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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合同

【熱】國際貿易合同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國際貿易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國際貿易合同1

  合同編號:________

  ________(售方)為一方,與________(購方)為另一方,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合同物件

  依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簽訂的關於合作的協議,在售方國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售出,購方購入貨物。其數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____號附件辦理,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___

  第二條 價格

  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價格以____________計算,此項價格系賣方國國境車上交貨,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費在內。

  第三條 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____________國家標準,並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技術條件;憑樣交貨的商品品質應符合雙方確認的樣品。

  商品質量應以售方國國家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第四條 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發貨。在徵得購方同意的情況下,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妥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交貨。

  第五條 標記

  每個貨箱均應用防水顏料在箱體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___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淨重。

  第六條 支付

  本合同所供應的貨物之價款,由購方按照中國銀行和____________銀行關於邊境貿易支付協議書所規定的辦法及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憑下列單據向售方支付:

  1.帳單4份;

  2.蓋有售方國發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3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第七條 保證和索賠

  賣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後12個月內保證商品質量,但不超過供貨之日起18個月。

  對貨物品質的異議應在發現缺陷後3個月內提出,如在保證期發現缺陷,提賠日期不能遲於保證期結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證期內出現缺陷,供貨一方應排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分並負擔費用。

  當事人一方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第八條 發貨通知

  售方應在發貨後10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運的情況,並註明發運日期,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和鐵路運單號。

  第九條 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儘可能透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中方國家對外貿易仲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為____________。

  第十條 不可抗力條款

  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情況(如火災、自然災害、戰爭、各種軍事行動、封鎖、禁止進出口或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其他情況),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時,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可相應推遲,在此期間合同義務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提出補償可能的損失。

  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方應將不可抗力情況發生和結束及影響合同義務履行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發生和持續的時間應以售方或購方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第十一條 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均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以___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稱:__________ 購方名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

  第十三條 運輸地址

  發貨人:______________ 收貨人:______________

  發站: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

  賣方簽字:______________

  購方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國際貿易合同2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

  地買址:方:(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簽訂本合同,並就如下條款達成一致:

  1.貨物:

  1.1乙方同意同甲方購買,且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_________(以下簡稱合同貨物)用於乙方專案。將由甲方提供的合同裝置的內容詳見合同附件一(附件一中在列出貨物外稱的同時也請列出分項價格)。

  1.2甲方負責合同貨物的各項工作,由乙方提供必要配合。

  1.3雙方同意附件中各項條款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與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為準。

  2.價格

  2.1合同貨物的價格(以下稱為:合同總價)為:_________,價格清單詳見

  附件一。

  2.2上述合同總價是固定的。

  3.裝運

  3.1裝運時間:

  3.2裝運地:

  3.3目的地:

  3.4貨運方式:

  4.付款條款

  合同第2.1條確定的合同總價由乙方向甲方以如下方式支付:

  4.1預付款:在本合同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合同總價%的款項,即人民幣發票。

  4.2交貨款:在合同貨物交貨後5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合同總價%的款項,即人民幣元。甲方同時提供乙方同等金額的資金往來發票。

  4.3驗收款:在合同貨物驗收後5個工作日內,乙方支付甲方合同總價%的款項,即人民幣元。甲方同時提供乙方同等金額的資金往來發票。

  5.合同裝置的交貨

  5.1所有合同貨物應在合同正式生效後_________周內,(此周應為最晚交貨期),由甲方負責運至交貨地點。交貨地點為的導有權及風險在賣方將貨物交至承運人後轉移至買方。

  5.2甲方應於交貨日14日之前,透過EMS或傳真的方式通知乙方,通知內容包括合同號、合同貨物的名稱、數量、估計總重量與總體積,以及預計交貨日期。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後,應儘快向乙方確認交貨地點與交貨日期。

  6.合同貨物的檢驗

  5.1合同貨物的檢驗應在貨物運至交貨地點後_________日內在進行。雙方應指派代表參加檢驗。

  5.2裝置開箱檢驗合格後,雙方簽署驗貨合格證書。

  5.3如雙方認可的合同貨物的小缺陷,並不影響貨物效能,雙方仍然簽署驗貨合格證書,但甲方應立即採取措施修復缺陷。

  5.4如果在聯合開箱檢驗中發現貨物有任何缺陷,缺陷或與合同規定不符,雙

  方代表將簽署一份詳細報告,該報告將作為乙方要求甲方進行更換,修理或補充發貨的有效證據。如果確認為甲方責任,甲方應自費取得補充或替換裝置。如果確認為乙方責任,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後儘快向乙方補充或替換裝置。

  7.不可抗力

  7.1如果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為不可抗力,如:戰爭、火災、颱風、洪水、地震或其他雙方共計為不屬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遲合同的執行,則合同執行相應延遲,延遲的時間等於不可抗力發生作用的時間。

  7.2受影響的一方應將不可抗力的發生儘快透過EMS或傳真通知另一方。

  7.3受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終止或被排除後儘快透過EMS或傳真通知另一方,並透過航空掛號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終結或排除。

  8.保證與賠償

  8.1甲方保證其向乙方提供的貨物是全新並未使用過的。

  8.2甲方所提供的合同貨物的免費保修期與原廠商提供的保修相同,詳見附件。

  8.3保修期內,甲方在收到乙方運於至指定地點(費用由買方負擔)的有缺陷貨物後,應儘快將更換貨物自費運至乙方。

  8.4如果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第四條的要求按時交貨,乙方有權以如下方式要求甲方賠償損失:從遲交貨第三週起每週按遲交貨物總價的0.5%(百分之零點五)計,不足一週的時間計為一週。上述賠償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百分之五)。上述賠償不能解除乙方交貨的責任。賠償金的支付將被認為已足額補償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因遲交貨甲方可能向乙方提出的間接損失)。

