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合同範文> 集體勞動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15篇)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合同有不同的型別,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集體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集體勞動合同1

  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的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籤訂的書面協議。集體勞動合同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集體勞動合同,感謝您的閱讀。

  本合同由(以下簡稱公司)與(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簽訂本合同,用以明確和調整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第二條 工會代表公司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整體的利益,依據本合同的原則,指導職工正確處理和公司的勞動關係,並監督和協調這種關係

  第三條 本合同是雙方遵守的共同準則。

  雙方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遵守不低於有關職工就業、勞動報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生活福利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規定,並努力提供儘可能高的水平和標準。

  第四條 公司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利。公司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合同的原則並應有工會代表參加,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合作。 工會有義務支援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援公司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促進公司發展。

  第五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本著擇優錄用的原則,有權招聘職工。

  第六條 公司分別與職工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在簽訂個人勞動合同之前,工會和公司應指導職工明確履行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的處理。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的執行情況。

  第七條 公司制訂和修改個人勞動合同標準文字,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八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情況,以不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實行本公司工作日製度。

  第十條 公司有責任嚴格控制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儘可能減少加班加點。

  第十一條 公司執行政府規定的各類節假日製度,在制訂本公司休假制度時應聽取工會意見。

  第十二條 公司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和實際需要,確定本公司工資制度。

  第十三條 公司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工資發放辦法)的制定和變更,由公司決定。

  第十四條 公司應定期提取福利費用、職工醫療費用、福利獎勵基金等,用於職工集體福利和獎勵。其中用於福利的部分,由工會協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第十五條 公司各項重大福利的設定、標準、實施辦法等,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均應需雙方同意後實施。

  第十六條 公司根據勞動保險有關法律的規定,實行勞動保險制度並努力擴大保險險種。

  第十七條 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死亡以及患職業病等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公司應組織職工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十九條 工會協助公司做好各項勞動保險工作。

  第二十條 公司執行政府的有關勞動保護法規和條例,並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勞動防護以及特殊工種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

  第二十一條 工會支援公司勞動保護管理,配合公司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工會發現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的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建議;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工種崗位需要,保證供應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 公司優先保證用於改善職工生產安全和勞動條件的資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術措施專案方案,落實資金,組織實施。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討論並監督實施情況。

  第二十四條 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援公司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行為的懲處。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職工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參與調查和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積極舉辦培訓,幫助職工獲得和提高文化及專業知識,公司教育管理機構負責職工的教育及培訓。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權制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有權依據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決定對職工進行獎勵或懲罰。

  第二十八條 公司對於模範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質量和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等方面作出優異成績的職工,有權分別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九條 公司對於違反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的職工,可視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報批評、記過、記大過、留企檢視等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可以開除。

  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先徵求工會意見,並聽取被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後,公司方能作出決定。

  開除職工時,事先應經工會參加處分檔案的會籤。工會認為不合理的,有權得出異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因生產經營條件變化,公司大規模變更職工的工作或裁員時,須徵得工會同意。

  第三十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2)制定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3)公司因生產經營管理不善而停產、轉產、破產或面臨破產邊緣,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

  (4)因出現不可抗力,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完全履行;當事人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須經雙方協商。協商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應當提交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透過,審議通過後,由原訂立集體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代表人簽字。

  第三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執行本合同,雙方聯合成立集體合同監督檢查小組,其成員由工會代表和公司代表根據人數對等的原則組成。

  本合同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簽約代表。簽約代表應認真研究和處理檢查結果。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年。

  合同期滿前新合同未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特殊情況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後,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條款,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支援工會開展的活動,並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工會開展活動應在生產、工作時間以外進行,如有必要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活動的,應事先徵得公司同意。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公司應給予支援。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2

  (1)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兩方當事人是不同的。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單個的勞動者和企業組成的,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全體職工和企業組成的,全體職工是由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職工,來跟企業的代表一起協商簽署集體合同,所以兩者的當事人不同。

  (2)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者個人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約定的是企業和員工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而集體合同裡主要約定的是職工權利與企業義務。因為勞動合同是每一個職工和企業分別簽訂的,所以勞動合同裡所反映的都是帶有個性的東西,比如說,具體到一位職工,他的工作內容是什麼,是多少,崗位是什麼,享受什麼樣的待遇,等等。而集體合同反映的是企業裡所有的勞動者享受哪些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有哪些最基本的保障條件,所以集體合同反映的是共性的問題,而不是個性的東西。

  (3)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在企業與員工之間建立起,約定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時間和條件。勞動合同的哪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都是違約或者違法的。而集體合同更多的作用是約束企業給予職工哪些最基本的待遇,在集體合同裡,對於約定的企業的義務,企業必須執行;對於約定的員工的義務,基本上是道義上的。也就是說,集體合同裡員工約定的應該履行的義務,員工不履行,或者職工代表不履行,那麼企業不可以拿集體合同去告員工。所以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作用是不一樣的。

  (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簽署的。而集體合同則不同,因為勞動關係剛剛建立的時候,企業職工人數不多,無法簽署集體合同。所以,簽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時間是不一樣的。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就可以簽署。而集體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了共識,但是還不能簽署。因為必須是先制定集體合同的文字,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了,雙方當事人才可以簽署。

  (5)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勞動合同是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就馬上產生法律效力。而職工代表或者工會,即使和企業簽署了集體合同,也不能馬上產生法律效力。當雙方當事人簽署完集體合同後,應該報給相關的勞動行政部門。在法律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如果勞動行政部門沒有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或者沒有給企業任何回覆,那麼在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後,集體合同就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6)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

  勞動合同有三種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沒有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而集體合同只有一種期限,就是有固定期的,而且時間只能是一至三年。

  以上六方面就是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不同之處。相信大家對二者都有一定了解了,以後也不會再弄混淆。

集體勞動合同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企業內部協調、穩定的勞動關係,規範企業與職工行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增加相互合作和企業凝聚力,共同促進我廠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和有關法規,由xxx廠(以下簡稱廠)與xxx廠工會(以下簡稱工會),雙方代表平等協商達成協議而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遵循:合法的原則,平等的原則,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兼顧國家、企業、職工利益的原則,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原則。

  第三條 本合同有關勞動用工、勞動報酬、勞動工時、勞動保險、勞動保護、職工培訓、職工福利、退休養老和各種節假日等方面的待遇的條款,應不低於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合同是雙方在企業發展、科學管理、民主管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等方面應遵守的行為規範和共同準則。

  第五條 廠、工會及全體職工應共同實現20xx年各專案標:

  一、完成工業總產值980萬元。

  二、實現銷售收入1000萬元。

  三、實現綜合經濟效益15萬元。

  四、產品出廠合格率達到100%。

  五、在崗職工收入比上年增長5%。

  六、完成固定資產增值10%。

  七、消滅人身重傷以上事故,消滅責任火災重大事故和裝置事故,實現安全年。

  八、搞好治安綜合治理,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維護大局穩定,確保工廠經濟持續穩定增長。

  第二章 企業用工

  第六條 廠根據生產需要,可以適當調整勞動力分佈結構,改善勞動組織,採取多種形式的用工制度。待崗的職工需要培訓,使其儘快達到上崗條件。

  第七條 因履行個人勞動合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按勞動爭議調解程式處理。

  第三章 工作時間

  第八條 本廠職工的工作時間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每週不超過40小時工作制度。

  第九條 廠、分廠原則應不提倡加班,確實因滿負荷生產工作狀態下仍不能完成生產、工作任務,而需要加班,應經主管領導同意,並向同級工會組織通報認可後方可適當延長工作時間,原則加班每次不得超過3小時。特殊情況延長工作時間(如出現天災人禍,組織搶救工作等《勞動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條規定情況)不在本規定範圍之內。其中實行換班工作制的職工休假日、法定假日工作制的職工休假日、法定節日工作視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節日按照加班處理。

  第四章 休息、休假

  第十條 國家法律規定的休息日,應當安排職工休假,婚假、產假、探親假等應按國家法規執行。年休假可以根據生產和工作情況有組織的安排休假。

  第十一條 廠制定關於職工病事假的有關規定時,必須依據《勞動法》及鐵道部、路局、分局的相關規定,應與同級工會協商,同級職代會共同審議透過。

  第十二條 廠及分廠對生產崗位上的分廠兼職工會主席應提供每年不少於30天的工會工作日,工資及其它待遇不受影響。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在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增長的前提下,職工收入的增長原則不低於分局公佈的平均職工工資指數。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廠應按《勞動法》規定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1、安排職工延長勞動時間,累計時間滿8小時為一個工作日,依次類推,原則安排調休。在本年度內不能安排調休者按工資

  150%支付工資報酬。

  2、休息日加班不能調休的,應支付不低於200%的工資。

  3、法定節假日加班,工作一天,調休兩天,不能調休的應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4、廠支付職工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計算基數為職工個人崗位工資、技能工資。

  第六章 勞動保險

  第十五條 廠根據國家和地方法律規定,參加養老、待業等社會保險。廠行政應給職工互助補充保險基金組織提供資助,金額視經濟效益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對因工負傷、殘、死亡的,應按有關勞動保險政策規定,為其支付費用並給其予應享受的待遇。

  第七章 勞動保護

  第十七條 廠負責加強和改善勞動安全技術工作和勞動保護條件,特殊工種及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工作,防止人身事故發生,預防並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十八條 廠根據工種崗位需要,按期給職工配發勞動保護用品,冬夏季節採取防寒保暖,防暑降溫措施。

  第十九條 廠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透過工會備案,工會應參加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工會支援並監督廠行政加強勞動保護管理。當發生嚴重有損職工身體健康或人身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採取措施維護職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八章 職工培訓

  第二十一條 廠負責制定職工教育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搞好職業培訓工作,並納入廠發展規劃中,同時佈置,同時實施,同時檢查評比。教育發展規劃應提交職代會討論審議,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制度,職工必須參加廠安排的各類教育培訓,遵守廠制定的各項教育制度。廠對關鍵崗位實行崗位合格證制度,凡考試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實行試崗、待崗。

  第二十三條 廠應依據上級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設施。

  第二十四條 廠要加強對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水平,按規定每年提取離退休人員專項管理費,幫助離退休職工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五條 廠每年應將福利基金提取的總數及安排、使用情況向工會通報,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六條 廠2004年為職工辦兩件實事:

  1、返還50%職工個人風險抵押金。

  2、美化廠區,逐步建成花園式工廠。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二十七條 廠按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有關檔案和分局有關獎懲規定,制定本廠勞動紀律與獎懲制度,並以此為依據決定對職工進行獎懲。廠獎懲制度的制定有工會參加並經廠職代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 對於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廠可分別不同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辭退、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責任。對職工進行行政處分時,須事先徵求同級工會組織意見,聽取被處分人申辯,然後由行政作出決定,工會認為處理不適當的可以提出異議,與行政協商解決。

  第十章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雙方依據合同的原則和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廠行政:

  1、深化改革,強化企業管理,堅持科學管理,民主管理,正確行使生產指揮權。建立自負盈虧機制。降低成本、挖潛提效,提高經濟效益。

  2、積極推進幹部制度改革,按照德才兼備原則,聘用幹部,德能勤績考核幹部,強化幹部

  管理制度,不斷提高幹部的政治、業務技術素質。

  3、制定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保質保量地負責完成全年安全生產經營銷售任務。

  4、堅持“科技興廠、教育為本”的方針,大力發展科技教育事業,搞好職工教育和職工崗位培訓,提高教育質量,為我廠發展提供合格人才。

  5、關心職工生活,為職工多辦實事、好事,逐步為職工提供良好生產和生活環境。

  6、根據廠生產任務情況,確定職工息工、待崗、下崗有關辦法規定,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討論透過實施。

  職工:

  1、學習黨的各項方針政策,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樹立“廠興我榮,廠衰我恥”的觀念,積極支援、參與各項改革,參加民主管理工作,參政議政,當好企業主人。

  2、參加群眾性合理化建議、發明創造,小改小革及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活動,鑽研業務,提高職業技能。

  3、堅持安全生產,認真執行規章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辦事,保證人身安全。

  4、在廠、分廠領導下,保質保量地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發生人為責任問題,自覺接受有關規定處理,不得無理取鬧。

  5、貫徹《勞動法》,維護和服從行政領導對廠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統一指揮權,嚴格按照勞動合同辦事。

  第三十條 廠在重大決策的制定、研究各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生活福利等重大問題,應與廠工會組織及時溝通、磋商,並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

  第十一章 合同的期限、變更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新合同,新合同簽訂生效前,本合同繼續有效。新合同的生效日期與前合同的終止日期吻合。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有特殊情況時,雙方都有權提出修改本合同的條款。修改後的條款為合同的附件執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無權變更。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除:

  1、廠與工會協商一致;

  2、因不可抗拒情況出現,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3、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和重大變化。

  解除合同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透過,並在五日內向原合同審查的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分局行政和分局工會提交書面說明。

  第三十四條 雙方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向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

  第三十五條 在次年廠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時,由廠行政報告上年廠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並由職工代表按照“全面履行、較好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做出評議,並由幹部評議組根據評議的實際資料做出集體合同履行情況的書面報告,由大會審查並做出決議。

