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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的合同

證券的合同(集錦15篇)

  在當今不斷髮展的世界,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證券的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證券的合同1

  一、證券市場是高風險市場,投資者既可能透過證券投資而獲取收益,亦可能因證券投資而遭受損失;

  二、本協議含有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營業部免責條款,凡因免責條款約定的事由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營業部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建議投資者在充分了解證券市場風險及本協議免責條款含義後再謹慎考慮,決定是否投資證券市場並與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營業部簽定本協議。 免責條款

  一、您無條件同意以下免責條款,同時本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投資者申請證券交易委託代理業務,因提供的資料不實造成的損失;

  三、投資者因證券帳戶丟失、密碼洩密、操作不當所造成的損失;

  四、本公司電腦網路系統發生故障,公司負責及時修復,但因網路系統發生故障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

  五、因地震、火災、颱風、洪水、戰爭、政府行為及其他各種不可抗力、不可預測因素引起停電、網路系統故障、電信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投資者的經濟損失;

  六、行情資料來自專業的證券機構,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證資料的準確性、即時性和穩定性;本公司提供的資訊僅供參考,投資者據此進行的投資活動所招致的損失;

  七、超出本公司控制範圍的事件所造成投資者的損失;

  八、投資者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

  甲方(委託人):___________(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乙方: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甲、乙雙方依《證券法》有關規定,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有價證券買賣及相關業務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開戶1、甲方在委託乙方進行證券買賣活動前,必須填寫詳細的開戶資料,同時還必須出示身份證、證券帳戶卡原件和影印件。甲方可選擇預留一至兩個銀行提款帳號,以備日後提款時專戶出款。

  甲方開戶時須預留交易和保證金存取兩個密碼為將來交易、提款等活動之用;如甲方為機構,則還須另行預留印鑑(工商營業執照、印鑑)。

  2、在乙方開戶的投資者必須辦理滬市全面指定交易手續。辦理指定交易手續時,投資者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上海股東卡,並簽定“上海指定交易協議書”一式兩份。

  第二條 代理甲方如授權他人代理證券開戶、買賣、交割、轉託管、提款等行為,則必須開具《授權委託書》,寫明代理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代理事項、許可權,並由雙方簽名蓋章。同時必須帶齊代理人與授權人的身份證及授權人的證券帳戶卡。

  第三條 買賣委託甲方在乙方開戶後,自動享有櫃檯委託、電話自動委託、小鍵盤自助委託、pda、手機簡訊息、wap方式等委託方式。隨著乙方新業務品種的開展,乙方提供的新委託方式視同甲方當然採用,如甲方需排除乙方提供的委託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應進行特別宣告。

  甲方進行當面櫃檯委託時,必須提供有權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下同)身份證、證券帳戶卡。乙方在稽核後,方才執行其委託指令。甲方使用其他委託方式進行交易時,甲方輸入或使用的資訊必須與預留的資訊相符,否則,乙方工作人員或電腦程式將拒絕執行其委託指令。甲方的所有委託均於當個交易日有效。

  確認甲方的委託方式有效、合法後

  ,乙方應及時執行甲方的委託指令。如甲方需變更指令,則只在乙方確認指令尚未執

  執行時方可為甲方辦理變更手續。

  如果甲方未依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委託,則委託無效。

  第四條 清算交割1、 甲方在委託後可向乙方查詢是否成交,如有疑問,須在五個交易工作日之內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查詢。原始委託交易記錄或憑證和對帳單為最終核查的依據。如甲方未按上述規定確認,按已確認處理。

  2、 甲方在營業時間可隨時要求乙方提供對帳單(交割單),但不以此作為確認成交的前提條件。

  交易費用乙方對甲方委託的一切買賣,根據證券交易有關業務規定收取手續費及代扣印花稅等,乙方不另收其他費用。

  第五條 分紅、派息、配股、保證金計息1、 乙方將甲方應得的分紅派息等自動劃入甲方的“保證金戶”和“證券帳戶”內,除簽定代理配股協議外,甲方必須自行在有效期限內辦理配股繳款手續。

  2、 甲方保證金餘額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儲蓄利率計算。乙方為甲方代扣代繳利息稅。

  第六條 保證金提取甲方可以選擇乙方提供的以下方式提款:

  [1]憑身份證和股東卡在乙方櫃檯輸入保證金密碼取款:提款時須提供有權人

  的身份證、證券帳戶卡、保證金帳戶卡原件,同時輸入相符密碼。取款時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

  [2]選擇銀行專戶出款:提供有權人的身份證、證券帳戶卡,填寫保證金轉入銀行專戶(如存摺)的轉帳單,同時輸入相符保證金密碼。若甲方為機構還需提供預留印鑑,據此乙方將甲方的保證金轉入銀行專戶後,甲方在銀行辦理取款。

  [3]透過電話自動轉帳系統或電話銀行系統進行自動轉帳操作:使用本方式提款須另行簽署有關申請檔案。當日轉出現金超過___萬元的,須提前一個交易日預約。

  …………

  第七條 銀行名稱帳號名稱存摺帳號

  第八條 掛失、解掛、凍結、解凍1、 甲方的有關證件、資料、密碼遺失或被竊,有權人應及時向乙方申請辦理掛失,因未及時辦理掛失手續而致責任或損失由甲方自己承擔。甲方可適時申請解掛,解掛時須提供有權人的身份證、證券帳戶卡原件。

  2、 乙方可根據有權人申請、甲乙雙方有關協議、或法律許可的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的要求對甲方帳戶實行凍結、解凍等操作。

  第九條 甲方宣告與保證1、 甲方保證遵守有關部門關於證券買賣及相關業務的規定。

  2、 甲方確認本協議文字,並接受本協議所規定的全部條款;同意其後所進行一切委託及有關業務活動均受本協議之約束;對本協議內容完全明白和認可,並在明白和認可後簽定本協議。

  3、 甲方承諾償付任何因其違約使乙方遭受的損失,乙方對甲方帳戶中的證券、價款享有扣留權。

  甲方保證其所提供的一切資料皆為完整、真實、準確及有效的,並同意乙方在開展業務時有權使用此等資料,直至收到甲方書面通知有關任何變更為止。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甲方保證立刻通知乙方,否則後果自負。

  甲方明白證券買賣具有風險,即除可獲利外,亦可能蒙受損失。甲方確認其所下達的所有證券買賣指令根據自身判斷作出,同意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均由甲方自身承擔。

  甲方同意因人力不可抗拒或不可預測因素引致的甲方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 乙方特別宣告1、當甲方臨櫃委託乙方辦理證券買賣及相關業務,如:辦理轉託管、提取保證金等,乙方皆遵守由其工作人員查驗有關證件後再由電腦核實密碼的兩個順序不可顛倒的程式。甲方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如果乙方執行了甲方的委託指令,讓甲方提取了保證金,即表明乙方已按程式查驗了相關證件並且表明甲方已輸對了密碼。甲方認可乙方查驗“人證”是否相符,“證證”是否相符,對於甲方證件被偽造或冒用及甲方密碼洩露而引致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透過自助委託系統或自動轉帳系統進行證券買賣及相關業務的,包括電話自動委託、小鍵盤自助委託、遠端可視電話委託、internet網上交易、電話銀行系統自助轉帳等,任何人憑甲方自行設定的密碼進行的一切交易、提款,均視為甲方親自辦理的有效委託,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3、 除非經甲方同意、法律許可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的要求,乙方不得擅自洩露甲方的委託事項及開戶資料。

  4、 若因電腦通訊系統發生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乙方不可預測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乙方不承擔責任,但乙方保證儘快採取其他方法使交易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 其他補充條款

  第十二條 附則1、本協議經甲方和乙方簽字後生效。

  2、若乙方欲補充或修改非原則性的條款,則將新的內容於營業場所以公告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甲方,甲方應在公告或收到通知後50日內及時到乙方櫃檯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視為甲方同意接受新的內容,並將其作為協議的一部分。

  3、甲方申請銷戶,或乙方通知或公告通知甲方銷戶時,協議終止。

  4、本協議受國家和主管機關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

  交易所業務規則之約束。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有關證券交易業務規則和金融慣例辦理。

  5、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得以不知有關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而推諉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_________(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郵編及通訊地址: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證券帳戶卡:深圳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

  乙方: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證

  券營業部(蓋章)

  經辦人:______年 月 日

證券的合同2

  會員: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證券投資,委託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經雙方同意簽定合同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諮詢服務的範圍及方式(一)乙方提供甲方有關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二)就本合同規定的諮詢內容應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1.以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約定方式含電話、手機簡訊、傳真、e—mail)。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諮詢。

  第二條諮詢合約期間付費方式(一)會員制1.簡訊會員_______/季送_______個月;2.金卡會員_______/季送_______個月;3.貴賓會員_______/季送_______個月,若因大盤背景不佳,乙方操作保守。乙方向甲方承諾在服務期內至少為甲方創造_______倍於其所交付相應級別會員會費的盈利,否則將免費延期,直至達成此項承諾為止。合同資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應於簽訂本合同同時,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給乙方。(二)提成制乙方向甲方收取每筆盈利部分的_______%做為該筆操作諮詢費用,若甲方嚴格按照乙方所指導的操作產生虧損,將由下筆操作盈利部分補足虧損後再行提成。

  第三條乙方及其從業人應本著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處理受託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釋出的相關法律、法規外,並應確定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託關係而得知甲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個人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條甲方在簽訂合同前已詳細閱讀本合同書的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一)甲方是基於獨立的判斷,自行決定證券投資;(二)甲方的證券投資行為,是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經紀商間的關係。乙方僅是提供證券投資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三)因不可抗力造成資訊傳送中斷與錯誤,乙方不負此責任;(四)甲方不得將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露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五)甲方投資證券所產生的利益及風險悉由甲方自行享有與負擔。

  第五條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按照_________________執行,有效時間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個月。

  第六條合同經雙方共同協商,因法律政策法規原因產生的變動,應對書面形式進行修改。

  第七條合同終止與違約責任(一)立合同雙方書面同意終止本合同時,合同得以終止;(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有權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諮詢時間成本後剩餘的費用;(三)合同終止時,因提供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所必要的傳輸出裝置及其他相關費用與已繳稅費由甲方負擔,乙方將從退還的諮詢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四)甲方一簽定合同,乙方即預收全額諮詢費,並出具收據。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辦理。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日:___________________

證券的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先生(或女士,下同)

  上海永達證券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客戶名}(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股票推薦業務合作等問題,自願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係,乙方向甲方交納_____元資金,甲方協助乙方在_____個交易日內總獲利達到____%利潤、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薦股機密,乙方應嚴格做到保密甲方提供的所有薦股資料,不得因己方原因洩露甲方薦股資料而使甲方商業利益、信譽受到損害、

  三、乙方在接受甲方提供的薦股機會時,應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具體介入、丟擲股票時間價格實施,確實因乙方原因造成損失後果自負!甲方不做任何賠償、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的介入、丟擲股票時間價格必須提前三十分鐘以上通知乙方、

  五、違約責任: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利益受到損失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係外,還可提出_____萬元的經濟賠償要求、

  2、如因甲方沒有協助乙方達到利潤要求造成乙方損失應退還所有會員費用,同時賠償乙方損失(賠償事宜如下:100萬以下(含100萬資金量)做全額賠償,100萬元以上資金賠償90%、按交易明細清單上的數額為準)、

  六、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受損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七、本協議到期後,雙方認可不再延長,可自然終止、

  八、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九、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簽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證券的合同4

