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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車輛管理制度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彙編15篇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運輸車輛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1

  一、特殊車輛運輸管理規定

  1、各單位運送大件時,必須由分管礦長牽頭制定《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審批,並在礦排程會上提出申請、審批後方可實施。

  2、《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必須由技術科組織相關人員對大件車輛尺寸及所載重量、裝載車輛的選型、車輛裝載重心及沿途軌道、道岔、環境、絞車等進行校核。並指定專人負責現場指導裝車、沿途運輸和卸車,確保特殊車輛在運送過程中技術措施在落實上得到保障。

  3、運送大件期間所在單位必須派副職以上幹部進行現場跟班,負責沿途《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駐礦安監處派員負責監督沿途運送大件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特殊車輛在運送過程中安全措施在落實上得到保障。

  4、《特殊車輛運送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貫徹到每一名參與作業人員,並有貫徹記錄和簽字備案。

  5、運送大件前必須對沿途所經路線(包括副井、平巷、斜巷)運輸裝置和所用的安全設施進行安全確認,合格後方可實施。

  6、首次運送的大件,應使用模型在運輸線路上預先試送,確保線路暢通。

  7、運送大件所用的車輛必須由施工安全負責人詳細檢查,確認車輛各部完好,連線、緩衝和閉鎖裝置可靠後方可進行裝車。裝車後,必須對大件車的實際長、寬、高、重心確認無誤後方可運送。

  8、副井上下口、平巷、斜巷(各車場)必須在顯要位置懸掛運送大件的長、寬、高、重等最大資料。

  9、每次運送大件,車輛上都必須配備復軌器,以備隨時使用。

  10、其它規定祥見朱煤機[20xx]8號檔案。

  二、斜巷內裝卸車管理規定

  1、斜巷內原則上禁止裝卸物料,如必須裝卸時,應有經審批過的施工措施。

  2、裝卸車前,應仔細檢查礦車、特殊車輛及周圍環境狀況,確認完畢後,方可按施工措施施工。

  3、在斜巷內裝車、卸車時,必須將車停穩,司機必須手不離制動閘把,集中精力,注意觀察。同時停止電機運轉。

  4、裝卸前,必須在車輛的下方裝一道簡易阻車器,並用十字撐打牢固定住車輛(加長車輛另附穩車措施),語音訊號必須沿至裝卸點。

  5、裝卸時,注意觀察周圍環境的安全情況,起吊時找正重心,固定牢固,防止物料旋轉、擺動、脫落傷及人員。

  6、施工時,跟帶班及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除操作人員外,其餘人員應躲避在安全地點。

  7、起吊時,施工人員必須處在安全位置操作,嚴禁強行違規操作。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公車公營的管理,保證正常的生產秩序,使車輛執行有章可循,維護企業信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公司所屬公營車隊及相關工作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排程紀律

  第三條各公營車隊應配備專(兼)職公營車輛排程員。應班駕駛員應提前30分鐘憑安檢合格證、駕駛員上崗證,經排程核實後發放牌證。

  第四條車輛在始發站不能正常應班的,駕駛員須及時報告,經車隊確認同意後,另行安排車輛頂班。

  第五條節假日、客流高峰加班及上級指定的特定運輸任務,駕駛員必須服從排程員的統一排程,

  第六條駕駛員不得私自駕車外出或停放。

  第七條完成當日行車任務後,應向公營車隊彙報車輛執行情況,交回三聯單、牌證及其他交接工作,並完成車輛的清潔工作後按指定地方停放車輛。

  第三章執行規定

  第八條車輛必須按規定懸掛客運班線牌,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客運附加費繳訖證、運管費繳訖證、養路費繳訖證、行駛證以及其他各種證件,否則,被查處的罰款和所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第九條車輛應按規定的線路、班次營運,不得脫班、蹋班。

  第十條執行途中如遇路阻又不能接駁,確需繞道執行的,應及時向公營車隊彙報,車隊接到彙報後,應及時做好運力調整及班次時間安排。

  第十一條車輛接駁及費用結算:車輛在執行途中確因拋錨、路阻、肇事無法繼續執行時,除駕駛員必須就近電告應班站外,同時所有車輛必須無條件接駁。

  1、共營線路車輛順路捎帶的,一律不實行結算。

  2、接駁手續的辦理:另派車接駁的,在接駁現場由被接駁司機寫出地點、時間、車號、載客情況便條、交接駁車司機帶回車隊填開接駁清單作為結算依據。共營線路車輛實行互相對駁的,由雙方司機在對方三聯單上籤注接駁地點和時間作為計算班次的依據。

  第十二條蹋壓班的處理:公營車隊從事快班工作全體人員應切實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確保正班正點執行。

  凡駕駛員不服從排程安排或無故蹋壓班的,按該班單邊全程80實載率予以賠償,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十三條嚴禁中途上客或裝執行包;嚴禁以車謀私;嚴禁工作人員的親屬、朋友無票或持無效票乘車;嚴禁內部員工無票乘車。

  第十四條駕駛員不得以節約燃油而降低服務質量。

  第四章牌證管理

  第十五條班線牌、進站(證)等牌證由公營車隊排程員負責日常保管、發放。

  第十六條當班駕駛員按規定的排程室報班時領取班線牌、進站卡(證)等牌證;向車隊申領車輛行駛證、規費繳訖證及加油專用本,當次(天)任務完成後或應及時交回,並實行簽字制度,無論是向排程室領取牌、證還是向車(分)隊領取的證件,在車輛執行時,駕駛員都必須按規定使用並妥善保管。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七條因駕駛員的原因造成班車誤點、脫班、停班的,每次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500元,並按該班次全額收入的80補償。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款,經查證屬實,第一次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200元,第二次扣罰20__元。若造成了損失,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款,經查證屬實,按實際收入票價3-5倍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款,經查證屬實,第一次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5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條駕駛員不服從排程室的統一排程,第一次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1000元,第二次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條不按規定行車路線行駛或私自改變執行線路的,每次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1000元,並可視情予以解聘處理。

  第二十三條凡未及時報告導致塌班的按塌班論處,或拒絕接駁的,扣罰責任人信譽質量保證金20__元,並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條營運牌、證遺失、被盜,責任人應無條件承擔所有補辦費用,另扣罰責任人信譽質量保證金1000元。

  第二十五條因駕駛員原因造成旅客投訴或報紙、電臺、電視臺公開批評的,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1000元,並視情給予解聘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因車隊、車站及排程管理人員失職造成駕、乘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造成的損失及處罰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凡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處罰,由公司運輸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後進行處罰,罰款全額上交公司。

  第二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解釋權與修改權屬公司,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3

  1. 維修部門是車輛後勤保障的主要工作專案,我們不但要狠抓維修質量,更必須嚴格管控各項維修費用,必然監督車輛日常維護是保障車輛良好技術性能的根本措施,定期檢查保養車輛是為保證車輛維持最佳技術狀態,加強車輛維修質量,減少車輛“罷工”事件,是提高工作效率及降低維修費用的基本手段。

  2. 加強維修人員作息時間安排,合理分配工作值班制度,對晚間“歸來”的自備車輛一一進行技術檢查。如發現安全隱患做到及時排除,保證車輛出勤率。

  3. 繼續堅持分組分量制,將工作任務合理規劃,分配至各組工作人員,在維修質量方面務必監督把好質量關,嚴格杜絕因工作的疏忽導致無謂的返修事件發生,將維修質量與返修率做出評比並落實到每一位工作人員,適當做出獎懲制度,以評比資料公佈示範去提高維修質量。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

  4. 如車輛遇意外情況在路途行駛中拋錨,必須第一時間趕往進行搶修處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延誤公司服務效益。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4

  危險品運輸車常識:

  危險貨物的公路運輸必須具備確保安全的運輸裝置和裝卸裝置,具有熟悉危險貨物效能的營運管理人員和駕駛員,以保證危險貨物運輸安全。

  機動車貨箱應是木質底板,這樣可以避免產生火花;若用鐵質底板,就應採用相應的襯墊防護。機動車排氣管必須有隔熱和熄火花裝置。根據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捆紮、防水、防散失等器具。

  槽(罐)車的槽(罐)體材質必須與所裝貨物性質相適應,如:硝酸應用鋁槽,廢硝酸應用玻璃鋼和不鏽鋼。根據需要配備雙道閘門、防波板、遮陽物等安全裝置。裝運集裝箱、大型氣瓶和可移動槽(罐)的車輛,必須具備有效的堅固裝置和相應的木塞。

  裝運放射性同位素的專用運輸車輛和裝置必須符合衛生防疫、*等部門的有關規定。要對車輛、裝置、搬運工具、防護用品進行放射性汙染情況定期檢查,汙染放射強度超標時,必須清洗、消毒後才能繼續使用。

  使用的各種裝卸機械要求有足夠的安全係數,一般設計要求超過負荷能力的三分之一,如額定載荷5噸的吊車和行車,應能達到6噸~7噸的起吊能力。裝運機械必須有消除火花產生的防爆裝置。禁止使用易摩擦產生火花的工具,使用的工具上也不能粘有與所裝貨物相牴觸的汙染物。

  禁止運輸爆炸物品的運輸工具:

  以柴油為燃料的汽車、拖拉機、自動卸貨車,三輪車、畜力車和腳踏車禁止運輸爆炸物品。

  危險品運輸車輛管理制度:

  1、運輸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廂式貨車,必須要安裝通風裝置和固定裝置;

  2、運輸易燃易爆的專用車,一律配裝符合規定的導靜電橡膠拖地帶裝置;

  3、運輸水平放置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專用車,其車廂寬度內部尺寸達不到鋼瓶長度尺寸的,要更換符合運輸要求的車輛;

  4、運輸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必須用廂式控溫專用車;

  5、對運輸危險貨物罐式專用車的經營範圍一律實行危險貨物品名制;

  6、使用期限已滿七年(以行駛證登記日期為準)的罐式專用車,其罐體容積、充裝介質與核定載質量不相匹配的,都要退出危險貨執行列。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5

  為了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確保行車安全,調動駕駛員的工 作積極性,加強對公司危化品運輸車輛維修的管理,減少車輛的維修費用,有效地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更好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特制定本制度。

  一、危化品運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

  為加強危化品運輸車隊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安全執行,公司對危化品運輸車隊實行定人、定車制度。即每輛車原則上配備1名駕駛員,1名押運員。另配備機動駕駛員和押運員,當主駕駛員和押運員遇休班或其他情況無法出車時由機動人員負責車輛執行。

  1、車輛執行、車輛年審、保險及罐體檢驗、車輛隨車手續、隨車工具、隨車防爆手機等由當班駕駛員主要負責,裝卸車操作及資料管理由當班押運員主要負責,人員變更時以上專案一併交接。

  2、遇以下情況,不按訊號燈指示行駛及不按車道指向行駛和超速行駛由當班駕駛員全部承擔扣分及罰款的處理,其餘由公司承擔。所有罰單在開具15日內由被處罰人到交警部門處理完畢並繳納罰款,再按審批流程報銷。

  3、車輛除常規保養和部件老化更換及非人為原因損壞由公司承擔費用,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壞維修由定車或當班駕駛員承擔。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車輛維修和部件更換必須去公司指定汽修廠處理。

  4、駕駛員以車輛管理及操作為主,押運員以裝卸車操作及資料記錄手續為主,二者共同協作,一方出現工作失誤另一方有義務提醒,否則負次要責任。若產生工作失誤需記錄在案,輕則給予警告,重則扣除相應績效分數,因重大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公司利益損害的,予以辭退處理。

  5、車輛駕駛員和押運員應待人和氣、搞好團結,相互之間不得撥弄是非,維護車隊團結,維護車隊集體利益。

  二、危化品運輸車輛維修管理

  1、適用於公司所有危化品運輸車輛維修管理的相關工作。

  2、應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規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進行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即每輛車固定駕駛員並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車輛每行駛5000到6000公里進行一次保養。

  3、車輛固定駕駛員負責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發現問題後應立即報車隊隊長並進行自修。若車輛故障自行無法修復,應及時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見附件1),詳細說明維修的專案和損壞原因,經車隊隊長和車隊負責人稽核,再進行修理。

  4、所有維修車輛均送至公司指定維修單位進行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5、當車輛存在較大專案維修時,駕駛員和車隊隊長要加強監督,避免發生超專案、範圍修理,若發生此行為時應及時反饋,並與承修單位協商。

  6、車輛維修完成後,駕駛員及車隊隊長需對車輛維修結果進行驗收簽字並索要車輛修理詳細專案清單,否則,維修費用不予報批。

  7、司機必須將車輛維修中替換下的車輛零配件帶回公司,由車隊隊長清點後登記入庫、統一保管。若進行處理或再利用時,經履行有關手續,經領導審批後辦理。

  8、車輛發生如下情況,突發性車輛故障造成車輛無法行駛的和嚴重影響車輛行車安全的故障。可按照審批流程電話向相關審批人員溝通同意後,首先進行維修,事後必須補辦完善相關手續。

  三、車輛全時定位系統的應用與管理

  為規範危化品運輸車輛執行與管理,對車輛進行實時的跟蹤定位與車輛執行狀態的監督。提高效率,對車輛位置、狀態等資訊實時更新與排程中心建立最快的資訊通道,確保排程中心制定最佳的排程方案,達到科學排程、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對車輛行車速度,路線,疲勞駕駛,以及緊急求助等各種安全問題進行嚴格把關,確保人身與財產更安全。

  1、GPS監控平臺資訊傳送由GPS監控員負責,嚴禁他人亂動。

  2、監控管理平臺對監控車輛發現超速違規、疲勞駕駛、不按規定路線行駛、非法停車等行為,GPS監控員以電話、簡訊等方式通知並糾正違章車輛,並做好記錄。

  3、確保執行中車輛線上情況,如有不線上現象,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措施保證車輛上線。

  4、駕駛人員不得自行斷開GPS車載終端電源,確因車輛檢修等有斷開電源的,要及時告知各級主管並做記錄備查,車輛送修後取車時應對GPS裝置進行檢查,如有損壞應由修理廠予以恢復。

  5、駕駛人員應透過培訓教育學會正確使用GPS車載終端系統,接受公司監控平臺的管理,由本車駕駛人員全權負責對車載終端日常維護工作,發現車載終端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及時向公司有關管理人員報告,及時進行維護,且不得拒絕維護人員對裝置的檢查和維護。

  6、確保GPS車載系統處於良好執行狀態,嚴禁人為關閉車載終端或遮蔽衛星定位訊號(如拔線,灌水、遮攔接收天線等),私自改接電源、變更車載終端的使用性質和結構。

  7、自覺接受管理平臺的監控,對車載終端或監控管理平臺傳送的警示、糾正違法違規行為通訊資訊時,必須立即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確保車輛按照有關規定正常執行。

  8、SIM卡是GPS車載系統的資訊傳閱載體,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9、操作GPS車輛定位系統應注意行車安全。

  10、駕駛員必須在車輛出車前應仔細檢查GPS車載裝置,保證在行駛過程中GPS車載系統工作正常。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6

  一、 學生營養餐運輸車輛嚴格按照市教委、市防疫站及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要求執行。

  二、 嚴格按照食品衛生法規定,食品運輸車輛做到專人專用運輸食品,嚴禁裝運非食品及有毒有害物質;避免食品與非食品,與易於吸附氣味的食品和有特別氣味的食品同時運輸。

  三、 食品車輛保持清潔衛生,堅持每天清洗消毒。

  四、 做好車輛的保養維修工作,保證送餐車狀況良好,選擇最佳路線,合理執行,縮短運輸時間。

  五、 運輸直接入口食品的車輛密閉防塵,運送散裝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清潔的容器盛放,餐盒要用密封清潔的保溫箱盛裝。

  六、 裝卸押運食品,從業人員應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參加運輸工作。裝卸運輸食品過程中,不得品嚐食品,不得腳踏或坐在食品箱上,要講究職業道德。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7

  第一章 裝載

  第一條 車輛必須按訊號進出鏟位,瞭望清楚,要按照規程進出工作面,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違者罰款50.00元。

  第二條 如有剷鬥,大塊砸車等情況,及地彙報排程及值班區長,如彙報不及時或不彙報視情節給予處罰。若發現上護板有大塊必須及時處理,否則出現後果視情節予以處罰。

  第三條 裝車時不許離開駕駛室,不許將頭或身體其它部位伸出窗外,違者罰款50.00元。

  第四條 凡是汽車沒有裝滿,掃道工又沒給發車訊號,私自跑車的駕駛員,一次罰款100.00元,扣除產量,二次下崗。

  第五條 車輛待裝時,不準駕駛員及車輛到電鏟回轉半徑以內或大幫下面及大幫邊緣停留違者罰款100.00元;造成車輛損失的駕駛員進行下崗學習並接受主管部門的處理。

  第二章 執行

  第六條 駕駛員上車前,必須對所駕駛車輛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隱患後方可發車,否則因漏檢而造成的事故,對駕駛員從嚴處理。

  第七條 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否則一次罰款100.00元。

  第八條 嚴格執行定車、定崗制度,嚴禁非駕駛人員動車,不得私自換乘,混崗作業,違者罰款100.00元。

  第九條 嚴禁酒後駕車,發現班前或班中飲酒者,不安排工作,並罰款500.00元。

  第十條 車輛必須按生產指揮人員,排程室安排的指定路線執行,不得私自改變行駛路線,未按安排執行或不服從指揮,串區、串鏟的,扣除期間產量,並罰款100.00元。

  第十一條 執行的汽車在行駛當中,必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50-100米)如遇有大雨、大霧或濃烈煙霧灰塵及冰雪路面等情況,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且速度不得超過30公里/小時,違者罰款300.00元。

  第十二條 車輛掛幫造成前輪起來,罰款500元。

  第十三條 會車時必須根據路段情況和交通規則各行其道正常行駛,嚴禁在路面狹窄或彎道處會車,否則出現後果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 生產車駕駛室內嚴禁乘座其他人員,特殊情況需經排程及值班區長同意批准,違者罰款50.00元。車斗或機器蓋板、踏板上不得乘人,違者罰款200.00元。

  第十五條 經檢查凡制動、燈光、轉向等裝置不全、無效等,不得投入執行,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100.00元。

  第十六條 凡因駕駛員操作失誤造成事故,無嚴重後果離崗學習,造成重大事故,由安監處及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在任何情況下,汽車都不得壓電纜、水溝及安全設施,違者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十八條 嚴禁坡道停車,特殊情況必須停車需將前後輪掩好,並採取切實可靠措施,否則一次罰款100.00元。

  第十九條 同種車輛嚴禁超車,異種車輛超車時,必須在前車讓車後,方可超車,夜間會車時應相距150米時,互閉遠光燈,使用近光燈,違者罰款100.00元。如強超、強會從重處理。

  第二十條 車輛執行過程中,在透過新鋪火燒巖路段,必須減速慢行,以減少衝擊力,待壓實後再正常行駛,違者出現扎輪胎的現象,輪胎使用不足一個月,罰車組300.00元。不足二個月,罰車組200.00元。

  第二十一條 車輛在透過煙區執行時,為確保行車安全,司機必須加強瞭望,減速慢行,鳴喇叭或開啟燈光,違者罰款100.00元,造成後果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車輛在沒有值班區長、排程室安排情況下,不允許從事雜作業,違者罰款200.00元。

  第二十三條 車輛在經過交叉路口時,必須減速慢行,加強瞭望,如不減速,發現一次罰款50.00元.