  第十二章 合同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企業違反規定的、或合同約定的條款,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法律法規以外的損失,向上級主管領導、部門報告,請求上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工會不是集體合同的主體,不承擔集體合同規定的經濟、物資責任。工會違反本合同應承擔道義上的責任,職工違反本合同應承擔一定範圍內的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經廠九屆四次職代會審議透過並經雙方法人代表簽字。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簽字後,雙方各持一份,並於七日內將合同文字及全部附件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主管部門、分局行政和分局工會。

  第四十條 本合同自上報上級勞動主管部門、分局行政、分局工會的十五天內如未提出異議,即行生效。

  生效後雙方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佈並認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違約,保證合同的權威性、法規性、嚴肅性。

  廠法人代表:(簽字)

  工會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體勞動合同4

  企業名稱(蓋章):

  經濟型別:

  企業地址:

  郵政編碼:

  職工人數:

  甲方 乙方:

  企業首席代表:職工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第一章總則

  為保障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企業與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本合同是雙方促進企業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單位行政應與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平等協商中,雙方均不得采取過激行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對方協商代表。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一條 本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本單位杜絕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並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二條 本單位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於 年。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職工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勞動者辦妥續訂手續。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除職工不願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的規定。

  第四條 本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五條 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透過,根據“按勞分配、效

  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本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並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第六條 本單位於每月日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單位則應提前支付。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八條 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單位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本單位提出增資要求,單位要予以明確答覆。

  第九條 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 本單位對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單位應當保證職工每週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在每週的 。因生產需要對某工種不能實施以上標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並告知職工。

  第十一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種、崗位的職工,單位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二條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工會協商後,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三條 本單位對連續工作 年以上的職工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規定由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經部門領導批准後,視為其已提供正常勞動。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十四條 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工會協助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單位應創造條件,為職工提供集體福利,並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單位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實施。

  第十六條 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 %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工會協助單位合理安排使用,工會應當協助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條 單位應逐步改善並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十八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九條 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於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條 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單位對 崗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工會發現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採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應建議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二條 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

  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 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 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應支援單位對危及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為進行懲處。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與工會就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特殊保護進行平等協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級別以上的接塵、有毒、高空、冷水,高溫、低溫等作業,以及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渡、礦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業。

  第二十七條 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必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取得《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持證上崗。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一年、年滿十八週歲且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超過半年,各進行一次體檢。

  第八章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並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條 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和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度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2%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於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工會有權協助並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單位應按年度向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 工會應組織或協助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餘時間學習,並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獎懲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與工會透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審議透過,並向全體職工公佈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 單位對模範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 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單位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並徵求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後,製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七條 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後的工資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單位因破產、兼併、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比如 ;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式,依據簽訂本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式進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二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稽核備案後生效,單位與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 工會(蓋章):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

集體勞動合同5

  甲 方:

  乙 方:企業職工 人

  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工會主席: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第一條 為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係,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對企業和企業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三條 職工與企業應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四條 企業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有責任不斷改進生產管理,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或職工協商同意後,可適當延長時間,並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五條 企業每月以貨幣形式發放月工資給職工本人,最低工資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水平。

  第六條 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工資集體協議。工資協議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職業安全衛生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企業應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可就女職工權益保護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專項協議。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可作為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對職工實行社會保險,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

  第十條 企業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衛生培訓。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處理本企業的勞動爭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

  第十四條 為全面有效地履行本合同,企業代表與職工代表組成監督檢查小組,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監督檢查,及時協商解決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或透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蓋章)

  (蓋章)

  企業方首席代表:

  職工方首席代表: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

  1、工資集體協議參考文字;

  2、職業安全衛生協議參考文字;

  3、女職工權益保護協議參考文字;

  4、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說明

集體勞動合同6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姓名:

  地址:

  性別: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年齡: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從xx起至xx止,期限為xx。其中試用期從xx起至xx止,共xx。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願意接受並完成下列生產(工作)任務:在xx崗位,為x工種。

  乙方在生產(工作)上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xxx 。

  第三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併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 ,保健食品費x元。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各項規章、制度,具體內容:

  乙方在合同期內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服從甲方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 工作時間與勞動報酬

  1、乙方每月工作x天,每天實行x小時工作制。如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按加點給予報酬,加點費為每小時x元。

  2、合同期內,職工工資待遇(甲方支付乙方工資、獎金的數量、支付時間和方式等)按下列約定辦理: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住院治療,以及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1)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的,甲方應給予x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尚未治癒的再延長x月。

  (2)醫療期內的醫療費由甲方負責x%,病假工資為x元。

  (3)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從事原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4)乙方非因工負傷、患病而死亡的,甲方負擔喪葬費x元,撫卹費x元。

  2、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待遇,參照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1)醫療期為x月(年),期滿未治癒的延長x月。

  (2)乙方的醫療費x 。

  (3)因工負傷致殘的,其待遇:x。

  (4)因工死亡的,喪葬費x元,直系親屬撫卹費x元,其他費用x元。

  3、在合同期內,乙方符合條件的,享受探親假x天,婚假x天,喪假x天,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有關檔案執行。

  4、甲方因本合同第七條第2款第(2)項規定和第4款規定的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按工作每滿1年(滿半年不滿1年按1年算)發給乙方解除合同前12個月本人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在下列情況下,甲乙雙方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情況變化,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的;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事項,且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修改的;

  (4)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2、下列情況,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參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乙方屬於辭退的;

  (4)甲方破產或歇業的。

  3、下列情況,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合同期未滿,又不符合本條第2款規定的;

  (2)乙方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間的。

  4、下列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甲方違反國家規定,無安全防護設施,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2)甲方無力或不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規、政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5、乙方被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受刑事處分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6、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須提前通知對方。本條第2款第(1)、(3)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

  7、合同期滿後應即終止執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徵得乙方同意的條件下,雙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如不終止執行,又不履行續訂合同手續,則本合同視為續訂同一合同期限。

  第八條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可以在不變更合同的條件下,安排乙方從事本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

  (1)合同期內發生事故或自然災害,需要搶修或救災;

  (2)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而進行的臨時調動,期限為x月;

  (3)合同期內發生不超過x個月的短期停工;

  第九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支付對方違約金x元,進行賠償。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處理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有牴觸的,按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人:(鑑章)

  合同鑑證日期:20xxx年x月x日

集體勞動合同7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省勞動廳、人事廳、 財政廳《企業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暫行辦法》(以上簡稱《辦法》)和其他有關檔案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 自願簽訂本勞動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試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為_________個月。工種_________。

  第二條 甲方的工作環境和生產條件基本符合《_________省廠礦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例(試行)》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甲方有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分配工作和下達生產、工作任務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和辭退,檢查乙方的生產、工作、學習和技術狀況等權利;有為乙方支付勞動報酬、各項福利待遇,繳納待業保險和養老保險金,改善勞動、工作、學習條件,參加民主管理和關心職工生活的義務。甲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作為企業的主人,享有勞動、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獎勵等權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甲方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的義務。乙方必須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條 乙方經甲方批准,脫產學習、長期病休、請長假或停薪留職等,需要簽訂專項合同,明確甲、乙雙方在此期間的權利、責任、義務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由於甲方生產、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繼續工作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甲方應在三十日內辦完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逾期未辦理有關手續,乙方要求續訂的,應補辦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合同內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變。

  第七條 甲、乙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予變更勞動合同。甲主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由於情況變化,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並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第八條 甲、乙雙方按照《辦法》解除對方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乙方被辭退、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判刑,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對方。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賠償標準和辦法,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並遵照執行。

  第九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領取病假工資的次月起,按其工齡長短,給予3-18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滿,因病治療需要延長醫療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稽核批准,可適當延長。乙方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發給乙方標準工資3-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條 按照《辦法》正常解除勞動合同時,甲方須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其他情況不予發放。

  第十一條 乙方在合同期內一般不得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由於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動(轉移)工作單位的,甲方負責按原身份介紹,並解除勞動合同,不發放生活補助費。

  第十二條 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為乙方向有關部門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提供勞動報酬、工資性補貼和口糧補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退休或待業後,也要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十三條 乙方也要向有關部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國家規定的各種費用。

  第十四條 甲方制定的廠規廠紀、店規店紀為本合同附加條款。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勞動部門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如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勞動爭議,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不服時,可依照法律程式,向當地人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其他

  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集體勞動合同8

  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企業)與________________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為了進一步明確和保障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和職工的合法的權益,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的秩序,鞏固和發展穩定的和諧的勞動的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的情況,經企業方的代表和職工方的代表平等的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________公司(作為企業方和職工方的利益共同體,以下簡稱公司)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應進一步深化改革,貫徹執行強化內部管理,適應兩個轉變,增強企業素質,提高經濟效益的總方針,堅持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同步前進。實現施工產值和經濟效益同步增長,企業能級和職工素質雙提高,樹立良好的企業信譽和形象的目標。

  第二條 公司以提高人的素質為根本,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標。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經營機制,增強職工是企業主人的責任感,增強職工在市場競爭中的危機感,進一步提高公司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第三條 公司是雙方利益的共同體。企業的生存發展關係到全體職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全體職工必須以主人翁的精神,與企業同心同德,積極拓展市場,在各自崗位上承擔起各自的職責和義務,刻苦學習,勤奮工作,提高勞動技能,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完成各項生產經營任務。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四條 公司實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考核發放的工資政策。同時,隨著公司內部改革的深化,逐步推進工資制度改革。

  第五條 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後,公司按不低於_______元人民幣支付月薪(_______市政府滬勞保綜發[20xx]36號文公佈最低工資標準為535元人民幣)。隨著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_______市最低工資標準將逐年增長,公司確保按不低於_______市政府最低工資支付月薪(最低工資的組成,按_________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企業工資制度改革,調動職工積極性,增強企業活力,促進生產發展,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結合我公司生產經營和職工勞動特點,將職工的勞動報酬與其勞動責任、勞動技能、勞動條件以及勞動實績緊密聯絡起來,使勞動報酬充分反映勞動數量上和勞動質量上的差別,使企業職 工工資同企業的經濟效益緊密結合起來,根據企業的效益好壞上下浮動。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並提交公司職代會審議。

  第七條 公司對參加各類技術比賽獲得_________電力建設系統及以上級別名次的職工給予獎勵。

  第八條 公司對被評為_______市、部及以上級別的勞模,包括市、部單項先進工作者(生產者)、三八紅旗手等,給予獎勵

  第三章 勞動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九條 公司實行每週_______小時,每日_______小時工作制。

  第十條 根據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的電力企業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的規定,公司制定並執行《關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暫行辦法》。企業按施工實際情況需要制定相應的工作制,其具體實施辦法須徵求工會意見。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一)本企業工齡滿_______年至_______年的職工,享受_______天休假;

  (二)本企業工齡滿_______年至_______年的職工,享受_______天休假;

  (三)本企業工齡滿_______年及以上的職工,享受_______天休假。享受探親假的職工,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公司應不斷改善生產和經營管理,科學合理地組織生產,按規定控制加班。對因工作任務確需加班的職工,可採用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節假日加班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執行國家規定的婚、喪、產、探親假等休假制度。

  第十四條 公司對職工家庭遷居者,給予一天遷居假。凡涉及動遷的職工,其遷居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因災害性天氣致房屋損壞或進水等特殊情況時,可酌情給予半天至一天的臨時休假。

  第十六條 盛夏高溫季節,氣溫在35℃以上,處在高溫下作業的職工,由企業安排適當調整作息時間。

  第四章 勞動安全和衛生

  第十七條 公司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和法規,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防護條件。特別是在防止高空落物,高空墜跌和觸電事故方面要有特殊的防護措施,以確保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十八條 公司積極推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實施細則》及補充管理辦法,以保證安全責任到人。

  第十 九條 職工必須參加公司舉辦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方面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合理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企業按不少於年產值3的資金,作為勞動保護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和工會共同努力推行安全設施的規範化和勞動保護制度化。在新開工工程(專案)實施前,企業將勞動條件、安全衛生設施的規劃,向公司工會報備。在工程(專案)實施過程中,企業必須落實勞動保護三同時,工會如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意見,並督促和配合企業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 公司按國家規定對女職工實行四期保護。

  第二十三條 公司對職工每兩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接觸有害物質的職工和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女職工每兩年進行一次婦科專項檢查。體檢後對不適應原崗位工作的職工應進行調整。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向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特別是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絕緣鞋、電焊手套等,應由公司統一組織採購,由質檢、安監部門負責驗收。

  第二十五條 企業按國家規定,向實際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發放營養補貼費。

  第二十六條 夏、冬兩季,企業要採取有效的防暑降溫和防寒防凍措施。高溫飲料費按規定發放。

  第二十七條 當企業發生工傷事故或其它危及職工安全的重大事故時,工會應參與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 為切實加強飲食衛生和生活衛生的管理,工會配合企業不定期對職工食堂、浴室、宿舍、保健站的工作進行檢查。

  第五章 保險福利

  第二十九條 企業按國家規定,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基金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交納保險費。職工按規定有享受上述各項保險的權利。

  第三十條 企業和工會根據政策的調整和實際承受能力,逐步健全其它補充保險制度。

  第三十一條 企業在本合同期內每年確保不少於_______萬元用於解困和改善職工住房。如政府另有貨幣分房政策出臺,按政策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二條 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福利基金專款專用,使用情況向公司職代會彙報。