  甲方:上海證券交易所

  乙方: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障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以下簡稱“固定收益平臺”)交易的順利進行,維護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共同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丙方參與固定收益平臺交易,應當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交易暫行規定》、本協議及甲方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條丙方參與固定收益平臺各類證券交易的結算,應當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綜合電子平臺交易登記結算暫行辦法》、本協議、乙方的其他規定以及丙方與乙方簽訂的資金結算協議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丙方如為一級交易商,簽署本協議即為明確授權甲方、乙方在其做市證券賬戶內當日可用於交收的國債出現不足時,於固定收益平臺當日現券交易結束後,透過固定收益平臺實行隔夜回購,自動就該不足部分進行補券。

  第四條丙方簽署本協議,即為明確授權甲方、乙方將其證券賬戶內的國債(包括交易商存量國債和當日淨買入的國債),自動作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交易暫行規定》及本協議規定的隔夜回購中的補券券源,當日已經申報作為質押券的現券除外。丙方可向固定收益平臺申報其特定證券賬戶不參與隔夜回購。

  第五條固定收益平臺於每一交易日下午二時,統計當日各簽署《固定收益證券綜合電子平臺交易主協議》的交易商授權證券賬戶中國債的持有淨額,以及一級交易商做市證券賬戶內當日可用於交收的國債不足的數額。對於該不足部分,固定收益平臺將自動以匿名、零利率、一個交易日到期為條件透過隔夜回購進行補券。丙方授權證券賬戶內的國債,按照數量從大到小的順序作為補券券源。

  第六條隔夜回購實行“一次成交、兩次結算交收”,兩次結算交收均由乙方提供淨額擔保交收。

  第七條丙方如為一級交易商,國債付息登記日,本平臺不對其做市證券賬戶內的不足券源透過隔夜回購進行補券處理,丙方應在此前自行補足相應國債。

  第八條丙方違反本協議的,按甲方、乙方有關業務規則處理。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協議經三方簽署後生效。

  甲方名稱:上海證券交易所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丙方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證券的合同5

  甲方(委託方):

  真實姓名: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 編: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乙方(受託方):

  真實姓名: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郵 編: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

  甲乙雙方為更好地在證券市場上發展,本著"資源共享、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在此基礎上雙方達成合作意向如下:

  第一條 甲方委託乙方對其在證券公司營業部開設的賬戶(資金賬號: ;上海證券帳戶號: ,深圳證券帳戶號: 戶名: ,下稱委託賬戶)內的資產總計人民幣(大寫: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 進行資產管理,資金卡由甲方保管。

  第二條 甲、乙雙方同意此筆委託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委託期限為 年。

  第三條 甲方保證委託資金來源的合法性,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向乙方垂詢投資情況,瞭解目標公司的投資可行性;

  2)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合理的操作建議,雙方經溝通協商確認是否採用該建議,甲方不得轉出資金以及進行買賣操作或干預乙方投資策略;

  3)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促使交易順利進行;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對甲方的投資資金做全權操作;

  2)乙方有義務對甲方提出的在合理的範圍內疑問作出回答;

  3)乙方有義務於每年末向甲方彙報甲方帳戶市值情況。

  4)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操作建議和投資方向;

  3、資產委託期限內,甲乙雙方均無權單方對本協議中有關的資金賬戶進行撤銷指定交易、轉託管或轉出資金、證券等資產轉移行為。

  4、甲方委託乙方操作的資金在協議期內甲方不能提取,以保證協議的實施。乙方負責甲方帳戶的全權證券交易操作,甲方在協議期內不能干預乙方操作。為保證乙方的操作獨立性,乙方會在獲得交易密碼之後對交易密碼進行修改。甲方不得自行在證券公司修改交易密碼,如甲方私自修改交易密碼,而發生不能保證乙方獨立操作的情況,乙方不承擔投資虧損的責任。

  5、甲方如需要了解帳戶市值應事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其通知後應當提供書面的市值狀況。

  第五條 保密義務:

  1、甲方對乙方提供的投資報告書、研發資料和詳細居住地址有保密義務;

  2、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投資物件、交易記錄、研發資料向第三方洩露;

  3、乙方對甲方的資金、交易記錄、委託理財的操作情況有保密義務。

  第六條 委託方式與結算委託方式:

  1、委託期滿後,如果利潤率為正,甲方付給乙方利潤部分的25%作為管理費。

  如果委託期滿後未產生利潤,反而形成虧損, 則乙方根據所籤合同的委託期限承擔不同責任:

  (1)若所籤委託資產管理期限為1年,乙方不承擔虧損責任,但可在徵得甲方同意後,乙方可以繼續管理資產,直至產生盈利。

  (2)若所籤委託資產管理期限為2年,乙方承擔虧損超過30%的部分。

  (3)若所籤委託資產管理期限為3年,乙方承擔虧損超過20%的部分。

  2、乙方在甲方的委託期滿後,如產生盈利,乙方向甲方收取雙方約定的管理費用,乙方向甲方通知最終管理費數,甲方在委託理財協議終止的三天之內向乙方支付相應的費用。甲方向乙方匯款後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向乙方提供由銀行出具的匯款證實書影印件,作為其已經匯出的證明。

  3、利潤定義:利潤=期末總資產- 期初總資產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4、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不足百元的部分捨去不計,付款手續費由付款方支付。

  第七條 提前終止協議:

  1、協議期內,如果投資期限已滿1年且利潤率大於100%,雙方均有權終止協議,並按本協議第六條委託期滿後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後,可重新簽定協議,滿足提前終止協議條件而終止本協議的不被視為違約。

  2、在委託期間,甲方不滿足提前終止協議條件而單方面提前中止委託協議的,將被視為違約。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甲方付給乙方利潤的30%作為管理費;如果利潤為負數,乙方不承擔任何損失。因提前中止協議而造成委託資產損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3. 在委託期間,乙方不滿足提前終止協議條件而單方面提前中止委託協議的,將被視為違約。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甲方付給乙方利潤的20%作為管理費;如果利潤為負數,乙方承擔因提前中止協議而造成委託資產損失的全部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在協議有效期內,若無不可抗拒因素髮生,甲乙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終止協議,終止協議方視為違約。任何一方在收到對方的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書面通知後,如確認違約行為實際存在,則應在十日內對違約行為予以糾正並書面通知對方;如認為違約行為不存在,則應在十日內向對方提供書面異議或說明,在此情況下,甲乙雙方可就此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按本協議爭議的解決條款處理,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1、在協議有效期限內,雙方均應嚴格遵守協議文字中的各項條款,除滿足提前終止協議的條件之外,不得無故終止協議,否則將由協議終止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對方由此引起的相關經濟損失。

  2、出現不可預測因素致使本協議無法繼續運做,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3、如果甲方違反保密條例,乙方有權終止協議,並視甲方為違約。

  4、本協議由乙方終止後,乙方對甲方理財資金不享有盈利和不承擔虧損;

  5、由於甲方的原因須終止協議,乙方可以享有盈利和不承擔虧損;

  第十條 補充和變更

  本協議可以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由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延遲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日起三十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透過友好協商方式予以解決。如果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協議的解釋

  本協議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影響標題所屬條款的意思。

  第十四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一份。

  第十五條 提 示

  乙方已提請甲方注意對協議各印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應甲方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雙方對本協議的的含義認識一致。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聯絡人:zz

  聯絡電話:

  e-mail:

證券的合同6

  一、定義

  如無特別說明,下列用語在《_________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服務協議》中的含義為:

  1.“資訊公司”、“甲方”:指______證券資訊有限公司。

  2.“數字證書服務”:指________證券資訊有限公司藉助網際網路技術為使用者提供的使用數字證書的網路業務等服務。

  3.“使用者”、“乙方”:指自願使用________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的機構和個人。

  4.“本協議”:指《________證券交易所數字證書服務協議》。

  二、使用者權利及義務

  1.在申請數字證書時,須向資訊公司提供真實、準確的使用者資料,當用戶資料變更時應及時辦理使用者資料更新手續否則應對未及時更新使用者資料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2.合法登入資訊公司網站及使用其各項服務,不得利用資訊公司網上服務系統進行任何不利於交所、資訊公司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3.妥善保管申請的數字證書、密碼,保證無論是將之提供給他人使用,或因遺失、洩密等原因而被他人使用,均視為本人使用,並對使用所申請的數字證書產生的一切後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4.如發現交所或資訊公司網上服務系統出現安全漏洞,應立即通知交所或資訊公司。

  5.不以與其他第三人發生糾紛為理由拒絕支付應付給資訊公司網上服務款項。

  6.應在資訊公司規定時間內交納數字證書服務的費用。

  7.應配合資訊公司實施的數字證書服務變更。

  8.有權享受本協議約定的數字證書服務,有權在資訊公司提供的數字證書服務專案中選擇和變更自己所需要的服務。

  9.有權對資訊公司的數字證書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投訴。

  10.理解交所和資訊公司已採取了有效措施保護使用者資料和網上服務業務的安全,但網上服務存在且不限於下列風險,並願意承擔該風險和由此帶來的一切可能損失:

  (1)網際網路是全球性公共網路,並不由任何一個機構所控制。資料在網際網路上傳輸的途徑是不完全確定的。網際網路本身並不是一個完全安全可靠的網路環境;

  (2)如果用於證實使用者身份的數字證書和密碼被竊取,他人有可能仿冒使用者身份在網際網路上辦理網上服務業務;

  (3)在網際網路上傳輸的資料有可能被某些個人、團體或機構透過某種渠道獲得,但他們並不一定能夠了解該資料的真實內容;

  (4)在網際網路上的資料傳輸可能因通訊繁忙出現延遲,或因其它原因出現中斷、停頓或資料錯誤,從而使得網上服務出現延遲、停頓或中斷。

  三、資訊公司權利及義務

  1.按照國家許可的資費標準,向用戶收取本服務協議提供的數字證書服務的費用。保留在國家許可的資費政策範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保留對數字證書服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以確保數字證書的服務質量。

  3.本協議終止後,___________證券資訊有限公司有權終止使用者數字證書的使用權。

  4.應依法保護數字證書使用者的使用者資訊和數字證書使用權,但下列情況除外:

  (1)事先獲得使用者的明確授權;

  (2)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要求;

  (3)按照相關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

  (4)為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

  (5)為維護交所和資訊公司的合法權益。

  5.應向用戶公佈數字證書的服務專案及資費標準,並以多種方式為使用者交費提供方便。

  6.應向用戶提供業務諮詢、查詢和障礙申告等服務。應採取多種方式認真受理使用者投訴。從接到使用者投訴之日起,應在______日內答覆使用者。

  7.應建立與使用者溝通的渠道,進行使用者滿意程度測評,聽取使用者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改善服務工作。

  8.因數字證書發展或數字證書技術的需要,實施數字證書服務變更時應及時通知使用者。

  9.因數字證書發展或數字證書技術的需要,必須變更已發放給使用者使用的數字證書時,應提前______日通知使用者。

  10.在使用者申請並拿到數字證書後,按照網上服務系統所提供的功能向用戶提供服務。

  11.如因系統維護或升級等主觀原因需暫停網上服務,應當事先通告。

  12.將使用者在交所、資訊公司網上服務系統的數字證書視作使用者進入交所、資訊公司網上服務系統辦理相關業務時確認使用者身份的有效依據。

  13.有權增加、減少、中止或撤消網上服務種類,並提前公告。但由於增加、減少、中止或撤消網上服務種類對使用者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直接和間接損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14.如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有權隨時中斷或終止向用戶提供本協議項下的網上服務而無需通知使用者:

  (1)使用者提供的註冊資料不真實;

  (2)使用者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

  15.交所、資訊公司不擔保網上服務一定能滿足使用者的要求,也不擔保網上服務不會中斷。

  四、協議修改

  如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主管部門相關政策調整,資訊公司有權根據該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本協議的相關條款,一旦條款內容發生變動,資訊公司應當在相關的網頁履行提示或公告義務。

  五、法律管轄

  1.網上服務同樣受相關法律法規和深交所、資訊公司有關業務規定約束。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照交所、資訊公司有關業務規則、指南辦理。

  2.雙方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3.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六、違約責任

  在本協議生效後,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協議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七、通知和送達

  本協議項下所有的通知均可透過重要頁面公告、電子郵件或常規的信件傳送等方式進行;該等通知於傳送之日視為已送達收件人。

  八、可分性

  若本協議其中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後,該條款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份,使用者與資訊公司雙方各保留一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證券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券的合同7

  會員: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就證券投資,委託乙方提供投資諮詢顧問服務事項,經雙方同意簽定合同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諮詢服務的範圍及方式

  (一)乙方提供甲方有關證券投資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 (二)就本合同規定的諮詢內容應以下列方式提供有關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1.以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約定方式含電話、手機簡訊、傳真、e-mail)。 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諮詢。

  第二條諮詢合約期間付費方式 (一)會員制1.簡訊會員_______/季?送_______個月;

  2.金卡會員_______/季?送_______個月;

  3.貴賓會員_______/季?送_______個月,若因大盤背景不佳,乙方操作保守。乙方向甲方承諾在服務期內至少為甲方創造_______倍於其所交付相應級別會員會費的盈利,否則將免費延期,直至達成此項承諾為止。合同資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甲方應於簽訂本合同同時,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給乙方。

  (二)提成制乙方向甲方收取每筆盈利部分的_______%做為該筆操作諮詢費用,若甲方嚴格按照乙方所指導的操作產生虧損,將由下筆操作盈利部分補足虧損後再行提成。

  第三條乙方及其從業人應本著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處理受託事務,除應遵守主管機關釋出的相關法律、法規外,並應確定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證券投資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委託關係而得知甲方的財產狀況及其他個人情況,應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條甲方在簽訂合同前已詳細閱讀本合同書的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是基於獨立的判斷,自行決定證券投資;

  (二)甲方的證券投資行為,是甲方與證券發行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經紀商間的關係。乙方僅是提供證券投資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投資事務;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資訊傳送中斷與錯誤,乙方不負此責任;

  (四)甲方不得將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露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投資證券所產生的利益及風險悉由甲方自行享有與負擔。

  第五條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按照_________________執行,有效時間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共計_______個月。

  第六條合同經雙方共同協商,因法律政策法規原因產生的變動,應對書面形式進行修改。

  第七條合同終止與違約責任

  (一)立合同雙方書面同意終止本合同時,合同得以終止;

  (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合同終止,甲方有權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諮詢時間成本後剩餘的費用;

  (三)合同終止時,因提供證券投資諮詢服務所必要的傳輸出裝置及其他相關費用與已繳稅費由甲方負擔,乙方將從退還的諮詢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

  (四)甲方一簽定合同,乙方即預收全額諮詢費,並出具收據。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辦理。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 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方各執壹份為憑。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日:___________________

  注意事項: 股市行情波動起伏,為確保會員利益,提高股務質量,請所有會員每天上午_____:_____—下午_____:_____務必開啟手機,因為我們可能通知您買賣股票。如果執行完我們的操作指令後,請儘快回覆簡訊或來電告知我們具體的操作結果以便我們能及時跟蹤服務,確保您的利益。

  匯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匯款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券的合同8

  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證券帳號:_________

  資金帳號:_________

  股票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有價證券網上買賣業務共同達成如下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一、本協議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約束,亦受深、滬證券交易所得業務規則、辦公、規定的約束。

  二、甲方自願申請使用乙方的“網上交易系統”進行行情分析、委託下單。並應具備網上交易所必需的裝置,同時應對網上交易的規則全面瞭解。

  三、甲方保證向乙方所提供的股東帳號、身份證等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有效性,如資料虛假或存在錯誤成份,甲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後果和責任。

  四、乙方在保障甲方合法權益的同時,應儘可能提供準確、及時的行情及諮詢資訊。

  五、乙方依法對甲方的有關交易資料保密。

  六、甲方需安全保管並經常修改交易密碼及其他身份認證資訊。若他人依據甲方密碼進入系統所進行的委託,視為甲方的有效委託,其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及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網上證券委託買賣合同樣本)

  七、甲方使用網上交易系統進行委託和保證金劃撥時,均以乙方電腦記錄為準,甲方對其操作結果承擔全部責任。乙方因不可預測因素或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災、停電、電腦系統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侵入等原因)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八、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網上證券買賣揭示書》,甲方應清楚地認識到使用網上證券交易系統可能遭受的風險,並明確全部承擔該種風險。

  九、甲方不得利用技術或其他手段攻擊乙方網路,破壞乙方系統,否則承擔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損失。

  十、由於重大政策變化、不可抗力或者乙方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因素導致突發事故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該項風險由甲方承擔。甲方不向乙方追究任何責任。

  十一、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透過協商解決。當雙方不能透過協商解決時,應提請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十二、本協議與《委託證券交易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未約定的,適用《委託證券交易協議書》的約定。

  十三、本協議簽署後,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修訂,本協議與之不相適應的人內容及條款自行失效,相關內容及條款按新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行業規章書。但本協議的其他內容和條款繼續有效。

  十四、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在甲方銷戶後本協議自動終止。(網上證券委託買賣合同樣本)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證券的合同9

  甲方(債券發行方):__________ 乙方(債券承銷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 聯絡方式: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採用招投標方式發行“__________金融債券(以下簡稱債券),負責債券招投標發行的組織工作;乙方自願成為該種債券承銷商,承諾參與投標,並履行承購包銷的義務。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債券種類與數額

  本協議項下債券指甲方按照年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債券發行計劃採用招投標方法發行的債券。甲方根據其資金狀況,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分批確定發行數量。乙方承銷數量包括中標數量和承銷基本額度。

  第二條 承銷方式

  乙方採用承購包銷的方式承銷該債券。

  第三條 承銷期

  每次債券承銷期由甲方在債券發行公告和/或發行說明書中確定。

  第四條 承銷款項的支付

  乙方應按中標通知書的要求,將債券承銷款項及時足額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異地承銷商透過中國人民銀行電子聯行劃款,同城承銷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甲方指定賬戶指定以下賬戶為唯一收款賬戶:

  賬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發行手續費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銷債券總額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發債說明書中確定)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該筆費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銷款後十個營業日內劃至乙方指定的銀行帳戶。

  第六條 登 記託管

  債券採用無紙化發行,中XX公司(以下簡稱中XX公司)負責債券的登記託管。

  第七條 附屬協議

  甲乙雙方均認可,透過債券招標系統在招標期間按規定格式傳送和給出的投標書和中標通知書均為本協議項下附屬協議。

  第八條 資訊披露

  一、甲方應於每次債券發行前向承銷人提供招投標辦法和發債說明書,並於招投標結束後釋出發行公告;

  二、甲方應在發債說明書中公告每次債券發行的發債條件和發債方式;

  三、甲方應在發債說明書中公佈最近三年的主要財務資料;四、甲方應按年披露其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債券兌付的重要資訊。

  第九條 甲方權利義務

  四、甲方的權利如下:

  1、甲方有權按債券發行條件和乙方承銷額向乙方收取債券承銷款項;

  2、在符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債券招投標發行額度內確定乙方的基本承銷額度,全體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度總額不超過發行總額的___%,並在承銷團成員之間等額分配;

  3、債券發行的招投標條件、程式和方式等由甲方確定;

  4、按照國家政策,自主運用發債資金。

  五、甲方的義務如下:

  1、甲方應依約履行歸還本息的義務,不得提前或推遲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

  2、甲方應按債券發行條件向乙方支付發行手續費;

  3、甲方保證其採用的發債方式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並保證對全體承銷商給予同等待遇;

  4、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及時披露資訊。

  第十條 乙方權利義務

  六、乙方的權利如下:

  1、有權參與每次債券發行承銷投標;

  2、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債券的本金和利息,兌付本金時向甲方收取兌付手續費;

  3、有權向認購人分銷債券;

  4、按甲方的發債條件取得發行手續費;

  5、可獲得承銷期內(發行起始日至繳款日之間)分銷認購款的暫存利息;

  6、有權參加甲方舉行的發行預備會議,有權獲得甲方招投標發債的所有應依法公告的資訊。

  7、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可在同業債券市場進行債券交易,甲方參與同業債券交易時,乙方可與甲方進行對手交易。

  8、有權無條件退出承銷團,但須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甲方。

  七、乙方的義務如下:

  1、應以法人名義參與債券承銷投標;

  2、應按時足額將債券承銷款項劃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3、應按債券承銷額度履行承購包銷義務,依約進行分銷;

  3、應嚴格按承銷額度分銷債券,不得超冒分銷;

  如甲方在招投標發債中確定了每個承銷商的基本承銷額度,乙方應承擔該基本承銷額度的承銷義務。

  乙方有義務按甲方確定的招標方式和發行條件參與債券發行投標,不得與其他投標人相互串通,操縱市場;乙方應將發行經辦部門、人員授權或變更等情況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和中XX公司。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能依約支付承銷款項,則應按未付部分每日萬分之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未付款部分和違約金甲方可從應支付給乙方的其他債券的本息中扣除;繳款逾期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項部分的承銷額度,乙方自動喪失承銷商資格,但對已承銷的債券仍應按本協議承擔義務;乙方如借承銷債券之機超冒分銷債券,超冒分銷部分甲方不予確認,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保留單方面終止其承銷商資格的的權利;甲方如未依約履行債券還本付息義務,則應按未付部分每日萬分之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乙方如未按發債條件承擔分配的基本承銷額度,或連續三次不參與投標或未按規定進行有效投標的,則視為自動放棄承銷商資格。

  第十二條 變更

  本協議的變更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如本協議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不一致時,甲乙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在承銷結束日前的任何時候,如發生政治、經濟、金融、法律或其他方面的重大變故,而這種重大變故已經或可能會對甲方的業務狀況、財務狀況、發展前景以及本次股票發行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則乙方可決定暫緩或終止協議。

  第十四條 附則

  八、本協議項下附件包括:

  1、發債說明書;

  2、債券發行辦法;

  3、甲方出具的招標書

  九、本協議的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其他補充協議。本協議與補充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十、本協議正式文字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份。

  十一、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十二、本協議適用於甲方年發行的債券。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證券的合同10

  基金髮起人:_________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託管人:_________

  目錄

  一、前言

  二、釋義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四、基金髮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六、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式

  十、基金的基本情況

  十一、基金的設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十六、基金資產的託管

  十七、基金的銷售

  十八、基金的註冊登記

  十九、基金的投資

  二十、基金的融資

  二十一、基金資產

  二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二十六、基金的資訊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終止與清算

  二十八、業務規則

  二十九、違約責任

  二十九、違約責任

  三十、爭議處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與終止

  一、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基金運作,依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本協議(以下稱"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之規定,若本基金合同內容存在與該法衝突之處的,應以該法規定為準,本基金合同相應內容自動根據該法規定作相應變更和調整。屆時如果該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對前述變更和調整進行公告的,還應進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規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檔案。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簽訂並生效之日起成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本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時起,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基金髮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設立,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設立的批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保證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於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釋義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銀華-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對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3.招募說明書:指《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5.銀行監管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及/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6.《證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7.《合同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9.《暫行辦法》:指1997年11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釋出並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0.《試點辦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國證監會發布並施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11.元:指人民幣元;

