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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合同

公共租賃住房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人透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共租賃住房合同1

  出租方(甲方):

  地址:

  委託 機構:

  地址:

  聯絡電話: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聯絡電話:

  承租方家庭成員情況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與乙方的法定關係: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與乙方的法定關係: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與乙方的法定關係:

  為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原則基礎上,按照公共租賃住房 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將位於本市 區 路 村 棟 號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該房屋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附屬設施和裝置狀況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標準(房屋具體設施見附件)。

  第二條 該房屋是甲方透過 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該房屋僅限乙方居住或與其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乙方無權擅自處分該房屋。使用該房屋所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該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該房屋現時租金標準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每月人民幣 元,月租總金額為人民幣 元。合同期內租金標準隨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政策變動做適時調整,物業管理費用和日常收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本體維修基金)等由 承擔。

  第五條 簽訂合同時,乙方須交納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證金,押金(按簽訂合同時的三個月租金標準繳納)為人民幣 元,房屋完好保證金為人民幣 元。合同終止後,乙方如果不存在違約事項,甲方應將乙方所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證金原款予以返還。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月收取,乙方須在每月 日前將該房屋的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託收銀行,每月劃款時間為 日至 日。如因乙方原因致使銀行不能正常劃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交併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滯納金。乙方欠租超過三個月,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並可採取措施追繳拖欠租金和滯納金。乙方如錯過當月的租金劃款時間,可直接到雙方約定的交款地址補交租金和滯納金,也可將欠交的租金和滯納金存入托收銀行。

  第七條 合同簽訂後不足半個月退租的,租金按半個月收取;滿半個月不足一個月退租的,租金按一個月收取;滿一個月後退租的,租金按照實際租住天數計算。

  第八條 甲方確保交付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能實現租賃目的,並保證其安全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的規定。 乙方應合理使用並愛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維修責任,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 在使用該房屋過程中,因非乙方過錯,該房屋或其附屬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進一步擴大;甲方應及時進行維修或委託乙方 維修,維修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條 甲乙雙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的規定或雙方的約定,認真履行各自承擔的安全消防義務。乙方承諾不在該房屋記憶體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變供電線路,不違規安裝電器裝置等。甲方 該房屋消防安全設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的安全標準,並督促物業服務單位做好公共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為保證公共租賃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有權檢查住房使用情況及核對住戶的有關資料,乙方必須予以配合;對甲方實施的室內及相鄰區域的維修工作,乙方應積極配合。

  第十二條 甲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雙方約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乙方入住、退出等情況進行登記 ,並按本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二)對該房屋使用情況進行監 查,並及時將情況錄入 ;

  (三)對乙方的戶籍、家庭人 收入、資產、住房等變動情況進行核查;

  (四)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乙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雙方約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享有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對該房屋的 使用權;

  (二)依照法定程式,對甲方的日常監督 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法律、法規與政策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發生不可抗力,合同無法履行的,自通知送達對方之日起,本合同終止;

  (二)政府徵用、收購、收回或拆除該房屋的,自相關政府做出行政決定之日起,本合同終止;

  (三)租賃合同期滿前三個月,乙方未提出續租申請的,合同到期後自行終止;

  (四)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雙方達成協議之日起,本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嚴重違規、違約行為之一的,甲方可書面通知乙方 本合同(自通知書送達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後,乙方交納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證金不予退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造成的損失。有轉租轉借行為的,還應向甲方返還轉租轉借期間的不當得利。

  對有關情況,甲方可向乙方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相關政府部門及社會通報,並將有關情況計入乙方不良誠 錄:

  (一)隱瞞事實,以虛假材料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擅自轉租、轉借該房屋,轉讓該房屋承租權的;

  (三)因購置個人房產或家庭收入增長等事實的發生,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卻不主動辦理退房手續的;

  (四)強佔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出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計超過三個月的;

  (六)未徵得甲方同意改變房屋用途的;

  (七)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體結構嚴重損壞的;

  (八)連續六個月內不入住的;

  (九)經計劃生育 部門查實,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

  (十)利用該房屋從事非法活動;居住期間的行為有害公共秩序與安全,警告多次仍然不改 ;