  第二十四條 道路上有大塊,應及時處理或彙報有關領導,在大塊上輾軋者,發現一次罰款50.00元。

  第二十五條 車輛在運煤期間,必須保管好運輸單,如有丟失,一張罰款50.00元。

  第二十六條 嚴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司機必須在交班前一、二趟時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尤其其對輪胎氣壓的檢查,如出現檢查不到位,交接不清,出現接班後生產中途回庫補充氣,一次對交班司機罰款100.00元。

  第二十七條 白班下班時,三點三十分之前不準停車等待交接,四點班下班交班時,十一點三十分之前禁止停車等待交接,違者罰款50.00元。

  第二十八條 接班司機在交接過程中要認真檢查各種液麵的位置和燃氣壓力(早交接時間)。如出現在生產過程中或其它交接班時間回庫補油或補氣者,一次罰款100.00元。

  第二十九條 交接班過程中,接班人員未到,交接人員提前停車待交,一次對交班司機給予罰款50元的處罰,如車輛有故障需及時彙報排程室和相關領導。

  第三十條 在日常保養及執行中,司機及維修工必須對車輛進行周密、細緻的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彙報處理,如因檢查不到位,責任心不強,造成後果視情節嚴肅處理。

  第三十一條 車輛在生產過程中,嚴禁在車斗內帶貨往返執行,帶貨量少的發現一次罰款100.00元,整車滿載往返執行發現後立即下崗。

  第三十二條 車輛在生產過程中發生故障行走困難時,需立即停車,拉緊手制動,停在坡道或有危險路段需將前後輪掩好後,立即向值班區長報告。否則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 駕駛員應當如實回答有關人員的詢問,如出現反映情況不準確,弄虛作假的行為,造成影響的車輛故障檢修的視情節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故障車輛能在原地處理的,不許回庫處理,需開回修理的,要向排程室報告,夜間需向值班領導報告,請示指導處理,不允許私自拖拉故障車輛。如私自拖拉故障車輛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三十五條 車輛磨合或執行期間,確屬司機責任心不強造成高溫、抱瓦、支胳膊等事故一律給予罰款500元的處罰,並視情節給予賠償或下崗處理。

  第三十六條 車輛出現故障不能執行的,必須由本車司機進行看護,違者給予50.00罰款。冬季執行,看車或因放水不淨而引起凍壞部件,按損失部件金額,給予相應處罰。

  第三十七條 車輛夜間執行時,遇到強光眩目看不清前方道路時,要立即停車。等對方車輛會車後,且看清前方道路時方可正常行使。

  第三十八條 在執行過程中,加強對車輛各部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或隱患,如出現檢查不到位,造成後果的,追究當班司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駕駛員必須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詳細記錄當班車輛執行情況,故障情況等,不得有空項。否則每處空項給予罰款5.00元的處罰。

  第四十條 在生產過程中,駕駛員嚴禁在班中睡覺或消極怠工有違反者,時間在半小時內的罰款50.00元,一小時以上(含1小時)罰款100.00元。

  第四十一條 參與冬季運煤的車輛,收車後司機必須對車輛的各部進行全面細緻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排除故障,為第二天的生產做好準備。

  第四十二條 執行路線擋土牆高度、陡坡、急彎處的擋土牆高度應為1.5米以上,寬度3米以上,如不符合上述標準,應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並由值班區長及安全辦人員協調建立。

  第四十三條 生產執行中的車輛不許開車門行使、違者一次罰款50.00元。

  第四十四條 在其他車輛出現事故或有隱患時,能夠及時發現並採取措施制止的給於獎勵

  第四十五條 執行車輛輪胎缺氣,經檢查氣壓不足規定壓力,發現一次對當班司機給予罰款200.00元的處罰。如發現不能及時處理,堅持作業,一經發現嚴肅處理,造成後果加重處罰。

  第四十六條 凡因駕駛員責任心不強,造成輪胎損壞報廢,對責任人按輪胎價格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賠償。

  第四十七條 車輛在停止狀態下,沒有技術人員,修理工試車指令的情況下,發動機轉數不得超過1500轉,否則發現一次對司機給予罰款100.00元處罰。

  第四十八條 天然氣車輛駕駛員必須時刻注意觀察燃氣表的壓力,及時進行補充燃氣,如因補氣不及時造成車輛停車或因氣罐壓力過低不能補氣的,給予罰款500.00元的處罰。

  第四十九條 凡司機私自向散熱器中新增非淨化水或未加防腐劑者,發現一次給予罰款100.00元。

  第五十條 車輛缺水時修理工提供非淨化水或未加防腐劑的對提供水的修理工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罰,如司機知道不加制止,對司機給予同等處罰。

  第五十一條 在檢查中發現車輛散熱器中缺水或防凍液,每次補加水不超過半桶為正常(以10公斤桶為標準),補水半桶至一桶(不含半桶)對司機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罰,超過一桶罰款200.00元,超過兩桶屬嚴重缺水未造成後果,罰款500.00元,造成後果對責任人按損失程度,對照責任狀處罰。

  第五十二條 車輛執行中,如出現水箱或水管爆裂、漏水,必須原地待命,及時向有關人員彙報原地處理,如司機私自開回,未造成後果的罰款100.00元,造成後果按責任狀處罰。

  第五十三條 車輛在無爆裂、漏水現象缺水時需及時檢查發動機、變速箱油色、油麵,如因檢查不到位,未造成後果的罰款100.00元,造成後果,根據損失情況對照責任狀進行處罰。

  第五十四條 在執行過程中,因駕駛員操作不當造成脫線、誤車的必須及時向當班有關領導彙報,並給予罰款50.00元的處罰,對隱瞞不報和私自救援增大救援難度者給予罰款100元以上處罰,如造成事故視情節及損失情況從重處罰。

  第五十五條 依據燃氣車輛操作規程在生產執行中,直線行駛的生產車輛不得超過30公里每小時,如果測速在30至50公里的範圍之內,對本車司機給於警告、批評教育,如果測速在45公里每小時之間,對本車司機給予罰款500.00元的處罰,超過50公里每小時,對本車司機給予下崗處理。

  第五十六條 執行車輛透過彎道、泥濘路段、窄路段、冰雪路段及在雨、霧、雪天執行時,必須按交通安全法和限速標誌規定的車速執行,否則按超速處理。每發現一次對司機給予罰款300.00元罰款,超速幅度較大者從重處理直至下崗學習。

  第五十七條 車輛在執行過程中,司機嚴禁撥打手機和聽mp3。如果必須撥打手機必須選擇安全路段停車接打,否則,每發現一次對司機罰款200.00元。

  第五十八條 發現發動機進氣管道內有灰塵,司機必須及時擦試,並上報有關領導查明原因。

  第五十九條 然氣車在加氣過程中要按區裡指定路線行駛,如有違規對駕駛員罰款200元,並且要在加氣前後向排程和值班區長彙報,同時要認真填寫先關記錄,違者罰款20元。

  第六十條 如果發動機因吸入大量灰塵而造成發動機無力,並造成經濟損失的,對車組罰款1200.00元,並賠償經濟損失。

  第六十一條 如果發動機因吸入灰塵,造成發動機沒到檢修期而提前檢修的,則取消年末責任狀兌現獎的資格。

  第六十二條 對駕駛員、維修工,未按規程規定作業,一次的進行教育,有關方面將做好記錄,二次離崗學習,三次調離原崗位

  第六十三條 及時回鬥,不得在鬥沒有恢復原位的情況下行駛,一經查出對司機給予扣除當月績效獎50.00元的處罰,出現後果加倍處罰。

  第六十四條 沒有特殊情況車輛嚴禁在驗收房停留,否則罰款50.00元,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十分鐘,如發現有消極怠者立即下崗。

  第六十五條 生產過程中,駕駛員嚴禁向驗收人員索要產量,如果發現此類行為,經過調查屬實的扣除索要到的產量同時罰款200.00元。

  第六十六條、司機在交接班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如發生因責任心不強、交接班不嚴格將車輛交給飲酒司機,未造成後果的對交班司機給予下崗並罰款1000元的處罰,如造成事故的從重處罰。