  12.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約束,根據本《基金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

  13.基金髮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託管人:指_________銀行;

  16.註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17.註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機構為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18.《公開說明書》:指《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公開說明書》,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六個月公告一次的有關本基金的簡介、投資組合公告、經營業績、重要變更事項和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披露事項的說明;《公開說明書》是對《招募說明書》的定期更新;

  19.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

  21.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合法註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准設立和有效存續並依法可以投資本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規定參加的會議;

  24.設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基金淨認購額超過人民幣2億元,且認購戶數達到100人的條件下,基金髮起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後,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終止事由出現後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式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終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續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認購:指在本基金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0.申購: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1.贖回: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2.轉換:指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請將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行為;

  33.轉託管:指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號指定到另一交易賬號進行交易的行為;

  34.投資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託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35.銷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為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6.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銷售代理人;

  37.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38.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資訊披露的報紙、網際網路網站;

  39.基金賬戶:指註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註冊登記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40.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41.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44.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4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46.標的指數:指本基金投資組合跟蹤的物件指數,本基金以_________指數為標的指數,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式變更標的指數。

  47.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其他對本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署之日後發生的,使本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基金髮起人

  名稱: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總經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

  註冊資本:_________

  存續期間:_________

  (二)基金管理人

  名稱: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總經理: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

  註冊資本:_________

  存續期間:_________

  (三)基金託管人

  名稱: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

  註冊資本:_________

  存續期間: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籤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髮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髮起人的權利

  1.申請設立基金;

  2.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髮起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說明書;

  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4.基金不能成立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承擔發行費用;

  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2.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並公佈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質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3.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或委託收取投資者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4.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5.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7.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並對基金資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託管人,或採取其它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10.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依法為基金融資;

  11.依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13.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檔案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14.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進行基金的註冊登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保證不同基金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

  7.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委託其他人運作基金資產;

  8.接受基金託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按照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份額淨值;

  10.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資訊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2.按基金合同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7.保管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18.確保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檔案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影印件;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5.負責為基金聘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

  3.監督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規定,否則,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投資指令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檔案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基金託管人將遵守《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基金託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地持有並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資產相互獨立,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其託管的其他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定賬戶,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定、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託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於基金資產,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基金託管人不得將任何基金資產轉為其自有財產,違背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恢復所涉及的基金資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5.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以託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戶,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資產賬戶,負責基金投資於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8.對基金商業秘密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者進行基金交易有關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或投資者的相關情況及資料等;除《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資訊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9.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及本基金的單位基金資產淨值;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1.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託管情況的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

  12.在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託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3.儲存有關基金託管事務的完整記錄15年以上;

  14.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7.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託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21.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2.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檔案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查詢或獲取公開的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4.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

  5.在不同的基金直銷或代銷機構之間轉託管;

  6.獲取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檔案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8.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及時依據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檔案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0.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檔案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承擔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為限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召開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決定終止基金;

  5.與其它基金合併;

  6.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8.更換標的指數,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以下情形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

  2.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條件下調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項召集;若就同一事項出現若干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則由提出該等提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推選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資訊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許可權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託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絡人姓名、電話。

  2.採取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並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絡方式和聯絡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會議的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透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2.通訊方式開會: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兩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公眾媒體上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佈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3.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現場開會或通訊方式開會的條件,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再次開會的程式,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10天,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利登記日不應發生變化。

  4.屬於以現場開會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的基金份額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5.屬於以通訊表決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佈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議事內容與程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決定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現場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有5天的間隔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應進行稽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稽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併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透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需由單獨或合併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透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六個月。

  2.議事程式

  (1)現場開會: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規定程式確定和公佈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不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方式開會: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佈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透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透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透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透過方可作出。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透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佈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進行要求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佈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構核准或備案的,自履行完畢相關手續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媒體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須更換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託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總份額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

  基金管理人辭任,但新的管理人確定之前,其仍須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2.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准,須更換基金託管人:

  (1)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託管人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總份額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託管人退任;

  (4)銀行監管機構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託管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託管職責。

  基金託管人辭任的,但新的託管人確定之前,其仍須履行基金託管人的職責。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程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程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託管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更換原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代表每隻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透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還需對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決議。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方可繼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換後,由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監會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如果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時更換,中國證監會不指定且沒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進行公告時,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額的並且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應作出處理基金事務的報告,並向新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事務的移交手續;新任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淨值。

  (6)基金名稱變更:基金管理人更換後,如果更換後的基金管理人要求,應按其要求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基金管理人有關的名稱或商號樣。

  2.基金託管人的更換程式

  (1)提名:新任基金託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決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更換原基金託管人形成決議,該決議需經代表每隻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透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被提名的基金託管人形成決議。

  (3)批准:新任基金託管人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審查批准方可繼任,原任基金託管人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託管人更換後,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准後5個工作日內公告。如果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時更換,中國證監會不指定,且沒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進行公告時,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額的並且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5)交接:原基金託管人應作出處理基金事務的報告,並與新任基金託管人進行基金資產移交手續;新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資產總值和淨值。

  十、基金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名稱: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

  (二)基金型別:_________。

  (三)基金投資者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規章禁止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四)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將運用增強型指數化投資方法,透過嚴格的投資流程和數量化風險管理,在對標的指數有效跟蹤的基礎上力求取得高於指數的投資收益率,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五)存續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額面值:每份基金份額面值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十一、基金的設立募集

  (一)設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長不超過3個月。

  (二)銷售場所

  本基金透過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網點公開發售。

  (三)投資者認購原則

  1.投資者認購前,需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認購的金額。

  2.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首次認購金額不得低於_________元,追加認購不得低於_________元。

  (四)認購費用

  本基金認購費率不高於認購金額(含認購費)的_________%。認購費用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設立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計入基金資產。

  (五)認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淨認購金額。計算方法如下:

  (1)認購費用=認購金額×認購費率

  (2)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3)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利息)/基金份額面值

  認購份數保留至小數點後兩位,剩餘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六)基金認購的規定

  關於本基金認購的具體規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發行公告中規定。

  (七)首次募集期間認購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資金的利息在全部認購期結束時歸入投資者認購金額中,摺合成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

  (八)認購的程式和方法

  1.認購程式

  投資人認購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檔案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發行公告。

  2.投資者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認購申請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銷。

  3.認購確認

  銷售網點(包括直銷中心和代銷網點)受理申請並不表示對該申請是否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銷售網點確實收到了認購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以基金註冊登記與過戶機構的確認登記為準。投資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後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成立

  投資者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淨認購金額超過_________億元並且認購戶數達到或超過_________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得動用。

  (三)基金募集失敗

  1.募集期限屆滿,未達到基金合同生效條件,或設立募集期內發生使基金合同無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則基金設立募集失敗。

  2.本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30天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

  (四)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本基金存續期間內,有效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_________個工作日達不到_________人,或連續_________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_________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以及解決方案。存續期間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_________個工作日達不到_________人,或連續_________個工作日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人民幣_________萬元,基金管理人有權宣佈本基金終止,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十三、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本基金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託的銷售代理人。

  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為投資者辦理申購與贖回等基金業務的時間即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中規定。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進行相應的調整,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申購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的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後不超過30個工作日開始辦理。

  3.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的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後不超過三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申購、贖回的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具體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中規定。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並公告。

  4.在確定申購開始時間與贖回開始時間後,由基金管理人最遲於開放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媒體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採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對該持有人賬戶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贖回,後確認的份額後贖回;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結束時間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間結束後不得撤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最遲應在新的原則實施前三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式

  1.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提出

  基金投資者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

  投資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

  2.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於受理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3.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申購不成功或無效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交後,基金管理人應透過註冊登記機構按規定向投資者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項在自受理基金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不超過7個工作日的時間內劃往贖回人銀行賬戶。在發生鉅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本基金合同有關規定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代銷網點每個賬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2.直銷中心每個賬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已在直銷中心有認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3.贖回的最低份額為_________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但某筆贖回導致單個交易賬戶的基金份額餘額少於_________份時,餘額部分基金份額必須一同贖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申購的金額和贖回的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3個工作日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申購份額、餘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剩餘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7.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剩餘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六)申購和贖回的費用

  1.本基金申購費率最高不超過申購金額的_________%,贖回費率最高不超過贖回金額的_________%。

  2.本基金申購費率按照申購金額遞減,即申購金額越大,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越低,申購費用等於申購金額乘以所適用的申購費率。詳細的申購費率可參見招募說明書的有關內容。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用於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資產。

  3.本基金的贖回費率按照持有時間遞減,即持有時間越長,所適用的贖回費率越低,贖回費用等於贖回金額乘以所適用的贖回費率。詳細的贖回費率可參見招募說明書的有關內容。

  本基金的贖回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用的75%用於註冊登記費及相關手續費,25%歸基金資產。

  4.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調整實施前3個工作日內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

  (七)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數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其中,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淨申購金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份數的計算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剩餘部分捨去,捨去部分所代表的資產歸基金所有。

  2.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3.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媒體公告。

  (九)鉅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鉅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鉅額贖回。

  2.鉅額贖回的處理方式:出現鉅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份額淨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並將以該下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當發生鉅額贖回並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3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媒體公告,並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本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鉅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並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媒體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鉅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

  (4)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兌付;如暫時不能足額兌付,應當按單個賬戶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佔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餘部分在後續開放日予以兌付,並以後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3.發生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贖回申請。

  4.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媒體公告。

  5.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予公告。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基金管理人將於重新開放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於兩週,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將提前1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週,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週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複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資訊披露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指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自申請受理日起2個月內辦理,並按基金註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十五、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

  十六、基金資產的託管

  本基金資產由基金託管人依法持有並保管。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託管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訂立《_________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在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七、基金的銷售

  本基金的銷售業務指接受投資者申請為其辦理的本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本基金的銷售業務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銷售代理人之間在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銷售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銷售業務。

  十八、基金的註冊登記

  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基金投資者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註冊登記機構享有如下權利:

  1.取得註冊登記費;

  2.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註冊登記機構承擔如下義務:

  1.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

  2.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業務;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4.保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與贖回等業務記錄15年以上;

  5.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資訊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形除外;

  6.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公開說明書規定為投資人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7.如因註冊登記人的過錯而造成持有人損失的,該損失的賠償責任應該由註冊登記人承擔;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將運用增強型指數化投資方法,透過嚴格的投資流程和數量化風險管理,在對標的指數有效跟蹤的基礎上力求取得高於指數的投資收益率,實現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

  (二)投資理念

  以指數化投資分享中國經濟的發展成就,以適度增強實現對標的指數的適度超越。

  本基金認為,中國經濟增長將保持持續穩定的向上發展態勢,為指數投資獲取長期穩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觀經濟基礎。本基金力求透過充分的分散化投資實現非系統風險的有效降低和流動性的提高,並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為基礎,透過適度增強的投資方法,力求取得高於標的指數的投資收益率,為投資者分享中國經濟增長和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帶來的長期收益提供良好的機會。

