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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農業公司章程

生態農業公司章程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章程,章程明確了組織內部成員的權利和義務,並對成員的權利起到保障作用。那麼什麼樣的章程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生態農業公司章程,歡迎閱讀與收藏。

生態農業公司章程1

  公司經營範圍:生物製品的研究、開發及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對養殖業的投資,農

  業技術開發、轉讓,農副產品加工技術開發、研究、轉讓,林業機械種植、機耕、挖穴,花

  卉、不再分包裝種子、肥料、農業機械、農具、農副產品(除糧油)的銷售。(上述經營範

  圍涉及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專案的,

  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三條 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伍佰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未按照出資表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

  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

  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

  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對外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2月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鼓動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

  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以外的責任管理人

  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執行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九條 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透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透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並應於5天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七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一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透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高階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 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五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二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生態農業公司章程2

  為加強公司的規範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綱。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製度,為不同崗位的員工提供不同的薪資。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五、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六、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七、本規則是勞動合同之一部分,聘用員工違反本規章制度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員工守則。

生態農業公司章程3

  1、所有員工應準時上班,按時下班,不遲到、不早退。

  2、上班必須堅守崗位,不得擅自串崗、離崗、無故脫崗、睡覺。員工確實有事不能正常上班或需離崗者,應向上級領導請示批准後方可休假或離崗,事後應及時銷假。

  3、對所負擔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4、員工不得在工作場所嬉戲打鬧、大聲喧譁,工作時間禁止賭博、下棋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5、嚴禁在禁止區域內吸菸和使用明火。

  6、嚴禁酒後上崗、在崗飲酒,中午不可飲酒。

  7、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但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8、同事間要和睦相處,團結合作,不得吵鬧、鬥毆、搬弄是非,擾亂秩序。

  9、保護公司財物,不浪費,嚴禁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將公司財物或資源居為己有。

  10、材料採購採用預報申請制度,由採購部門負責人填寫材料採購清單,要如實填寫採購物品的名稱、數量、用途、金額等,報總經理籤批,籤批後採購。

  11、材料採購時採購人員應瞭解產品質量、效能、規格、廠商信譽、價格等情況,擇優擇廉選購。

  12、報銷採取實報實銷制度。公司員工所有報銷必須取得合法的發票,將發票貼上在《費用報銷審批單》後面;《費用報銷審批單》上應詳細填寫日期、用途、金額、單據及頁數,並在“報銷人”處簽名或蓋章,由分管領導稽核簽字;所有支出憑證在完成上述程式後,報送總經理審批;以上手續必須在10日內辦理完畢。

  13、員工因工作需要在財務借支的必須事先填寫借支單,並註明借支原因和借支金額,報分管領導、總經理簽字後,到財務部門辦理借款手續,借款人應在借款之日起一個月內到財務部門報銷衝賬或退款手續,逾期不辦理報銷或退款手續的,財務部門將從本人工資性收入中如數扣回。

  14、所有入庫物品,倉庫保管員必須建立完整的財產賬冊。物品的名稱、數量、單價等列示清楚,並定期檢查物品的領用、庫存的數量,及時上報請購。

  15、領用物品時應由申領人填報“物品領用單”,經分管領導簽名後到保管員處領取。

  16、下班時要整理好工作用具,擺放整齊。最後離開公司的員工,應關閉用電裝置的電源及門窗,檢查用水用電情況,注意節約:節約用水、用電及工作生產資源等。無遺留問題後,方可離去。

  17、員工辭職的,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報請分管領導和總經理核准後才可離職,並辦妥工作移交手續,否則自己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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