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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14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變更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變更勞動合同 篇1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合同作以下變更:

  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確認於 年 月 日收到本協議文字。

  簽名: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 篇2

  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

  1、根據本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這就是說:首先,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當然也可以協商變更;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只要是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達成的,都可以經協商一致予以變更。其次,對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應當採取自願協商的方式,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再次,勞動合同的變更只是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者刪減,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對勞動合同所要變更的部分內容,當事人雙方透過協商後,必須達成一致的意見。如果在協商過程中,有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所要變更的內容,則就該部分內容的合同變更就不能成立,原有的合同就依然具有法律效力。最後,在變更過程中必須遵循與訂立勞動合同時同樣的原則,即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2、根據本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以確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事由。所謂“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主要是指:(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必須以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前提。如果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修改或者廢止,合同如果不變更,就可能出現與法律、法規不相符甚至是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導致合同因違法而無效。因此,根據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是必要而且是必須的。(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等。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兩種情形:(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注意:對於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概要: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1) 概要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沒有嚴格限制。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定了符合法律規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2)適用情形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1)概要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於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後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2)適用型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後順序關係)

  3、經濟性裁員(1)概要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2)適用情形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3)裁員時應優先留用的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4)裁員後重新招錄的限制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20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變更勞動合同 篇3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或單方依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對原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修改、補充。他發生於勞動合同生效後尚未完全履行期間,是對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完善和發展,是確保勞動合同有效和勞動過程順利實現的重要法律手段。《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相關案例】

  孫某於20xx年年初入職某酒店,任大堂主管,月薪8000元。20xx年8月孫某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9萬餘萬。該酒店辯稱酒店行業不簽訂勞動合同是普遍現象,而且孫某在外面已經掛靠社保,入職時也曾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社保、仲裁委員會支援了孫某的仲裁申請後,該酒店不服訴至法院。

  【案例評析】

  該酒店不與孫某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違法?

  從用工之日起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的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脫。即使勞動者本人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也應當及時終止勞動關係,防止違法用工。本案中,酒店行業普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不能成為該酒店不予孫某簽訂勞動合同的正當理由。同時,孫某社保在外面掛靠也不能影響其勞動合同的簽訂。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法院判令該酒店支付孫某11個月的工資。

  【風險提示】

  1、不籤勞動合同的風險

  (1)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無法約定使試用期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對新招員工就難以約定試用期,直接招用,不僅需要增加試用期期間的支出,而且容易帶來用人風險。

  (3)難以穩定員工

  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可以說走就走,無需提前1個月大離職報告,法律不追究其責任。技術人員也同樣。如果用人單位與技術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可以說走就走,而且無需承擔培訓費用。

  (4)難以保護商業秘密

  每個用人單位或多或少有商業秘密,不籤勞動合同,無法透過勞動合同增加條款,很難保護同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5)難以進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主要針對高技能人才,不簽訂勞動合同,無法透過勞動合同作出競業限制,採用其他辦法很難收效。

  (6)被迫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被迫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利益將造成較大影響。

  (7)在勞動爭議中處於被動

  不籤勞動合同,責任主要在是用人單位。即使當初未簽訂勞動合同存在諸多合理因素,但也無法證明其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性。一旦產生勞資糾紛,企業拿不出重要依據--勞動合同,必然要承擔法定的賠償責任。

  2、用人單位拒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3、勞動合同無效的風險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法律之所以不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起算時間是從履行的時候起,主要是因為無效勞動合同的訂立從一開始就是錯誤的,而對建立在錯誤基礎上的勞動合同是不應予以承認的。

  4、勞動合同變更的風險

  用人單位違法調整勞動者崗位和薪資等勞動合同內容的,除應當賠償造成的損失之外,如果造成勞動者辭職的,視為推定解僱,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變更勞動合同 篇4

  甲方(現勞動合同主體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勞動者): (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原勞動合同主體單位) (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對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的勞動合同作以下變更:

  一、原勞動合同主體 變更為新的主體為:

  二、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按原約定繼續履行;

  三、本協議書經甲、乙、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丙方:(簽名或蓋章)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變更勞動合同 篇5

  甲 方:______

  乙 方:______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對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如下變更:

  勞動合同變更的內容:

  甲方(蓋 章) 乙方(籤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 篇6

  用人單位(甲方):

  地 址 :

  員工姓名(乙方):

  員工身份證號碼 :

  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同意變更甲、乙雙方於__年__月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部分內容,本協議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法律效力。具體變更內容如下:

  1、第 條 項變更為:

  2、第 條 項變更為:

  本變更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人代表(委託代理人)簽名: 身份證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 篇7

  勞動者到單位參加工作,雙方會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工資待遇、工作內容地點、違約責任等條款進行約定。那麼在日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單位對勞動者降薪的,是變更了勞動合同嗎?