  8.5如果乙方未按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按時支付合同款。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支付方式為:從規定的付款日次日起,按應付未付合同款額以每日0.5‰(萬分之零點五)計算滯納金,滯納金總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額的5%。

  8.6如果由於非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執行延遲,則交貨週期相應順延。

  9.仲裁條款

  9.1所有與合同及合同執行有關的爭議將透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則將該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9.2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機構申請改變仲裁裁定。

  9.3仲裁費用由敗方承擔。

  9.4仲裁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執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10.合同的生效、解除和終止

  10.1本合同簽約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條日期,即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10.2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可以視為合同解除或終止:

  (1)一方進入解體或倒閉階段;

  (2)一方被判為破產或其它原因致使資不抵債;

  (3)本合同已有效、全部得到履行;

  (4)雙方共同同意提前解除合同;

  (5)按仲裁機構的裁決,合同解除或終止。

  11.其它

  11.1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列出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變更或增減,須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檔案,成為本合同的補充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公開透露合同內容,除非事先徵得對方的同意。但是,如需將合同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則不需對方事先同意。

  11.4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決定。

  12.附件

  12.1附件一:合同貨物清單及價格(略)

  12.2附件二:原廠商提供的主要部件保修期

  甲方(賣方)(公章):_________乙方(買方)

  (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時間:年月日時間:年月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國際貿易合同3

  甲方(需方):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食品有限公司

  經甲乙雙方協商後,甲方向乙方訂購以下商品,經雙方的協商訂製本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 品名、數量、價款:

  1、 品名:福州英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 開心果 。

  2、 數量、價格:訂購數量 200 箱,每箱單價 780 元。

  3、 總計價款:人民幣 156000 元。

  二、 乙方必須按甲方指定的食品品名、規格、數量等要求及時供貨,乙方供貨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立即退貨 。

  三、 乙方所供食品的衛生、質量及包裝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要求,如因食品本身質量問題引起甲方出現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責任。

  四、 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有關食品資料,食品生產廠家

  的營業執照影印件、衛生許可證影印件及食品檢測報告等。

  五、 交貨方式、交貨時間、交貨地點:

  由甲方提出用量計劃交於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供貨通知十天內,必須按計劃指定的品名、數量送達甲方指定的交貨地點。

  六、 結算方式:甲方應在乙方貨到之日,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全款。

  七、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該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國際貿易合同4

  摘要: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國際貿易的流程及管理也愈加繁瑣,在國際貿易中,貿易雙方極易在警惕性不高的情況下出現合同欺詐問題。本文對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問題進行研究,首先對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識別進行分析,再對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防範進行分析。

  關鍵詞:國際貿易;防範;合同欺詐

  我國成功加入世貿組織後,國際貿易也有了更明顯的發展。相應的,在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行為也逐漸增加,直接對國際貿易的穩健執行造成影響,並且降低了國際貿易運營商的信譽。在眾多國際貿易欺詐事件中,透過買賣合同進行欺詐的現象是非常多的。因此,系統地研究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方式及其對策,具有重大的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

  一、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識別

  (1)合同主體的欺詐形態識別

  1、識別合同主體的虛構

  虛構合同主體,即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比如:“皮包企業”,這樣的當事者是沒有法人身份的,通常也沒有資格簽訂合同;簽訂合同的相關者屬於某個大型企業的下屬機構,母企業的規模大、實力強,不過下屬機構的實力差,並且經濟上相對獨立;相關者完全是商業欺詐,利用假資訊、假名字、假材料等,透過多種方式來欺騙對方。

  2、識別合同主體的變更

  利用主體整改進行欺詐。通常是合同簽署一方認為自己不能夠兌現承諾,為此表明讓承諾標準更好的第三方來取代。在相關優惠政策的作用下,假如另一方並沒有對有關第三方的誠信情況進行考察,並且冒然允許了第三方的取代,就可能會導致欺詐行為的發生。

  3、識別合同主體的責任形式

  合同主體涉及到的種類較多,所對應的責任與義務也並不相同,國際貿易中合同簽署方是以企業為主。其具備的法律特徵是企業透過所有註冊資本來擔負責任,股東也通過出資的方式來對企業擔負有限責任,因此貿易欺詐者通常選擇用最少資本註冊一個企業的方法,即便欺詐行為被揭穿,最終法院的判決也是讓合同簽署方來擔負責任,這樣,欺詐方付出的也僅僅是較少的註冊資本,而被欺詐方的損失卻更加嚴重。

  (2)國際貿易中合同賠償條款的欺詐識別

  透過賠償規定進行欺詐,包括買方對賣方的欺詐,也包括賣方對買方的欺詐。買方對賣方的欺詐,一般是是由於賣方不夠謹慎,買方對產品質量和設計標準進行誘惑,從而在合同約定上進行調整,讓賣方認同並簽署合同,但是其內容約定已經超過了賣方的實力,為此透過賣方違約這個理由,申請賠償。

  二、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防範

  (1)合同訂立中的防範措施

  1、合同訂立前的準備工作

  在簽署合同之前,想要更全面地預防合同欺詐,一定要提前制定一些預防措施。其一是對市場行情進行了解;其二是對交易方的資質及實力進行必要的評估。和國內合同的簽署相同,簽署一個國際貿易合同需要對市場狀況進行調研。例如買賣合同中商品的售價、質量等等,都需要有關方面先做好市場調研,摸清國際市場狀態,以此來選擇最佳的產品及售價,從而確保合同約定能夠順利履行。

  2、合同訂立中的款項內容

  買賣合同的內容都是透過各項條款明確具體地表現出來的,所以在確定國際貿易合同的各項條款時,雙方當事人應當認真商討、斟酌後再最終確定。訂立時最好參照同行業的合同示範文字所提供的樣式逐條逐款的斟酌,儘可能訂得明確。對於那些與合同的履行及預期目的的實現有關係的條款,都應具體明確,做到條款齊備,詞句嚴謹準確,內容合理合法。