  第六十七條、生產執行過程中,司機嚴禁私自到外委單位的電鏟生產執行,如有違反扣除當班所有產量並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三章 排棄

  第六十八條 嚴格執行土場排棄規程,服從有關領導及土場專職指揮人員的指揮。

  第六十九條 土場排棄土檔高度應在輪胎半徑以上,寬度為1.5米以上(指岩石、土所形成的土擋), 車輛可平行緩慢倒至土擋內邊緣排棄,或以裡輪與土擋邊緣為先切入點,外輪與土擋邊緣保持一定距離,使後輪直線與土擋直線形成安全三角區,防止後視外側不清造成失誤。

  第七十條 嚴禁車輛在土場倒向排棄面或倒向有危險的路段時猛衝及高速行駛,違者一次罰款200.00元並予以教育,二次離崗學習。

  第七十一條 土場排棄土擋高度和寬度、強度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情況下,車輛不準靠近土擋排棄,需距土擋三米以外卸貨,違者一次罰款200.00元,並予以教育,二次離崗學習。

  第七十二條 發現土場邊緣出現危險裂痕、易滑坡裂痕等跡象時,車輛在距裂痕處三米以外卸貨,違者一次罰款200.00元,二次離崗學習。

  第七十三條 土場土擋為沙子、沙拌土、泥土等鬆散貨物堆積的,禁止車輛靠近邊緣排棄,需距邊緣三米以外卸貨。

  第七十四條 倒車時若遇有障礙,需下車檢視後情況,末了解情況不允許盲目倒車。

  第七十五條 貨臺貨物翻盡後,若後面有貨物堆在貨臺上,應先提車輛,待貨物與貨臺分離後,再把舉升開關置於回位位置,防止貨臺猛在下落,使車輛劇震受操作。

  第七十六條 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卸貨後,在未採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在支起的貨臺下檢查車輛。

  第四章 救援

  第七十七條 露天採區運輸生產經常需要牽引陷入坑中或有故障車輛,必須設專用牽引繩和牽引槓。

  第七十八條 牽引繩必須插結,不過性,無拉傷痕跡,完全能承受被牽引車輛的牽引力。

  第七十九條 必須配備與牽引繩相應的牽引銷,牽引銷要有鎖止裝置,做到安全可靠。

  第八十三條 打誤的車輛需要牽引時,由值班領導與代班區長組織進行。

  第八十四條 轉向不靈的車輛不許被牽引,需移至不防礙其它車輛通行並且安全的路段進行修理。

  第八十五條 牽引制動失效或制動不靈的車輛需用硬牽引槓,特殊路段需用專用引繩由隊長以上領導指揮,由專人做好前、後輪掩車準備工作,並設有付牽引繩的情況下進行。

  第八十六條 車輛在坑內牽引過程中,其它車輛不許超越,反向行駛的車輛應提前避讓,同向行駛的車輛必須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第八十七條 被牽引的車輛需由駕駛經驗豐富的駕駛員操作,牽引車輛必須選擇車況好的車輛,由駕駛素質過硬的駕駛員操作。

  第八十八條 在救援過程中,必須服從指揮人員的指揮,指揮人員須堅決按照救援要求進行指揮。

  第八十九條 在救援過程中出現疑難問題,特殊情況在沒有切實可行安全保證的前提下,應逐級彙報各級領導,請上級有關部門決定。

  第九十條 各隊必須自備牽引繩一根,由隊長負責管理使用,如因牽引繩影響救援的罰隊長300.00元,不能使用的牽引繩必須及時反舊更新。.

  第五章 維修

  第九十一條 車輛檢查、檢修需支起貨臺時,首先檢查車輛上方有無各種線路,若有禁止支起貨臺。

  第九十二條 車輛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彙報有關領導,如擅自處理造成後果或有可能造成後果的視情節嚴肅處理。

  第九十三條 凡涉及電腦和相關電器故障,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理,必須經技術人員相關人員制定出可行的處理方案後方可處理,如擅自處理者視情節處理。

  第九十四條 電焊工在焊接車輛時必須遵照規程及時將電腦線、發電機接地線摘除後方可施焊,否則發現一次罰款200.00元,如造成後果視情節嚴肅處理。

  第九十五條 回庫修理帶貨未卸在指定地點的,清理貨物費用由司機支付並予以罰款50.00元。

  第九十六條 車輛在檢修或大修期間,車輛及車輛附近衛生由司機負責打掃,維修場地衛生由修理工負責打掃,如衛生檢查不合格,對車組或修理組罰款50.00元,包車組長及修理負責人,從重處罰。

  第九十七條 車輛在維修過程中,司機必須做好修理質量的監督及他各部的檢查工作,如出現維修質量問題或遺漏故障的現象,造成後果的,需追究參與修理的本車司機責任,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九十八條 檢查、檢修車輛支起貨臺時必須將兩側別銷插靠並鎖止,如不別或別一側對責任人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九十九條 車輛一側輪胎拆除後,嚴禁只用一個千斤頂支撐,必須用木方、鋼圈等頂墊牢靠否則對責任人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一百條 實施風電焊機作業時,沒有設專用滅火器,專人進行監護,並未按區規定處理焊點及場地對責任人(包括焊工、司機)給予罰款200.00元的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 在廠房內外或生產現場搶修車輛時,必須將故障前後輪掩靠,以防溜車。如有違反對責任人給予罰款100.00元的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 修理隊長或修理組長在安排修程的同時,必須設專人負責修理過程中的安全監護工作,如發現不落實責任設計專人負責,對安排修程的隊長或組長給予罰款100.00元罰款,造成後果按照責任從重處理。

  第一百零三條 在修理過程中如設定的監護人不負責罰款100.00元,對監護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對監護人視危害程式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一百零四條、庫內嚴禁用明火,如必須動用明火時,須經安全辦同意,並設有專人監護的條件下進行,違者罰款100-200元

  第一百零五條 庫內嚴禁停放腳踏車、摩托車、如有違者,罰款50--100元

  第一百零六條 庫內的防火設施不許隨意亂動或損壞,防火沙箱不的倒空或它用 ,車輛滅火器必須保持有效,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第一百零七條 輪胎夾大塊必須及時處理,如因處理不及時造成輪胎損壞的,對責任人給予罰款200.00元的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車輛附近吸菸或動用明火,如必須使用明火檢修(包括風、電焊作業)時必須採取可靠的防範措施,防止火災及爆炸事故的發生。如有違反未造成後果的給予罰款200.00元的處罰,造成後果的由上級部門處理。

  第一百零九條 司機必須選擇具備通行條件的道路執行,如出現司機強行透過不具備通行條件的路段,導致車輛(然氣管路等零部件)損壞的給予罰款300.00元的處罰,造成嚴重後果視情節從重處理。

  第一百一十條 然氣車輛在加氣站造成裝置設施損壞,對駕駛員罰款300元,幷包賠損失由先關部門處理。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企業公車公營持續、穩步發展,充分調動駕駛員的工作積極性,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駕駛員,是指在我司從事公營車輛駕駛工作的人員。其定員經公司人事部門核准,各單位具體負責駕駛員的業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駕駛員招聘

  第三條年齡在45週歲以下,思想道德品質好,身體狀況符合就業要求。

  第四條有三年以上相應工作經歷,在公司有一年以上駕駛經歷,持有相應執業證件。

  第五條無重大特大責任事故記錄及信譽質量不良記錄,無拖欠公款,承包款行為。

  第六條交納信譽質量保證金3萬元。依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可扣罰違反規定者的信譽質量保證金,並應及時補足。

  第七條經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後,發放內部準駕證。

  第八條聘用駕駛員實行試用期半個月,試用期滿,無不良記錄者,簽訂聘用合同。繼續工作的,一年續簽一次;續簽的不再實行試用期。

  第三章行車安全管理違規處罰規定

  第九條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如有違反,除自行承擔依法處罰外,公司另行扣罰信譽質量保證金100元/次:

  1、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合法、文明駕駛。

  2、駕駛車輛時,須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內部準駕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上述證件,不準將車輛交給其他人駕駛。

  3、嚴禁穿拖鞋、酒後駕車、吃東西、閒談,行駛中嚴禁撥打接聽行動電話和觀看電視。

  4、嚴禁駕駛帶病車輛,嚴禁超載、超速行駛,嚴禁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嚴禁疲勞駕車。

  5、車未停穩不準開車門上下旅客,門未關好不得執行。

  6、駕駛車輛時必須嚴格遵章守紀,做到各行其道,禮貌行車,不得長期佔用超車道,信守職業道德。

  7、車輛進庫加油時,駕駛員應向旅客宣傳不準吸菸和帶明火進庫,車輛加油時必須熄火,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8、發生行車事故時,駕駛員須立即停車,設好標誌,搶救傷員,保護現場,並及時向車隊及交警部門報告,聽候處理,不得開車逃逸或偽造現場。

  9、肇事駕駛員必須認真吸取教訓,寫出深刻檢討,服從公司的安排和處理。

  10、駕駛員必須參加車隊的一切安全活動,如:出車會、安全活動及會議等,不得無故缺席。

  第四章駕駛員工作規範與要求

  第十條駕駛員工作規範及要求:

  一、車輛發車前

  1、應檢查自己的儀容儀表、是否符合規範要求(著裝整潔,不留鬍鬚,佩戴證章),檢查各項執行證件。

  2、檢查車輛狀況是否良好、有效,符合應班條件。

  3、按規定提前30分鐘到排程室應班,聽取道路執行條件介紹。

  4、按時進入發車位,上車前5分鐘開啟空調,迎候旅客上車。

  二、旅客上車時

  1、協助旅客、行包員裝好行包,協查“三品”。

  2、協助站務員維持旅客上車秩序及驗票,扶老攜幼。

  3、協助乘務員清點旅客人數,行包件數。

  三、發車時

  1、關好行李倉和車門,檢查車內小件行李是否放好。

  2、觀察旅客是否坐好,發動車輛,觀察車輛周邊環境,聽候發車命令和車場管理人員的指揮,鳴號起步。

  四、車輛執行中:

  1、嚴格執行安全行車規定,按規定速度和營運路線行駛,不得超速、超載,疲勞駕車,不得酒後開車,不開鬥氣車、“英雄車。

  2、不得與人閒談,不得吸菸,喝飲料、吃零食,不準與乘客爭吵。

  3、嚴禁私帶旅客、貨物,嚴禁自己親屬、朋友無票乘車,違者,視同違約,按規定扣繳信譽質量保證金直至辭退。

  4、如遇車輛發生故障、路阻或出險時,應協助乘務員做好耐心、細緻的解釋工作,積極組織搶險和救護傷員,並及時與車站聯絡接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現場調查和處理。

  5、如遇旅客急病,應協助乘務員或採取急救措施送病人就近就醫。如遇犯罪分子正在或欲犯罪,應會同乘務員發動旅客,巧妙周旋,就近報警,不得莽撞蠻幹。

  五、車輛到站後:

  1、協助旅客領取行李並與乘務員核對品名票號,辦好託運物品交接手續,檢查車內有無遺失物品。

  2、完成行車任務後,應將車輛進行回場後的清洗例檢工作,完畢後將車停放在指定位置,保證第二天該車輛的完好執行。

  3、向運調部門彙報車輛執行情況,交回路單、班線牌,做好其他交接工作,填寫班車執行日誌,參加班後會,接受次日工作任務。

  4、如當天已完成行車任務,儘快對車輛各系統、部件進行檢查,如發現有影響行車安全的故障,儘快排除,儘早通知排程室另行安排車輛頂班,嚴禁病車行駛。

  第五章駕駛員的工作與紀律

  第十一條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熟悉道路客運規章制度和班線里程、車況路況,班次時序、停靠站點,以及駕駛員職業道德要求和標準。

  第十二條服從車站現場排程,認真做好出車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正點安全執行,不得脫班誤點。

  第十三條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私,不得敲詐勒索旅客,不得私帶旅客和貨物。

  第十四條主動為旅客排擾解難,不得講粗話、髒話和旅客爭執。

  第十五條嚴格執行市公司稽查管

  理若干規定,無條件接受公司稽查管理。

  第十六條注重個人儀表,愛護車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敢於與車匪路霸等不良現象作鬥爭。

  第六章駕駛員考核與獎懲

  第十七條駕駛員的工資薪酬由底薪、計件工資及獎勵的工資組成。

  1、底薪標準:社會最低工資標準。

  2、計件工資:按出車班次計算,具體標準各單位制定後報公司批准執行。

  3、駕駛員實行強制輪休制度。

  4、工作中違反安全、運輸有關管理規定,按市公司有關規定處罰。

  5、受到報紙、電臺、電視臺表揚的,每次獎50元。

  第十八條人為原因,造成機損事故的,扣罰信譽保證金20__元,情節嚴重的,其保證金作違約金予以全額扣繳:

  第十九條發生行車事故的,除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罰外,其經濟損失在保險公司理賠後剩餘部分的50由駕駛員承擔。

  第二十條月度內安全違規處罰達到3次,年度內發生同責以上、一般事故一起、輕微事故兩起以上的給予解聘。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客運公營駕駛員選聘條件

  一、客運公營駕駛員將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選聘。所選聘的駕駛員必須年滿25週歲以上,51週歲以下,身高1.65米以上,持B1照以上,有營運駕駛從業資格證書,有內部準駕證,在我司從事駕駛工作三年以上,無重大責任交通事故的合法駕駛員。

  二、雙眼裸視達1.2以上,身體健康,無重大病史和傳染疾病。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職業道德,無違法犯罪前科,無拖欠公款、承包款行為,經審查合格者。

  四、所聘駕駛員按組織人事部規定的人數,經安全處會同交警部門進行樁考、路車考試合格,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簽訂聘用合同經培訓後方可上崗,所有聘用駕駛員的編仍放在原單位。

  五、聘用駕駛員須交信譽質量保證金3萬元(不計息)。

  六、所選聘的駕駛員必須同意並嚴格執行市公司《客運公營駕駛員管理辦法》及其有關規定。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9

  1、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運輸工作。

  2、運送爆破物品時,駕駛員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提高責任心,嚴禁酒後駕駛,駕駛員和隨車人員在運送途中嚴禁攜帶煙火。

  3、駕駛員必須持駕駛證,車輛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嚴禁炸藥和起爆器材同車載運。

  4、運輸爆炸物品時,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運輸,到達庫區時押運員、保管員要清點核對數量。

  5、運送爆炸物品時,必須持有特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送、押運和看護,押運、看護人員在運輸途中負監管責任。

  6、出車前後要檢查車輛,不準帶病作業。如天氣影響並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禁止雷雨天氣運輸民爆物品。

  7、在運輸過程中,行駛過程中不得超過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運輸途中遇到前方有車輛應停車、躲避,在主運輸巷道有放炮作業時,必須聽從警戒人員指揮,將車停放在警戒線之外的安全區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車,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個工作面。

  8、在井下運輸時,要按照井下車輛運輸管理制度執行。

  9、民爆運輸車輛只允許運送民爆物品,不運送民爆物品時,車輛應停放在發放站附近。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保障運輸安全,發揮車輛效能,促進節能減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客車)、道路普通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貨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危貨運輸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是指對道路運輸車輛在保證符合規定的技術條件和按要求進行維護、修理、綜合性能檢測方面所做的技術性管理。

  第三條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應當堅持分類管理、預防為主、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是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實行擇優選配、正確使用、週期維護、視情修理、定期檢測和適時更新,保證投入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符合技術要求。

  第五條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安全、節能、環保型車輛,促進標準化車型推廣運用,加強科技應用,不斷提高車輛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章車輛基本技術條件

  第七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一)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最大允許總質量應當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車輛的技術性能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應當符合《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1)、《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二級以上。危貨運輸車、國際道路運輸車輛、從事高速公路客運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車,技術等級應當達到一級。技術等級評定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的.要求;

  (五)從事高速公路客運、包車客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以及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車的型別等級應當達到中級以上。其型別劃分和等級評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營運客車型別劃分及等級評定的要求;

  (六)危貨運輸車應當符合《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的要求。

  第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管理,對不符合本規定的車輛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

  在對掛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年度審驗時,應當查驗掛車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三章技術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認真履行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

  第十一條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設定相應的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並根據車輛數量和經營類別配備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對車輛實施有效的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維護、使用、安全和節能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能,確保車輛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道路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標準,結合車輛技術狀況和執行條件,正確使用車輛。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據相關標準要求,制定車輛使用技術管理規範,科學設定車輛經濟、技術定額指標並定期考核,提升車輛技術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應當主要包括:車輛基本資訊,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型別等級評定或者年度型別等級評定複核、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檔案內容應當準確、詳實。

  車輛所有權轉移、轉籍時,車輛技術檔案應當隨車移交。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運用資訊化技術做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車輛維護與修理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維護制度。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並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結合車輛類別、車輛執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週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

  車輛維護作業專案應當按照國家關於汽車維護的技術規範要求確定。道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對自有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作業,保證投入運營的車輛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無需進行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測。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可以委託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完成二級維護作業後,應當向委託方出具二級維護出廠合格證。

  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循視情修理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對車輛進行及時修理。

  第十八條道路運輸經營者用於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前款規定專用車輛的牽引車和其他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由道路運輸經營者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後,可以到具備一般車輛維修資質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五章車輛檢測管理

  第十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到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自道路運輸車輛首次取得《道路運輸證》當月起,按照下列週期和頻次,委託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

  (一)客車、危貨運輸車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註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註冊不滿60個月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超過60個月的,每6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二)其它運輸車輛自首次經國家機動車輛註冊登記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的,每12個月進行1次檢測和評定。

  第二十一條客車、危貨運輸車的綜合性能檢測應當委託車籍所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貨車的綜合性能檢測可以委託運輸駐在地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

  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擇透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證書並符合《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國家相關標準的檢測機構進行車輛的綜合性能檢測。

  第二十三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對新進入道路運輸市場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進行比對。對達標的新車和在用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實施檢測和評定,出具全國統一式樣的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評定車輛技術等級,並在報告單上標註。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等級在《道路運輸證》上標明。

  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確保檢測和評定結果客觀、公正、準確,對檢測和評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受其委託承擔客車型別等級評定工作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營運客車型別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進行營運客車型別等級評定或者年度型別等級評定複核,出具統一式樣的客車型別等級評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建立車輛檢測檔案,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含車輛基本資訊、車輛技術等級)、客車型別等級評定記錄。

