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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制度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社會保險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社會保險制度1

  1、引言

  所謂的農民工為在 城市內參加一些非農業的工作,但是其身份仍舊為農民的勞動者,該群體出現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後,是現階段生活在城市內部的一種特殊的群體。從改革開放開始我國農民工數量逐漸增多,到現在我國農民工的數量已經達到了一億多人。但是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嚴重滯後與農民工數量的增長速度。長期以來,城鎮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開展的重點區域,農民一直處在社會保證制度的門外。而農民工一直遊走在農村與城市的邊緣,沒有享受到社會保障制度的照顧,農民工在整個社會中的地位仍舊較弱,邊緣性仍舊較強,因此,全面的增強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問題的研究是較為關鍵的。

  2、問題的提出

  2.1農民工的含義

  農民工為在城市內參與非農業工作,但戶籍為農村的勞動者。農民工的概念最早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被提出,同時我國相關的規章制度對農民工進行明確的定義。該定義為:企業招收的農民工作期限在一年之上的並且具有勞動合同在身的農民,稱作為農民工。自動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制度的不斷深化實施,對於勞動力的需求逐漸增大,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入到城市內參加相關的工作,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我國經濟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趨勢之一,農民工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也促進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因此,農民工應當享有充足的社會保險制度的權利。

  2.2農民工應當享有社會保險

  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每個人均享有社會保險保護的權利。在其內第四十五條中明確規定,凡是我國合法公民,在疾病、年老或者失去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權利向社會和國家獲得充足的物質支援。我國農民工為我國經濟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如果沒有農民工進入到城市內部,深入到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一線,我國不能取得現在的成就,因此,農民工應當受到社會保險的保護。

  3、影響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實現的障礙

  3.1農民工社會保險現狀

  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現狀較為嚴峻,我們必須正視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存在的相關問題。現將其存在的問題分述如下:首先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率較低,同時也存在較為嚴重的退保情況,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是充分保障我國農民工權利的主要途徑,但是現階段我國存在較為嚴峻的農民工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的情況。其次,我國農民工整體的流動性較強,給社會保險的轉接帶來較大的難度,同時由於受到我國農民工流動性較強的影響,進一步增加了農民工失去社會保險的機率,此外,也給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管理帶來了較大的挑戰。第三為,社會保險的保費較高,企業與農民工均不願意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社會保險費用超過了部分農民工的承載能力。企業為了更好的節約自身的成本,也不願意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3.2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

  造成上述現象的主要原因有五個方面:首先,企業不願意讓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這除了企業為更好的追求自身利潤之外,部分企業認為,農民工在家由自己的土地,在企業工作的流動性較大,難以實現對農民工有效的管理,因此,讓其參加社會保險,將進一步增加管理的難度。其次,農民工自身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識較為薄弱,很多農民工沒有認識到社會保險對於自身的重要性,只重視眼前的利益,認為參加社會保險是沒有必要的。第三,農民工一般的收入都較低,同時承擔有較強的家庭責任,往往為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所以很多農民工承擔不起社會保險費用。第四,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制度對於農民工有著較大的不利,例如現有的社會保險養老制度不適合具有較強流動性的農民工參加,這在很大程度對於農民工是不公平的。第五,我國在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制度方面,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給予保障,這就導致部分地區、部分企業鑽了法律的空子,導致農民工沒有享受到社會保險帶來的好處。

  4、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全面的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是我國設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性需求。我國設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面向我國全部合法公民的,農民工作為我國合法公路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證農民工享受到社會保險制度能進一步體現我國社會公平。其次,全面的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夠進一步提升我國城市發展的水平,透過將農民工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當中,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減少農民工工作的流動性,從而更好的使其服務於城市的建設,這對保證城市建設的良性發展是非常重要的。第三,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為進一步深化我國農村改革的必然需求,為了防範風險,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並不敢真正放棄土地,利用閒暇時間從事農業活動或利用家庭輔助勞動力來幫助經營農業。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能夠幫助農民工更好的確立自身在整個經濟市場中的位置,從而更好的發揮農民工自身的價值。第四,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更好的實現社會的穩定,農民工主要有男性組成,如果該部分群體社會保險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對於整個社會的威脅是較大的。第五,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是農民工自身的需要。很多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中的勞動者仍然處在社會保障之外,但是對社會保障卻有著很高的訴求。