  第三十三條 企業在本合同期內每年從福利基金中提供不少於_______萬元的資金,用於組織開展對實際從事有職業危害的 職工定期脫產休養和組織先進職工休養,以調動職工積極性。

  第三十四條 為豐富職工業餘文體生活,企業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前提下為所屬各施工點和公司本部,提供一定的文化場所和設施。

  第六章 勞動關係協調

  第三十五條 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凡在本公司就業的人員必須與公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權利,履行應盡的義務,並且適用本集體合同的所有條款。

  第三十六條 企業為適應經營機制轉換,可以根據公司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對企業中的富餘人員可以作轉崗、待崗等分流處理。工會應積極配合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七條 公司富餘人員的轉崗、待崗等分流辦法及實施細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職工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保險福利等與企業發生爭議時,可在_______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在企業內按下列程式提出申訴:

  (一)申訴職工可以在事發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直接領導(工地或部門負責人)提出,該工地或部門領導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二)申訴職工對直接領導的答覆不滿意,可以向有關職能部室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由該部室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在接到此申訴後的_______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三)申訴職工對職能部室的答覆仍不滿意,可以直接向公司經理提出書面申訴,公司經理或委託代理人應在接到此申訴後的____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四)如自願接受在企業內作勞動爭議調解的職工對上述答覆仍不滿意,可以將書面申訴提交公司工會或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工會或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與企業協商解決。內部調解一般應在_______天內結束。申訴職工對調解結果仍不滿意者,可以按有關規定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適用於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內,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或發生違約,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請上級有關部門調解或按法定程式申訴仲裁。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規定執行,對改革中公司發生的一些新問題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十三條 公司全員已實行的《勞動合同》中有些條款如與本合同相牴觸的,根據我國《集體合同規定》,應以本合同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經公司第七屆職工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並按有關規定報送_________市勞動局審查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終止前_______天內,雙方應進行新一輪集體協商,並依法簽訂新的集體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雙方各執一份,報_________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三份,上級工會一份,歸檔一份。

  _________公司:(蓋章)___________

  企業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經理)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____工會:(蓋章)____________

  職工方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工會主席)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9

  為明確企業經營者和生產者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協調兩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充分調動兩者的積極性,促進和保證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督促經營者在發展生產的同時,努力改善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經商定,簽訂1988年度。

  第一條承包指標

  一、經濟技術指標

  1.全年實現利潤總額1050萬元,比1987年經理任期目標840萬元增長25%。

  2.完成施工產值15000萬元。

  3.實現竣工面積40萬平方米。

  4.全員勞動生產率13200元。

  5.工程質量要達到合格品率100%,優質工程率15%。

  6.安全生產,事故頻率控制在7‰以下,杜絕重大傷亡、火災、交通事故。

  7.職工年人均收入實現20xx元。

  二、為職工辦好以下福利事業

  1.完成2號住宅4300平方米,保證9月末前竣工,年末前再開工5000平方米。

  2.陸續為市內居住的1952年底以前入廠,確實無罐的離退休職工發放液化氣罐。

  3.召開第七屆職工運動會。

  4.在職工集中住宅區設液化氣服務點,方便職工。

  5.生產大忙季節,透過輪換休息讓職工每月休息一天。

  6.年內9號、10號、11號樓煤氣管道開栓,讓223戶職工燒上煤氣。

  7.改善施工現場職工生活條件,80%的現場按標準分別達到六有和十有。

  8.在十個大型現場設立臨時淋浴間。

  9.成立五個工區級兼職職工生活服務隊,工會負責組織工作,行政負責提供必要的服務條件,為一線生產工人解決實際需求和生活困難。

  第二條責任

  一、經理責任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企業的社會主義方向,堅持生產力標準。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負有全面領導責任。

  2.深化企業改革,完善經營機制,推進技術進步和現代化管理,增強企業活力,推進企業升級。

  3.認真貫徹三個條例,增強民主意識,支援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行使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實現經理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建立多層次、多渠道民主協商對話,公司、工會每季度由經理、主任與職工代表對話一次,包工隊每月對話一次。對職工代表的提案、方案、意見、建議要認真研究處理,做到提出建議有著落,採納與否有答覆,實施見效有獎勵。

  4.採取有效措施,層層落實指標,確保合同實現。

  二、工會責任

  1.圍繞實現合同指標和企業生產經營中心,積極參與協商對話、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參與協調企業內部各種利益關係,在維護企業總體利益的同時,表達和維護職工群眾的具體利益和民主權利。吸引動員和組織職工實現集體合同。

  2.組織開展“三優三建立三廠”競賽,搶關鍵立功競賽、“三長”競賽、班組升級賽等多層次、多形式的競賽活動,配合行政搞好班組建設,促進經理目標的實現。

  3.開展“工人企業家”、合理化建議等活動,集中群眾智慧,為經理獻計獻策。

  4.開展“四有”,提高職工素質,增強職工主人翁責任感,與經理同舟共濟,共擔風險。

  5.檢查合同實施情況,及時溝通訊息,提出意見、建議,以解決合同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第三條獎罰

  一、全面完成合同指標,獎勵經理3000元。

  二、超額完成利潤指標,按超額值2‰提取超額獎金,減少對等扣發。

  三、竣工面積,每增加5%,獎勵150元,減少對等扣發。

  四、全員勞動生產率,每增加2%,獎勵50元,減少對等扣發。

  五、工程質量優質工程率每提高1%,獎勵100元,減少對等扣發。

  六、安全生產,每出現一起重大傷亡事故,扣發500元,火災、交通事故,扣發300元。

  七、職工收入,每增加1%獎勵100元,減少對等扣發。

  八、職工生活,每減少一項,扣減300元。

  九、在經理領導下,職工支援經理行使經營權,並努力工作(勞動),全面完成合同經濟指標,並完成本單位指標時,經理獎勵職工每人30元。

  十、對工會主席,視其合同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任實現情況,與經理同獎罰。

  第四條考核辦法

  一、由職工代表大會授權工會生產經營、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會同與本合同有關科室、部門負責考核。

  二、合同期滿,由經理向工會委員會聯席會議彙報合同完成情況,並向職工代表大會,認定獎罰。

  三、合同實行季度考核,年終兌現。

  第五條獎金來源,經營集團獎金由職工競賽獎支付;職工獎金由工資基金中支付。

  第六條本合同實行資金抵押,經理及其副職交抵押金3000元。

  第七條合同執行中,如遇重大爭議問題,由黨政工協商解決,或由上級主管機關、工會裁決。

  第八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簽字後生效,年底兌現後失效。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七份,正本二份,經理、工會出席各一份,副本五份,黨委書記一份,報行政主管機關、上級工會和市總工會法律顧問處備案各一份,存檔一份。

  行政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經理(簽字)

  職工代表:______________工會主席(簽字)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10

  《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逐步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出臺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發展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商業養老保險。

  日立公司(下稱公司)承認日立公司工會(下稱工會)為公司唯一的工會組織。公司與工會尊重各自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締結如下協議並真誠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職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員均為工會會員:

  1.課長以上以及擔任相當課長以上職務的人員。

  2.從事勞動、人事、培訓以及福利工作部門的主任和負責計劃的人員。

  3.從事經營資訊管理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負責計劃的人員。

  4.從事訂貨記帳及營業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擔任相同職務的人員。

  5.從事會計、秘書、總務及股票工作部門的主任。

  6.公司領導及各工廠廠長的秘書和司機各一人。

  7.負責警衛部門的主任及組長。

  8.公司與工會支部協商指定的人員。

  第二條被工會開除的人員公司原則上給予解僱。但解僱將對公司企業帶來不便時公司將與工會協商。

  第三條公司制定就業規則及其他有關職工勞動條件的各項規則時,聽取工會或工會支部的意見,不制定與本協議相牴觸的條款。

  第四條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為和平地解決一切爭議,應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規定的程式,迅速地解決公司與工會、工會支部或工會會員之間出現的不滿或糾紛。

  第二章工會活動

  第五條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的工會活動由本章規定。公司不以工會會員參加正當的工會活動為由給予不同待遇。

  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在工作時間內進行工會活動時,應充分考慮公司的意見,儘量不給公司業務帶來障礙。

  第六條工會、工會支部或會員必須在工作時間內舉行工會活動時,除下列各款外,應事先遞交書面報告,以得到公司諒解:

  1.工廠工會委員和工廠申訴受理委員在處理及其調查本協議規定的申訴時,一週為8小時以內。

  2.談判委員及專門談判委員出席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

  3.中央經營審議會委員及其專門委員以及工廠經營審議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審議會及專門委員會。

  4.執行委員出席執行委員會。

  5.評議員出席評議員會。

  6.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

  7.其他工會支部應參加的相當於上述各款的勞動團體的會議。

  第七條工會會員因工會活動離開公司工作時,應事先按規定的報告書透過所屬上級向公司申報。

  第八條公司允許工會有工會支部從會員中選任專門從事工會工作的脫產幹部和書記。

  公司對專職從事工會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條細則外,按下列條款對待:

  1.不支付工資。

  2.不支付交通津貼。

  3.可與其他工會會員同樣利用工廠衛生福利設施。

  4.公司不負擔各種社會保險及養老年金基金中僱主應負擔的保險費,但如有申請,公司可為其代辦交納保險費手續。

  5.在適用有關就業規則方面,除因不從事公司業務而部分不能適用外,其餘與會員相同。

  6.在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的基本工資的變動與會員相同。

  8.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9.專職從事工會工作結束後恢復原來工作。

  第九條工會及其支部應通告工會幹部的名單,所屬部課名、就任離任的日期及其書記的名單、錄用退職的日期。

  第十條工會及其支部為進行工會活動,使用工會事務所及公司的設施、物品、場所時應事先徵得公司的認可。

  使用公司的設施等時不能用於工會業務以外的宣傳、廣告以及政治目的。工會及其支部需要宣傳、報道、通知等可使用規定的佈告欄。

  第三章人事

  第十一條公司按本章規定的基準對工會會員進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條公司需要錄用職工時,從15歲以上的志願者中經過權衡決定錄用者。

  第十三條新錄用者經過3個月的試用期,以正式職工身份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間公司可取消錄用。試用期滿14天后取消錄用時,應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資。

  第十四條公司由於業務上的原因,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會員或改變會員擔任的工作。公司決定後應迅速與工會支部聯絡。

  公司在決定調動時應充分考慮會員本人的情況。

  第十五條公司因業務上的原因認為有必要時,可派遣會員去公務部門、公共團體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決定後應迅速與工會支部聯絡。

  第十六條公司錄用大量員工時,應事先與工會、工會支部聯絡,聽取意見。

  第十七條公司當會員大量調動、派遣、轉任時,應就有關基本事項與工會、工會支部協商。

  第十八條工會會員有下列情況時,給予不同期限的休職:

  1.因疾病、傷病(不包括工傷)長期缺勤者的休職(見下頁表)。

  2.因事故缺勤已達1個月繼續缺勤時給予2個月休職。

  3.派遣在外時為整個派遣期間。

  4.就任國會議員、都道府縣知事、市町村長等公職給予必要的休職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職,且公司認為必要時給予必要的休職期限。

  屬第1款、第2款的休職,當公司確認其休職原因消失時,可提前讓其復職或根據情況予以延長。

  屬第3款、第5款的休職期限後給予復職。

  休職期限

  缺勤開始時的連續工齡

  休職開始日期

  結核性

  疾病

  高血壓、癌、神經系統疾病及跌打損傷疾病

  其他疾病

  1年以內

  缺勤已達4個月

  17個月

  14個月

  12個月

  1年至3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0個月

  14個月

  12個月

  3年至5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1個月

  14個月

  12個月

  5年至2019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3個月

  16個月

  14個月

  2019年至20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9個月

  24個月

  18個月

  20年以上

  缺勤已達6個月

  33個月

  30個月

  24個月

  第十九條會員符合下列各款時,經審查後給予褒獎:

  1.工作誠懇為人表率。

  2.工作效率顯著出類拔萃

  3.提出有益於業務或發現業務上問題的重大報告。

  4.事業上有發明創造及刻苦鑽研。

  5.防止了災害事故的發生或在緊急情況下建立功勳。

  6.當他人遇難時積極搶救。

  7.參加與業務有關的進修、教育、比賽活動,成績優異。

  8.為國家、社會作出功績,成為公司職工的榮譽。

  9.其他被公認為有必要給予褒獎的事蹟。

  第二十條會員工齡滿2019年、滿25年以及滿35年時給予褒獎。

  第二十一條褒獎按下列方式授予:

  1.獎狀;

  2.獎品;

  3.獎金;

  4.獎勵休假。

  褒獎將在公司內張榜公佈。

  第二十二條對有特殊功績的人給予特別獎勵。

  第二十三條會員犯有第二十五條之事由,被認定程度輕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顯悔改表現時,免於懲戒處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會員犯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事由,可給予懲戒。