  車輛檢測檔案儲存期不少於兩年。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許可權對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車輛技術狀況納入道路運輸車輛年度審驗內容,查驗以下相應證明材料:

  (一)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

  (二)客車型別等級評定證明。

  第二十八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車輛管理檔案制度。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情況,車輛技術等級評定、客車型別等級評定或年度型別等級評定複核、車輛變更等記錄。

  第二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將運輸車輛的技術管理情況納入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誠信管理體系。

  第三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推廣使用現代資訊科技,逐步實現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資訊資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狀況未達到《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三)未按照規定的週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

  (五)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採信其檢測報告,並抄報同級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處理。

  (一)不按技術規範對道路運輸車輛進行檢測的;

  (二)未經檢測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檢測結果的;

  (三)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

  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了職權、翫忽職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11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車輛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車輛運輸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必須經常學習和熟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規範,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必須嚴格按交通部標準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家標準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誌》執行。駕乘人員必須每天對自駕車輛進行安全運輸及車輛標誌進行檢查,並隨時接受公司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和道路交通主管部門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必須立即整修、消除。

  第三條: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月一至三次,遇有特殊情況和發生重大、特大行車事故隨時通知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對全體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總結經驗教訓,整改事故隱患,提出防範措施,確保運輸安全。提高駕乘人員自覺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的意識。

  第四條:公司強化所有車輛風險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國家規定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公司所有運營車輛必須按要求投保,任何車輛不得漏保、脫保、公司還設立車輛責任賠償保證金和事故賠償擔保人(單位)制度,凡不按公司規章制度參加投保和不交納保證金和提供事故賠償擔保人(單位)的車輛,公司不予其簽定勞動合同,不準其掛靠本公司進行運營。(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得少於20萬元,貨物運輸保險不得少於15萬元)。

  第五條:車輛承運危險貨物應根據託運單位提供有關資料認真予以查對核實,並提前15天向公司報送運輸計劃,包括貨物品名、數量、運輸路線、運輸日期等必須詳細填報,以備公司和運輸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和調整工作。

  第六條:公司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執行中駕乘人員嚴禁吸菸,停車時不準靠進明火和高溫場所,並經常檢查消防裝置的準備情況,發現過期、失效或損壞,應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七條: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懸掛規定的標誌牌和標誌燈,凡末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檢查合格的車輛和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

  第八條:維修、改裝或動用明火維修易燃、易爆危險貨運輸時罐(槽)車時,必須到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批准,有一定資質的修理單位進行維修,改裝作業。

  第九條:在運營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汙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全力消除危害。

  第十條:本公司車輛及駕乘人員凡違反上述統一規定者,自負一切經濟、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xx年xx月xx日起開始執行。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政工程局,各計劃單列市交通局(委):

  根據《公路法》的規定,由我部制定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xx〕2號令,以下簡稱2號部令)已釋出,並將於xx年4月1日起實施,為認真做好2號部令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將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納人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層層落實責任制,從組織上保證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同時應及時向當地政府領導彙報,爭取政府的最大支援。

  二、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在2號部令實施前開展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宣傳月活動,利用各種宣傳手段,透過多種渠道,面向全社會廣泛深人開展宣傳工作,讓廣大群眾特別是車主和司機充分認識超限運輸的危害性,瞭解超限運輸管理的基本要求。

  三、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組織公路路政、運政管理人員學習2號部令,掌握超限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具體要求。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儘快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並會同省級物價主管部門制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賠(補)償標準》。

  五、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以超載車輛為重點,加大治理力度,務必使當前車輛超載普遍及嚴重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對違反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超限車輛,情節輕微的,要及時進行現場糾正,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及時採取責令停駛、解除安裝等強制性措施,阻止違法行為繼續進行。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要根據本轄區內超限運輸車輛的分佈情況,配備必要的流動性超限檢測裝置,也可在主要的幹線公路上設定固定的超限自動檢測裝置,充分利用高、新科技成果,不斷強化管理手段。同時,還可根據需要,在超限運輸檢測站附近設立必要的卸貨場。

  七、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培訓,重點抓好形象教育、素質教育、政策法規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堅持先培訓發證後上崗執法,努力培養一支高素質的執法隊伍,以確保超限運輸管理做到行政執法規範、標準,服務語言文明、禮貌,案件處理妥善、及時。

  八、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不斷加強對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逐步建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不斷規範執法行為,防止出現公路“三亂”。同時,還應及時分析研究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解決。

  九、各級運輸管理部門在抓好運輸市場管理的同時,應積極配合做好車輛超限運輸管理工作,加強源頭管理,制止車輛違章超載。

  十、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依照2號部令規定,對經國家批准生產並投入市場的賓士、斯泰爾、紅巖、黃河等單軸軸載大於10噸、少於13噸的車輛,只要車貨總重符合國家核定的噸位標準,暫不按超限處理,允許其上路行駛。

  十一、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與公安、法院等部門協調合作,爭取他們的支援與幫助,將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由部門行為逐步轉變成社會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13

  1.目的:

  為了規範駕駛員日常駕駛和交接物資操作及流程,保證物資以及人員運輸的安全、及時、準確、高效。規範公司車輛使用的行為及流程,提高車輛執行安全和質量,降低物流運輸成本。提高公司對外形象。特此制定車輛運輸管理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駕駛公司和使用公司車輛的全體員工。對車輛提貨、配送、用車、及物資運輸交接的管控。

  3.車輛運輸管理:

  3.1車輛使用管理:

  3.1.1供貨商、客戶、往來單位備忘錄管理:

  a、營業、採購部常用車部門使用車輛人員應將各個供應商、客戶、往來單位的名稱、聯絡人、聯絡方式、詳細地址統一建立備忘錄進行管理,便於提貨業務聯絡。

  b、各個部應將常往來的客戶的公司名稱、聯絡人、聯絡方式、具體配送部門詳細地址、簽收人、注意事項等統一建立備忘錄進行管理,便於出車業務聯絡。

  c、管理部人員應收集各個部門的常用車路途記錄,將固定往來單位的名稱、聯絡方式、詳細地址統一建立備忘錄進行管理,方便制定派車計劃。

  3.1.2派車計劃管理:

  a、用車最好提前1天申請,如事情緊急應按辦事情的緊急程度先後安排。應根據營業發貨,納品等業務、採購業務、行政用車或其他部門《公務用車申請單》等。綜合考慮制定次日好行車路線。以用時最短,路程最少為目標,提高工作效率。

  b、根據行車路線,綜合線路的路況、發貨物資的數量、重量、體積,以及其他用車情況。合理安排車輛及配備人員制定當日的派車計劃。(緊急情況特殊對待)

  3.1.3發車準備管理:

  a、駕駛員接到派車計劃、配送、提貨相關的資料等才能發車。

  b、駕駛員檢查車輛情況,並於門衛處填寫《車輛行駛記錄本》,返回登記。

  3.1.5車輛中途管理:

  a、駕駛員應按照相關交通道路法規的規定安全駕駛。保證人員、車輛、物資安全。做到平安出行,平安歸來。

  b、駕駛員加油:詳見5.3

  c、車輛維修,詳見5.2

  3.1.6派車完成管理:

  a、車輛安全回到公司(如有物資)應及時做入庫交接。嚴禁車輛帶物資過夜的情況。

  b、車輛完成派車計劃任務應停穩到公司固定停車位。嚴禁隨意停放妨礙其他車輛通行,造成安全隱患。無特殊情況,公司車輛須每天停放回公司。

  c、駕駛員停穩車輛應第一時間到門衛登記《車輛行駛記錄本》,並檢查油表、水溫表等車輛情況,並打掃車內衛生。

  d、駕駛員回到辦公室,立即到排程員處確認回校時間。

  e、將車鑰匙門衛處處統一儲存管理。

  f、如派車任務無法在當天下班前回公司(如出差等情況),用車人員需在《公務用車申請單》簽字說明以便於管理部安排車輛。

  3.1.7其他用車申請:

  a、以部門/個人名義申請用車,須填寫《公務用車申請表》,用車的理由、時間、地點等信資訊。經部門主管或上級領導審批後交給管理部,管理部安排派車計劃。

  3.1.9車輛使用原則:

  a、安全第一,保證人員、車輛、物資安全。

  b、路線及派車計劃的合理。以用時最短,路程最少為目標,提高工作效率。

  c、見單發車,按照指定路線行駛,嚴禁公車私用。

  d、未經審批,其他人員不得公車私用。

  e、未經審批,公司車輛不得外借和租賃。

  f、車輛使用貫徹“誰使用誰負責”原則

  4車輛安全管理:

  4.1駕駛員管理:

  a、年齡在20歲以上,50歲以下健康狀況良好,並適合駕駛。

  b、對於所要求駕駛的車輛車型,具有有效證件(如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

  c、良好的道德品質及職業素質,自覺遵守相關交通犯規。

  d、無重大責任事故記錄

  e、2年以上的實際駕駛經驗並對車輛駕駛現場試車。

  4.2車輛管理:

  a、車輛手續齊全,能透過正常年審。在正常行駛期內和保險期內。車輛動力、制動、燈光照明、轉向系統正常具有安全行車條件。

  b、每輛車配備專用工具箱,工具箱內具備簡易維修及換胎工具、警示架、警示燈、照明燈、滅火器、拖拽繩、跨接電纜、防滑鏈、反光背心等

  c、車輛按規定正常保養,更換機油、三濾、輪胎等

  d、車輛停放應按照法定停車位停放,拉緊手剎或憋檔防止溜車。儘量避免停放到完全死角(無人經過及攝像頭)。人員離開車輛應關緊車窗,將車門全部鎖死。保證車內物品安全及防止車輛被盜。如長時間離開需將車內物資妥善安置,禁止公司物資在車輛過夜。