  (2)合同履行中的防範措施

  1、對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情況的督促

  國際貿易合作達成之後。我們需要分析、考核對方的實力情況,對對方有比較準確的判斷。在合同內容擔責階段,要重點分析合同簽署方的計劃及其誠信、資格、實力等有沒有發生改變,以此來制定相應的策略;在合同簽署後,不單單要分析對方是否正打算履行承諾,並且還需要督促對方根據合同規定來履行承諾。此階段,也需要確保自己能夠履行承諾。

  2、對對方當事人在履約過程中欺詐行為的應對措施

  若想要國際貿易中合同約定正常的履行,一定要防範合同欺詐行為的出現,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履行承諾期間需要遵守相關的制度、要求等,國際貿易中合作雙方也需要了解這些制度及要求,確保合同內容能夠順利實施。根據確定的抗辯解體系及越位權、撤銷權規則,及時預防與解決可能出現的合同欺詐現象。

  (3)合同賠償條款欺詐的防範

  1、重視賠償依據

  賠償依據涉及到法律政策及真實案例。法律政策屬於簽署方的合約規定;真實案例代表著違規事例。像買方設計的產品存在漏洞,賣方預防賠償欺詐的主要方式是本身真正掌握合約內對質量表述的具體內容及本質。賣方一定要清楚合約內對質量的表達內容是否正規,自己是不是有能力兌現相關的責任。合約內需要選購一個方式來代表質量。

  2、重視賠償時效

  賠償效力,代表著受損者向違約者要求賠償的時間規定。對於國際貿易合作而言,若要想讓產品的爭議一直處於穩定狀態,一定要注意不可放置過長,避免收集及整理證據遇到障礙,並且為了讓權益者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讓貿易爭議迅速得到處理,一般都需要備註賠償期限。在通常狀況下,賠償效力是在合約內詳細備註的,合約裡無承諾的,根據相關法律政策來明確。賠償效力和受損者申請賠償權益的時效性有一定的關係,如果這個時效結束的話,那麼另一方是有拒絕的理由的。

  三、結論

  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的防範是一項需要全社會參與的長期的系統工程。我們需要在不斷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有效地防範今後變化多端的國際貿易買賣合同欺詐。在電子商務興起的21世紀,電子合同將成為今後買賣合同的主要載體。目前防範電子合同欺詐的途徑主要有數字簽名和身份認證。如何進一步防範國際貿易業務中的電子合同欺詐,本文認為應從加強電子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科研和開發、健全電子合同立法、設定電子合同行政主管機構等多方面進行完善和改進。

  參考文獻:

  [1]李曦.國際貿易合同欺詐防控[J].內江科技,20xx(12):102-106.

  [2]王步雲.論國際貿易中合同欺詐識別及防範措施[J].現代商貿工業.20xx(2);98-99.

  [3]方春河.信用證欺詐及防範和救濟措施[J].中國儲運,20xx(6).

國際貿易合同5

  甲方:XX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XX

  身份證號碼: XXX

  聯絡電話: XXX

  乙方: XX 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法人代表: XX

  身份證號碼: XXX

  聯絡電話: XXX

  為保證XX公司XX生產基地萬人員工食堂豬肉配送工作的順利實施,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此合同。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採購生豬,乙方向甲方供給豬源。具體供貨時間、供貨數量以及個體重由甲乙雙方根據各自情況自行商定。

  第二條 生豬價格由物價局聯同相關部門根據市場行情定價,當豬肉市場不景氣時,實行保護價收購。

  第三條 交易方式為乙方將生豬運往甲方指定地點屠宰場進行查驗、稱重以及資金結算,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不健康、無檢疫證明、未佩戴耳標和檢疫不合格生豬,如經發現乙方違反前述情況,甲方有權拒絕此類生豬入場,並上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第五條 在乙方按合同正常提供豬源時,甲方不得以其他為由拒絕收購乙方生豬。

  第六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後雙方如無異議可續約,合同期內雙方不得隨意更改合同內容。

  第七條 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拒不交貨、延期交貨、不按足額交貨或供

  給不合格生豬,甲方拒不收貨、延期付款,因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須由另一方全額承擔。

  第八條 爭端解決

  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透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各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說明

  本合同應在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方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由第三方(XX公司)保管,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後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簽章): XX

  通訊地址: XX

  乙方代表(簽章): XX

  通訊地址: XX

  2 年 7月18日

國際貿易合同6

  甲方: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

  甲乙雙方本著合作共贏,共求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雙方就傳統貿易,服務貿易(以下簡稱產品)代理問題達成一致,進一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作期限等具體事項,特依法簽訂本代理合同。

  1、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確定的代理期,自xxx年xxx月到xxx年xxx月止,代理區域在xxx省xxx市所屬區域內。

  2、甲方認定乙方為xxx代理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即將代理權金金額xxx萬元付給甲方。

  3、甲方不得在乙方所屬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人,乙方如發現甲方在乙方所屬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人,甲方將以xxx倍的代理權金賠償乙方。乙方如跨範圍進入其他代理人區域從事該業務,甲方將取消乙方的代理權,並向乙方提出xxx倍代理權金的賠償。

  4、傳統貿易國際代理,按國家現行法規辦理,乙方向甲方提出報告,甲方認可並實施貿易成功,甲方向乙方支付該單證金額的xxx%代理費,乙方納稅,甲方代扣代繳,服務貿易收入,乙方納稅,甲方代扣代繳,乙方所獲收入涉及個人收入調節稅部分,乙方自動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5、乙方負責辦理所屬區域內的一切合法手續,並依法獨立自主代理好濤嵐國際的業務,因乙方違反法規引起的任何刑事或民事糾紛,均由乙方自己承擔。