  5、完善的建議

  我認為安排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能更好的實現對於農民工的保護。具體實現的措施如下:第一,落實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全國統籌,建立比較合理的社會保險轉移、移接手續。對於不易轉移的失業保險,一般醫療保險等可以實行,一次性領取的方法,對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應該積極推行轉移制度。第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監督機制。農民工社會保險關係政策制定出來,需要設立專門的機構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發揮社會媒體以及群眾監督等的作用,使每一項政策制定出後,都能落到實處,加強法律意識。第三,農民工社會保險的險種的實施應有順序。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如果這幾種險種同時實施的話就比較難。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可以暫緩,先解決工傷和醫療保險。第四,促進對社會保險觀念的改變。農民工群體是非常龐大的,如果要建立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險體系,也很難滿足其要求,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要轉變農民工的觀念。使農民工安心,放心地參加社會保險。應當真正將農民工群體納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同時按照農民工自身的具體特點做出相應調整,才能真正解決這一問題。

  6、結語

  農民工作為社會的一員,收入低、工作辛苦,卻對我國的發展有著巨大的貢獻,他們同樣是我國全面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要採取切實的措施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使其能老有所養,權益能得到保障,解除其後顧之憂,不再遊離於城市和農村間。

社會保險制度2

  1遼寧省養老保險執行規模分析

  1.1遼寧省養老保險缺口較大

  20xx年起隨著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逐漸深入、遼寧省養老保險收支規模均不斷擴大,基金徵繳收入由20xx年的135.4億元,到20xx年增加到727.2億元。但是快速增長的收入卻無法滿足養老保險支出的需要,遼寧省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由20xx年的178.6億元,到20xx年增加到883.6億元。造成遼寧省基金缺口不斷增加由20xx年的43.2億元,增加到20xx年的156.4億元,平均缺口水平可佔基金支出的17.4%。

  1.2養老保險替代水平有所下降

  透過收集歷年《遼寧統計年鑑》中關於養老保險的有關指標,並以此指標下的資料為樣本,經過整理得出遼寧省從20xx年至20xx年十一年間的現實養老金替代水平有較大幅度的下降,由20xx年的60.94%,20xx年的57.59%下降到20xx年的44.08%,此後雖然有所提升,但幅度不大,到20xx年為46.91%。其中遼寧省從20xx到20xx年間波動較小,最大值為20xx年的47.47%,20xx年的養老金替代水平處於最低值,為44.08%。這七年間的波動範圍都控制在3%以內,基本維持在45.00%左右。

  1.3國內生產總值保險係數較為穩定

  當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我國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保障水平;同時也決定了社會成員晚年基本生活需要滿足情況和生活質量。根據國際通行規則,一般以一定時期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支出佔該國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作為衡量基本養老保險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標。它反映了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資源用於滿足社會成員養老需要的份額。利用遼寧省歷年統計年鑑的相關資料,計算出20xx-2011年養老保險支出增長幅度平均水平為17.5%,比國內生產總值增幅的16.1%要高,國內生產總值保險係數基本維持在4%。

  1.4實際繳費水平不足

  遼寧省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繳費人員主要集中在企、事業職工與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上遍及省內所有用人單位及職工。但從20xx年至20xx年徵繳收入、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的對比關係測算出的實際繳費率平均水平為17.59%,未能實現養老保險制度設定的28%繳費率。

  2改進建議

  2.1加大執法和宣傳力度

  由於《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規中對於處罰條件規定不夠詳細以及懲處力度不夠等問題的存在,造成執法力度不強,部分企業鑽政策空子存在著不參保、繳費不及時、不足額繳費等問題。加大執法力度,努力實現應保盡保。使得實際實現的繳費率能夠不斷提升,最終達到制度預期的繳費水平,這樣有助於透過提高實際繳費替代率,從而實現制度預期的繳費替代率水平。同時,透過不斷的對養老保險制度及其相關政策的宣傳,使得企業以及企業的職工,其中尤其是第二產業企業及其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和繳費的意識得到培養和提升。社會公眾成為主動關注企業為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情況的監督員,成為監督企業繳費的生力軍。這樣即可透過提高實際繳費率,實現制度設定的替代水平,而且可以增加職工累積的繳費年限,實現社會統籌中32%的代際供養替代率,進一步促進制度設計替代率的實現。