  懲戒分為譴責、扣罰工資、停止工作及懲戒解僱四種。

  1.譴責時交付處分說明書以戒將來。

  2.扣罰工資時交付處分說明書,每次扣罰金額為一天平均工資的50%,一個月的總額為月工資總額的10%以內,以戒將來。

  3.停止工作時交付處分說明書,停止其30天以內的工作時間,不支付工資。

  4.懲戒解僱不需事先預告,隨時解僱。懲戒處分在公司內張榜公佈,公司事先通知工會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會支部有關解僱和停工處分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會員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據情節給予停止工作、扣罰工資或譴責處分:

  1.無正當理由,隨意曠工。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早退或缺勤。

  3.在廠內修理、製作私人物品或委託他人在廠內修理製作個人東西。

  4.工作時間未經許可離開崗位或有消極怠工行為。

  5.無正當理由,妨礙生產。

  6.偽造欺騙有關工休、外出的手續、報告。

  7.因喧譁、酗酒、風紀不整等不良行為擾亂工作場所的秩序。

  8.對公司和公司內人員進行中傷誹謗、敗壞他人信譽等不當行為。

  9.不認真管理火源或未經許可私自點火。

  10.違反有關預防災害及保健衛生的規則或指示。

  11.因消極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認真造成破壞性災害、重大業務事故或影響了公司的信譽。

  12.在公司的設施內(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經許可張貼傳單或廣告等。

  13.在業務上欺騙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

  14.嚴重損害公司職工的名譽。

  15.類似上述委不得體的行為。

  職工對上述行為給予幫助、共謀、教唆或煽動者,與上述處分相同。

  第二十六條會員屬下列各款時給予懲戒解僱處分,但可酌情給予停工或扣罰工資的處分:

  1.無正當理由,無故連續7天以上曠工。

  2.對公司的人員施行暴力威脅或綁架關押他人。

  3.未經許可拿走或企圖拿走公司物品。

  4.未經許可攜帶對公司秩序、安全衛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破壞、丟失、濫用、藏匿公司的裝置、動力、資材、機械、工具、產品、檔案或宣傳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做了自己許可權以外的行為或無故不遵守上級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當的禮品或詐取錢物,以謀私利。

  8.依據刑法被判為有罪。

  9.洩露或企圖洩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10.偽造經歷、採用欺騙手段進行公司。

  11.未經公司同意,受僱他人。

  12.經常受到懲戒處分、警告,但無悔改之意。

  13.屬前條各款,情節嚴重。

  14.類似上述很不得體的行為。

  會員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對其他各款的行為提供幫助、進行共謀、教唆或煽動的,與上述處分相同。

  會員作出上述行為,公司認為其出勤將給工場秩序帶來很壞影響時,在作出懲戒或處分決定前,令其休職。

  第二十七條會員屬下列各款的可給予退職:

  1.因本人原因申請退職。

  2.到達退休年齡。

  3.調任所屬公司。

  第二十八條會員屬下列各款的給予解僱:

  1.根據第二十六條給予懲戒解僱處分的。

  2.神經和身體殘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3.業務能力或業務成績明顯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職期滿後的。

  5.就任第十八條第4款公職,沒有辦理休職或休職期滿後沒有復職的。

  公司在根據本條第3款作出解僱決定前,為激發其工作能力,應先考慮調換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不得已情況下解僱會員時與工會或工會支部協商。

  第三十條屬第二十八條第2款和第4款的解僱,應提前30天預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資。如支付工資可相應縮短預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條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預告解僱時,如本人提出申請,可按所剩預告天數支付平均工資後隨即解僱。

  第三十一條屬第五十四條第4款公傷休假期間及第五十四條第9款生育休假期滿後30天內不可解僱。

  公傷休假者治療3年尚未痊癒,須取得公傷保險年金待遇後給予解僱。

  第三十二條退休年齡為60歲。

  第四章勤務

  第一節勤務

  第三十三條會員每天就業時間為8小時45分。分為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和休息時間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終了時間的分配與工會支部協商。

  公司因電力、煤氣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週的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範圍內調整每天的工作時間。

  就調整工作時間的上下班時間分配與工會支部協商。

  總部和分店的就業時間另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由於業務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與工會協商延長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實際工作時間(提早上班、加班、臨時召回上班),延長實際工作時間一天不超過4小時,一週不超過12小時。但是,確有緊急業務情況時,屆時與工會支部協商確定延長實際工作時間。從事有害業務延長實際工作時間一天不超過2小時,一週不超過6小時。

  第三十五條18歲以上的女子超時勞動及深夜勞動事項按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執行。從事第三十八條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時30分。

  第三十六條公司不讓未滿18歲的會員超時勞動或深夜(下午10時至上午5時)勞動。

  從事第三十八條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可讓16歲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條因災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緊急情況下,可不受前3條和第五十二條第1款規定的制約,在必要的限度內延長實際工作時間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長實際工作時間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條公司因業務上的需要可讓會員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業時間及交接方法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條因業務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不按常規的工作時間上下班,而採取特殊的時間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時間制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條警衛人員、汽車駕駛員、宿舍管理員等屬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3款規定的人員,不適用本章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之規定。上述工作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及休假日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條因業務上的關係,需要每週工作6天的工作,原則上每週工作6天。

  上述每週需工作6天的工作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業務需要,可安排會員出差。出差期間作為工作時間,但如有上級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出差旅費另與工會商定。

  第四十三條公司因業務需要,可派遣會員外出工作(依據勞動者派遣法的派遣)。

  第四十四條因業務需要,可安排會員值班,有關值班規定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條對給未滿1歲的嬰兒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請,可去哺乳場所一天兩次,每次有30分鐘的哺乳時間。

  第四十六條會員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須辦理規定的手續。

  遲到、早退或工作時間需辦私事外出時,應得到公司認可。

  第四十七條會員缺勤時應通知規定的手續得到公司認可。

  因私傷病達7天時,應遞交醫師診斷書,這時應由公司指定的醫師出具證明。

  因傷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時應說明具體的理由。

  第四十八條會員因下述事由不得已遲到、早退時,不按遲到、早退處理:

  1.行使選舉權等其他公民權。

  2.因工負傷,治療疾病。

  3.執行公務。

  4.天災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為預防傳染病而切斷交通或公司認為有必要停工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會員屬下列各款時,不允許進入工場或退出工場:

  1.被認為風紀不整或有礙於衛生。

  2.攜帶不屬業務用的火器、兇器及其他危險品。

  3.其他類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條會員出入工場時除經過規定手續、得到許可外,不得將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帶入或帶出工場。

  第二節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條會員的休假日為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國民節日。

  5.7月16日(公司創立紀念日)。

  6.勞動節。

  7.本條第1款與本條第4款的國定節日重疊時為星期一。

  8.5月4日。

  因業務關係不能休息時,根據與工會支部的協定給予倒休。

  第五十二條因業務工作需要,根據與工會的協定可讓會員在上條休假日裡勞動。但不安排未滿18歲的會員在上條第1款的休假日裡勞動。

  18歲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會員在休假日勞動後,應在2周內給予相應天數倒休。

  第五十三條根據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常規工作時間結束後至第2天工作時間開始止連續工作8小時以上,第2天為休息日。

  第五十四條會員能夠申請下列的休假,但是,會員應在當天工作開始前申請預定休假的天數:

  1.年休假

  連續工齡1年內每年10天

  連續工齡1年以上2年以內每年12天

  連續工齡2年以上3年以內每年13天

  連續工齡3年以上4年以內每年13天

  連續工齡4年以上5年以內每年14天

  連續工齡5年以上6年以內每年15天

  連續工齡6年以上7年以內每年15天

  連續工齡7年以上8年以內每年16天

  連續工齡8年以上9年以內每年17天

  連續工齡9年以上2019年以內每年18天

  連續工齡2019年以上每年20天

  休假年度為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餘數則轉入第二年,但僅限於第二年,不能再續轉。

  如會員申請休假時間有礙於業務正常進行,則更改其休假時間。

  2.慶喪休假

  (1)婚姻(包括結婚日) 5天

  (2)妻子生育2天

  (3)喪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3天

  3.調動休假

  因工作調動,公司認為有必要搬家時給予下列時間,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數:

  單身赴任

  攜家屬赴任

  家屬阻撓

  外地

  3天

  6天

  4天

  附近地

  2天

  4天

  3天

  市內

  1天

  2天

  2天

  4.工作休假

  因工負傷或患病為醫師的診斷書所提出的時間,這時應由公司指定的醫師出具診斷書。

  5.公務休假

  (1)就任都道府縣市區町村會議員的會員出席議會或執行其他業務的時間。

  (2)根據勞動工會法、勞動基準法、職業穩定法執行公職以及根據公安委員、教育委員、農業委員、民生委員等法令執行公共性職務的會員執行公務所需要的時間。

  (3)作為證人、鑑定人、旁證人出席法院或相應的機構活動時所必需的時間,但與私人有關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規定的休假如不妨礙公務,公司可依其申請更改其休假期。

  6.遭災休假

  遭受天災(火災、地震、風災、水災等)給予公司認為必需的時間,與會員分居的受到會員撫養的家屬也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7.交通中斷休假

  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斷不能出勤時給予必需的時間。

  8.防病休假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發生傳染病患者時,為預防傳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認為必要的歇工時間。

  9.生育休假

  預產期8周(多胎為10周)以內以及產後8周為產婦休假時間。但產後6周,本人申請復工,且醫師認可時,公司可准許復工。

  10.其他休假

  經期勞動有顯著困難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給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給予延長。

  第五十五條因天災、電力限制、機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給予必需的工休。

  第三節連續工齡

  第五十六條連續工齡以月為單位計算(未滿月捨去)。從會員錄用之月算起,至解僱或退職之月止。經過試用期後正式錄用者連續工齡從試用之月起計算。

  第五十七條因合併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員將原公司的工齡與本公司工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培訓生、技校生及臨時職工被錄用為正式職工後,計算其正式職工前的工齡。

  第五十八條第十八條規定的休職期間按下列方式計算連續工齡:

  1.第1款(長期病假)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職者)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五章報酬

  第一節總則

  第五十九條會員的報酬均由本章規定。但與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規定的實際工作時間與就業天數不同時,另與工會商定。公司不對非工會會員給予不同的有差別的待遇。如工會有意見,將聽取之。

  第六十條公司不以女子為由給予女子比男子差的報酬。

  第六十一條報酬分為工資、退職金、年金、休業津貼及其他報酬。

  第六十二條有關退職金與年金另與工會商定。

  第六十三條工資分基本工資、附加工資、職務工資(除計劃職員)、撫養和地區津貼及其他津貼。

  第六十四條標準內工資水平另與工會商定。

  伴隨標準內工資水平的變化,必要時可修改本章有關工資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公司根據成績原則上每年支付兩次獎金。

  第二節基本工資

  第六十六條基本工資作為月工資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條中學、高中、工業中專、大學畢業後直接進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資與工會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員的初次基本工資可個別決定,但其最低額度另與工會商定。

  第三節附加工資

  第六十八條附加工資按職務種類、職務等級及特種職務確定。計劃職務的附加工資分為定額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額部分根據出勤天數支付,考核部分經考核後支付。

  特種職務、監督指導職務、主要職務以及間接或直接技能職務的附加工資經考核後支付。

  工師、主事的考核率等同。

  第六十九條附加工資按下列公式分別計算:

  1.定額部分

  定額

  ------×出勤天數(以規定工作日為準)

  20.58

  休假日、節日等參照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

  2.考核部分

  基本工資×考核率

  第七十條上條的定額及考核率的平均數和最低數與工會另行商定。

  出勤天數為工場平均出勤率以上時,考核率不低於最低數。

  計劃職務的考核專案為職務、技能、勤懶;特種職務、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考核專案為技能、勤懶。

  第四節職務工資

  第七十一條職務工資支付給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人員。

  職務工資率根據對職務的評價後製定的職務等級確定。

  第七十二條職務工資按下列公式分別計算:

  1.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

  職務工資率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2.技能職務

  非承包者

  職務工資率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間接承包者

  評定基準(一)人員

  職務工資率×1.06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評定基準(二)人員

  職務工資率×1.06

  ----------×實際工作時間×有關工場工作效率數

  164.66

  直接承包者

  職務工資率×1.12

  ----------×實際工作時間×效率數

  164.66

  效率的計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實施細則與工會支部商定。

  3.特種職務

  根據職務內容參照上述各款。

  第七十三條職務工資率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七十四條暫行職務工資率如下:

  1.職務等級

  職務等級第1級至第4級的人員被任命下術職務以下者,適用下述工資率:

  職務種類

  職務等級

  主管職務

  技能職務

  1級

  2級

  3級

  4級

  4級工資率

  4級工資率

  3級工資率

  3級工資率

  5級工資率

  5級工資率

  4級工資率

  4級工資率

  2.年齡調整

  (1)技能職務年齡在23歲以上,為4級以下職務者適用4級工資率。40歲以上5級以下職務者適用5級工資率。

  (2)主管職務年齡在25歲以上,為3級以下職務者適用3級工資率。

  第七十五條初任工資率如下:

  (1)主管職務

  學校畢業後直接進廠者為2級工資率。

  (2)技能職務

  技校或日立工業專科學校畢業後直接進廠者為3級工資率。

  中學畢業後直接進廠或相當於上述者為2級工資率。

  第七十六條職務變動時按下述辦法辦理:

  1.職務提升時直接適用提升後的職務級。

  2.職務下降時下述期間仍適用原職務級,期滿後改為下降後職務級:

  (1)因本人責任為3個月。

  (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傷)為6個月。

  3.支援廠外派遣外了時為外出全部時間。

  第七十七條公司對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非承包者屬下列

  情況作為100%出勤對待支付職務工資,對技能職務的承包作為100%實

  際成績效率對待支付職務工資:

  1.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公司認可的工作時間內的工會活動。

  2.第四十五條的哺乳時間。

  3.第四十八條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權、因工負傷及因疾病治療遲到、早退或外出時間。

  4.第五十一條的年末開始、國民節日、公司創立節、五一節。

  5.第五十四條第1款的年休假。

  6.第五十四條第3款的調動休假。

  7.第五十四條第6款的遭災期間為下列時間(略)。

  8.其他與工會支部商定的期間或時間。

  第七十八條公司對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非承包者屬下述情況作為50%出勤支付職務工資,對技能職務的承包者作為50%實際成績效率支付職務工資:

  1.第四十八條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災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預防傳染病而遲到、早退的時間。

  2.第五十四條第6款遭災期間中超過前條第7款的時間。

  3.第五十四條第7款的交通中斷休假。

  4.第五十四條第8款的預防休假。

  5.第五十四條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間2天以內的期間。

  6.上述各款以外的與工會支部商定的期間或時間。

  第七十九條公司對下列時間的情況不支付職務工資:

  1.第五十一條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

  2.遲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時間(不包括第四十八條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條的情況)。

  3.第四十九條的禁止進入工廠的時間。

  4.第五十四條第2款的慶喪休假。

  5.第五十四條第5款的公務休假。

  6.第五十四條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過2天的期間。

  7.第一百二十七條禁止就業的時間(工資計算月達一個月的期間)。

  8.第一百二十八條因限制就業被縮短的時間。

  第八十條公司對會員不從事本職工作而從事零雜工作時,對從事零雜工作時間的效率作中下處理:

  1.因無工作(本工作沒有的狀態)命令從事的零雜工作作為90%的實際效率對待。

  2.有本職工作,被命令從事零雜工作作為100%實際成績效率對待。

  第八十一條公司當會員無工作可做時,對無工作時間的效率作為82%實際成績效率對待。

  第八十二條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於82%。

  第八十三條公司對會員從事重勞力、危險、有害、高熱等屬特殊工資率的工作或屬臨時特殊工資率的工作時,根據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資率。

  有關特殊工資率及屬特殊工資率的工作以及屬臨時特殊工資率的工作種類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八十四條公司於基準月內當承包者的工廠平均效率超出107%時,調整為107%,低於93%時,調整為93%。

  效率為107%至93%之間時,不進行調整。基準月原則上為增薪的實施之月。另外,是否把工資表修改之月作為基準月與工會協商後決定。

  第五節津貼

  第八十五條公司向會員支付撫養地區津貼。撫養地區津貼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八十六條撫養親屬指以下所述親屬,與會員一起生活、依靠會員的收入維持生計者:

  1.配偶(包括事實配偶)。

  2.60歲以上的直系親屬。

  3.18歲以下的直系親屬及弟妹。

  4.患重殘疾的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

  5.此外,由市區町村長證明被撫養者屬3代親屬以內的親屬,且公司認為合適的人。

  第八十七條會員符合下列各款時,直接履行規定的手續向公司申報:

  1.成為新職員或復職後有撫養親屬。

  2.有了新的撫養親屬。

  3.撫養親屬死亡。

  4.撫養親屬中有人不具備撫養條件。

  第八十八條撫養地區津貼從前條第1款或第2款的申報之日所屬之月開始支付;從前條第3款和第4款的申報之日所屬之月的第二個月起停止支付。

  第八十九條公司對下述會員超時工作10小時以上給予10小時、不滿10小時給予相應的超時津貼:

  1.總公司及分公司從事主管職務的營業員及相當於營業員的計劃職務人員。

  2.總公司及分公司從事主管職務的營業技術員及相當於營業技術員的計劃職務人員。

  但不包括進廠1年以內的人員及常駐國外的人員。

  第九十條公司對會員根據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加班時對其加班每1小時支付下述加班津貼: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屬規定的勞動日)+營業津貼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30%

  第九十一條公司對會員根據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在第五十一條規定的休假日加班時,雙休假日加班每小時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貼。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屬規定的勞動日)+營業津貼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40%

  對第五十一條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

  第九十二條屬前2條會員在深夜(下午10時至上午5時)加班時,除支付前2條規定的加班津貼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貼。

  深夜工作津貼對每小時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的30%。

  第九十三條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交接班工作時支付交接班津貼。

  交接班津貼的標準另與工會商定。

  交接班津貼根據上述的標準,在考慮交接班的種類和內容的基礎上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九十四條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九條的工作,根據工作的內容及期間支付津貼。

  津貼額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九十五條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交替工作時支付交替津貼。

  交替津貼對交替工作每小時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的30%。

  第九十六條公司對會員從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時支付日值班或夜值班津貼,其金額另與工會商定。

  第九十七條公司除本節規定外,按需要另設津貼時,其津貼的種類及額度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六節工資的計算及支付

  第九十八條公司向會員明確說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為止工資的明細科目、在該月的工資支付日裡予以支付,但工資支付日為休假日時提前一天支付。

  工資支付日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九十九條公司在支付工資時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額:

  1.所得稅、都道府縣及市町村民稅。

  2.各種社會保險費。

  3.公司宿室修理費或宿室租用費。

  4.每月規定的工會費。

  5.日立公司互助會會費及個人負擔費和貸款的月歸還費。

  6.厚生年金的個人負擔費。

  7.住宅貸款及特別貸款的償還費。

  8.住宅分期付款費及銀行分期付款費。

  9.向職工銷售物品費。

  10.其他與工會支部商定的費用。

  第一百條公司在會員遇下列各款情況需籌集費用時,對其申請可在工資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資:

  1.本人或撫養親屬結婚、生育、喪葬。

  2.本人或撫養親屬遭遇天災或其他災害或受傷、患病。

  3.本人或撫養親屬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鄉一週以上。

  4.其他與上述各款相應的情況。

  第一百零一條公司對會員符合第五十四條第4款時,停止支付那個期間的工資,而支付第六章規定的工傷休假補償費。

  第一百零二條公司在會員取得第五十四條第9款的生育休假時,不支付休假期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三條公司對第五十二條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條通宵加班後的倒休不支付工資。但撫養地區津貼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零四條公司根據第五十五條讓會員休息時不支付工資而支付休業津貼。

  休業津貼的金額如下:

  1.因天災事故、電力限制、機械故障等原因休業,休業1小時支付工資的75%。

  2.因公司業務原因休業,1小時支付小時工資的82%。

  但是由於經濟形勢急劇變化,造成減量生產時的休業,在同一個工資計算月份內,第2次前,休業1小時給予小時工資的90%,第3次以後,給予小時工資的95%。

  第一百零五條會員缺勤時的工資按下列處理:

  1.出勤天數不滿工資計算月全月時,基本工資、撫養地區津貼及其他津貼全額支付;附加工資、職務工資按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二條處理。

  2.從工資計算月第1天起對月終連續缺勤時,不支付該月的工資。

  第一百零六條公司對會員屬於第十八條第3款或第5款時,不支付該期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七條公司對會員缺勤開始後7天內沒有申請請假或沒有得到公司同意的缺勤、遲到、早退、工作時間私自外出時,不支付該時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八條公司對會員在工作時間組織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為時,除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該期間的工資。但屬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時,不支付加班津貼。作為爭議行為的明顯的對抗手段,公司關閉工廠時與上同。

  第一百零九條根據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八條不支付工資時,對每小誓明顯的對抗手段,公司關閉工廠時與上同。

  第一百零九條根據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八條不支付工資時,對每小時,按下列公式調整工資額度: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除去額定部分)+營業津貼+其他津貼

  ---------------------------

  164.66

  其他津貼指常駐津貼、駐在津貼、調整津貼、沖繩特別津貼、支援津貼、宿室勤務津貼

  第一百一十條日工資額的計算將1個月就業天數定為20.58天,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將1天工作時間定為8小時。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協議的小時工資如下列: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職務工資+特別工資率營業津貼+其他津貼

  --------------------+---------

  164.66 164.66

  第一百一十二條本協議的平均工資為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平均工資。

  第七節其他工資

  第一百一十三條公司對會員上下班所需交通費,每月超過300日元的費用以交通補助費支付。但是利用一站不到的交通工具時全部由個人負擔。

  第一百一十四條按前條公司為會員購買月票,當會員在月票有效期內退職時,收回月票。

  第六章災害補償

  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當會員負傷、患病或死亡時,依據本章規定,給予補償或救濟。

  第一百一十六條根據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會員因業務負傷或患病時,給予必要的醫療費用;治癒後如留有殘疾時給予補償;如因工死亡時給予遺屬必要的補償並提供喪葬費。

  第一百一十七條公司對第五十四條第4款的工傷休假職員每天支付扣除所得稅以後的平均日工資。如職員依據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享受病假補償待遇、傷病補償年金以及依據勞動災害保險特別支付金規則享受病假特別支付費、傷病特別年金,根據其金額限度,不支付本條規定的補償費。

  在享受工傷休假期間,如工資水平提高,上述病假補償費也相應增額;工資水平降低時,將按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減額。

  第一百一十八條有關工傷疾病及醫療補償的範圍、殘疾補償的殘疾等級、遺屬補償費的範圍及順序等,均按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第一百一十九條會員非因工負傷、患病留有殘疾時,根據殘疾程度作如下區分給予支付殘疾救濟費:

  殘疾程度

  殘疾補助費

  終身生活不能自理

  40天日工資+(工齡×3天日工資)

  終身喪失勞動能力

  30天日工資+(工齡×2天日工資)

  只能從事輕便勞動

  20天日工資+(工齡×1天日工資)

  上述殘疾補助費在會員傷病治癒後立即支付。

  第一百二十條會員因重大過失負傷或患病時,公司不支付全部或部分病假補償費、殘疾補償費或殘疾補助費,但只限於行政官廳認定的因工負傷或患病的情況。公司依據本條,在接受行政官廳認定時,聽取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安全衛生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章福利衛生

  第一百二十一條公司為了提高會員的福利衛生,努力改善充實公司宿室、食堂、哺乳室、運動場等其他福利衛生設施。

  第一百二十二條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努力發展福利互助會。

  第八章安全衛生

  第一百二十三條公司為工廠的安全衛生採取必要的措施。

  公司為實現上述目的,在每個工廠設立安全衛生委員會,必要時,建立設施;貸款購置安全衛生用具;配備醫生。

  會員為防止危害、預防災害及保持衛生,遵守公司制定的必要的事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安全衛生委員會由工廠長指名的委員及選任的委員組成,但委員中的若干名由工會推薦。

  委員長招集安全衛生委員會,就審議的內容向工廠長申報。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委員會的工作的必要事項由工廠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公司為防止危害,預防災害及保健,對會員進行有關安全衛生的教育培訓。

  第一百二十六條對會員每年進行一次以上的健康診斷。

  除上述規定,認為有必要時,對全部或部分會員進行健康診斷或採取預防接種等防疫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條公司對患傳染病及精神病或勞動將導致病情惡化等醫師認可的人員,停止其就業。

  第一百二十八條公司對下列人員作為健康照顧者採取限制就業、縮短工作時間、改變工作內容、治療等保健需要的措施:

  1.年齡20歲以下,就業6個月以內者。

  2.結核病毒轉化陽性反應不滿1年者。

  3.因病或身體虛弱需要一定保護者。

  4.孕婦。

  第一百二十九條按照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公司禁止或限制不滿18歲及孕婦、產後不滿1年的女子從事有毒有害工作。

  公司不讓缺乏經驗和未掌握必要的技能的人員從事有危險的工作。

  作為培訓物件的人員不受上述的限制,給予必要的技能培訓。

  第九章申訴處理

  第一百三十條申訴指對勞動待遇、作業條件,以及人事管理等與勞動協約、就業規則有關的各項規定的解釋或運用有不平不滿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一條會員對公司的申訴均按本章的程式予以解決。

  第一百三十二條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公司代表和工廠申訴處理委員(以下稱工廠委員)雙方各3人組成。

  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公司代表和工會方面的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及有關的工廠委員雙方各4人組成。

  工廠委員原則上從100名工會會員中挑選2名以內,然後以每增加50人至100人遞增1人的比例從工會會員中指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工廠委員接受工廠會員有關申訴處理的委託後,對事實進行調查並認為妥當的話,向公司該課長提出申訴。

  課長應對申訴迅速向工廠委員答覆。課長的答覆未能解決問題時,課長可以直接召集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與工廠委員協商,在3天內努力解決。

  第一百三十四條該申訴透過上述階段仍沒有解決時,工廠委員可將對該申訴協商的經過記載書面向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

  某申訴涉及兩個課以上的問題或牽涉到整個事業所的問題,實際上在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無法處理時,可將該申訴提交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當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意見一致和本人有異議時,可透過工廠委員向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

  第一百三十五條對上訴的申訴,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應迅速召開會議,努力在7天內予以解決。