  6、甲乙雙方在宣傳,推廣,應保持一致。在前期的推廣中,甲方給予乙方全面的技術指導和支援,協助乙方作好前期推廣活動和完善代理服務的善後服務。

  7、獎勵:乙方a全年獲稅後淨利xxx萬rmb,甲方獎勵xxx%。b全年獲稅後淨利xxx萬rmb,甲方獎勵xxx%。c全年獲稅後淨利xxx萬rmb,甲方獎勵xxx%。d全年獲稅後淨利xxx萬rmb,甲方獎勵xxx%。

  8、本代理合同一式xxx份,雙方各執xxx份,以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公章,並於乙方首次支付的代理權金款項到達甲方賬戶立即生效。甲乙雙方互相提供以下證件影印件並加蓋公章備存: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程式碼證,開戶許可證和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身份證,如自然人代理憑身份證。

  甲方: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

  代表:xxxxxxxxxxx 代表: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

  賬號:xxxxxxxxxxx 賬號:xxxxxxxxxxx

  開戶行:xxxxxxxxxxx 開戶行:xxxxxxxxxxx

  電話/傳真:xxxxxxxxxxx 電話/傳真:xxxxxxxxxxx

  郵編:xxxxxxxxxxx 郵編:xxxxxxxxxxx

  email:xxxxxxxxxxx email:xxxxxxxxxxx

  網址:xxxxxxxxxxx 網址:xxxxxxxxxxx

  日期:xxxxxxxxxxx 日期:xxxxxxxxxxx

  手機:xxxxxxxxxxx 手機:xxxxxxxxxxx

國際貿易合同7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為甲方產品尋找客戶,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尋找客戶,本單客戶是上海市金軒進出口實業公司。

  第二條:委託事項的具體要求:

  (1) 甲方應保證所生產產品的合法性及保證產品質量,若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和其他不合法問題,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2) 客戶交易的具體價格、交貨方式、支付方式等由乙方與客戶雙方協商約定,但乙方需要和甲方溝通並爭得其同意。

  (3) 甲方應嚴格按國家和國際的“FOB C&F或 CIF條款”執行與客戶所簽定的合同。

  (4)為方便乙方聯絡業務,甲方需要及時提供除乙方本職以外的所有便利,貨款打到甲方帳戶後,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開展下一步工作。

  (5)在整個過程中,乙方只承擔自己聯絡客戶的電話費,上網費,路費,飯費,招待費等。其他一切費用都由甲方承擔。

  (6)乙方只負責聯絡客戶,簽定合同,監督生產。其他所有工作都由甲方完成。

  (7)在佣金合同期滿之前,凡是乙方為甲方聯絡的客戶,甲方不能不透過乙方而直接和乙方聯絡的客戶簽定合同,一旦乙方發現,甲方需支付該合同成交額的30%作為罰金支付給乙方。

  (8)若銷售合同在佣金合同結束之前簽定並收到客戶定金,而生產或此銷售合同的終止在佣金合同期滿之後執行,則甲方需要繼續按照佣金合同所規定的佣金率支付此銷售合同中相應的佣金給乙方。

  (9)在佣金合同期滿之前,乙方在甲方履行該合同的情況下,不得隨便將訂單轉移到別的工廠;在佣金合同期滿之後,甲方如果想跟乙方所聯絡的客戶直接聯絡業務,需徵得乙方的同意,協商方可。否則甲方需要繼續按照佣金合同所規定的佣金率支付所發生業務金額相應的佣金給乙方。

  第三條:佣金的計算、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1) 本次合同工件總數為十萬件報價為RMB60/件,乙方收取佣金為 _______,共計 _______萬元 。

  (2) 給付方式及時間:

  在甲方與乙方所介紹的客戶簽定合同並收到定金後,甲方應支付總佣金的30%給乙方,計 _______萬元。剩餘70%在甲方每月收到貨款五天內通知乙方並將錢打入乙方帳戶,額度為總佣金的10%。(若在收回餘款時,由於銀行費用或其他的一切原因而造成與實際應收貨款相差,甲方不得因這個問題而拒絕支付或拖延支付乙方佣金)。若為全額信用證,則在甲方收到貨款後,5天內支付總佣金給乙方。

  第四條:違約責任:

  (1) 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第三條的(2)執行,逾期一天應支付乙方滯納金,滯納金係數為:總佣金的5%/天。

  (2) 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紹的客戶,其將來與甲方發生的每筆業務,甲方都將按本合同的第三條支付佣金給乙方,協商或或徵得乙方同意除外。否則,甲方願接受合同成交額的30%罰款支付給乙方。

  第五條:關於銷售合同中止問題

  在乙方聯絡好業務甲方開始生產和採購後,若是由於甲方的原因中止了乙方與客戶的銷售合同,則甲方要承擔客戶的損失,並還要繼續支付乙方該筆銷售合同應得的佣金。若是由於客戶的原因造成合同的中止,則甲方不支付乙方的佣金!乙方不承擔任何損失和後果!

  第六條:爭議解決方式

  對違約行為若雙方協商不成,可憑此合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七條: 本合同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塗改,塗改處視無效。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用。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再續!