  2.2加強基金的增值能力,減緩替代率水平下降速度

  利用前人的一些研究,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率既定的情況下,工資增長率與個人賬戶養老金替代率會出現反向的相關關係;若工資增長率保持不變的情況下,養老金個人賬戶的投資收益率與替代率會出現正比的相關關係。由此我們可以得出,如果平均工資增長率保持不變的情況下,投資收益率水平處於較高的層次,個人賬戶的自我保障能力也會不斷強大,養老金個人賬戶能夠實現的理論替代率也會較高。隨著經濟的發展,遼寧省人均工資水平處於快速增長狀態,平均水平已到達14.4%,致使養老金替代率呈現出快速下降的態勢。在當前工資水平快速上升時期,要求養老保險的積累基金必須能夠實現較高並且較穩定的收益水平。目前提升養老保險基金增值水平比較現實的方式是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金融投資運作部門或獨立的運作單位,強化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專業化的管理。這是一個比較現實的選擇,能夠有助於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回報率得到提升,從而能夠保證遼寧省基本養老保險的支出有較充足的供給。

  2.3建立養老金指數化調整制度

  由於遼寧省老齡化加劇以及制度贍養比例的節節攀升,養老金替代率下降成為必然。保持一個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適應的養老金替代率水平,既有利於對養老保險制度保持長期穩定發展,還有利於經濟的長期可持續發展。隨著人口平均壽命的延長,退休持續時間必定也會隨之增長,在退休時所確定的養老保險金髮放水平必定會因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使得實際購買力不斷下降。為了確保退休人員的生活質量,在養老保險發放制度中引入指數化調整機制是必然的,從而實現保障退休人員的收入能夠隨著物價水平的變動而保持適度的增長,從而保障養老金的購買能力。

  2.4採取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的模式

  嚴重的人口老齡化現狀以及國家保障到社會保障所產生的較高轉製成本,僅靠向企業和企業職工收取養老保險費這一條渠道籌集養老保險基金,勢必會產生較大的收支缺口,形成個人賬戶空賬和對政府的財政補貼的過度依賴。因此必須積極從其他渠道來籌措資金,如出售國有股份、發行社會保障彩票、個人所得稅收入全部或部分轉入等方式籌集資金,以維護基金的平衡和制度的平穩執行。

  2.5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政策及自由轉移機制

  目前遼寧省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尚屬於省級統籌狀態,當勞動力出現跨省轉移時不僅需要轉移勞動關係,還需對個人賬戶資金進行轉移。但是各省關於社會養老政策的各項規定還存在不統一的情況,這就使得接續和轉出基金時無法順利交接,常常會出現在勞動力轉移時斷保或重複參保的現象。建議能夠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以保證參保人員在全國範圍實現轉移或流動時能夠無條件接續,有助於避免參保率、繳費率逐年下降。

社會保險制度3

  解決好我國農村養老保險面臨的矛盾不僅是一項重大的惠農政策,更是整個國家朝著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破除城鄉二元結構、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一個重大步驟。同時,解決好農村養老保險也對國家安全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具體意義如下:

  第一、 在當前應對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對億萬農民發出國家將為他們建立由財政全額支付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這一訊號,使他們老有所養。農民無後顧之憂,就會敢於消費,這對開拓農村市場、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無疑將產生強大而持久的動力。

  第二、從整個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來看,建立新農保制度,就實現了城鄉居民在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的制度平等,隨著經濟發展、國力增強,就可以逐步縮小乃至最終消除城鄉居民在這方面的差距,這對於改變城鄉二元結構、逐步做到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無疑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程。也體現了國家政策的統籌。

