隙超過規範規定滲漏水及門窗五金配件及門鎖損壞的為2天;

  7、室內外上下水道及其它管道滲、漏水或堵塞的1天以內必須完成,剩餘的土建修復工作3天內完成;

  8、強弱電系統不能正常使用,電氣裝置及開關、插座故障、線路漏電、短路的為1天。

  以上時限均為住(用)戶配合為前提。如住(用)戶不予配合,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到場確認,未經甲方確認的,均視為住戶已配合。

  七、其他

  1、甲方指定其“物業管理部”負責協調保修具體事宜。

  2、本保修協議,經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條款進行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本保修合同。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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