  4.3正常駕駛管理:

  a、駕駛前檢查車況。包括:水箱水位、機油、剎車、離合、輪胎及胎壓、轉向、燈光、照明、電器裝置、工具箱齊全、滅火器、個人防護用品。

  b、帶齊車輛證件及駕駛證件。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效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

  c、駕駛員遵照交通法規駕駛。嚴禁酒後駕駛、疲勞駕駛。

  d、起步、會車、停車慢;透過交叉路口、狹路、橋樑、彎道、 險坡、車站和繁華路段進慢。 e、安全駕車,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包括高速、爬頭、緊跟、爭道、賽車等)。

  4.4惡劣天氣駕駛管理:

  a、冰雪天氣駕駛,使用低速檔慢速行車。注意燈光使用(嚴禁開大燈)必要時加開應急燈。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拉大安全車距。能見度低於10米或路面結冰大2毫米以上應路邊停車保持應急車燈。

  b、雨天駕駛應減速慢行,注意燈光使用(嚴禁開大燈)必要時開啟應急燈。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拉大安全車距。能見度低於10米找就近停車場停車等待。

  c、雷暴天氣駕駛應注意關閉車輛電器(如導航,收音機),安裝防靜電裝置。關緊車窗呆在車內不要下車。遠離大樹和電線。

  d、大風沙塵天氣應注意車輛跑偏和注意道路路況。

  e、炎熱乾燥天氣駕駛應注意防暑降溫,杜絕疲勞駕駛。檢查車輛電器線路,禁止在車內放置打火機、香水等易燃易爆物品。防止車輛發生自燃自爆事故。

  5.車輛日常管理:

  5.1車輛定車定人定責:

  a、公司車輛按照定車定人定責的原則為用車人員。

  b、每輛車建立出車記錄本,管理部每月檢查出車登記、車輛使用及衛生狀況等。

  5.2車輛維修費用管理:

  a、公司承擔車輛的正常維護保養費用。

  b、車輛責任人發現所駕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上報管理部。,判斷是正常損耗還是人為損壞,正常損耗由公司承擔維修費用,人為損壞由責任人承擔維修費用。避免小問題積攢成大故障。

  c、公司對車輛維修實行定點維修原則。未經批准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5.3加油管理:

  a、每次收車前如果汽油不到油表顯示的四分之一時應將汽油加滿。避免出現中途沒油的情況,影響工作,路途較遠可申請攜帶加油卡返回公司立即交還管理部並填寫加油記錄。

  b、公司統一辦理並配備加油卡。加油要求在《車輛行駛記錄本》中記錄。原則需要做到定點加油,不得使用現金加油,現金加油須經財務稽核總經理審批。

  c、在加油卡內的充值金額全部使用完後,管理部委派司機應儘快開具增值稅發票並遞交給財務部,再申請加油卡充值。

  5.4車輛違章管理:

  a、管理部在每月隨後一週第一個工作日上網查詢車輛違章情況。管理部向責任人出具《車輛違章記錄通知單》。違章責任人必須在一週內處理好違章。因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b、1個月出現2次、連續2個月都有違章記錄和1年累計違章記錄超過5次的取消公司車輛駕駛資格。(備註:因為載貨導致的違章屬公司責任,不計入個人違章次數)

  c、員工離職前要查詢是否有違章記錄,如有記錄需本人處理好違章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5.5車輛安排管理:

  a、駕駛員對排程員的工作安排,應無條件服從,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對工作安排有意見的,事後可向領導反映。

  b、在工作時間以外的因公用車(如接送客戶、接貨)須提前申請。

  c、公司車輛為運送公司商品及公務物品專用車輛,車輛不得運載與業務無關的職員或物品。有特殊情況時須提前向公司申請並徵得領導的同意。

  6.交通事故處理的管理

  6.1交通事故處理:

  a、發生交通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及財物。

  b、第一時間報告公司,報告公安交警部門。公司管理部人員第一時間到現場協助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進行處理,同時通知保險公司進行現場定損,賠償金額。

  c、事故發生後3天內,當事人應書面向公司提交事故發生的詳細報告。

  d、發生嚴重事故時(包括:人員傷亡、車輛被搶被盜等),管理部第一時間報告總經理接受批示。並於1天內補報書面資料。事故處理完成後,必須將事故的詳細報告及處理結果報公司備案。

  e、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的性質和事故駕駛員的責任認定以交警部門的書面裁決為依據。

  6.2交通事故處罰:

  a、對方全責的事故,造成損失。公司走保險及進行索賠程式。個人不承擔賠償與處罰責任。

  b、己方負全責的造成損失。保險公司承擔的維修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但為了防範主動違章,相關責任人同時須承擔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10%,作為責任處罰金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保險公司不承擔的所有維修費用由責任人全額承擔。並承擔保險費上浮帶來的損失。

  c、雙方都有責任的按照交警部門判定的責任比例。保險公司承擔的維修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相關責任人同時須承擔保險公司承擔費用的10%,作為責任處罰金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保險公司不承擔的所有維修費用按照責任比例由責任人承擔。並承擔保險費上浮帶來的損失。

  d、公司人員傷亡處置按照法定工傷處理規定辦理。

  e、外部人員傷亡處置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由律師協商執行。

  f、責任人負全責或大部分責任造成人員受傷的,除對肇事者由公安機關和公司依法、依規處理處罰外,還要取消全年獎金,並要待崗學習,寫出書面檢查進行考核。視其認識程度決定待崗時間和是否辭退。

  g、責任人負全責或大部分責任造成人員死亡的,除對肇事者由公安機關和公司依法、依規處理處罰外,必須辭退肇事者,解除勞動合同。

  h、發生交通事故後,事故發生部門或肇事者必須在事發現場向公安交警部門和有關保險公司報案,決不能逃逸和不及時報案,如逃逸和不及時報案造成事故現場被破壞,責任認定困難、無法向保險公司索賠等後果與責任的均由事故發生部門和肇事者自負,公司依據損失大小在原處罰標準上加倍處罰。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和規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預防危化品運輸過程中因燃燒、洩漏、爆炸等造成人員傷亡和環境汙染,根據《危險化學品管理條例》、《道路運輸條例》,以及《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武侯區危化品運輸安全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七不上路”的內容

  (一)車況不好不上路;

  (二)駕駛員、押運員的手續不齊、身體不適不上路;

  (三)缺員(缺押運員)不上路;

  (四)天氣狀況惡劣不上路;

  (五)危化品容器或包裝存在問題不上路;

  (六)駕駛員、押運員對所運危化品貨物性質不清、情況不明不上路;

  (七)對承運的危化品無《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籤不上路。

  第三條“七不上路”制度的執行

  (一)“七不上路”制度由危化品運輸企業督促駕駛員、押運員共同負責落實;

  (二)危化品運輸企業安排專人透過GPS監控車輛的執行動態,並記錄車輛的執行線路,車速等情況,適時提示駕駛員、押運員安全行車。

  第四條危化品運輸企業“七不上路”安全管理職責

  (一)危化品運輸企業是危化品運輸安全的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企業應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立安全管理科,有專職安全員和專門的安全工作經費、車輛等設施裝置。

  (三)對承運的不同種類的危化品分別有專項應急救援處置預案,有人員穩定的應急救援隊伍。

  (四)企業每年應組織駕駛員、押運員脫產培訓3-5天,每月至少組織一次由駕駛員、押運員簽到參加的安全學習會,廣泛開展“安全優質服務明星駕駛員(押運員)”競賽活動,教育駕駛員、押運員依法運輸,做到無正規生產廠家的危化品不運、無合法經銷手續的危化品不運、不知道其化學特性及應急處置措施的危化品不運。

  (五)按照“七不上路”的要求合理排程車輛和駕駛員、押運員,由企業安全管理幹部對其進行趟次安全教育。

  (六)對嚴重違法違章,私拉亂承運危化品,或透過GPS監控到駕駛員、押運員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企業要嚴肅處理。

  第五條監督管理

  (一)運政執法重點監管危化品運輸,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和許可權,依法查處危化品車輛駕駛員、押運員和違法行為。

  (二)道理運輸管理機構要嚴格危化品運輸企業,及其駕駛員、押運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工作,加強對危化品運輸企業的行業監管。

  第六條本制度由成都市武侯區交通局負責修訂和解釋,從釋出之日起正式實施。

運輸車輛管理制度15

  1、目的

  目的是為了加強中信物流飛馳有限公司運輸車輛及其分包商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工作,徹實履行本公司向CSPC所做的承諾,嚴格執行CSPC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相關標準,以預防為主,持續提高道路運輸安全和服務質量。

  2、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中信物流飛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飛馳)及其分包商。