  甲方 :

  乙方:

  日期:

國際貿易合同8

  _________(下稱賣方)為一方,_________(下稱買方)為另一方,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本協議書。

  經同意:賣方出售、買方購買_________(下稱貨物),其數量、規格、價格詳見清單a,茲同意如下:

  1、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並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餘一律無效。

  2、買方須由賣方確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銷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為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啟運後45天。信用證保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3、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4、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為相當於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5、交貨:

  (1)交貨期為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

  6、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於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_________作為其船運代理,並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於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吃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吃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儘快提交給賣方。

  7、貨物裝船後,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8、買方應透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按金,金額為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為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啟運後30天。此按金作為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按金並寫信給買方告之理由。

  9、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0、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____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演算法則刊行於_________,_________應遵照_________頒佈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負擔。

  11、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執,雙方應透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____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12、賣方因自然的原因而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僱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____主管當局出具的證書。

  13、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透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方國家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賣方(蓋章):_________買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清單a

  1、物品名: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額之5%)

  4、單價:_________

  5、總值:u、s、d、_________(每公噸價為_________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裝:_________

  附件二:清單b—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專案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託裝運港_________作為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透過_________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買方須於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吃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1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為____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啟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附件三:清單c

  外輪停靠_________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_________。

國際貿易合同9

  合同號: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買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傳:

  電報:

  賣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傳:

  電報:

  茲經買賣雙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合同條款如下:

  1、合同物件:經協商買賣雙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礎上,買方購入賣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詳見第號附件,所有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總值:

  3、交貨條件:[daf、cif、fob……].除非另有規定,以上交貨條件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辦理。以上貨物數量允許賣方有權____%溢短裝。

  4、原產地國別:

  5、包裝:

  6、裝運期:

  7、裝運口岸和目的地:

  8、保險

  9、支付條款:本合同採用[a:信用證l/c.b:即斯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託收。c:匯付、信匯m/f、電匯t/t.]方式結算。

  a:(1)買方應在裝運期間日透過開證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跟單的、(不)保兌的、即期的、可轉讓的、迴圈的、對開的、(不)允許分期裝運的]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貨完畢後日內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銀行收到買方開具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必須委託通告行開出%信用證金額的保證金給開證行。合同貨物裝運和交貨後,保證金將原數退給賣方,若出於本同規定第13條外的任何原因,發生無法按時全部或部分交貨,保證金將按本同第11條規定作為輕罰金支付給買方。

  b:貨物發運後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方式d/p、承兌跟單匯票、匯票期限為( )後( ),按即期付款交單(d/a日)方式經買方承兌後]透過賣方銀行及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換取貨物、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c:買方到收到賣方依本合同第10條規定提交的單證後_______日內以[電匯、信匯]方式支付貨款。

  d:自貨物至指定邊境站點由賣方置於買方控制下時,即認為賣方已交貨,貨物的所有權及偶然性損失或品質損壞的風險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買方應[同、後、前]期於賣方天交貨,並以記名提單為結算依據。

  10、賣方應提交以下單證:

  (1)全套清潔空白抬頭、空白背書註明運費[已付、到付]的提貨單________份;

  (2)經簽字的商業發票____份;

  (3)原產地證明書____份;

  (4)裝箱單____份;

  (5)質量、重量檢驗證明____份;

  (6)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____份。

  11、罰則:除由本合同第13條原因外,如超過合同規定期限延誤或無法交貨、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額的____%計算。但罰金總額不得超過違約金額的____%.若違約方已先期支付保證金,則保證金作為罰金按數量比例予以罰扣直到沒收支付給對方。

  12、索賠:自貨物到達目的地起____天內,如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衛生條件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應由保險公司和承運人承擔的責任外,買方可憑出具的商檢證書、有權要求賣方更換和索賠。

  13、不可抗力: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內亂、封鎖、地震、火災、水災等)以及任何雙方不能預見,並且對某發生後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礙或干擾了本合同的履行時,發生不可抗力方須在事件發生結束之日起____日內將本國有關機構出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據此證明豁免責任,並由雙方協商中止或繼續履行合同事宜。

  14、仲裁:由本合同產生或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或透過第三者調解(包括政府主管部門的官方調解及民間調解)解決。如不能解決,應提交[克拉瑪依仲裁委員會(新疆貿促會聯絡處)、國家工商會、……]按申請仲裁時該機構現行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5、合同的執行單位:本合同中方由[收、發]為貨人,並承擔履行合同的全部責任。

  16、其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與前蘇聯1990年3月13日《交貨共同條件》辦理。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合同用中、俄文書就,雙方代表簽字後生效,一式肆份,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買方簽字:

  賣方簽字:

  附件:(略)

國際貿易合同10

  第一章 適用範圍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合同或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應不予考慮。

  第二條

  本公約不適用於以下的銷售:

  (a)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它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隻、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第三條

  (1)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當事人保證供應這種製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於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於供應勞力或其它服務的合同。

  第四條

  本公約只適用於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本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定,與以下事項無關: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於賣方對於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

  第二章 總則

  第七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於本公約範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第八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一方當事人所作的宣告和其它行為,應依照他的意旨解釋,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規定不適用,當事人所作的宣告和其它行為,應按照一個與另一方當事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應有的理解來解釋。

  (3)在確定一方當事人的意旨或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時,應適當地考慮到與事實有關的一切情況,包括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作法、慣例和當事人其後的任何行為。

  第九條

  (1)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併為他們所經常遵守。

  第十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

  (a)如果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係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但要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所設想的情況;

  (b)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第十一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

  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第十二條

  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准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盤、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第九十六條做出了宣告的一個締約國內,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效力。

  第十三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書面”包括電報和電傳。

  第二部分 合同的訂立編輯

  第十四條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並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盤,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1)發盤於送達被髮盤人時生效。

  (2)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發盤送達被髮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髮盤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被髮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髮盤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a)發盤寫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b)被髮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髮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第十七條

  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於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第十八條

  (1)被髮盤人宣告或做出其它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盤,即是接受,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於接受。

  (2)接受發盤於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盤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髮盤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式。對口頭髮盤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據該項發盤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和慣例,被髮價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盤人發出通知,則接受於該項行為做出時生效,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定的期間內做出。

  第十九條

  (1)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新增、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覆,即為拒絕該項發盤,並構成還盤。

  (2)但是,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新增或不同條件的答覆,如所載的新增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並不變更該項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盤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

  (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範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新增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

