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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勞動合同

競業限制勞動合同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競業限制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競業限制勞動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鑑於:乙方承認,由於乙方受聘甲方(包括但不限於接受甲方可能不時向其提供的培訓),其可能充分接觸甲方的保密資訊(定義見下文)、並且熟悉甲方的經營、業務和前景及與甲方的客戶、供應商和其他與甲方有業務關係的人有廣泛的往來;乙方願意根據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對保密資訊保密並不與甲方及其關聯企業相競爭。因此,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定義

  1.“競爭業務”:指甲方或其關聯企業從事或計劃從事的業務;和與甲方或其關聯企業所經營的業務相同、相近或相競爭的其他業務。

  2.“競爭對手”:指除甲方或其關聯企業外從事競爭業務的任何個人、甲方、合夥、合資甲方、獨資甲方或其他實體。

  3.“區域”:指甲方或其關聯企業從事或計劃從事其各自業務的地理範圍。

  4.“期限”:指乙方受聘於甲方的期限和該期限終止後_________年的時間。

  5.“關聯企業”:指控制甲方的、由甲方控制的或與甲方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第二條乙方義務

  1.在期限和區域內不直接或間接地以個人名義或以一個甲方的所有者、許可人、被許可人、本人、代理人、乙方、獨立承包商、業主、合夥人、出租人、股東或董事或管理人員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義:

  (1)投資或從事甲方業務之外的競爭業務,或成立從事競爭業務的組織;

  (2)向競爭對手提供任何服務或披露任何保密資訊。

  2.在期限內不直接或間接地勸說、引誘、鼓勵或以其他方式促使甲方或其關聯企業的:

  (1)任何管理人員或乙方終止該等管理人員或乙方與甲方或其關聯企業的聘用關係;

  (2)任何客戶、供應商、被許可人、許可人或與甲方或其關聯企業有實際或潛在業務關係的其他人或實體(包括任何潛在的客戶、供應商或被許可人等)終止或以其他方式改變與甲方或其關聯企業的業務關係。

  3.乙方承諾,其未簽訂過且不會簽訂任何與本合同條款相沖突的書面或口頭合同。

  4.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3年內不得到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就職。

  5.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3年內不自辦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或者從事與甲方商業秘密有關的產品的生產。

  第三條甲方義務

  從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到期後第二天起,甲方應當按照競業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費。年經濟補償費的金額為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一年的工資收入的1/3;不滿一年的按月平均工資推算。補償費按季支付,由甲方透過銀行支付至乙方銀行卡上。如乙方拒絕領取,甲方可以將補償費向有關方面提存。

  第四條對價

  乙方在此確認,其將從甲方不時取得的薪金和其他補償或利益構成其在本合同第二、三條中所作承諾的全部對價。

  第五條執行

  雙方同意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執行本合同,本合同任何部分的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均不影響或削弱本合同其餘部分的有效、合法與可執行性。

  第六條公平承諾

  雙方同意,本合同第二、三條中所作約定的範圍和性質是公平合理的,在此約定的時間、地理區域和範圍是為保護甲方和其關聯企業充分使用其商譽開展經營所必需的。

  第七條違約救濟

  乙方承認,其違反本合同將給甲方和/或其關聯企業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並且透過任何訴訟獲得的金錢賠償都不足以充分補償該等損害。乙方同意,甲方和/或其關聯企業有權透過臨時限制令、禁止令、對本合同條款的實際履行或其他救濟措施來防止對本合同的違反。但本條的規定不應被解釋為甲方和/或其關聯企業放棄任何獲得損害賠償或其他救濟的權利。

  第八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應根據其進行解釋。

  2.雙方應努力透過友好協商解決由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爭議。如協商未果,該等爭議應被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規則和程式在_________仲裁解決。仲裁過程中,雙方應儘可能地繼續履行本合同除爭議事項以外的其餘部分。

  第九條合同的修改與轉讓

  1.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非經雙方書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被修改、補充或變更。