  第三、從農村當前的新情況來看,建立新農保制度,有利於化解農村社會中的各種矛盾。首先,它將極大地提高農村老年人的經濟自立能力,從而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增強他們對生活的自信心;

  其次,它減輕了子女的經濟負擔,在相當程度上避免了因經濟利益引發的家庭矛盾,從而有利於形成敬老愛幼的風氣與更為和諧的家庭關係;再次,它將有效化解一些農村集體組織無錢辦事的困境,使它們能夠集中有限財力更好地為老年人提供服務,從而形成文明的鄉村風氣與和睦的鄰里、幹群關係,有利於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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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醫療保險制度下,國家或者是地區可以按照相應的保險原則對醫療保險基金進行分配與籌集,進而解決公立醫院開展醫療出現的一些問題。醫療保險制度是醫療保健事業一種有效的籌資機制,是一種比較進步的構成社會保險的制度,同時也是一種世界範圍內應用費用管理模式。

  一、社會保險制度的作用

  我國建立了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以後,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得到了有效的促進,為城鄉居民的身體健康提供了保障,在提高人們的自身體索質上也發揮出了積極的作用。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的迅速發展、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醫療設施的不斷完善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表現。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逐步建成了一個遍佈城鄉的、涵蓋各級各類衛生機構以及衛生人員的醫療衛生網。發展至今,我國醫治疾病的能力得到了顯著地提高,同樣可以醫治發達國家能夠醫治的疾病。

  二、社會保險制度下公立醫院財政補助存在的問題

  (一)欠費數額日益增加

  在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以前,醫院主要以公費作為應收款或者是特約記賬等形式,這些欠款基本上都能得到全部的回收,同時應收款數額較小,通常以收人現金的形式為主。但是在社會醫療保險改革以後,醫保應收款替代了以往的公費應收款,成為了主要的應收醫療款,在每年公立醫院都需要承擔一定數量的超定額醫療保險費用,甚至醫院在每年都會有多達數千萬兒的超定額扣款,應收醫療款數額日趨變得龐大,而且其中超出定額部分的扣款是無法實現回收的部分,進而導致應收款回收質量難以提升。

  (二)資金使用壓力增加

  由於大量的基金都被應收款佔用了,而醫保的結算資金又無法及時到位,同時醫保部門又需要對醫院扣留一定數額的考核費用,且暫扣的考核費用會隨著醫保收人的增多而增高,就算年終考核透過以後全部返還;但也依然損失了資金具有的時間價值。從而醫院的建設與發展會因為資金的不足而受到很大的影響,造成醫院在經營上的大資金壓力。

  (三)執行效率與效益受到的影響逐漸增強

  由於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導致醫院內醫保病越來越多,這是公立醫院在醫保制度改革下受到的一個顯著的影響,同時又因為公立醫院主要以醫保支出作為經濟補償方面的主要來源,這就導致了公立醫院在提供服務上被制約於醫保的支付機制,所以,公立醫院必須要加強重視醫院的醫保管理工作。不僅每年的超定額扣款會對醫院造成很大的影響,醫保方面還存在很多種類的檢查扣款,在一定程度上約束了醫務人員進行的醫療服務行為,醫院在扣款上也承受了嚴重的損失。

  三、解決財政補助問題的策略

  (一)在公立醫院投入社會功能

  我國的公立醫院在社會職能上的行為主要包括慢性疾病的監測、傳染病的監測與防治、健康教育採供血等一些公共衛生服務性質的職能衛生人才培養、重點學科建設以及醫療科研等一些由醫學技術加以支援的職能;為醫療急救提供綠色通道、為無主病人人群的醫療提供的救助職能。地方政府部門需要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以公立醫院承擔的社會功能成本資料與基本情況為依據,對醫療機構的總支出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相應的補助,且將重點放在績效5核評估上,將績效評估的結果聯絡到經費的補助。