  (三)標的指數

  本基金以道瓊斯中國88指數為標的指數。

  道中88指數是第一個由全球指數編制機構道瓊斯公司為中國大陸股票市場編制的指數,由道瓊斯中國指數中按照自由流通市值和交易流動性綜合排名的前88名家上市公司構成。為了準確代表投資者可實際交易的股票數量,道中88指數為挑選成份股而計算自由流通股本時,排除了持股超過整個市值5%的個人、其它公司以及政府持有的股份。道中88指數每季度進行一次成份股的調整,同時道中88指數成份股緩衝區的建立將適當保證道中88指數具有較低的指數換股率。道中88指數以人民幣元計算,基期均為1993年12月31日,基數定為100。

  (四)業績基準

  本文中,業績基準與標的指數的定義相同。

  (五)投資物件及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道瓊斯中國88指數的成份a股及其備選成份股、新股(首發或增發)、債券資產(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可轉債等債券資產)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各類資產投資比例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

  (六)投資風格

  本基金的投資風格定位於增強型指數基金,並選擇了以市值代表性強、流動性高為特色的道瓊斯中國88指數為基金投資組合的跟蹤標的,因此,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具有大盤藍籌指數組合的風格特點,透過買入並持有的長期投資策略,力爭獲取中國經濟長期高速增長帶來的資本市場收益。

  (七)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的構建

  本基金為增強型指數基金,以道中88指數為基金投資組合跟蹤的標的指數,股票指數化投資部分主要投資於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票,增強部分主要選擇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價值型企業的股票,在控制與標的`指數偏離風險的前提下,力求取得超越標的指數的投資收益率。

  1.資產配置

  本基金以追求標的指數長期增長的穩定收益為宗旨,採用自上而下的兩層次資產配置策略:第一層,資產類別配置,確定基金資產在不同資產類別之間的配置比例;第二層,股票和債券的個券選擇與組合管理,在不同類別資產配置的基礎上進一步確定各資產類別中不同證券的配置比例,在降低跟蹤誤差和控制流動性風險的雙重約束下構建跟蹤標的指數的投資組合。

  在資產類別配置上,本基金原則上將不高於75%的資產投資於股票,將不低於20%的資產投資於國債。在法律環境允許後,本基金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上限將調整為95%,且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5%的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2.股票資產配置策略

  在股票資產的配置上,本基金採用增強型指數化投資方法,以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為基礎構建指數化股票投資組合,並選擇基本面好、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價值型企業的股票對指數進行適度增強。

  3.增強投資的標準

  本基金增強部分的投資,是指基於價值選股原則在對企業基本面情況進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在控制跟蹤誤差的基礎上投資於核心競爭力增強,投資價值上升的股票。

  本基金將充分利用投資研究團隊在投資和研究方面的經驗和實力,對宏觀經濟走向、產業發展演變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進行深入的分析,對上市公司未來業績進行預測,並在此基礎上,透過一定的價值評判標準對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進行分析。

  4.債券資產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債券投資為在跟蹤誤差與流動性風險雙重約束下的投資。本基金將以降低基金的跟蹤誤差為目的,在考慮流動性風險的前提下,構建債券投資組合。

  5.投資組合調整原則

  本基金所構建的股票投資組合的調整原則包括: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根據企業基本面情況的變化降低對基本面惡化企業的投資比重,提高核心競爭力增強企業的投資比重;還將根據法律法規中的投資比例限制、申購贖回變動情況、新股增發因素等變化,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適時調整,以保證基金淨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間的高度正相關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債券投資為流動性風險約束下的被動式投資,債券投資組合將根據組合對基金整體跟蹤誤差的邊際貢獻率進行相應調整。同時,本基金還將根據法律法規中的投資比例限制、申購贖回變動情況等變化,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適時調整,以保證基金淨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間的高度正相關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6.增強性投資管理的限度和控制

  本基金的股票選擇主要依據入選道瓊斯中國88指數的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且對標的指數成份股的投資不少於62只,對標的指數成分股以外的股票投資不高於股票投資資產總額的40%。

  為控制由於增強型投資可能帶來的過分偏離指數的風險,本基金力求將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增長率間的年跟蹤誤差控制在6%。

  (八)標的指數的更換

  1.更換基金標的指數,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同時按照有關法定程式修改基金合同;

  2.當且僅當出現下列原因:

  (1)證券交易所停止向標的指數供應商提供標的指數所需的資料、限制其從該交易所取得資料或處理資料的權利;

  (2)任何法律法規的出臺導致標的指數供應商合理的認為其授權管理人使用標的指數的能力已被實質性削弱;

  (3)任何直接或間接地針對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供應商而產生的訴訟或行動已經開始,或任何此類訴訟行動已威脅到並且標的指數供應商合理地認為此類訴訟或行動可能對標的指數或授權基金管理人使用標的指數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4)任何法律法規的出臺使得基金管理人不能發行、促銷或推廣本基金或任何針對本基金的重大訴訟或監管行動已經開始;

  (5)標的指數供應商確定標的指數不再符合或將無法符合標的供應商為維持指數所訂的標準;

  導致現有標的指數供應商停止編輯、計算和公佈標的指數價值或停止對基金管理人的標的指數使用授權時,基金管理人有權更換標的指數,並應提前15個工作日進行公告。

  標的指數更換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需要替換或刪除基金名稱中與原標的指數相關的商號或樣。

  代表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變更標的指數有異議的,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八章中有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應立即著手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變更標的指數的提案進行表決,表決生效後5個工作日之內,基金管理人遵照表決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併發布公告。

  3.當出現任何可能導致標的指數供應商停止編輯、計算和公佈標的指數價值或停止對基金管理人的標的指數使用授權的情況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獲悉事實的三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九)投資決策及投資操作流程

  本基金的投資決策的主要資訊依據有:1、金融工程小組的數量化風險分析報告,金融工程小組運用風險監測模型以及各種風險監控指標,對市場預期風險和指數化投資組合風險進行風險測算,由此提供數量化風險分析報告;2、行業研究員對標的指數成份股的企業情況提供的研究分析報告;3、市場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購贖回的資料分析報告。

  1.基金資產分佈決策

  基金資產分佈決策由投資決策委員會依照基金合同的規定做出。投資決策委員會是負責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由公司總經理任主席,公司副總經理、投資管理部總監為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公司督察員、基金經理、組合經理、估值經理、交易主管、投資決策委員會秘書可列席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

  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聽取公司投資管理部關於宏觀、中觀和微觀經濟的分析,結合證券市場發展趨勢和標的指數的最新動態等因素,在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框架下,制定基金的投資戰略。

  2.基金投資組合決策

  基金經理在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投資原則下,根據研究員提供的數量化風險分析報告和標的指數成份股研究報告及市場部提供的基金申購贖回報告,在考慮基金合同規定的債券股票資產比例範圍前提下,決定對債券和股票投資的具體比例。

  評估和調整決策程式: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環境的變化和實際的需要調整決策的程式。

  3.風險控制決策

  合規控制委員會為公司非常設機構,其成員由董事長、總經理、獨立董事、監事、督察員組成。其主要職責為:制定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檢查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落實情況;並對公司投資管理中存在的風險隱患或出現的風險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做出決定。

  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根據市場變化對指數化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和調整提出風險防範建議。

  在執行投資決策委員會對本基金的風險控制決策的基礎上,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將對投資組合的偏離度風險進行實時跟蹤和評估,並對風險隱患提出預警;監察稽核部將對指數化投資組合的執行過程進行實時風險監控;基金經理將依據基金申購和贖回的情況控制指數化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

  (十)基金投資的績效評估

  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負責對基金投資組合進行投資績效評估,研究基金投資組合的變化及由此帶來的收益或損失;同時,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還必須對基金資產組合的將對投資組合的偏離度風險進行實時跟蹤和評估,並對風險隱患提出客觀的評價和預警。績效與風險評估小組依據投資績效評估執行規則,定期向投資決策委員會及投資管理部提供績效評估報告,對基金投資收益與風險情況做出反饋,如有必要還需提出在分析基礎上的修正意見。

  (十一)建倉期

  本基金建倉時間為3個月,3個月之後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達到本基金合同相關規定。

  (十二)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總值的80%;

  2.投資於國家債券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4.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

  由於基金規模或市場的變化導致的投資組合超過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十三)禁止行為

  1.本基金不得投資於其他基金,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本基金不得將基金資產用於抵押、擔保或者貸款;

  3.本基金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進行房地產投資;

  5.本基金不得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6.本基金不得將基金資產投資於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有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7.本基金不得從事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四)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處理原則

  1.不謀求對所投資企業的控股或者進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參與均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並謀求基金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二十、基金的融資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二十一、基金資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和基金資產淨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包括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本基金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二)基金資產的保管及處分

  本基金資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的資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資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除依《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資產不得被處分。

  (三)基金資產的賬戶

  本基金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開立基金專用銀行存款賬戶以及證券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自有的資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資產賬戶獨立。

  二十二、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的估值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的價值,併為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提供計價依據。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三)估值物件

  運用基金資產所購買的一切有價證券。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

  (1)上市證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1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於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於或低於配股價,則不進行估值;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款第(1)、(2)、(3)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第①、②、③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計算得到的淨價估值;

  (3)可轉換債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該證券收盤價(減應收利息)進行估值;

  (4)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銀行間債券以成本計價,在債券持有期逐日計提利息;

  (6)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採用本款(1)-(5)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採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款(1)-(5)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7)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五)估值程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託管人一同進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後,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程式進行復核,基金託管人複核無誤後簽章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複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暫停公告淨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額淨值的確認及錯誤的處理方式: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第五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四位內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淨值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差錯型別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註冊登記機構、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上述差錯的主要型別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資料傳輸差錯、資料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對於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資者的交易資料滅失或被錯誤處理或造成其他差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因基金估值錯誤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管理人對不應由其承擔的責任,有權根據過錯原則,向過錯人追償,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將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於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擴大的損失有差錯責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託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並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並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式:差錯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當事人,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的交易資料的,由基金註冊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淨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因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處理原則、方式適用基金管理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制訂的業務規則中的相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責任分擔按照相互間簽訂的《託管協議》的相關約定。

  (八)特殊情形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項中的第(4)項條款、第2項中的第(6)項條款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處理。

  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傳送的資料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二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投資交易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資訊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後的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分紅手續費;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按基金資產淨值的1.2%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1.2%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1.2%/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傳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基金託管人複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費

  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費按基金資產淨值的0.25%年費率計提。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25%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託管人傳送基金託管費劃付指令,基金託管人複核後於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管人。

  3.本條第(一)款第3至第8項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列入當期基金費用。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專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和資訊披露費用等不得從基金資產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的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協商酌情調低基金管理費和基金託管費,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五)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二十四、基金收益與分配

  (一)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淨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

證券的合同11

  甲方(開戶人):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有價證券買賣業務共同達成如下合同,雙方應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約束,亦受深、滬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辦法、規定、慣例的約束。

  第二條 本合同包括甲方成為乙方網上交易使用者時需要了解的條款和條件的重要資訊,請仔細閱讀本合同並妥為儲存以備查。同時,作為乙方網上交易使用者,甲方必須閱讀並同意本網站對註冊使用者的各項宣告(包括《網上證券委託風險揭示書》等)。

  第三條 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在法律許可範圍內行使合法代理人的權利,以實現本合同中的條款。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網上交易的證券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證券。

  第五條 乙方承諾為甲方提供除網上交易以外的其它替代交易方式。

  第六條 ca證書是網上交易的唯一有效身份識別證件(等同於身份證),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如果遺失或損壞,甲方有責任在第一時間到乙方指定地點掛失。

  第七條 乙方採用ca認證技術對甲方進行唯一性識別,防止他人仿冒甲方身份。乙方認為凡使用甲方ca證書進行的網上交易都是甲方本人的行為,不容抵賴。甲方對此如有異議,則不能開立帳戶進行網上交易。