  3、駕駛員管理

  駕駛員是道路運輸活動的行為主體,其健康狀況、安全意識及駕駛技能等是導致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駕駛員管理是道路運輸管理中的最重要的部分;駕駛員應遵守交通法規、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確保行車安全。

  3.1駕駛員的要求

  無論是中信飛馳駕駛員還是其分包運輸公司駕駛員都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任職。

  1)已上崗的,25歲以上,60歲以下;對新招聘的,25歲以上,45歲以下;

  2)健康狀況良好,並適合駕駛。

  3)對於所要求駕駛的車輛車型,具有有效證件(如駕駛證、危險作業從業資格證、汽車列車證等)。

  4)初中文化程度及以上

  5)良好的道德品質及職業素質

  6)無重大責任事故記錄

  7)駕駛經驗:

  a)對於運輸非危險品,至少有駕駛拖掛車2年以上的經驗;

  b)對於運輸危險品,至少有駕駛拖掛危險品罐車1年以上的經驗;

  駕駛員個人檔案的建立:包括駕駛證、身份證、危險作業從業資格證、汽車列車操作證等影印件各一份,同時駕駛員還必須提供一份有效的身體健康體檢報告(不超過3個月),在正式上崗前報運輸部或HSE部存檔備案。

  3.2駕駛員培訓

  中信飛馳所有駕駛員(包括其分包公司)在上崗前都必須接受中信公司相關部門對其進行的培訓,培訓包括中信飛馳HSE管理手冊、產品安全培訓、個人防護及健康衛生以及駕駛車輛技巧和道路運輸安全等方面,只有透過培訓並且合格的駕駛員才能正式上崗;同時中信飛馳還將對駕駛員進行不定期的安全培訓,但每季度至少有1次;各分包公司可以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由安全管理員或相關部門管理人員增加相應的安全培訓,並保持培訓記錄,培訓記錄必須在完成培訓後2個工作日內交一份由中信飛馳HSE部門備案;具體的表格如:附件3培訓記錄表CITIC-HSE-YSB-003

  3.2.1培訓內容有:

  1)基礎培訓:

  a)道路運輸安全法規;HSE管理體系;應急反應計劃及程式

  2)產品安全培訓

  a)產品的安全資料表(MSDS)如附件2;

  3)個人防護及職業衛生知識

  a)急救知識;防護用品的使用;酒精及藥物政策;疲勞管理以及相關的消防安全知識;

  4)駕駛技巧培訓(邀請駕駛技術好的人員講述工作經驗)

  3.3駕駛員安全週會和車隊安全會議

  中信飛馳要求其車隊及其分包公司運輸車隊安全管理人員每週必須組織召開一次駕駛員安全例會,會議時間一般不要超過30分鐘,主要是以分享駕駛員個人經驗為主,特別是一些發生在車隊駕駛員身上的險兆事故;車隊安全會議一般是由中信飛馳(或其分包公司)運輸經理或由HSE部組織的會議(一月至少1次),主要是學習事故案例或安全法規,及本公司的各種安全規章制度,同時也對公司的安全目標及完成情況作出總結。附件4駕駛員(車隊)安全會議記錄表CITIC-HSE-YSB-001。

  3.4駕駛時間

  交通事故的一個重要因素是駕駛員疲勞駕駛。運輸管理人員有職責負責安排工作程式表,使得駕駛員不會超過規定的每日/每週上班時間,這包括駕駛和其他相關活動的工作。中信飛馳為了防止司機工作疲勞,從而降低工作中發生的風險,中信飛馳對司機的工作時間作了以下規定(各分包公司也應按如下工作時間執行):

  a)司機最大的駕駛時間為: 10小時/人/天

  b)司機最大的工作時間(包括:駕駛時間,非駕駛時間,短暫休息時間)為: 12小時/人/天

  c)兩班之間的最小休息時間為: 10小時/人/天

  d)最大的駕駛時間: 60小時/星期

  e)司機最大的工作時間(包括:駕駛時間,非駕駛時間,短暫休息時間): 72小時/星期

  f)最小的休息時間為: 34小時/星期

  為了加強對駕駛員工作時間管理,及時瞭解駕駛員的身體狀況,每位駕駛人員必須認真填寫工作時間記錄表:它包括:1.工作或輪班開始和結束時間;2.駕駛開始和結束時間,和總的工作時間;3.駕駛員姓名;4.駕駛員每天工作時間。具體工作時間記錄表如附件5所示CITIC-HSE-YSB-002

  3.5駕駛員駕駛車輛應注意事項

  3.5.1駕駛員要堅決做到“一安、二嚴、三勤、四慢、五掌握”和“八不走”、“七注意”的規定。

  a) “一安”就是嚴格遵守交通管理條例,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b) “二嚴”就是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c) “三勤”對車輛做到勤檢查、勤調整、勤維護。

  d) “四慢”情況不明慢;視線不良慢;起步、會車、停車慢;透過交叉路口、狹路、橋樑、彎道、險坡、車站和繁華路段進慢。

  e) “五掌握”掌握車輛技術狀況;掌握道路情況;掌握氣候變化情況;掌握貨物裝卸點;掌握車輛、行人動態。

  3.5.2 “八不走”

  a)貨物裝卸不符合規定、貨物裝載不勻時不走。

  b)制動器作用不良、轉向器有故障時不走。

  c)沒有方向指示燈、制動燈和夜間行駛無大小燈、尾燈或燈光不亮時不走。

  d)車輛技術狀況不符合執行條件,輪胎氣壓不符合標準時不走。

  e)車輛未領取安檢合格證或車輛證件不全不走。

  f)大霧、大雨天氣五米以內視線不清,或大雨、大雪後道路泥濘溜滑,安全無保障時不走。

  g)透過道路或鐵路交叉路口時未看清火車動向,透過漫水路和橋未判明水情深淺,遇到新路、險橋和便道未查明情況時不走。

  h)開車前,駕駛員生病、身體不舒服或情緒不正常、精神不振作、精力不充沛等不宜駕駛車輛時不走。

  3.5.3 “七注意”

  a)注意瞭解當次裝卸貨地點,運距和裝載等情況,做好準備。

  b)注意檢查貨物清單和裝載貨物是否相符及貨物裝載是否均勻,捆紮是否牢固。

  c)注意瞭解車輛技術狀況,檢查主要安全部件。

  d)注意檢查車門是否關好,車輛起步前檢查車輛周圍、車下有無人畜或其它障礙物。

  e)注意保持車輛清潔和號牌字跡明顯,攜帶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票證等。

  f)停車時,注意選好地形、拉好駐車制動,關好車門,並保管好未卸貨物。

  g)嚴禁酒後開車,強行超車,盲目快車,人貨混裝。

  4、運輸車輛管理

  道路運輸安全操作的基礎就是首先要有符合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的車輛,並且透過採取適當的管理措施,使車輛隨時處於良好的安全執行技術狀態。中信飛馳HSE部要求對所有的車輛(自有的以及分包公司的)都應建立相應的車輛管理檔案,自有的車輛由運輸部負責,外協分公司的車輛由HSE部門儲存檔案,檔案內容有:機動車行駛證、營運證、車輛檢驗合格證、車輛保險、養路費、營運費、車裝常壓容器使用證等影印件各一份以及車輛和駕駛員的合影照一張,對資料不全(或沒有檔案)的車輛一律不得參與中信飛馳的貨物運輸。

  所有參與運輸車輛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運輸危險貨物的常壓罐體,應符合GB18564規定的要求;運輸危險貨物的壓力罐體,應符合GB150規定的要求;罐式集裝箱應符合GB/T16563的規定。

  4.1車輛的保養、修理

  a)中信飛馳將定期對運輸車輛進行保養,並保持各種詳細的記錄;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包括車輛執行記錄,維修記錄,檢測記錄,總成修理記錄等),及時準確地做好記錄。具體維修內容及記錄見運輸部相關資料。

  b)對車輛進行動火、進入密閉容器、用電等危險作業實行安全許可證管理。

  c)每部車輛必須配置乾粉滅火器,駕駛室內應配有1個至少2Kg的乾粉滅火器,危險品運輸車駕駛室外應配有2個至少4Kg的乾粉滅火器、錐形反光路障(至少3個)、三角警示牌(至少2個)、二個三角塊及相應的個人勞保用品(安全帽、安全鞋、安全手套、安全眼鏡、反光背心)以及常用的急救藥品(創可貼、消毒藥水、防暑藥、紗布、膠帶等)。

  d)車輛在途中臨時停靠、過夜,必須安排人員看管;如是夜晚必須設定錐形反光路障、三角警示牌等相關措施;

  e)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汽車罐車停放要求:

  1)不得停靠在機關、學校、廠礦、橋樑、倉庫和人員稠密等地方;

  2)停車位置應通風良好,停車地點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車檢修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業;

  4)裝有易燃易爆罐車在途中停車如果超過六小時,應按當地公安部門指定的安全地點或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中轉許可證》的專用停車場停放;

  5)途中發生故障,維修時間長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時,應立即將汽車罐車轉移到安全場地,並由專人看管,方可進行維修;

  6)重新動車前應對全車進行認真檢查,遇有異常情況應妥善處理,達到要求後方可動車;

  7)停車時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離開車輛。途中停放時,司機和押運員不得同時遠離汽車罐車,必須留有人監看,停車要選擇10米內沒有明火和建築物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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