  判斷降薪是否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可以從以下兩個要素來判斷:

  第一,單位在招聘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已經在與勞動者事先說明了日後會有調薪的可能的。

  第二,用人單位有完善並依法生效的薪酬制度體系作支援。

  如果用人單位能同時具備以上條件,便可按照自己的制度規定調整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涉及變更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具備上述條件調整勞動者勞動報酬,則應當依法履行變更勞動合同程式。

  因為在《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中,已將勞動報酬列入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調薪,就必須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進行依法變更,否則就屬於違法變更,要支付經濟補償。

  可見,依法“降薪”的關鍵在於能否準確判定勞動合同的變更行為:

  1.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變更程式執行;

  2.不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照相應的規章制度和事先約定執行。

  單位如果隨意“降薪”,用人單位同樣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公司無法出具經濟困難的證明,未按法定程式降低勞動者工資收入,就會被判定違反法律規定,承擔勞動法律責任,最終仍要支付經濟補償。

  變更勞動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達成如下變更協議:

  一、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二、本協議生效後,原勞動合同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三、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變更勞動合同 篇9

  甲方(企業):_____

  乙方(員工):_______________部門: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變更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勞動合同變更內容:

  二、本協議簽訂後,原勞動合同書仍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照本協議執行。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簽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變更勞動合同 篇10

  甲方:深圳明嘉服裝有限公司

  乙方:

  為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甲乙雙方就原《深圳市勞動合同》未明確事項作如下補充說明,甲方申明此《深圳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書》是本著公平合理、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籤訂的,並非公司強制性行為。

  第一條:原《深圳市勞動合同》第四條勞動報酬第二項所述工資是根據員工工作性質決定的。若員工為甲方管理人員,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確保不低於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初始工資額為1000元/月,考核工資及績效工資根據現實表現核定,試用期員工工資按標準工準的80%計算;若員工為甲方的普通工人,則其每月工資為其實際計件數量的累計值,即計件工資。

  第二條:公司按年度支付員工工齡補償金,是對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員工的一種獎勵,該補償金的數額在工資表中按月分攤顯示,集中發放。集中發放的日期定為該員工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後的第六個月第一週發放。工齡補償金的標準為:30元/月。

  第三條:原《深圳市勞動合同》第四條勞動報酬第五項所述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它約定,內容為:若甲方因銀行轉帳、資金週轉等問題造成工資需延遲發放時,應提前通知乙方,延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天。

  第四條:乙方與甲方簽訂勞動合同,即表示乙方完全瞭解和認同深圳明嘉服裝有限公司規章制度中所列明的一切規定,合同期內,若因乙方無視甲方規定給公司或第三者造成損害時,甲方將按法律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將按法律程式追究乙方的經濟和刑事責任。

  第五條:乙方在甲方入職後,需無條件按甲方的規定接受月度業績考核,合同期內若乙方連續兩個月的業績表現達不到甲方的要求,則甲方有理由認為乙方已無法勝任

  其工作崗位或有消極怠工行為,甲方有權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解除與乙方的勞動關係,並且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六條:乙方在甲方入職時,所提供和填寫的資料(包括:身份證件、學歷檔案、體檢證明等)均需真實有效,若因乙方提供虛假資料給甲方造成損失時,其後果均須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合同期內,若乙方非正當理由且不能按正常手續提前一個月辭職,則甲方將扣除乙方一個月的工資(不低於本人月平均工資)作為對甲方的損失補償;若乙方確因服役、重大疾病、親人病危等不能按正常手續提前一個月辭職(即:急辭工,需提供相關證明檔案),則甲方將扣除乙方月平均工資的30%作為對甲方的損失補償;

  第八條:為建立和諧勞動關係,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產生糾紛時,乙方應首先向甲方單位的行政人事部反映情況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受損害,經協調無效時,乙方可向所屬地區的勞動監察部門請求支援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本附件為《深圳市勞動合同》的補充說明檔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與原《深圳市勞動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以上所指規定及規章制度等係指甲方制定的《廠規》、《員工守則》及相關行政制度等,乙方需在仔細閱讀後,且在完全理解和認同的前提下簽字確認。