  第八條 甲方決定在乙方開立網上交易帳戶前,須明確下列定義之含義:

  1.買入:投資者須先將委託買入所需款項全額存入資金帳戶,然後買入滬、深兩地掛牌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一種委託方式。

  2.賣出:投資者將帳戶中實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進行賣出的一種委託方式。

  3.撤單:投資者在當日買入或賣出委託未成交之前撤消先前買入或賣出委託的一種委託方式。

  4.交易帳戶:投資者在登記公司開立的股東帳戶和在券商處開立的資金帳戶的總稱。

  5.資金餘額:投資者資金帳戶中某一時點的現金餘額。

  6.證券餘額:投資者股東帳戶中某一時點的各種有價證券的實有數額。

  7.資產總額:帳戶內現金與有價證券市值的總額。

  8.委託:證券經紀商接受投資者委託買賣證券的交易行為。

  9.成交:投資者實現買賣委 託的一種結果。

  10.對帳單:是由證券經紀商提供的反映投資者在一段時間內帳戶中資金和股票變動情況的一種單據。

  11.銀證轉帳:銀行和證券經紀商之間一種資金劃轉業務。投資者辦理這項業務,可以透過電話自動劃轉銀行帳戶和證券帳戶之間的資金。

  12.掛失:投資者遺失了身份證、資金帳戶、股東帳戶、ca證書或遺忘了交易密碼,須立即到證券經紀商處辦理凍結帳戶並重新辦理遺失證件的一種彌補行為。

  第九條 甲方在申請開設網上交易業務前,有義務認真閱讀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網上證券委託風險揭示書》,並有權要求乙方就該風險揭示書進行必要的解釋,以充分了解相關風險。

  第十條 甲方必須是在乙方下屬之合法營業部依法開戶的投資人,方可選擇在乙方櫃檯或乙方代理機構辦理網上交易開戶手續,進行網上交易。

  第十一條 甲方在辦理網上交易開戶手續時,必須向乙方提供合法的身份證明原件;乙方向甲方提供能夠證實乙方身份和資格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甲方在乙方開立交易帳戶的同時,應取得乙方指定的ca認證機構頒發的ca證書。

  第十三條 甲方向乙方及其代理機構提供的開戶資料必須是真實的,如有虛假成分,甲方須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後果;當有關資料發生變化時,甲方承諾及時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如因資料發生變化,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十四條 甲方在乙方及其代理機構開立的帳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轉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糾紛和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 乙方對甲方的委託事項及客戶資料負有保密義務。若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洩密,致使甲方蒙受經濟損失,乙方對此應負賠償之責。乙方應證券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透過法律規定程式要求提供甲方的情況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在甲方辦理開戶手續時,乙方會給甲方一個初始交易密碼。為了安全起見,交易密碼應由甲方在網上證券委託系統中重新設定。甲方必須牢記密碼,並對密碼有保密義務。乙方無權利、無義務對甲方的密碼進行修改或查詢。甲方應定期更換交易密碼,以免洩密,如不慎洩露或遺失了密碼,由此發生的任何損失,乙方均不承擔責任。同樣甲方對自己的ca證書也存在以上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甲方在乙方開戶後,乙方應為甲方管理其帳戶並接受下列委託事項:

  1.接受 並即時執行甲方透過網上證券委託系統發出的有效買賣委託指令;

  2.代理保管甲方買入或存入的有價證券;

  3.代理甲方進行每次交易成交後的資金清算和交割,同時根據有關規定向甲方收取並代理甲方交付證券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 甲方透過網上交易系統下達的委託買賣指令,以乙方電腦記錄資料為準。

  第十九條 甲方委託買入證券時,交易帳戶內須有足額資金支付;在委託賣出證券時,交易帳戶內須有足額證券,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執行甲方的委託指令。

  第二十條 如果甲方要辦理上海證券指定交易撤銷手續和深圳證券轉託管手續,須到乙方櫃檯辦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一旦甲方的有效買賣指令被乙方接受,且收到成交回報,本項交易即為完成。甲方應及時稽核清算交割單的內容,如有疑義,須及時向乙方提出。

  第二十二條 甲方提出的撤單請求僅僅在甲方的報單未被交易所執行的情況下才能被執行。

  第二十三條 甲方可以在網上交易系統中查詢當日的成交情況,但當日的查詢情況僅供參考,所有交易結果以下一交易日的查詢結果為準。

  第二十四條 甲方的資金帳戶卡、股東帳戶卡、交易密碼及ca證書不慎遺失,乙方將只接受甲方的當面掛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掛失請求。在掛失之前的資金及有價證券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五條 甲方可以隨時撤消在乙方的證券交易帳戶,但須在乙方工作日內在櫃檯親自辦理銷戶手續;乙方也有單方終止與甲方的委託代理關係的權力,終止委託代理關係不會影響終止日前(含終止日)雙方的委託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七條 有些證券可能給持有者有價值的權利,但持有者不採取行動,這種權利可能過期,這些權利包括但不僅限於:配股權、股票購買權、可轉換債券轉換權、債券兌付權等。甲方有責任瞭解所擁有的所有證券的權利;乙方會盡可能為甲方提供有關此類權利的資訊,但沒有必須提供這種資訊的義務,在沒有得到甲方的指令前,乙方不會以甲方的名義採取行動,法律、法規及證券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盡力維護甲方的投資利益,並儘可能透過網上證券委託系統向甲方提供適宜的證券諮詢服務。乙方鄭重宣告,乙方及其工 作人員提供的所有諮詢服務,都只不過是包含了不同資訊量的建議,甲方應以自己的獨立判斷進行操作,乙方對由此而產生的投資風險和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九條 甲方承諾償付任何因其違約或違反乙方各項交易規定而使乙方遭受的損失,乙方對甲方的保證金和託管股份有留置權。

  第三十條 乙方對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十一條 當乙方網上交易系統資訊發生以下異常以致影響甲方的正常交易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已經開始,甲方無法進入委託交易系統;

  2.甲方發現資金帳戶中資金餘額有異常;

  3.當交易所已開市,甲方發現有價證券餘額有異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經任何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其使用者密碼、註冊口令和“ca證書”。當上述情況發生後,甲方應及時與乙方聯絡,以保證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夠儘快恢復。

  第三十二條 當甲方發現乙方網上交易系統出現異常,除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外,應改用電話委託系統進行交易和查詢。

  第三十三條 為了安全起見和保護甲方交易資料的需要,凡在乙方網站進行證券交易的客戶均要求使用微軟的internetexplorer4.0或更高版本的瀏覽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軟體或其它裝置進入銀河網站,所引起的任何損失,均與乙方無涉。

  第三十四條 e-mail是甲方和乙方之間資訊交流的通道之一,甲方將得到乙方提供的e-mail服務。透過e-mail提供的資訊僅供參考,如果甲方有異議請與乙方聯絡或到乙方當面查詢。

  第三十五條 甲方有責任審查和確認從乙方發出的信件、e-mail或是其他電子方式的所有與交易、資金往來有關的單據,包括交割單、對帳單、轉帳清單等,這些確認單據的資訊(除未被確認的)將有法律約束力。所需確認單據在送達後五日內,如果甲方不以書面形式表示異議,乙方將視為甲方已確認,對甲方有法律約束力。乙方有權修改異議有效期,但修改前乙方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條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透過協商解決。當雙方不能透過協商解決時,應提請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第三十七條 簽署本合同時,甲方對國家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定、對證券交易的風險、對自己買賣的或準備買賣的證券品種已充分了解。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內容如與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證券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有衝突,以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署後生效。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合同甲方銷戶為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證券的合同12

  甲方(開戶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有價證券買賣業務共同達成如下協議,雙方應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約束,亦受深、滬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辦法、規定、慣例的約束。

  第二條本協議包括甲方成為乙方網上證券委託使用者時需要了解的條款和條件的重要資訊,請仔細閱讀本協議並妥為儲存以備查。同時,作為乙方網上證券委託使用者,甲方必須閱讀並同意本網站對註冊使用者的各項宣告。

  第三條甲方同意指定乙方在法律許可範圍內行使合法代理人的權利,以實現本協議中的條款。

  第四條甲方決定在乙方開立網上證券委託帳戶前,須對下列定義有較為明確的認識:

  1.證券入口網站:________________或________________。

  2.買入:投資者須先將委託買入所需款項全額存入資金帳戶,然後買入滬、深兩地掛牌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一種委託方式。

  3.賣出:投資者將帳戶中實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進行賣出的一種委託方式。

  4.撤單:投資者在當日買入或賣出委託未成交之前撤消先前買入或賣出委託的一種委託方式。

  5.交易帳戶:投資者在登記公司開立的股東帳戶和在券商處開立的資金帳戶的總稱。

  6.資金餘額:投資者當日資金帳戶中的現金餘額。

  7.證券餘額:投資者當日股東帳戶中的有價證券餘額

  8.資產總額:帳戶內現金與有價證券市值的總額。

  9.委託:證券經紀商接受投資者委託買賣證券的交易行為。

  10.成交:投資者實現買賣委託的一種結果。

  11.對帳單:是由證券經紀商提供的反映投資者在一段時間內帳戶中資金和股票變動情況的一種單據。

  12.銀證轉帳:銀行和證券經紀商之間一種資金劃轉業務。投 資者辦理這項業務,可以透過電話自動劃轉銀行帳戶和證券帳戶之間的資金。

  13.掛失:投資者遺失了身份證、資金帳戶、股東帳戶、ca證 書或遺忘了交易密碼,須立即到證券經紀商處辦理凍結帳戶並重新辦理遺失證件的一種彌補行為。

  第五條甲方可以選擇在乙方櫃檯或乙方代理機構辦理開戶手續。

  第六條甲方向乙方及其代理機構提供的開戶資料必須是真實的,如有虛假成分,甲方須承擔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責任後果;當有關資料發生變化時,甲方承諾及時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如因資料發生變化,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甲方在乙方及其代理機構開立的帳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如轉借他人所引起的一切糾紛和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若甲方指定代理人來完成網上證券委託,其中產生糾紛與乙方無涉;甲方本人及其代理人須在乙方櫃檯簽定委託代理協議。

  第九條乙方對甲方的委託事項及客戶資料負有保密義務。若乙方未經甲方同意而洩密,致使甲方蒙受經濟損失,乙方對此應負賠償之責。乙方應證券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透過法律規定程式要求提供甲方的情況不在此限。

  第十條甲方必須牢記密碼,並對密碼有保密義務。乙方無權利、無義務對甲方的密碼進行修改或查詢。甲方應定期更換交易密碼,以免洩密,如不慎洩露或遺失了密碼,由此發生的任何損失,乙方均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甲方在乙方開戶後,乙方應為甲方管理其帳戶並接受下列委託事項:

  1.接受並即時執行甲方透過網上證券交易系統發出的有效買賣委託指令;

  2.代理保管甲方買入或存入的有價證券;

  3.代理甲方進行每次交易成交後的資金清算和交割,同時根據有關規定向甲方收取並代理甲方交付證券交易手續費、稅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甲方透過網上證券委託系統下達的委託買賣指令,以乙方電腦記錄資料為準。

  第十三條甲方委託買入證券時,交易帳戶內須有足額資金支付;在委託賣出證券時,交易帳戶內須有足額證券,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執行甲方的委託指令。

  第十四條如果甲方要辦理深圳證券轉託管手續,須到乙方櫃檯辦理,乙方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的申請。