  (十一)其他嚴重違規、違約行為。

  第十六條 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應在5日內騰空該房屋,並通知甲方共同驗房。甲方應在收到預約驗房通知後的3日內,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共同驗房。甲方經檢查發現住房及設施有損壞或丟失,其維修費用從乙方的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補齊。 乙方應在驗房結束後的5日內,結清有關費用和辦理銷戶手續,攜租賃合同、水電燃氣結清單、銷戶單、押金和保證金收據、本人身份證、退房交驗單等到雙方約定的地點辦理退房手續;

  第十七條 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後,乙方未按約定退房,或拒不退回該房屋的,甲方將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市場指導租金標準計收其逾期期間的租金,並載入其個人誠信不良記錄。 乙方強佔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退出的,乙方在超期居住期間及超期居住退房後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甲方有權採取停水、斷電等方式,或法律規定的其它措施收回該房屋。

  第十八條 合同期滿後如需續租的,乙方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向甲方提出續租申請。甲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續約承租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核查,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續約或不予續約的決定。不予續約決定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承租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就續租達成協議的,應重新訂立合同,並辦理相應的後續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以家庭為單位提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的,乙方和家庭成員就共同租賃行為承擔連帶 。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款,甲乙雙方均須自覺履行,如出現違約情形的,違約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可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在附頁中另行約定;附頁之內容作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經雙方簽章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的糾紛,除可透過行政行為依法處理的外,應經雙方協商解決;協商 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人(授權人): 委託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公共租賃住房合同2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甲方將坐落於寬城區首山逸居小區棟單元室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該房屋建築面積為平方米(以權威機構出具的房屋建築面積測算報告書為準),戶型室廳。

  第二條房屋租賃期限為12個月,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房屋月租金為人民幣元(大寫:佰拾元)。

  第四條租金季度繳納,乙方應當提前一個月繳納下一租期租金,季度租金為人民幣元(大寫:仟佰拾元)。

  第五條合同簽訂之日,乙方繳納租賃保證金1000元(大寫:壹仟元整)。合同期滿或終止,乙方無違約事項和其他損害事由,甲方在乙方騰退房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六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定期檢查房屋,確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處於安全、完好狀態。

  2、對乙方入住、退出等情況進行登記管理,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租金。

  3、對乙方的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住房等變動情況進行核查。

  4、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拒不騰退住房的,甲方有權提起訴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依法享有租賃期間對該房屋的正常使用權。

  2、乙方應當合理使用並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不得對房屋進行拆該裝修。

  3、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損壞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乙方承擔維修責任、賠償責任。

  4、配合甲方對房屋及附屬設施進行檢查或維修,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房屋及附屬設施不能及時維修而發生事故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八條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條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間未盡約定的修繕義務,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書面確認嚴重影響居住的。

  3、租賃期內,乙方超過規定的收入標準或者透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4、乙方採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權。

  5、乙方轉租、出借、擅自調換的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6、乙方無正當理由連續空臵承租房屋6個月以上的。

  7、乙方拖欠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8、乙方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9、乙方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10、乙方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11、乙方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12、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九條房屋騰退

  1、乙方應自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騰空該房屋,並結清租金、物業費、水、電、氣等相關費用,將房屋及附屬設施按原樣交還甲方。

  2、乙方在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後,不符合租住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以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市場租金計收租金。

  3、乙方提出續租申請但經稽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騰退該房屋。

  第十條其他約定事項

  1、乙方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可從其租賃保證金中直接劃扣。

  2、租賃期間,乙方承擔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車輛停放費等費用。

  3、乙方行為致甲方負責的物業公共區域或第三人損害的,由乙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4、租賃期滿,乙方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向區住房保障部門申請,經稽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5、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餘時間計算。

  6、房屋設施裝置見附件,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賃期滿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7、甲方可以委託運營單位對該房屋進行管理,代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長春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委託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單位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共租賃住房合同3

  出租方(甲方):地址:聯絡電話:

  承租方(乙方):身份證號碼:地址:聯絡電話:

  為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等的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將位於公共租賃住房(□成套□非成套□成套住房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租賃給乙方使用。

  2、該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如遇預測面積的,以實測面積為準,租金多退少補)。

  3、該房屋現有裝修及設施、裝置情況詳見附件。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交還該房屋時的驗收依據。

  第二條租賃期限、用途

  1、該房屋租賃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諾,租賃該房屋僅作為乙方居住或與乙方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

  3、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房屋,乙方應如期交還。租賃期屆滿前乙方需續租的,應提前3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申請。經市級經租管理機構稽核符合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續租手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條合同公證及房屋押金

  1、本合同實行公證管理,除能享受租金減免的家庭,由甲方承擔全額公證費用外,其餘由甲、乙方各承擔一半公證費用。

  2、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元,租賃期滿或房屋退出經甲方驗收合格後,退還房屋押金。

公共租賃住房合同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人):

  丙方(承租單位):

  你承租我單位位於(具體地址)____棟(____房號)已於20xx年11月14日到期,按照《xx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年審後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並且願意繼續承租的,可以與區住建局續約。年審後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的,應當退出。退出確有困難的,經區住建局同意,可以申請最長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價格收取租金”,根據區房保辦年審名單彙總表,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續租期限自20xx年11月15日至20xx年11月14日,續租期限到期前,請按照《xx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規定辦理年審、合同續簽等相關手續。

  二、續租期限房屋租金標準為元/M2,半年租金元。(大寫:________)。該協議其他條款均沿用《xx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合同編號:)(無編號的寫明承租人姓名和合同簽訂時間)相關條款。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丙方(承租單位):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共租賃住房合同5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

  承租方家庭成員姓名: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為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條 甲方同意將 區 的住房(產權人為 ),作為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該房屋僅限乙方居住或與其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乙方無權擅自處分該房屋。

  第三條 房屋租賃期限自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四條 租金每6個月支付一次,乙方應於每6個月結束前向甲方交納下6個月租金。乙方逾期交納租金的,甲方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總額2%的滯納金。

  房屋租金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 元。本合同期內如遇政府調整租金,仍按本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執行。(此款適用除長期租賃外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房屋租金總計為 元,每月為 元。該合同簽訂之日,由乙方代為甲方支付給出租房屋產權人或產權單位6個月的租金;其餘租金每隔6個月結束前繼續由乙方代為甲方支付給房屋產權人或產權單位一次。乙方租賃房屋屬於保障部門租賃社會個人房源配租的,且由乙方代為甲方按市場租金支付給房屋產權人或產權單位租金的,保障物件應享受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優惠(每月為 元),在本合同簽訂後每隔6個月由區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返還給保障物件。(此款僅適用長期租賃社會房源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五條 租賃期間,該房屋的供暖費、物業費由房屋產權人承擔;水、電、煤氣和有線(數字)電視費用等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乙方拖欠租金和水、電、煤氣、有線(數字)電視、電話、寬頻等費用,甲方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優惠中直接劃扣。

  第七條 簽訂本合同時,乙方須按照簽訂合同時 個月租金標準向房屋產權人繳納押金,為 元。

  第八條 簽訂本合同前,乙方應與房屋產權人共同對房屋及其附屬裝置進行核驗,並填寫《房屋附屬設施裝置點交保管清單》。乙方應當愛護併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不得擅自改變居住用途,不得轉租、轉借,不得擅自裝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擴建。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人為損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的,應原樣修復或賠償損失。

  第九條 房屋產權人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為原則,對房屋實施維修養護,乙方應對房屋維修養護工作給予支援和配合。租賃期間,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裝置出現損壞而影響正常使用時,乙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壞擴大,並立即通知房屋產權人維修。房屋產權人接到通知後應及時上門檢視並落實維修。

  第十條 房屋產權人確保該房屋消防安全設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安全標準,並督促物業服務單位做好公共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乙方承諾不在該房屋內或公共區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變供水、供暖管、供電線路,不違規安裝電器裝置等。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均應積極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其委託人對住房使用情況及住戶有關資料的檢查。

  第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時,甲方可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書送達乙方之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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