  第二十條

  (1)發盤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發盤人以電話、電傳或其它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接受期間,從發盤送達被髮盤人時起算。

  (2)在計算接受期間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應計算在內。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後1天未能送到發盤人地址,因為那天在發盤人營業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第二十一條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見通知被髮盤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檔案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發盤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髮盤人:他認為他的發盤已經失效。

  第二十二條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盤人。

  第二十三條

  合同於按照本公約規定對發盤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第二十四條

  為公約本部分的目的,發盤、接受宣告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達”對方,係指用口頭通知對方或透過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對方本人,或其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如無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則送交對方慣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貨物銷售編輯

  第一章 總則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並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第二十六條

  宣告合同無效的宣告,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條

  除非公約本部分另有明文規定,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定,以適合情況的方法發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後,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生耽擱或錯誤,或者未能到達,並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約範圍的類似銷售合同願意這樣做。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就可更改或終止。

  (2)規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寄以信賴,就不得堅持此項規定。

  第二章 賣方的義務

  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並轉移貨物所有權。

  第一節 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

  第三十一條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下:(a)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應把貨物移交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方;(b)在不屬於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或從特定存貨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產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些貨物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將在某一特定地點製造或生產,賣方應在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c)在其它情況下,賣方應在他於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約的規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有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列明貨物的發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運輸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對貨物的運輸辦理保險,他必須在買方提出要求時,向買方提供一切現有的必要資料,使他能夠辦理這種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

  (a)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b)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c)在其它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二節 貨物相符與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條

  (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並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2)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貨物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即為與合同不符:

  (a)貨物適用於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貨物適用於訂立合同時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況表明買方並不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力,或者這種依賴對他是不合理的;

  (c)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

  (d)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3)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就無須按上一款(a)項至(d)項負有此種不符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1)賣方應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對風險移轉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時間後方始明顯。

  (2)賣方對在上一款所述時間後發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應負有責任,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情形是由於賣方違反他的某項義務所致,包括違反關於在一段時間內貨物將繼續適用於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種特定目的,或將保持某種特定質量或性質的任何保證。

  第三十七條

  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交付貨物,他可以在那個日期到達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補足所交付貨物的不足數量,或交付用以替換所交付不符合同規定的貨物,或對所交付貨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做出補救,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三十八條

  (1)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後進行。

  (3)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須再發運貨物,沒有合理機會加以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運的可能性,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後進行。

  第三十九條

  (1)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

  (2)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第四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規定指的是賣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沒有告知買方的一些事實,則賣方無權援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但是,如果這種權利或要求是以工業產權或其它智慧財產權為基礎的,賣方的義務應依照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它智慧財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它智慧財產權為基礎的:

  (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則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國家的法律;(b)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2)賣方在上一款中的義務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於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式或其它規格。

  第四十三條

  (1)買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後一段合理時間內,將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就喪失援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權利。

  (2)賣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就無權援引上一款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儘管有第三十九條第(1)款和第四十三條第(1)款的規定,買方如果對他未發出所需的通知具備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條規定減低價格,或要求利潤損失以外的損害賠償。

  第三節 賣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第四十五條

  (1)如果賣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買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權利;

  (b)按照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2)買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因他行使採取其它補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

  (3)如果買方對違反合同採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賣方寬限期。

  第四十六條

  (1)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履行義務,除非買方已採取與此一要求相牴觸的某種補救辦法。

  (2)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只有在此種不符合同情形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貨物,而且關於替代貨物的要求,必須與依照第三十九條發出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出後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3)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透過修理對不符合同之處做出補救,除非他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認為這樣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須與依照第三十九條發出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出後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第四十七條

  (1)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

  (2)除非買方收到賣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買方在這段時間內不得對違反合同採取任何補救辦法。但是,買方並不因此喪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四十八條

  (1)在第四十九條的條件下,賣方即使在交貨日期之後,仍可自付費用,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但這種補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遲延,也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無法確定賣方是否將償付買方預付的費用。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2)如果賣方要求買方表明他是否接受賣方履行義務,而買方不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對此一要求做出答覆,則賣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時間履行義務。買方不得在該段時間內採取與賣方履行義務相牴觸的任何補救辦法。

  (3)賣方表明他將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履行義務的通知,應視為包括根據上一款規定要買方表明決定的要求在內。

  (4)賣方按照本條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須在買方收到後,始生效力。

  第四十九條

  (1)買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a)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於根本違反合同;

  (b)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賣方不在買方按照第四十七條第(1)款規定的額外時間內交付貨物,或賣方宣告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

  (2)但是,如果賣方已交付貨物,買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除非:

  (a)對於遲延交貨,他在知道交貨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b)對於遲延交貨以外的任何違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違反合同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或

  (二)他在買方按照第四十七條第(1)款規定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後,或在賣方宣告他將不在這一額外時間履行義務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三)他在賣方按照第四十八條第(2)款指明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後,或在買方宣告他將不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後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第五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減價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但是,如果賣方按照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或者買方拒絕接受賣方按照該兩條規定履行義務,則買方不得減低價格。

  第五十一條

  (1)如果賣方只交付一部分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規定,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的規定適用於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規定部分的貨物。

  (2)買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貨物或不按照合同規定交付貨物等於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第五十二條

  (1)如果賣方在規定的日期前交付貨物,買方可以收取貨物,也可以拒絕收取貨物。

  (2)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於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第三章 買方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買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支付貨物價款和收取貨物。

  第一節 支付價款

  第五十四條

  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包括根據合同或任何有關法律和規章規定的步驟和手續,以便支付價款。

  第五十五條

  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訂立,但沒有明示或暗示地規定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價格,在沒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引用訂立合同時此種貨物在有關貿易的類似情況下銷售的通常價格。

  第五十六條

  如果價格是按貨物的重量規定的,如有疑問,應按淨重確定。

  第五十七條

  (1)如果買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支付價款,他必須在以下地點向賣方支付價款:

  (a)賣方的營業地;或者

  (b)如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價款,則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

  (2)賣方必須承擔因其營業地在訂立合同後發生變動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關費用。

  第五十八條

  (1)如果買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它特定時間內支付價款,他必須於賣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將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交給買方處置時支付價款。賣方可以支付價款作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條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可以在支付價款後方可把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移交給買方作為發運貨物的條件。

  (3)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式相牴觸。

  第五十九條

  買方必須按合同和本公約規定的日期或從合同和本公約可以確定的日期支付價款,而無需賣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辦理任何手續。

  第二節 收取貨物

  第六十條

  買方收取貨物的義務如下:

  採取一切理應採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和接收貨物。

國際貿易合同11

  合同編號:____

  (售方)為一方,與____(購方)為另一方,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合同物件

  依據____年__月__日雙方簽訂的關於合作的協議,在售方國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售出,購方購入貨物。其數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__號附件辦理,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總金額為_____

  第二條價格

  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價格以瑞士法郎計算,此項價格系賣方國國境車上交貨,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費在內。

  第三條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原蘇聯國家標準,並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技術條件;憑樣交貨的商品品質應符合雙方確認的樣品。

  商品質量應以售方國國家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第四條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發貨。在徵得購方同意的情況下,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妥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交貨。

  第五條標記

  每個貨箱均應用防水顏料在箱體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兩種文字書寫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淨重。

  第六條支付

  本合同所供應的貨物之價款,由購方按照中國銀行和原蘇聯外經銀行關於邊境貿易支付協議書所規定的辦法及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中國向蘇聯和由蘇聯向中國交貨的共同條件”以瑞士法郎憑下列單據向售方支付:

  1、帳單4份;

  2、蓋有售方國發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3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第七條保證和索賠

  賣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後_個月內保證商品質量,但不超過供貨之日起_個月。

  對貨物品質的異議應在發現缺陷後_個月內提出,如在保證期發現缺陷,提賠日期不能遲於保證期結束_天。

  如商品在保證期內出現缺陷,供貨一方應排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分並負擔費用。

  當事人一方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第八條發貨通知

  售方應在發貨後_________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運的情況,並註明發運日期,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和鐵路運單號。

  第九條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儘可能透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中方國家對外貿易仲裁為中國對外貿易促進委員會,蘇方為原蘇聯工商會。

  第十條不可抗力條款

  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情況(如火災、自然災害、戰爭、各種軍事行動、封鎖、禁止進出口或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其他情況),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時,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可相應推遲,在此期間合同義務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________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提出補償可能的損失。

  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方應將不可抗力情況發生和結束及影響合同義務履行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發生和持續的時間應以售方或購方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第十一條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均按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由中國向蘇聯和由蘇聯向中國交貨共同條件”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以中、俄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稱:_____

  購方名稱: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第十三條運輸地址

  發貨人:

  發站:______

  收貨人:

  到站:________

  簽字:_______

  購方簽字:________

國際貿易合同12

  本協議於xxxxxxxxx年xxxxxxxxx月xxxxxxxxx日簽訂。

  甲方:xxxxxxxxx國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國xxxxxxxxx,甲方指定的合法代理人。

  協議條款如下:

  1、甲方(簡稱公司)授予乙方(簡稱代理人)在xxxxxxxxx國xxxxxxxxx經銷xxxxxxxxx的獨家代理權,自本協議簽字日起xxxxxxxxx年為期。

  2、代理人保證竭力履行其向公司之訂貨,非經公司同意,代理人不得違背公司關於裝運訂貨的任何指令。

  3、本協議履行期間,代理人將收取佣金:

  訂單額少於xxxxxxxxx美元,按xxxxxxxxx%收傭;

  訂單額超過xxxxxxxxx美元,按xxxxxxxxx%收傭。

  4、代理人提供的發票金額,包括佣金和除郵寄、小額雜費以外的開支,公司將開具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予以支付。

  5、任何一方提前3個月用掛號信書面通知對方或任一方在任何時候違背本協議任何一款,無須通知,本協議即告終止。

  協議雙方於上述時間簽字蓋章為證。

  甲方(蓋章):xxxxxxxxx 乙方(蓋章):xxxxxxxxx

  代表(簽字):xxxxxxxxx 代表(簽字):xxxxxxxxx

  簽訂地點:xxxxxxxxx 簽訂地點:xxxxxxxxx

國際貿易合同13

  合同編號:__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售方)為一方,與____(購方)為另一方,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合同物件

  依據____年__月__日雙方簽訂的關於合作的協議,在售方國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售出,購方購入貨物。其數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__號附件辦理,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總金額為_____

  第二條 價格

  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價格以瑞士法郎計算,此項價格系賣方國國境車上交貨,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費在內。

  第三條 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原蘇聯國家標準,並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技術條件;憑樣交貨的商品品質應符合雙方確認的樣品。

  商品質量應以售方國國家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第四條 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發貨。在徵得購方同意的情況下,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妥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交貨。

  第五條 標記

  每個貨箱均應用防水顏料在箱體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英、俄兩種文字書寫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淨重。

  第六條 支付

  本合同所供應的貨物之價款,由購方按照中國銀行和原蘇聯外經銀行關於邊境貿易支付協議書所規定的辦法及1990年3月13日“由中國向蘇聯和由蘇聯向中國交貨的共同條件”以瑞士法郎憑下列單據向售方支付:

  1.帳單4份;

  2.蓋有售方國發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3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第七條 保證和索賠

  賣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後12個月內保證商品質量,但不超過供貨之日起18個月。

  對貨物品質的異議應在發現缺陷後3個月內提出,如在保證期發現缺陷,提賠日期不能遲於保證期結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證期內出現缺陷,供貨一方應排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分並負擔費用。