  第十五條一旦甲方的有效買賣指令被乙方接受,且收到成交回報,本項交易即為完成。甲方應及時稽核清算交割單的內容,如有疑義,須及時向乙方提出。

  第十六條甲方提出的撤單請求僅僅在甲方的報單未被交易所執行的情況下才能被執行。

  第十七條甲方可以在網上證券委託系統中查詢當日的成交情況,但當日的查詢情況僅供參考,所有交易結果以下一交易日的查詢結果為準。

  第十八條甲方的資金帳戶卡、股東帳戶卡、交易密碼及不慎遺失,乙方將只接受甲方的當面掛失,不接受其他任何形式的掛失請求。在掛失之前的資金及有價證券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十九條甲方可以隨時撤消在乙方的證券交易帳戶,但須在乙方工作日內在櫃檯親自辦理銷戶手續;乙方也有單方終止與甲方的委託代

  理關係的權力,終止委託代理關係不會影響終止日前(含終止日)雙方的委託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有些證券可能給持有者有價值的權利,但持有者不採取行動,這種權利可能過期,這些權力包括但不僅限於:配股權、股票購買權、可轉換債券轉換權、債券兌付權等。甲方有責任瞭解所擁有的所有證券的權利;乙方會盡可能為甲方提供有關此類權利的資訊,但沒有必須提供這種資訊的義務,在沒有得到甲方的指令前,乙方不會以甲方的名義採取行動,法律、法規及證券主管部門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乙方應盡力維護甲方的投資利益,並儘可能透過網上證券交易系統向甲方提供適宜的證券諮詢服務。乙方鄭重宣告,乙方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的所有諮詢服務,都只不過是包含了不同資訊量的建議,甲方應以自己的獨立判斷進行操作,乙方對由此而產生的投資風險和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二條甲方承諾償付任何因其違約或違反乙方各項交易規定而使乙方遭受的損失,乙方對甲方的保證金和託管股份有留置權。

  第二十三條乙方對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乙方網上證券委託系統資訊發生以下異常以致影響甲方的正常交易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1.交易已經開始,甲方無法進入委託交易系統;

  2.甲方發現資金帳戶中資金餘額有異常;

  3.當交易所已開市,甲方發現有價證券餘額有異常;

  4.甲方知道有人在未經任何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其使用者密碼、註冊口令。

  當上述情況發生後,甲方應及時與乙方聯絡,以保證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夠儘快恢復。

  第二十五條當甲方發現乙方網上證券委託系統出現異常,除立即以有效方式通知乙方外,應改用電話委託系統進行交易和查詢。

  第二十六條為了安全起見和保護甲方交易資料的需要,凡在乙方網站進行證券交易的客戶均要求使用微軟的internetexplorer4.0或更高版本的瀏覽器。如果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其它軟體或其它裝置進入證券網站,所引起的任何損失,均與乙方無關。

  第二十七條甲方有責任審查和確認從乙方發出的信件、e-mail或是其他電子方式的所有與交易、資金往來有關的單據,包括交割單、對帳單、轉帳清單等,這些確認單據的資訊(除未被確認的)將對你有法律約束力。所需確認單據在送達後五日內,如果甲方不以書面形式表示異議,乙方將視為甲方已確認,對甲方有法律約束力。乙方有權修改異議有效期,但修改前乙方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八條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應首先透過協商解決。當雙方不能透過協商解決時,應提請乙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第二十九條簽署本協議時,甲方對國家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定、對證券交易的風險、對自己買賣的或準備買賣的證券品種已充分了解。

  第三十條本協議內容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有衝突,以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署後生效。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至本協議甲方銷戶為止。

  甲方(或法定代理人):________ 乙方:______證券________營業部

  身份證號碼(或營業執照):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授權代表人):______ 法人代表(授權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證券的合同13

  甲方(持卡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程式碼: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郵編: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滬、深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開通_________業務,委託乙方代理證券交易,並透過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種接入方式進行證券委託交易等事項,達成本協議,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 甲方熟悉並自願遵守成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證券交易規定》和《_________儲蓄卡章程》、《儲蓄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

  第二條 甲方保證在申請開通_________時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並對其所提供資料形成的結果負責。提供的資料包括本人建行儲蓄卡、居民身份證及影印件、上海股東程式碼卡/深圳證券帳戶及影印件。

  第三條 甲方同意按照不高於國家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標準繳納有關交易費用。

  第四條 甲方若需選擇乙方作為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機構時,本協議上所填上海股東程式碼即為甲方指定交易的帳戶,雙方同意並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擬訂並公佈的《指定交易協議書》內容。

  第五條 甲方使用網際網路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承擔因違反上述規定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後果。

  第六條 乙方鄭重提請甲方務必注意股東程式碼、資金帳號、網上委託證書、證書密碼及交易密碼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設定的密碼以及此類資料資訊進行的交易,均視為甲方本人所為的有效交易。依據密碼等電子資訊辦理的各種委託交易所產生的電子資訊記錄均為該項交易的有效憑證。其所產生的全部經濟和法律後果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甲方透過乙方提供的各種接入平臺進行證券交易委託時,應遵守乙方相關的使用規定。甲方的委託記錄以乙方的電腦記錄為準,甲方對其委託交易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 甲方在開通__________________後,乙方將為甲方從事下列委託事項

  1.接受並執行甲方透過__________________等多種接入方式所發出的委託指令;

  2.代理甲方進行與每次有效委託買賣交易有關的成交後的有價證券的交割結算事宜;

  3.代理領取甲方應有的分紅派息;

  4.協助辦理甲方證券帳戶中有效證券的託管和轉託管事宜;

  5.以適當方式為甲方提供交易查詢、對帳及其他與證券交易有關的市場服務。

  第九條 甲方的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銀行同名儲蓄卡帳戶。_________銀行按照甲方的申請和授權以及乙方提供的資料,代理甲方辦理交易結算資金的自動劃轉。

  第十條 _________根據乙方提供的資料,將分紅派息款轉入甲方交易結算資金帳戶對應的儲蓄卡帳戶。

  第十一條 乙方承諾:保守甲方開戶資料和委託事項的秘密。但因司法機關和證券監管機關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有權調查機關要求提供甲方的開戶資料、委託交易紀錄等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甲方若已經在其他證券公司辦理指定交易,甲方必須在向原指定證券公司辦理撤銷指定交易後,方可向乙方重新申請辦理指定交易。乙方和________銀行對甲方因在原指定處辦理有關手續不妥而影響在乙方處的正常交易所可能遭致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三條 乙方預設甲方參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擔因申報成功或認購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 甲方承諾其用於接駁_________的電腦系統是安全可靠的,對於因甲方電腦系統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五條 甲方若遺失儲蓄卡及對應活期儲蓄存摺,應按照_________銀行的規定辦理掛失手續;若股東程式碼卡遺失,還需向證券登記公司等相關機構辦理掛失。在掛失手續生效前產生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六條 乙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和期限儲存甲方的委託記錄和交易資料。

  第十七條 因地震、颱風、火災、水災、戰爭、罷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的甲方損失,乙方和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乙方按甲方的委託指令向交易所申報,但委託在有效期內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銀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九條 因政策重大變化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因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統故障、裝置故障、通訊故障、停電及出現其他突發事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一條 乙方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的所有諮詢服務,僅作為投資參考,甲方應以自己的獨立判斷進行投資。甲方透過乙方進行的任何證券投資所產生的風險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擔,乙方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二條 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責任或由於系統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買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對甲方託管在乙方證券的留置權。甲方在經催告後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銀行通知履行義務或予以賠償的,乙方和_________銀行有權處置與甲方債務相當的證券和資金。當甲方的全部證券和資金不足以抵償其債務時,乙方和_________銀行對甲方保留追索權。

  第二十三條 乙方對本協議條款有修改和解釋權。若需補充或修改協議條款,則須將新內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異議應在公告後30天內到原開戶點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視為甲方接受新內容,並將公告的內容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條 《_________證券交易規定》的修改一經公佈即為有效,無須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條 協議雙方如有爭議,應儘可能透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雙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籤並蓋章後生效,在甲方辦理_________銷戶手續後終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籤):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1.證券市場存有風險,甲方既可能透過證券投資而獲取收益,亦可能因證券投資而遭受損失。

  2.網上委託是甲方透過網際網路完成證券交易委託的過程,它包括委託、撤單、成交回報查詢等。作為一種新的通訊方式完成證券交易委託,同傳統的交易方式相比,網上委託還存在著一些特殊的風險,甲方應認真、全面地瞭解這些明示的或潛在的風險,並自行承擔因此可能造成的損失,且無需乙方另行通知或公告;這些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甲方的交易指令透過網際網路傳輸,可能由於其他非證券交易使用人數過多而導致網路繁忙、傳輸速度減慢,因此交易指令有可能會出現中斷、停頓、延遲、資料錯誤等情況;

  (2)甲方完成網上委託必須具備成都證券發放的證書、證書密碼和交易密碼。但由於甲方的各種原因,如證書和密碼同時遺失等,可能導致甲方的合法身份被仿冒並因此造成損失;

  (3)證券行情和證券資訊透過網際網路傳輸,由於網際網路上駭客惡意攻擊的存在以及其他原因,導致網際網路伺服器可能出現某些故障,同時由於網際網路上其他不可預測的因素,行情資訊和證券資訊有可能出現錯誤、誤導或延遲;

  (4)其他可能造成甲方損失的風險因素。

  3.為了加強對風險的防範,我們提醒投資者採取以下措施: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證書密碼和交易密碼並定期更換;採用快捷、安全的上網方式並在網路環境穩定時進行網上證券委託;因通訊線路原因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現問題時,使用其他替代委託方式;對比其他相關資訊並及時查證成交情況;在網上證券委託操作結束後,及時關閉交易程式;定期使用防毒軟體對計算機進行掃描。

  4.本協議中所含_________和_________銀行的免責條款,凡因該類明示的或其他形式的免責條款約定的免責事由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成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_________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

  5.甲方應在充分了解證券市場風險及_________和_________銀行免責條款含義後簽訂本協議。

  證券交易委託合同模板(2)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有價證券網上委託業務簽署如下協議。

  一、甲方在簽署此協議書時,須認真閱讀下列證券交易可能存在的投資風險

  1.因《風險揭示書》中所提原因,使投資者面臨可能得不到投資決策時所預期的收益,甚至虧損的風險。

  2.因投資者對交易操作不熟練或對證券交易有關規則不甚瞭解、甚至誤解而導致的風險。

  3.因投資者個人操作密碼洩密、有效證件遺失,被他人非法使用並導致經濟損失的風險。

  4.投資者須承擔因不可抗力或非因乙方所致停電、通訊線路故障、電腦故障、衛星傳輸中斷等意外事件導致投資者委託交易指令無法執行,以致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

  二、甲方委託乙方進行網上證券交易,雙方就委託、代理事項達成以下條款

  1.甲方的所有證券交易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證券管理部門及乙方有關規定。網上委託的證券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的證券。

  2.甲方在乙方申請開立網上委託時,須當面提出申請,並提供其本人身份證、證券帳戶、安全數證書及資金帳戶,不得委託他人代理辦理。甲方願對其向乙方所提供證件的合法性、真實性、同一性,承擔全部法律、經濟責任。