  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多數工廠記憶體在同一種類的申訴或事業所處理委員會正在審理的申訴有同一性質問題從另一工廠提出時,經過核實可以合併處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透過上述階段仍解決不了的申訴可移交事業所談判委員會。

  第一百三十七條申訴的處理得到本人認可或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意見一致時,表明該申訴已最終解決。對該事項不能再透過其他形式作為申訴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條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必要時安排書記員作記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申訴處理委員姓名及所屬單位名稱雙方互相通知。

  公司為處理申訴安排申訴處理委員出差時,對出差費用公司給予工會支部以補償。

  第十章團體談判及爭議處理

  第一百四十條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互相間的團體談判均在本章規定的談判委員會內進行,雙方應真誠努力解決問題。

  團體談判原則上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團體談判在下述事項內進行:

  1.有關勞動待遇事項制定協議協定。

  2.根據協議協定,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決定的協議協定的內容。

  3.修訂協議協定。

  4.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之間有關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申訴。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工會或工會支部計劃舉行團體談判時,透過書面或口頭將談判事項及出席談判人員相互進行聯絡,協商談判時間、場所等為順利開展談判工作的事項。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進行團體談判透過中央談判委員會及事業所談判委員會。

  上述談判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和事業所所長指定的公司方面的談判委員和工會、工會支部指定的工會方面的談判委員各15名以內的人員組成。談判委員會必要時,可設專門委員會處理特定的事項。

集體勞動合同11

  單位名稱:

  單位住所:

  註冊型別:

  職工人數:

  使 用 文 本 須 知

  1、本集體合同所稱甲方為用人單位,即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乙方為職工一方。

  2、甲、乙雙方有義務應對方要求及時、如實向其提供與簽訂集體合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3、經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透過。

  4、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乙方與甲方簽訂;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甲方簽訂。

  5、集體合同簽訂後,甲方應當在十日內將集體合同文字以及有關資料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異議的,甲、乙雙方對異議部分進行協商修改,履行集體合同簽訂程式後重新報送。

  6、甲方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7、本集體合同為示範文字,在使用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或者刪改章節、條文,也可以就工資調整機制、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等事項另行訂立專項集體合同。

  8、本集體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透過雙方集體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為維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等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勞動用工管理

  第一條 甲方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保障職工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條 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乙方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乙方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甲方提出,透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甲方採取 形式將上述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告知全體職工。

  第三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甲、乙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勞動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低於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規定執行。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五條 甲方單方面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提前 日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應在 日內及時反饋意見;工會有不同意見的,甲方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在 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因此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則,依法制定工資分配和支付制度時,應當事先與乙方進行集體協商。

  第七條 甲、乙雙方每年根據本單位利潤、勞動生產率、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變動情況,就職工年度工資水平、工資調整辦法和工資總額進行協商。

  經協商確定, 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 元,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低於 %(或者職工工資隨本單位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長,掛鉤比例為:本單位利潤總額增長 %,職工工資總額增長 %)

  年度工資總額增量按以下辦法分配

  第八條 甲方確定調整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工資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實際情況提出方案,事先與乙方進行協商,確定、調整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雙方約定:

  1、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2、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3、崗位名稱 勞動定額(工時單價/計件單價)

  第九條 本單位對從事 工作的職工發放津貼和補貼,雙方約定:

  津貼名稱 發放標準

  補貼名稱 發放標準

  第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 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第十一條 本單位確定計發職工加班加點工資基數的方法是 .

  第十二條 本單位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釋出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試用期月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 元(或者高於當地政府釋出的最低工資標準的 %)

  第十三條 甲方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每月 日前透過銀行工資專用賬戶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職工工資。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 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職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保證職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本單位在 崗位(工種)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在 崗位(工種)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十六條 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職工本人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甲方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加班加點工資。

  甲方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同等時間補休的,應當在 日內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雙方商定本單位的帶薪年休假辦法是

  第四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八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落實勞動安全責任制,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 甲方應落實職工勞動安全教育制度,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培訓,其中從事 特種崗位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持證上崗,並自覺接受工會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甲方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每年安排 次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機構,監督和支援甲方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參與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並提出處理意見。甲方發生因工傷亡事故,應及時按有關規定上報。

  第二十二條 甲方應根據季節變化,採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對工會或者職工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研究。

  第五章 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三條 甲方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原勞動部《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等規定,實施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四條 甲方在組織崗位競聘時,除不適合女職工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女職工參與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競聘標準。

  第二十五條 甲方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甲方不得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變更女職工工作崗位應當徵得女職工同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甲方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對懷孕、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和從事禁忌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期的女職工,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甲方批准,可依法享有相應的產前假、哺乳假,甲方確定女職工休假期間月工資的方法是 .

  第二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女職工定期健康檢查制度,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每 年組織全體女職工參加一次婦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並建立女職工健康檔案。甲方按 標準定期發放女職工衛生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 甲方應當支援女職工參加政治、業務、技術培訓,在單位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方面,應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

  第六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九條 甲方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並每年 次向乙方公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工會有權對甲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實施監督。

  第三十條 甲方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雙方商定 年度住房公積金繳費比例為 %.

  第三十一條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特點、經濟效益等情況,為職工辦理以下保險和福利事項(企業年金、補充保險、療休養等)

  第七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崗位特點、條件和要求,按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職業技能培訓。

  甲方制定的職業培訓經費使用方案和培訓計劃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其中用於管理人員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高於總額的 %,用於生產一線職工的職業培訓經費不得低於總額的 %.

  第三十三條 甲方在 年度對從事 崗位(工種)的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 甲方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職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責任。

  第八章 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 年,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甲、乙雙方應當協商續訂集體合同。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適用集體合同集體協商程式。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1)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修訂或者廢止;

  (2)不可抗力;

  (3)雙方約定 ;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八條 甲方尊重工會履行維護職工權益的基本職責,支援工會依法開展工作,每月 日之前按規定向工會撥繳經費。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協商代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協商代表因履行職責佔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等重大過失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願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除外。

  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

  第四十條 甲方應當將本合同履行情況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 次,工資專項集體合同、集體合同中的工資條款或者相應附件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公佈一次。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現問題或提出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報雙方首席協商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出現重大問題,還應以書面形式報告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

  第四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本集體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一份。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包括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 乙方首席協商代表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體勞動合同12

  甲方

  乙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職工一方和企業,為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和職工利益的提高,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企業工會(下稱工會)是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合同由工會主席代表職工與企業簽定。簽定本合同必須由工會和企業雙方進行平等協商並達成一致。

  第四條 平等協商和簽定本合同應當遵循依法辦事、平等合作,協商一致與義務統一和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方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 企業遵循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本合同和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尊重並支援工會的各項工作,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工會依法指導職工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動員和引導職工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協調勞動關係,妥善處理勞動爭議。

  第七條 本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透過。

  第八條 本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 勞 動 合 同

  第九條 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企業與職工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條 勞動合同由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簽訂,並經企業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職工、訂立、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雙方應當就勞動具體內容進行協商,統一使用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製的勞動合同文字。

  第十一條 企業與職工本人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職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十三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限未滿或者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任職期或者哺乳期滿時為止,當事人雙方已續簽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三章 勞 動 報 酬

  為充分體現同崗同酬、技能優先、兼顧職務、工齡等因素的工資分配原則,使工資分配更趨合理化,經公司黨總支擴大會議暨董事擴大會議研究,決定對公司非生產隊編制人員工資分配方案作如下調整:

  第十四條 工資結構組成

  員工工資=崗位工資+附加工資+職務工資+技術津貼+洗理費

  其中:

  1、崗位工資為公司統一規定的崗位級別工資;

  2、附加工資:指固定職工在公司實際工作年限,每年補助10元,按月享受。

  3、職務工資指班組長崗位補貼,按公司規定享受;

  4、技術津貼指從事技術、關鍵技能的崗位工作人員,依照公司技術評定標準,被評定為相應級別後,享受相應的補貼待遇;

  第十五條 生產系統全部實行崗位工資加獎金,以崗定資,共分十八個崗位,實行增員不增資。

  第十六條 工資實行日工資制,與產量、掘進、安全相掛鉤,在所定的崗位工資中,安全工資佔50%,以月考核,完成當月的計劃任務,安全無事故,按100%的工資計發,如因工作面搬遷及其它客觀因素使計劃未能完成,但已完成臨時分配的工作任務,並安全無事故,按100%的工資計發。

  第十七條:當月完成或超額完成計劃時,計發月終獎,完不成計劃時不計發獎金,獎金係數1—8崗設定為20元,9—15崗設定為15元,16-18崗設定為10元,計算方式為:

  當月總產量÷當月計劃產量×係數=每工所得獎金。產量越高,獎金幅度就越大。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假

  第十八條 企業依法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作制度。

  企業由於工作需要,安排一些部門和崗位的職工,以及工作性質特殊的職工或晚上工作,或輪流換班,或在彈性時間工作,採用不定時工時制,須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並告知工會。

  第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經營所需安排加班加點的,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具體有關事宜如下:

  (一)每次加班加點均應事先提出理由,確定工作量和投入人數,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二)實行計件工資(含金額計件)的職工,應當科學、合理地確定正常時間內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並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報酬。

  第二十條 企業依法保障職工的各類休息,各種假期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保 險 福 利

  第二十一條 企業職工參加醫療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企業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時為全部在冊職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必要手續,支付應由自己承擔的保險費用。

  第二十二條 職工出現因工造成職業病、負傷、致殘、死亡或者患病,非因工負傷、致殘或者退休以及職工在孕期、產期等情況,凡符合法律、法規的條件的,企業應當協助該職工獲得物質幫助,並按規定為該職工提供相應的待遇。企業職工參加醫療保險,職工醫療期及待遇與醫療費,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二十三條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工會法》對安全生產的規定要求,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第二十四條 企業工作場、機械裝置、電氣裝置、危險物品管理,均須符合國家有關礦山安全條例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按規定向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及相關的費用,每年應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六條 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 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或出現危及職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企業應及時通知工會協助處理,並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

  第七章 女職工與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八條 企業依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政府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相關政策法規,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嚴格執行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規定》,把女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保護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同步實施。

  第二十九條 企業每年出資組織安排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體檢,並確定專人負責建立女職工健康檢查檔案。

  第三十條 對年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工,企業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或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安排其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企業定期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八章 職 業 培 訓

  第三十一條 企業根據工作崗位特點、條件和要求,建立職業培訓制度,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培訓,造就一支基礎知識紮實、業務精通的職工隊伍,不斷增強企業的生產活力。

  第三十二條 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列入成本開支,用於安排職工參加各種職業技能培訓,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 企業對職工進行的職業培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四條 根據實際情況,企業需要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當事人雙方可以簽訂《培訓協議》,訂明培訓時間、地點、專業、費用、培訓後的服務期、違約責任等事宜。

  第九章 合同責任和保證

  第三十五條 工會與企業雙方為加強合作和聯絡,保障集體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每月或者每季召開一次聯絡會議,雙方正副負責人就當月(季)有關重大事宜和職工利益及時進行通報、協商,必要時亦可隨時進行協商。

  (二)企業召開董事會議或行政辦公會議(包括預備會議),應有工會主席或其全權代表列席,並聽取工會主度(代表)的意見。

  (三)工會委員召開會議或組織活動。佔用當月生產和工作時間時,工會應與企業共同協商;工會委員可邀請企業正副負責人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

  (四)企業應依法按規定足額劃撥經費。

  第三十六條 企業根據《勞動法》等法律、法規、清理、整頓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標準,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

  企業制度和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徵求工會意見,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透過。

  第三十七條 企業規章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遵守勞動法律、法規。

  (二)明確勞動紀律,加強協作,共同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三)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工資制度、獎懲制度

  (四)生產工作規程,勞動條件和標準。

  第三十八條 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成績顯著的,或者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經批評教育不改的,企業依照或參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和懲處。

  第三十九條 對職工記功,記大功,晉級和配發獎金,由工會提出建設並會同企業主管部門研究討論;擬出職工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勞動模範榮譽稱號的,由工會提出建設與企業主管部門協商後向上級推薦。

  評定職工獎勵的工作應在每年年底前進行,如實際情況需要,亦可及時評定。

  第四十條 企業給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由企業行政會討論並徵求工會意見,在聽取職工本人申辯後決定。

  第四十一條 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犯有重大過錯的職工作出辭職決定時,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程式:

  (一)企業正職負責人或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

  (二)徵求工會意見。

  (三)發給職工辭退證書並載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企業對職工作出開除開除、除名處理,應符合以下程式:

  (一)企業正副職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

  (二)徵求工會意見。

  (三)開除職工須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透過,除名處理須由企業行政會議或者專門小組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四)書面通知職工本人。

  第十章 勞 動 爭 議

  第四十三條 企業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會主席依法承擔調解委員會主任的職責,並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

  第四十四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屬集體勞動爭議。工會與企業雙方協調解決。協商不成,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調解。

  第四十五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和上級工會申請調解的,除法定事由外,該項申請當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逾期依法定程式申請仲裁,提出訴訟。

  依前款規定解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雙方均負有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當事人解決爭議過程中,不得隱匿、銷燬或偽造證據。