  當事人一方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第八條 發貨通知

  售方應在發貨後10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運的情況,並註明發運日期,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和鐵路運單號。

  第九條 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儘可能透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中方國家對外貿易仲裁為中

  國對外貿易促進委員會,蘇方為原蘇聯工商會。

  第十條 不可抗力條款

  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情況(如火災、自然災害、戰爭、各種軍事行動、封鎖、禁止進出口或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其他情況),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時,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可相應推遲,在此期間合同義務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提出補償可能的損失。

  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方應將不可抗力情況發生和結束及影響合同義務履行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發生和持續的時間應以售方或購方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第十一條 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均按1990年3月13日“由中國向蘇聯和由蘇聯向中國交貨共同條件”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以中、俄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稱:_____ 購方名稱:_____

  地址:_______ 地址: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 電報掛號:_____

  第十三條 運輸地址

  發貨人: 收貨人:

  發站:______ 到站:________

  簽字:_______ 購方簽字:______

國際貿易合同1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根據平等互利原則,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與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友好協商特約簽定本合同。

  一、雙方承諾:由乙方提供不作價裝置____________美元(港幣)給甲方用於加工生產____________之用,(詳見裝置清單)。產權歸乙方所有。使用期限為____________年,在監管期限內,不得擅自在境內銷售、串換、轉讓、抵押或者移作他用。到期後如不續簽,則由甲方協助乙方申報海關核准後處理。乙方以免費方式提供裝置,不需甲方辦理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裝置款。

  二、甲方向乙方購買原料、輔料

  原料輔料

  編碼____________單位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單價金額____________品名單位數量____________單價金額____________

  三、甲方供乙方製成品的數量及金額

  原料輔料

  編碼____________單位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單價金額____________品名單位數量____________單價金額____________

  四、乙方供料於____________________起運抵_______________

  甲方製成品於_________________日前運往______________

  五、運輸方式及運費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保險費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包裝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仲裁: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十、本合同一式八份,由簽字雙方各執一份,其餘六份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國際貿易合同15

  摘要:近幾年來,在全球範圍內因國際貿易欺作而給有關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每年達數百億美元,因而研究國際貿易欺作的型別及其防範措施意義重大。作為國際賈易欺作基本型別的合同欺作的形式,主要有合同主體的欺作、利用合同條款欺作、利用合同履行欺作、數量限制或強制性規定欺詐等。為防範國際貿易合同欺作,應根據不同情形採取不同的措施。

  關鍵詞:國際貿易合同;欺詐;防範

  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幾乎任何一項國際貿易業務的進行都要運用合同手段。國際貿易合同能夠設立、變更、消滅國際貿易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衡量當事人各方的是非曲直。正因為國際貿易合同應用的廣泛性,所以很多國際貿易欺詐活動都是利用合同手段進行的。我國加人wTO以後,國際貿易活動日益頻繁,國際貿易規模也會越來越大,國際貿易合同所起的作用更為重要。為了在國際貿易中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瞭解、掌握國際貿易合同欺詐的型別及其防範措施,防患於未然,很有必要。

  國際貿易合同欺詐的型別

  (一)合同主體的欺作國際貿易合同的主體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世界經濟一體化日益發展的情形下,國際貿易合同主體是多種多樣的。既有經濟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也有名不見經傳的小商人,甚至有專門的商業騙子。在國際貿易中,合同主體的欺詐形態主要有:

  1.虛構主體欺詐。這種形式的欺詐主要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未經註冊、子公司未經母公司同意而打著母公司的旗號簽約、合同當事人純屬商業騙子等情形。

  2 . 有限責任欺詐。這種欺詐主要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特點進行的。由幹這兩種公司的法律特點之一是公司以其全部註冊資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因而給某些心懷惡意的國際貿易欺詐者以可乘之機。特別是象實行資本授權制的英美國家對註冊資本的要求不很嚴格,這更為從事國際貿易的欺詐者提供了法律上的方便。這些人往往以很低的資本註冊一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然後在國際貿易中渾水摸魚。

  3 . 主體變更欺詐。這種欺詐方式是指在國際貿易合同欺詐中,透過主體變動實施欺詐。具體做法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將自己的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第三方所提履行條件往往比較優越,在合同的原當事人對第三方資信不作深人瞭解的情況下,易上當受騙。

  (二)利用合同條款欺作許多合同欺詐的發生,都是由於當初雙方們立合同時對某些條款訂得不完善,給一方藉此進行欺詐帶來可乘之機。利用合同條款進行欺詐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 . 品質條款欺詐。這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產私用合同對商品品質、規格規定的不詳細不具體而對對 方進行欺詐的方式。

  2.索賠條款欺詐。在國際貿易合同中往往訂有索賠條款,規定如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則對方有權對其提出索賠要求,以保護守約方的合同利益不受損害。利用索賠條款欺詐,有買方對賣方的欺詐,如買方所提條件雖很優越,但給予賣方的履約時間較短,最終使賣方違約而向賣方提出索賠要求;賣方也可利用索賠條款對買方欺詐,如合同規定賣方的履約時間較長,賣方向買方交付不合格的產品後因超過合同規定的買方向賣方的索賠時間而使買方遭受損失。

  3.違約金條款欺一詐。國際貿易合同欺詐中利用違約金條款進行欺詐時,欺詐方總是在訂約前充分了解對方的實際履約能力,然後利用對方急於進行出口貿易的心理,與之訂立超出對方實際履約能力的大宗貿易合同,但履行期限又短得讓對方無法履行,欺詐方即可得到大筆的違約金。

  4.擔保條款欺詐。國際貿易合同欺詐方利用擔保條款欺詐的做法是欺詐方提供擔保以增強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信任,但這種擔保是無效擔保或擔保物易滅失或轉移的擔保。即使欺詐方不履行合同時,受害方終因不能行使擔保權而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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