  2.乙方不得轉讓本合同或由本合同產生的任何義務或權益。

  3.雙方確認,已經仔細審閱過合同的內容,並完全瞭解合同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第十條文字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

競業限制勞動合同2

  競業限制,又稱競業避止、競業禁止。勞動法中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和終止後一定期限內,出於保密的目的,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單位同類相競爭的業務。即為避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被侵犯,員工依法定或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或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時期內,不得到與本企業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兼職或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一、範圍規定不明確

  《勞動合同法》規定中,競業限制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但對“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的含義或範圍未做解釋,導致用人單位在實踐中可能以存在商業秘密為由與普通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損害其自主擇業權 勞動者是否屬於用人單位“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當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所從事的具體工作能否接觸、瞭解、掌握單位商業秘密而進行具體分析,不能籠統以職位高低一概而論。如秘書人員、安全保衛人員,雖然職位不高,但其透過接待、會議記錄、安全保衛等具體工作有機會接觸到很多商業秘密,用人單位如果能舉證證明其知悉單位的商業秘密,就可以視為競業限制人員。

  二、期限過於固定

  競業限制期限既不宜過短,對原企業不利,也不宜過長,會構成對勞動者權利的侵犯。事實上,競業限制期限的長短主要取決於四個因素:

  1、結合商業秘密所處行業考慮其具有的競爭優勢持續時間的長短;

  2、不同行業勞動者的職業生涯週期;

  3、員工掌握商業秘密的程度與技術水平的高低;

  4、國家在平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權與勞動者自主擇業權時的價值傾向。

  據此,《勞動合同法》統一規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而應嘗試提供多元的可以選擇的方案:

  (1)一般的商業秘密,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兩年;

  (2)高新技術領域的'商業秘密,競業限制期限不超過一年;

  (3)用人單位重點保護的具有重大利益的商業秘密,可以簽訂長期乃至終身的競業限制協議。

  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合同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需在勞動合同終止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該規定過於籠統,應從以下兩方面進一步完善:

  1、《勞動合同法》應明確規定約定經濟補償金是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要件之一,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這樣有利於避免用人單位利用其強勢地位規避補償金的規定。

  2、《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額和支付方式,需由當事人協商約定,這顯然對處於弱勢的勞動者不利,《勞動合同法》至少應明確規定經濟償金的最低標準。應考慮競業限制人員在競業限制期內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重新就業可能獲得的收入,同時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

  四、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違約金

  立法應明確要求競業限制協議必須約定勞動者違約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數額和方式,並以該約定作為競業限制協議的有效要件之因為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使競業限制協議對競業限制人員無法真正起到約束作用。如果違約員工可能獲得的利益遠大於支付的違約金,選擇往往是甘願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出現新東家願意為這筆“違約責任”買單。實踐中,用人單位會利用強勢地位,要求勞動者接受較低的經濟補償,一旦勞動者違約則需支付高額的違約金。雙方約定違約金,應在勞動者能夠承擔,又能起到威懾作用的範圍內,具備可操作性。《勞動合同法》可考慮規定把違約金數額與經濟補償金數額相掛鉤,將違約金數額規定為經濟補償金數額的適當倍數,這樣即使勞動者得到的補償金數額較低,也不會過分損害其利益。需要強調的是,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可要求勞動者與新單位承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五、競業限制協議的解除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由於一定事由的出現,需要提前終止競業限制協議的法律效力,即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合同法》還應明確規定競業限制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行使單方解除權而使競業限制協議對其失去法律約束力:

  (1)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進入公有領域或因其他合法原因已經公開;

  (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未按約定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等等。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總結的關於新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的規定,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當然,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在執業的時候會遇到更多的關於競業限制的問題,如果遇到具體的問題時,歡迎諮詢我們的線上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問題作專業的解答。

競業限制勞動合同3

  相關法條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的適用

  1、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應按月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3、競業限制的期限,競業限制的物件均有限定。

  拓展:

  競業限制合同的相關規定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後,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範圍僅限於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3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

  關於競業限制協議及其經濟補償金問題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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