  (二)對醫療服務收費給予政策性的虧報補助

  由於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實行的是“包工資”,所以可以有較低的醫療服務收費。但是由於改革開放以來,新專案收人補貼與藥品收人的醫療服務收費相對較低,“以藥補醫”政策取消以後,理應由政府來補助這部分的萬損,大致有兩種辦法可供選擇,一是將藥品加成取消,直接對醫療服務進行補助;一是根據藥品在利潤上的下降比例,逐年逐步的增加財政上的投人,將“以藥補醫”政策消化掉。其中前者屬於一步到位的做法,在新的年度預算內財政支出的結構需要做出較大的調整;而後者屬於逐步到位的做法,可以逐年的將財政支出結構做出相應的調整,公立醫院在臨床行為上也可以建立一個逐步調整的適應過程。

  (三)購置投入基本建設與裝置

  作為公立醫院的管理者以及所有者,政府應當將合理的政策方向放在加強區域的衛生計劃上,將區域的醫療需求作為主要的導向,統籌規劃公立醫院的大型裝置購置以及基本其基本建設內容。首先應當向社會公開裝置的購置情況以及年度的基本建設情況,將社會監督機制引人進來。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將公立醫院一半以上的總收支結餘上收至地方財政,可以建立起醫療發展基金專戶,同時地方財務也可以等比例的向專戶提供資金的注人。在區域內裝置的購置以及醫療基礎設施的建設上可以使用這此基金統籌。醫院可以用未上交的總收支結餘為職工提供福利。

  四、結束語

  綜上所訴,國家為了保證衛生事業的發展以及公立醫院的正常運轉,會對相對數量的公立醫院承擔大部分的籌資,幫助其完善監管政策,使其社會責任的落實得到促進。雖然面對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公立醫院的財政補助仍然存在一些問題與不足,但是相信,只要採取正確的策略對公立醫院投人社會功能、對醫療服務收費給予政策性的購置投人一些基本的建設與裝置,相信公立醫院一定會為廣大民眾提供更好的衛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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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現階段,我國醫療保險迅速發展,醫療保險的發展不僅能夠促進民生事業的發展,同時對轉變經濟發展的方式也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在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中,醫療保險也是非常重要的環節,在醫療衛生改革中佔據著核心地位。對醫療保險制度進行結構最佳化,健全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讓醫療保險能夠覆蓋城鄉,對於實現可持續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這需要透過多種形式的保險制度來維持保險市場的平衡和穩定。文章探討了我國現階段的醫療保險模式,並對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結構最佳化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醫療保險制度;經濟社會效應;結構最佳化

  近幾十年來我國的經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顯的提高,人們漸漸開始關心民生問題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問題,社會發展的目的也由原來的提高人們生活水平變成了提高人們生活質量。如何提高人們生活質量,社會將來的發展方向是什麼成為當前領導人關注的問題。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經濟結構方面的挑戰不斷出現,需求結構是經濟結構調整的核心。現階段,居民消費需求、政府投資需求以及外部需求都在急速下滑,因此,調整需求結構才能從根本上轉變經濟的增長方式,使問題得到解決。而醫療保險制度的不完善是長期以來困擾人們的問題,因此,進行醫療體制改革勢在必行。

  1國外醫療保險制度的社會經濟效應分析

  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起步較晚,因此在醫療保險方面許多西方國家的制度較我國而言也更加完善,以下就德國和英國的醫療保險制度進行分析,說明醫療保險的社會經濟效應。

  1.1德國的醫療保險制度

  德國是社會保險制度最成熟的國家之一,其醫療保險制度也十分具有代表性。德國的保險制度可以追溯到一百多年前,相較其他國家,德國的社會保險開始得比較早。最早提出關注工人疾病方面的保險問題的是一位叫俾斯麥的德國人,他建議,可以採用強制性保險的方式來解決工人群體的疾病治療問題。之後德國透過立法確認了醫療保險制度的誕生,由《職員保險法》和《工人疾病保險法》共同構成德國醫療保險的法律基礎,形成醫療保險制度。之後又推行了《社會法典》,對於社會保險制度的法律進行進一步完善。現如今,德國已經形成完整的醫療保險制度,為居民的疾病治療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1.2英國的醫療保險制度