  第四十六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依法解決爭議,不得激化矛盾。

  第十一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大會

  第四十七條 企業堅持職工代表大會作為民主管理基本的形式,企業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充分發揚民主,重大生產經營決策,應在職代會上充分徵求職工代表的意見。

  有關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依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現代企業制度試點企業工會工作和職工民主管理的若干意見》執行。

  企業定期召開職工代表的日常辦事機構,有權依法落實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

  第四十八條 工會是企業職工合法利益的代表,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履行教育,維護、參與、建設等四項基本職能。

  工會有權利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教育界職工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遵守勞動紀律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促進企業發展。

  第四十九條 工會應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活動,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完成企業經營目標而努力。

  第十二章 合同的履行和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均應遵守,認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不得予修改或者變更。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自正式訂立之日起,履行期為三年,視實際需要每年可修訂一次。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十天,雙方經集體協商,應續簽新的集體合同。

  第五十二條 對於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就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法規亦無明文規定的,須由工會與企業雙方協商解決。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正式簽訂後簽訂本合同時所論據的有關規定發生廢、改、立應依下列標準識別本合同的效力。

  (一)頒佈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無溯及力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二)頒佈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有溯及力的,依溯及力涉及的內容和範圍;本合同的規定優於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範的,依合同執行;本合同的規定與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相牴觸的,依法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正式簽訂後七日以內,雙方得成立監督檢查小組,負責對本合同進行年度檢查。

  第五十五條 履行本合同期間,若遇企業發生合併、轉讓、分立等情況,本合同應對原全體職工有效至新的集體合同簽訂,若合併、轉讓分立後的用人單位尚未簽訂集體合同,則本合同自該用人單位發生產權變化生效時起,一年內仍然生效。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企業重大改組,在與改組後的企業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相牴觸的條件下,本合同仍然生效。

  第五十七條 下列規定和條例,作為本合同副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自勞動管理主管部門予以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自行生效。

  第五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行政部門備案一份,報上級工會一份。

  雙方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董事長: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會主席: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集體勞動合同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發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瀋陽市集體合同規定》等有關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行政方,經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雙方應堅持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等事項進行共商共決。

  第三條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並由雙方首席代表在職工(代表)大會上簽字後,報勞動部門審查備案。

  第四條本合同經第三條規定程式生效後,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章工作崗位

  第五條企業依法保障職工勞動權利,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企業生產經營出現暫時困難時,應採取調減工資、工時、班次以及輪休、培訓等方式,盡最大努力保留職工就業崗位。

  第六條企業建立職工培訓制度,制定職工培訓計劃、職工職業生涯發展規劃,根據生產實際,有計劃地對職工進行上崗、轉崗和崗位技能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的綜合素質和綜合技能。

  第七條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員的;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確需經濟性裁員的,應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企業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同時按規定支付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企業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職工:

  (一)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三章職工工資

  第九條本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____元。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加

  點工資報酬、特殊工作條件下的補助、企業發放的各類津貼和補貼。

  第十條企業每月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如遇到節假日可以提前____日,發放時要有工資清單。

  第十一條企業扣除職工工資應符合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職工因扣除和接受企業經濟處罰減發工資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當月工資的20%;減發後的餘額,不得低於當地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本年度職工收入調整,本著職工工資水平與企業經濟效益水平同步的原則,參照市政府工資指導線、CPI(物價上漲指數)以及最低工資標準,經雙方協商確定:

  (一)企業利潤總額比上年度增加____%,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度增加____%;

  (二)企業利潤總額與上年度持平,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度增加____%或持平;

  (三)企業利潤總額比上年度下降____%,職工平均工資比上年度減少____%;

  (四)企業不能正常生產經營,造成職工放假的,放假期間企業應發放生活費,月生活費____元(生活費標準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十三條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執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四章保險及福利

  第十四條企業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企業應以職工月工資總額為基數,為職工足額繳納各類社會保險。

  第十五條職工退休、患病、工傷、失業、生育時,企業應當協助職工辦理相關手續,並按規定為職工提供相應待遇。

  第五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六條企業實行每日8小時工作,每週平均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和綜合工作時間制度,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後執行。

  第十七條企業因生產經營確需安排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並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待遇,休假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應依法支付工資。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九條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場所和環境,向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職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每年應定期進行專項體檢。

  第二十條對於損害職工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勞動,工會有權代表職工予以抵制。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

  第二十一條企業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或出現危及職工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工會應及時協助處理,並立即向有關部門和上級工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其醫療費、生活補貼、死亡喪葬費、家屬撫卹費,以及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疾病醫療期和相關待遇均按國家、省、市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七章女職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三條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依法享受特殊保護待遇及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超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強度標準的工作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二十五條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享受的待遇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八章合同的履行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由企業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小組)負責監督檢查,履行情況年內應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

  第二十七條企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雙方應主動協商變更本合同:

  (一)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

  (二)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導致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時;

  (三)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時。

  第二十八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集體勞動爭議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十五日內,向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章工會促進企業發展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貫徹“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企業工會工作方針,推動企業關愛職工,引導職工熱愛企業,開展“職工與企業風雨同舟”活動,積極發展和諧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發展和職工權益的實現。

  第三十條圍繞企業生產經營目標,組織動員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崗位練兵、技術比武等群眾性經濟技術創新活動,開展“我與企業共命運”為主題的技術攻堅、突擊會戰等崗位建功活動,幫助職工提高職業道德和勞動技能,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第三十一條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隊伍穩定。引導職工以自尊自信、理性平和、健康向上的心態參與企業事務,遵守企業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發生集體勞動爭議時,應充分發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作用,與企業行政方協調、協商,反映職工合理訴求,提出爭議調解意見,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三十二條與企業行政方一道,積極對困難職工進行幫扶救助,以凝聚職工,發展企業。企業發生嚴重困難時,應主動與市、區(縣)兩級困難職工幫扶中心合作,為困難職工提供有效幫助。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應在簽字後7日內,由企業行政方將本合同及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的決議一式三份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企業工會同時報送上一級工會備案。自報送之日起15日內勞動行政部門未提出異議,本合同即行生效。本合同生效後2日內,雙方應以適當方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三十四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期限為____年。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期滿前60日內,雙方應平等協商續簽新的集體合同。

  企業方首席代表:

  工會方首席代表: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體勞動合同14

  甲方(用人單位方以下稱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

  經濟型別:

  首席協商代表:

  職務:

  其他協商代表:

  乙方(職工方以下稱乙方)

  工會組織名稱:

  全部職工人數:

  首席協商代表:

  職務:

  其他協商代表:

  一、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等法律、法規,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發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集體合同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甲方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企業的規章制度與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執行。

  第三條乙方代表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甲方尊重並支援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利和地位,支援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五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集體協商制度。甲方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乙方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六條依法簽訂生效的集體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和履行。

  二、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甲方與員工遵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甲方與員工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甲方單方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應事前徵求乙方意見。

  第八條乙方有責任幫助和指導職工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甲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文字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監督甲方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乙方協商代表勞動合同期限短於協商代表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協商代表在任期內,甲方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和免除職務、降低職級或解除勞動關係。

  三、勞動報酬

  第十條甲方根據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和生產經營的特點,經與乙方平等協商,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和支付制度,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每年年初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效益增長情況、政府釋出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和本地區、行業的職工工資平均水平,透過平等協商確定本年度職工工資水平,簽訂工資調整機制專項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甲方變更工資分配製度和分配方式時,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三條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的條款:

  (1)勞動定額的確定和修改;

  (2)獎金分配辦法;

  (3)津貼、補貼標準;

  (4)因甲方原因未能按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的工資支付辦法;

  (5)職工試用期及病假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待遇等。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並保證職工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因生產經營需要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須與乙方和員工本人協商同意後進行。

  第十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經乙方同意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以下部門和崗位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制。

  第十六條無論實行何種工作制,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

  第十七條雙方協商確定,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具體休假辦法。

  五、保險、福利

  第十八條職工有依法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的權利。甲方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參加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向乙方和全體職工公佈。

  第十九條甲方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並在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協商確定繳存基數和比例。

  第二十條乙方應協助甲方做好各項社會保險的宣傳和繳納工作,乙方有權對甲方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情況按規定實施監督。

  第二十一條甲方按規定提取各項福利費用,積極改善職工的文化設施和住宿、就餐等生活條件。

  第二十二條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在財力許可的情況下,對職工實行下列補充保險:

  (1)企業年金;

  (2)商業保險;

  (3)其他

  六、勞動安全衛生

  (甲方如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本節或以下列條款可刪減)

  第二十三條甲方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標準,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環境、設施、條件及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制定各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對崗位員工進行培訓,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特種作業人員應按國家規定進行培訓、考核、持證上崗;自覺接受乙方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乙方應教育員工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檢查、監督勞動保護情況和支援協助行政的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參與因工傷亡事故的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制定落實職工夏季防暑降溫和冬季抗寒保暖的各項勞動保護措施,以保證職工在良好環境下工作。

  第二十六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對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

  七、女職工特殊保護

  (甲方如果開展女職工特殊保護專項協商,可簽訂《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集體協商》,另見附件。如未籤專項合同,可將附件作為本條。)

  第二十七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集體協商:

  八、其他可供雙方選擇的協商內容:

  第二十八條其他協商內容:

  1.關於勞動紀律和獎懲

  2.關於職業技能和培訓

  3.關於保守商業秘密

  4.關於裁減人員

  5.關於涉及勞動關係的規章制度

  6.關於經濟補償和賠償

  7.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九、集體合同的期限、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九條本合同有效期從年月日至年月日,合同期滿即行終止。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內雙方應當協商續訂新合同。

  第三十條對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法律、法規無規定的,須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法履行,甲方與乙方應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因不可抗力的原因;

  (3)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和解除條款出現;

  (4)企業被撤消、兼併或破產等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簽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就合同變更提出協商要求時,應按相關規定的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式辦理,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本合同。

  十、監督檢查和爭議處理

  第三十三條甲乙雙方各推薦名代表成立聯合監督小組,並訂立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檢查中發現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共同研究,協商處理。

  第三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對本合同的履行實行民主監督。甲方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本合同的履行情況。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應當每半年報告一次。

  第三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根據責任大小,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十二、附則

  第三十七條甲、乙雙方協商達成的本合同草案,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透過,並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在10日內報送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九條生效的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存檔,一份報上級工會備案,並在10日內向全體職工公佈。

  甲方首席協商代表 乙方首席協商代表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集體勞動合同15

  本集體勞動合同(合同)由“_________公司”,一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資企業,其法定地址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_________(下稱“公司”)與“_________公司工會”,一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和存在的工會,其辦公地點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_________(下稱“工會”,並與公司合稱“雙方”),於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____簽訂。

  前言

  (一)根據_________和_________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合資合同(下稱“合資合同”)和公司董事會透過的決議,公司應與工會簽訂集體勞動合同以明確公司職工僱傭的條款和條件,並規定公司應與職工個人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其形式基本如本合同附件a。

  (二)合同系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為促進公司發展,調動職工積極性,正確處理公司與職工的關係,本著平等互利原則,透過平等和友好協商簽訂。

  (三)公司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四)工會應協助公司搞好生產、經營和管理,協助公司合理使用各項基金,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個人勞動合同中載明的義務,配合公司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公司提高經濟效益。

  第一條 定義

  (一)“僱員”係指由公司僱用的取酬人員,但不包括合資合同第46條所述少數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和部門經理的外籍高階管理人員和中方高階管理人員。

  (二)“主管人員”指任何在“公司”總經理領導下行使主管職能的任何僱員。

  第二條 職責

  (一)公司與員工的共同義務

  僱員應勤奮地履行其職責並努力促進公司的業務,公司應就僱員的勞動向其付酬,並促進僱員福利及努力改善僱員的文化生活。

  (二)僱員的具體職責和義務

  1.每個僱員的責任將按照公司的需要由董事會和總經理隨時代表公司予以確定。

  2.每個僱員必須按照其主管人員指示盡最大的努力認真執行任務,與主管人員和同事合作,遵守本合同、個人勞動合同以及公司頒佈的工作規章的規定。

  3.所有僱員必須遵守以下各項:

  (1)小心操作交給他們的裝置和工具;

  (2)堅守工作崗位,上班時不與其它僱員隨便來往;

  (3)不向公司外人員或在履行職責時不需要了解有關情報的公司內人員披露有關公司業務或經營的情報,除非經公佈的法律或法規強制要求公開這些情報;

  (4)受公司僱用期間,除經公司批准,不得受僱於公司以外的其它僱主;

  (5)避免有損公司聲望、名譽或業務的行為;

  (6)未經同意,不得為個人目的取用公司的金錢或財產。

  4.鼓勵僱員提出改進公司經營的意見和方法,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生產、安全、工作環境、產品質量和效率方面的意見和方法,提出值得受獎勵的意見或方法的僱員將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金或獎勵。 5.除經公司管理部門明確授權,僱員無權亦未被授權為公司或代表公司達成任何交易或訂立合同或作出其它行為。

  (三)公司的具體職責

  1.公司將尊重僱員的人格和個性,並在可能的情況下,為其安排與其能力相適應的任務。公司將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