  甲方:(蓋章)深圳明嘉服裝有限公司 乙方:(簽名或指膜)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勞動合同 篇11

  法定單方變更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如何規避變更勞動合同的風險

  除了法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之外,只能依照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包括約定變更及即時協商變更兩種情形。

  (一)約定變更

  所謂約定變更,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事由,當約定的變更事由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如約變更勞動合同。此種做法只適用於變更事由可以預見的情形,例如,用人單位預計在不久後將搬入A地辦公,此時在招聘員工時,即可在勞動合同中對合同期內工作地點的變更作出明確約定,當然,約定變更後的`工作地點必須是確定的,不能籠統地約定不論工作地點如何變化,用人單位均可變更勞動合同。

  (二)即時協商變更

  用人單位作為經營者,其面臨的市場環境瞬息萬變,其可能會順應市場要求即時變更勞動合同,此時一定要與勞動者充分溝通,取得勞動者的理解和認可,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協商的過程要做到書面化,包括向勞動者送達變更意見書,意見書的內容主要包括:變更理由、答覆期限、要求勞動者予以書面答覆及逾期未答覆的後果等。即時協商變更可能出現的結果主要有:

  1、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變更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這是最理想的結果;

  2、勞動者未予明確答覆,但服從了用人單位的安排,可以認定為勞動者以其行為表明已經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法律依據為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實行)》第66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經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3、勞動者逾期未予答覆,且未服從用人單位安排,此時不能視為勞動者默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後,應在15日內做出答覆。逾期不答覆,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有了這條約定,在勞動者逾期未予答覆時,即可視為勞動者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4、勞動者明確答覆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此時,用人單位要在與勞動者充分溝通的基礎上,權衡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成本後作出相應的決策。

  勞動合同變更中的風險規避的好,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是有利的。不管是怎麼樣的變更方式,最後都是為了能夠減少損失。

  變更勞動合同 篇12

  問:

  李某應聘到某銷售公司工作,並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擔任銷售主管,月工資為6000元。因市場形勢不好,公司與李某協商將其工資調整為5000元,李某未提出異議。隨後該公司產品在市場中佔有份額進一步減少,公司決定進行組織結構調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銷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隨後一個星期沒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李某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單位對之不予理睬,請問李某如何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答:

  首先,李某與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雙方關於工資待遇的約定合法。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公司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情況對李某的工資進行調整,李某當時沒有提出異議,此後雙方按照調整後的工資標準履行。故可以視為雙方就工資待遇的變更達成了一致意見。

  其次,公司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與李某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有權就工作崗位及工資待遇調整問題,與李某進行協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資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說明雙方就變更工資待遇的內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據此,公司可以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因公司堅持變更李某的工作崗位和工資待遇,導致李某不能提供正常勞動。鑑於李某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可以視為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李某要求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應予支援。

  最後,公司以李某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不成立。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無效,不能把李某不來新崗位上班,視為曠工行為。李某沒來公司上班,是公司內部組織結構調整後,其原工作崗位已不存在,又不接受公司為其安排新崗位的工資待遇而造成的。在雙方對此問題沒有取得一致性意見之前,如果李某在新崗位工作,就會造成李某接受公司安排的事實,出現對李某不利的法律後果。可見,李某不來公司上班的原因,公司是知道的。李某的行為不構成曠工。公司作出李某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錯誤的,應予撤銷。

  其於以上理由,李某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維護自身的權利。

  變更勞動合同 篇13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雙方或單方依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

  變更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問題: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後,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係,是透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透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3、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也並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變更勞動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後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並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本條的這一規定,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5、勞動合同的的變更也要及時進行。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無論是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等。如果應該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沒有及時變更,由於原訂條款繼續有效,往往使勞動合同不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後,應在對方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作出答覆,不得對對方的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為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變更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的法律解答。總之,因為我們勞動者通常都處於弱勢地位,所以對變更勞動合同有拿不準的問題時,請你最好諮詢專業律師。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困惑,歡迎你聯絡我們,我們將盡快為你提供相應地法律服務。

  變更勞動合同 篇14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

  我們雙方於20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______________等原因,現根據《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似對原勞動合同的第______條第______款第____項的內容作如下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不變。

  是否同意變更,請於七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

  20xx年xx月xx日

  籤 收 回 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______)於20xx年xx月xx日發出的《變更勞

  動合同通知》。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

  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

  因為_______________ 原因,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變更內容主要有: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

  請十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單位(職工)蓋章或籤: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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