  3.甲方在辦理網上委託的同時,乙方為其開通電話委託,做為替代的交易方式。

  4.甲方開戶時自行設定和掌握操作密碼,並負有保密責任,承擔使用密碼進行交易所產生的一切後果。凡使用密碼進行的一切交易均視為甲方親自辦理的有效委託,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5.乙方透過internet向甲方提供證券市場行情資訊,提供與交易有關的資訊資料,並註明資訊來源的釋出時間,甲方透過電話等其他方式對行情信其他資訊進行查證、核實。

  6.甲方證券交易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的委託須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和證券漲跌幅限額內進行,否則視為無效委託。參加集合競價未能成交的委託將自動轉入當日的連續競價。

  7.成交確認以交易所收市後的最終回報資料為準,在此之前的成交即時回報僅作參考之用。乙方每週定期向甲方提供書面的對帳單。甲方如有異議,可電話或當面到乙方查證。

  8.甲方買入委託須有足額交易結算資金;賣出委託須有足額證券,否則,乙方不予受理。

  9.甲方憑其身份證及證券帳戶和資金帳戶卡 到乙方資金櫃臺辦理甲方資金帳戶的存取,同取款有效證件遺失造成甲方帳戶資金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0.乙方不提供網上或電話形式的資金轉帳服務,也不得提供網上證券轉託管服務。

  11.甲方在進行網上委託時。單筆委託金額不得超過_________元,單日委託金額不得超過_________元。

  12.除經甲方同意;或應司法機關要求,乙方不得透露甲方的委託事項及開戶資料。

  13.對在證券交易中因不可抗力或非因乙方所致通訊、供電等因素造成的甲方損失,由甲方自負。

  14.在委託代理期間,如遇有關證券法規、管理辦法及交易所交易規則等發生變化,甲乙雙方應當遵守更改後的有關規定。

  三、乙方對本協議各條款及各項委託系統使用說明擁有解釋權,如有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本協議由乙方授權營業部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署後即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籤):_______代表人(籤):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證券的合同14

  一、證券市場是高風險市場,投資者既可能透過證券投資而獲取收益,亦可能因證券投資而遭受損失;

  二、本協議含有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營業部免責條款,凡因免責條款約定的事由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營業部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建議投資者在充分了解證券市場風險及本協議免責條款含義後再謹慎考慮,決定是否投資證券市場並與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營業部簽定本協議。

  免責條款

  一、您無條件同意以下免責條款,同時本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投資者申請證券交易委託代理業務,因提供的資料不實造成的損失;

  三、投資者因證券帳戶丟失、密碼洩密、操作不當所造成的損失;

  四、本公司電腦網路系統發生故障,公司負責及時修復,但因網路系統發生故障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

  五、因地震、火災、颱風、洪水、戰爭、政府行為及其他各種不可抗力、不可預測因素引起停電、網路系統故障、電信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投資者的經濟損失;

  六、行情資料來自專業的證券機構,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證資料的準確性、即時性和穩定性;本公司提供的資訊僅供參考,投資者據此進行的投資活動所招致的損失;

  七、超出本公司控制範圍的事件所造成投資者的損失;

  八、投資者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而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

  甲方(委託人):___________(或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

  乙方: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

  甲、乙雙方依《證券法》有關規定,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有價證券買賣及相關業務達成以下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開戶

  1.甲方在委託乙方進行證券買賣活動前,必須填寫詳細的開戶資料,同時還必須出示身份證、證券帳戶卡原件和影印件。甲方可選擇預留一至兩個銀行提款帳號,以備日後提款時專戶出款。

  甲方開戶時須預留交易和保證金存取兩個密碼為將來交易、提款等活動之用;如甲方為機構,則還須另行預留印鑑(工商營業執照、印鑑)。

  2.在乙方開戶的投資者必須辦理滬市全面指定交易手續。辦理指定交易手續時,投資者必須提供本人身份證、上海股東卡,並簽定“上海指定交易協議書”一式兩份。

  第二條代理

  甲方如授權他人代理證券開戶、買賣、交割、轉託管、提款等行為,則必須開具《授權委託書》,寫明代理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代理事項、許可權,並由雙方簽名蓋章。同時必須帶齊代理人與授權人的身份證及授權人的證券帳戶卡。

  第三條買賣委託

  甲方在乙方開戶後,自動享有櫃檯委託、電話自動委託、小鍵盤自助委託、pda、手機簡訊息、wap方式等委託方式。隨著乙方新業務品種的開展,乙方提供的新委託方式視同甲方當然採用,如甲方需排除乙方提供的委託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應進行特別宣告。

  甲方進行當面櫃檯委託時,必須提供有權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下同)身份證、證券帳戶卡。乙方在稽核後,方才執行其委託指令。甲方使用其他委託方式進行交易時,甲方輸入或使用的資訊必須與預留的資訊相符,否則,乙方工作人員或電腦程式將拒絕執行其委託指令。甲方的所有委託均於當個交易日有效。

  確認甲方的委託方式有效、合法後,乙方應及時執行甲方的委託指令。如甲方需變更指令,則只在乙方確認指令尚未執行時方可為甲方辦理變更手續。

  如果甲方未依約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委託,則委託無效。

  第四條清算交割

  1. 甲方在委託後可向乙方查詢是否成交,如有疑問,須在五個交易工作日之內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查詢。原始委託交易記錄或憑證和對帳單為最終核查的依據。如甲方未按上述規定確認,按已確認處理。

  2.甲方在營業時間可隨時要求乙方提供對帳單(交割單),但不以此作為確認成交的前提條件。

  交易費用

  乙方對甲方委託的一切買賣,根據證券交易有關業務規定收取手續費及代扣印花稅等,乙方不另收其他費用。

  第五條分紅、派息、配股、保證金計息

  1.乙方將甲方應得的分紅派息等自動劃入甲方的“保證金戶”和“證券帳戶”內,除簽定代理配股協議外,甲方必須自行在有效期限內辦理配股繳款手續。

  2.甲方保證金餘額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活期儲蓄利率計算。乙方為甲方代扣代繳利息稅。

  第六條保證金提取

  甲方可以選擇乙方提供的以下方式提款:

  [1]憑身份證和股東卡在乙方櫃檯輸入保證金密碼取款:提款時須提供有權人的身份證、證券帳戶卡、保證金帳戶卡原件,同時輸入相符密碼。取款時現金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

  [2]選擇銀行專戶出款:提供有權人的身份證、證券帳戶卡,填寫保證金轉入銀行專戶(如存摺)的轉帳單,同時輸入相符保證金密碼。若甲方為

  機構還需提供預留印鑑,據此乙方將甲方的保證金轉入銀行專戶後,甲方在銀行辦理取款。

  [3]透過電話自動轉帳系統或電話銀行系統進行自動轉帳操作:使用本方式提款須另行簽署有關申請檔案。當日轉出現金超過______萬元的,須提前一個交易日預約。

  …………

  第七條銀行名稱帳號名稱存摺帳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掛失、解掛、凍結、解凍

  1.甲方的有關證件、資料、密碼遺失或被竊,有權人應及時向乙方申請辦理掛失,因未及時辦理掛失手續而致責任或損失由甲方自己承擔。甲方可適時申請解掛,解掛時須提供有權人的身份證、證券帳戶卡原件。

  2.乙方可根據有權人申請、甲乙雙方有關協議、或法律許可的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的要求對甲方帳戶實行凍結、解凍等操作。

  第九條甲方宣告與保證

  1.甲方保證遵守有關部門關於證券買賣及相關業務的規定。

  2.甲方確認本協議文字,並接受本協議所規定的全部條款;同意其後所進行一切委託及有關業務活動均受本協議之約束;對本協議內容完全明白和認可,並在明白和認可後簽定本協議。

  3.甲方承諾償付任何因其違約使乙方遭受的損失,乙方對甲方帳戶中的證券、價款享有扣留權。

  甲方保證其所提供的一切資料皆為完整、真實、準確及有效的,並同意乙方在開展業務時有權使用此等資料,直至收到甲方書面通知有關任何變更為止。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甲方保證立刻通知乙方,否則後果自負。

  甲方明白證券買賣具有風險,即除可獲利外,亦可能蒙受損失。甲方確認其所下達的所有證券買賣指令根據自身判斷作出,同意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均由甲方自身承擔。

  甲方同意因人力不可抗拒或不可預測因素引致的甲方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乙方特別宣告

  1.當甲方臨櫃委託乙方辦理證券買賣及相關業務,如:辦理轉託管、提取保證金等,乙方皆遵守由其工作人員查驗有關證件後再由電腦核實密碼的兩個順序不可顛倒的程式。甲方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如果乙方執行了甲方的委託指令,讓甲方提取了保證金,即表明乙方已按程式查驗了相關證件並且表明甲方已輸對了密碼。甲方認可乙方查驗“人證”是否相符,“證證”是否相符,對於甲方證件被偽造或冒用及甲方密碼洩露而引致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甲方透過自助委託系統或自動轉帳系統進行證券買賣及相關業務的,包括電話自動委託、小鍵盤自助委託、遠端可視電話委託、internet網上交易、電話銀行系統自助轉帳等,任何人憑甲方自行設定的密碼進行的一切交易、提款,均視為甲方親自辦理的有效委託,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3.除非經甲方同意、法律許可司法及證券主管機關的要求,乙方不得擅自洩露甲方的委託事項及開戶資料。

  4.若因電腦通訊系統發生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乙方不可預測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乙方不承擔責任,但乙方保證儘快採取其他方法使交易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其他補充條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附則

  1.本協議經甲方和乙方簽字後生效。

  2.若乙方欲補充或修改非原則性的條款,則將新的內容於營業場所以公告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甲方,甲方應在公告或收到通知後50日內及時到乙方櫃檯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視為甲方同意接受新的內容,並將其作為協議的一部分。

  3.甲方申請銷戶,或乙方通知或公告通知甲方銷戶時,協議終止。

  4.本協議受國家和主管機關頒佈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之約束。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有關證券交易業務規則和金融慣例辦理。

  5.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得以不知有關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而推諉根據這些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6.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郵編及通訊地址: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證券帳戶卡:深圳____________

  上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蓋章)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

證券的合同15

  甲方: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 先生(或女士,下同)

  上海永達證券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與{客戶名}(以下簡稱"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則基礎上,雙方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甲乙雙方在符合雙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股票推薦業務合作等問題,自願結成戰略合作伙伴關係,乙方向甲方交納_____元資金,甲方協助乙方在_____個交易日內總獲利達到____%利潤。

  二、甲方為乙方提供薦股機密,乙方應嚴格做到保密甲方提供的所有薦股資料,不得因己方原因洩露甲方薦股資料而使甲方商業利益、信譽受到損害。

  三、乙方在接受甲方提供的薦股機會時,應嚴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具體介入、丟擲股票時間價格實施,確實因乙方原因造成損失後果自負!甲方不做任何賠償。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的介入、丟擲股票時間價格必須提前三十分鐘以上通知乙方。

  五、違約責任:

  1、合作雙方在業務實施過程中,如因己方原因造成合作方利益受到損失的,受損方除可立即單方面解除合作關係外,還可提出_____萬元的經濟賠償要求。

  2、如因甲方沒有協助乙方達到利潤要求造成乙方損失應退還所有會員費用,同時賠償乙方損失(賠償事宜如下: 100萬以下(含100萬資金量)做全額賠償, 100 萬元以上資金賠償90%. 按交易明細清單上的數額為準) 。

  六、爭議處理:如發生爭議,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受損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處理。

  七、本協議到期後,雙方認可不再延長,可自然終止。

  八、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雙方認為需要補充、變更的,可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九、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公司

  乙方:

  簽字:(蓋章)

  簽字:

  簽署日期: ___年 ___月___ 日

  簽署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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