  2.公司鼓勵管理部門、主管人員和僱員之間的和睦關係,並適時頒發公司業務有秩序進行所必須的工作守則。

  3.公司按本合同第五條和與僱員個人簽訂的個人勞動合同所述發給僱員基本工資和提供補助。

  4.公司應按《合資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積極支援工會工作,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辦公室和辦公裝置。公司每月按企業職工(包括外籍高階管理人員)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2%)撥交工會經費,該筆金額應作為公司開支。工會可以按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5.公司將為僱員提供良好的工作條件,改善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膳食、醫療、託兒所、交通條件,並提供其他與公司經濟狀況相適應的福利待遇。

  (四)工會的具體職責

  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基本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和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三條 僱用手續

  (一)公司作為中外合資企業,根據有關法律享有企業自主權,有權依法僱用和解僱其職工。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二)公司董事會有權根據公司經營需要自行決定公司招聘僱員的標準和人數。

  (三)公司招聘計劃和實施情況應向工會通報。

  (三)公司僱員成為公司正式僱員前應合格完成六個月的試用期。

  (五)公司將與僱員簽定個人勞動合同,個人勞動合同格式附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a。

  (六)職工簽定個人勞動合同前,公司和工會應指導僱員明確個人勞動合同載明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工會有權監督個人勞動合同的執行情況。

  (七)從_________轉入_________的職工,其在_________的工齡應視為在_________的工齡。

  第四條 工作時間、節假日

  (一)工作時間

  1.公司董事會決定基本工作周,以適應全部生產能力。

  2.僱員正常工作時間每天八小時(不包括用餐和休息時間),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

  3.公司可隨時更改僱員的工作日程,包括改動僱員工作日的起始和結束時間。由於工作需要,經以工會和員工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在特殊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適用法律許可者除外。

  4.公司應嚴格控制僱員加班時間,儘可能避免或減少加班情況。

  5.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為保障僱員健康,工會可建議公司減少工作時間。

  6.僱員必須按公司工作規章規定的程式報告每天出勤情況。任何僱員由於個人原因擬遲到、早退或缺勤需事先取得主管人員的同意。遇有緊急情況不可能事先批准,僱員應儘快報告緊急情況的性質和未能提早報告的原因,但最遲應在復工時立即報告。 (二)節、假日

  僱員每年享有下列法定節、假日(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公司可適當增加節、假日休息天數):元旦(一月一日)_________一天;國際勞動節 (五月一日)_________一天;國慶節(十月一日)_________二天;春節_________三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三)有薪假期

  1.受公司連續僱用滿一年的職工每年有十二天有薪假期。公司對有貢獻的的職工可適當增加休假天數。

  2.經公司批准,假期可分一次或多次享用。

  (四)特殊性質的事假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病假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六)婚假、產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婚姻法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執行。

  (七)喪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辦法執行。家有喪事的僱員應立即報告其部門主管。

  (八)探親假

  1.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辦法執行;但是享受探親假當年應不再享有年度休假。

  2.有資格依適用法規享受探親假之僱員可由公司自行決定,並事先取得總經理批准後享用探親假。

  第五條 工資、補助和各項基金

  (一)公司有權根據有關法律和公司的利益和需要,決定僱員工資、獎金和各項補貼的分配製度,在經濟效益提高的前提下並考慮消費、物價上漲的因素,應增加僱員工資。公司制訂和修改上述分配製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

  (二)董事會根據資格決定中方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福利。

  (三)僱員有資格享受公司規定的工資、津貼、獎金和福利,以及適用法律規定的其他補助。

  (四)公司將根據董事會制訂的方針,按僱員的工作表現和對生產的貢獻以及公司的效益,決定是否發給獎金及獎金數額。

  (五)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對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僱員,公司按僱員小時工資之百分之一百五十(150%)支付加班費。對在公休日加班的僱員,公司按僱員小時工資的百分之二百(200%)支付加班費。對在節假日加班的僱員,公司按僱員小時工資之百分之三百(300%)支付加班費。如果僱員因未在正常工作時間認真自覺履行其工作任務而需加班,公司不發給任何加班費。

  (六)公司應支付法律規定的任何其它金額,包括病假工資和節假日工資。

  (七)支付僱員的工資、獎金和津貼以及任何其他付費應由公司直接支付給僱員本人,上述支付如涉及個人收入調節稅、所得稅和其它稅賦或費用,該稅賦或費用應根據中國有關法律由有關僱員本人負擔並由公司扣繳。

  (八)如果公司臨時停產,停產期間公司應向僱員支付停產期工資,金額相當於僱員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70%)。如果停產超過一個公曆月,公司應決定採取相應措施,包括本合同8.2款預期的措施。

  (九)除第(五)款規定的費用外,公司將對下列費用負責:

  1.每一上班僱員的午餐費;

  2.每一僱員工作服的費用;

  3.本合同第七條第(五)款規定的僱員責任保險費用;

  4.按董事會批准的“公司獎勵制度”,從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中提取的獎金和福利費用;

  5.按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1.項,付給僱員的款項。

  (十)公司依照_________規定,按比例提取各項費用和基金;

  1.按月提取相當於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百分之七點五(7.5%)的中方職工醫療基金;

  2.按月提取相當於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髮之二十(20%)的中方職工日常勞保福利費用(包括辭退補償金);

  3.按月提取相當於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百分之二十(20%)的中方職工養老儲備金;

  4.按年提取相當於中方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百分之一點五(1.5%)的中方職工日常教育經費;

  5.按中方職工人數,按每人每月元的標準向_________市財政局交納中方職工糧、油、燃料、副食、文教衛生和其他各項價格補貼費。公司評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後,除按照規定支付職工工資,提取中方職工勞動保險、醫療、福利費用和住房補貼以外,不再上繳國家對中方職工的各項補貼。

  6.根據《_________》,公司和職工個人每月應交存工資總額10%作為中方職工住房公積金。

  7.其它符合規定的費用基金。

  (十一)公司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上述費用和基金,並定期向工會通報使用情況。

  第六條 獎勵、獎金和補助

  (一)公司對僱員的出色工作,長期、忠誠的服務,對公司有益的行動和建議,給予表揚和嘉獎或給予公司認為合適的獎勵,這類獎勵可以用獎金辦法頒發。

  (二)對下述特別情況,將發給下述特別補助:

  1.僱員結婚:人民幣_________元;

  2.僱員第一次生育:人民幣_________元;

  3.僱員由於長期生病被解僱:人民幣_________元。

  4.僱員父母亡故:人民幣_________元。

  (三)公司可因以下任何理由發給僱員獎金:

  1.在達到生產目標、完成工作任務或增加生產效力方面取得傑出成就;

  2.模範執行公司工作規章;

  3.生產、技術的創造發明或改進生產方法和技術;

  4.對改進公司經營管理或工作環境作出貢獻;

  5.提出有用的建議,並因此防止意外發生和/或防止公司遭受損失。

  6.其他應予物質獎勵的模範行為。

  獎金和其它獎勵可由公司直接支付給僱員本人。

  第七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

  (一)公司應遵守適用於合資企業的關於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的法規,以保證安全文明生產,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公司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公司和工會有責任教育僱員遵守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僱員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二)僱員每年體檢一次,費用由公司負擔。身處有害環境的僱員可視情況增加體檢次數。

  (三)僱員應遵守中國有關的安全法規,以及隨時由公司頒佈的安全規則。公司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裝置時必須同時引進或採取可靠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職工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四)員工對公司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五)如僱員因工業事故死亡或受傷,或嚴重職業中毒和發生其它引起傷害的職業事故,公司應按照國務院一九九一年頒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時向公司的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及工會組織報告,並接受他們的調查和處理。

  (六)公司負責購買全體僱員的責任保險。

  (七)公司負責向職工提供勞保用品並制定勞保用品發放細則,此類細則應足以在任何氣候和工作條件下對工人進行保護。

  (八)公司將執行政府有關合資職工的退休政策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在遵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制定其認為適當的退休養老政策和制度。

  第八條 處罰和解僱

  (一)解僱試用期內的僱員

  試用期內任何一方有權提前7天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合同。

  (二)因故解僱和其它處罰

  1.公司解僱其正式僱員時,應提前三十天發給正式僱員和工會書面通知。公司對於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削減基本工資或停職等處分,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可以開除。

  2.上述批評指公司要求僱員作出書面道歉及公司指示僱員今後如何改進的情況。削減基本工資指公司要求僱員作出書面道歉,並對其第一次違章扣取其每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30%)。但是,每一計薪期間因違章削減工資金額不能超過該計薪期間所發工資額的百分之六十(60%)。停職指僱員停薪停職,為期不超過七(7)天。

  (三)由於傷害或疾病原因引起的解僱

  1.公司制定公司有關病假的規定和制度;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對屬於下列情況,公司不會按第八條(二)款規定解僱僱員:

  (1)員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員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國家法律或政策禁止解除本合同。

  (四)通知和備案

  公司解僱僱員時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工會和被解僱僱員,並報公司主管部門和公司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五)解僱費

  如果公司在集體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根據第八條(二)款和第八條(三)款1.解僱僱員或僱員個人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未予續約,被解僱的僱員可根據其受公司僱用時間,每工作滿一年可領取一個月的公司平均工資,工作滿十年的僱員自第十一年起,每滿一年領取一個半月的公司平均工資。僱員由於長期生病和因生產技術條件變化被解僱可酌情加發給僱員三至六個月實得工資。對開除的僱員不發給解僱費。

  (六)由於公司違法引起的解僱

  因公司嚴重違反合同侵害僱員合法權益,僱員提出辭職時,公司需按規定支付解僱費。

  (七)工會代表

  對於公司僱員的解僱、辭退或懲罰,須徵求工會意見,有關僱員或就有關問題向公司陳述其立場。工會如果認為不合理,有權提出反對。工會可以派代表與代表董事會的管理部門磋商,尋求解決的辦法,但管理部門有作出終局決定的最終權利。如有爭議按第十二條(二)款執行。

  (八)被解僱的僱員

  不管任何原因被公司解僱的僱員應立即向公司歸還所有公司擁有的或公司有所有權的檔案、裝置和其它財產。

  第九條 辭職

  (一)一般性辭職

  在第八條(二)款規定的前提下,要求辭職或退休的僱員在取得工會同意後,必須在建議的辭職日的三十(30)天前通知公司。具體說明有理由辭職的特別情況,對這類辭職的請求,公司不得無理拒絕。辭職僱員無權獲得解僱費。

  (二)受過特別培訓僱員的辭職

  儘管有第八條(一)的規定,任何參加過公司出資培訓的公司僱員,如在受訓結束起五(5)年內從公司辭職,需向公司償付培訓費用,其金額按公司有關制度執行,辭職僱員無權獲得解僱費。

  第十條 保密、不競爭

  (一)僱員同意對獲披露的有關公司或公司任何關聯商業實體的生產管理過程和技術、推銷或財務資料,及公司或公司任何關聯商業實體的客戶、產品、程式、業務和服務資料嚴格保密,未經公司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將其披露給公司內外任何人士,亦不將其用以與公司進行競爭或用作僱員履行本合同規定職責和義務以外的其它用途。

  (二)公司與僱員個人勞動合同終止時,僱員應把其佔有的全部公司圖紙、藍圖、備忘錄、客戶名錄、配方、財務報表或促銷資料歸還公司。

  第十一條 發明

  本合同有效期內,僱員因其工作而作出任何工藝產品或配方方面的發明(“發明”),該等發明應是公司的專有財產,僱員應立即將其披露給公司,並採取必要步驟(包括簽署檔案),使公司擁有這些發明的產權和所有權。儘管有該規定,對僱員在工作時間外,在未使用或參考公司設施、機密資料或材料情況作出的任何發明而獲得的全部專利,僱員應有權保留所有權。

  第十二條 監督檢查和爭議的解決

  (一)監督檢查

  為保障勞動合同的全面執行,公司和工會將根據人數對等原則組成勞動合同監督小組,監督合同的執行情況。勞動合同每年檢查一次,檢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形式提交雙方代表。雙方亦可應一方要求,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和協商有關公司和職工利益的重大事宜。

  (二)勞動糾紛

  公司內部出現的勞動糾紛應先由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一方或雙方都可請_________市勞動部門仲裁,如果有一方對仲裁結果不同意,該方可向_________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臨時性人員的聘用

  (一)臨時性人員的定義,指聘用期不超過一年,公司臨時聘用的人員。

  (二)聘用程式,公司聘用臨時性人員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討論同意,由總經理決定後,簽發聘書。

  (三)聘用臨時性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需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討論決定。

  (四)聘用臨時性人員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合同的解釋

  解釋和執行本勞動合同時,雙方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合資企業合同和其它有關條例。

  第十五條 生效和期限

  (一)在本合同簽署後,雙方應立即將本合同報_________市勞動部門和公司主管部門備案。本合同自雙方簽署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於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到期。合同期滿,如雙方無異議,本合同自行延長_____年。

  (三)本合同內容如與政府的規定有牴觸,須按政府規定及時修改。修改後的合同同本合同構成同一檔案。本合同只能由雙方書面予以修正。

  第十六條 適用法律

  本合同未盡事宜將參照政府有關法律和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合同雙方已促使各自正式授權代表於上述日期簽訂本合同,特此證明。

  _________公司簽署人(簽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公司工會簽署人(簽章):_________

【集體勞動合同】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