  英國的醫療保險制度採取的是公費醫療的方式,醫院是由政府出資設立的,採用公費醫療的方式來保障人們的醫療問題。除此之外,公費醫療還為老人和小孩提供許多其他服務,例如上門服務之類的,極大地方便了人們的生活。英國的公費醫療制度已經十分完善,居民的醫療問題有著有效的保障,因此,英國雖然也有部分商業保險,但只是起到輔助補充的作用。

  2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以及社會經濟效益

  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現在主要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企業職工購買的勞保醫療,這部分醫療保險是由企業與職工共同購買,按照員工的工資水平,參照一定比例進行購買,是對企業職工疾病治療方面的有效保障;第二種是適用於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公費醫療制度的歷史較長,其受益人包含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軍人以及高校學生。費用由國家預算進行撥款,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理使用;第三種是適用於農村居民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合作醫療與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不同,它是由個人和集體共同籌集資金,為農村居民的疾病治療實施的一種互助制度。農村合作醫療是農村居民以家庭為單位,自願參加的,如今已在全國範圍內得到普及,有效保障了農村居民的醫療問題。除上文中提到的醫療保險制度以外,我國醫療保險制度還包括城鎮醫療保險制度和商業醫療保險。我國的城鎮醫療保險制度的推行也已經有十幾年,在當時,這還是一個全新的領域,採取的是投保人自願參保的方式,其物件是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新農村合作醫療的群眾。這部分醫療保險基本是由參保個人和政府補貼共同承擔的,由於這部分保險創收比起職工醫療保險更弱,因此,國家需要給予比新農村合作醫療更高比例的補貼,以保障這部分參保人的疾病治療問題。我國的商業醫療保險發展30多年,到20xx年,國家的相關政策給予了商業醫療保險價值的肯定。在新型醫療保險改革中,商業醫療保險的地位得到了明確的肯定。但是商業保險雖然發展速度快,其優勢卻不明顯,需要進行發展方向的調整,以便於對國家的保險制度進行補充。

  3對我國醫療保險制度進行結構最佳化的一些建議

  3.1提升醫療保險的覆蓋面和保障能力

  我國現在的醫療保險已經基本覆蓋90%以上,但是在覆蓋面逐漸增加的同時,醫療費用的增高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而城鎮居民的醫療費用比起農村的醫療費用更高,因此問題也更加突出,城鎮居民在醫療方面的經濟壓力依然很大。因此,政府雖然已經逐漸實現了廣覆蓋的目標,但是醫療問題並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因此,今後的發展目標應該在進一步擴大覆蓋面的基礎上,提高醫療保障能力。我國當前的醫療保險基金的利用率並不高,政府可以著力於提高醫療保險的支付水平,將醫療保險基金更加充分、有效地進行利用,提高基金的利用效率,以便於居民的醫療問題得到更好的保障。

  3.2建立一個有助於國民健康發展的環境

  醫療保險制度有助於提高國民的健康水平,但是僅僅依靠醫療保險來保障國民的健康是不夠的。經濟的發展有助於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改善民生,從某種程度上講也有助於提升國民的健康水平。新的醫療改革方案提出,最重要的是加大政府在醫療方面的投入和提升政府的主導地位。醫療保險是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政府需要積極參與給予充分的肯定才能更有利於醫療保險的發展。然而政府的參與也並不能使全民醫療保險達到免費,專家研究指出,醫療保險的理想化是由政府、企業和參保人平均承擔醫療費用,並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漸降低個人承擔的比例,以不超過20%為最佳。現階段的醫療保險主要還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方式,醫療保險的進一步最佳化需要國家、社會公益部門以及企業共同構建一個有利於國民健康發展的大環境,將人們從高昂的醫療費用當中解放出來,保障國民的權益,從而保障國民的健康。

  3.3合理調整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比例

  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處在政府和市場環境的邊界,國外在很久之前就進行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的匹配,為我國的醫療保險的研究奠定了基礎。保險嚴格來說是一種商品,用於對風險的轉移和損失的補償,投保人依據自身的經濟實力進行購買,以保障自身的利益。對於國家醫療保險所不能覆蓋或是保障不完善的部分,可以由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來進行補充,這就需要國家透過相關政策進行宏觀調控,來完善不同醫療保險的比例問題,以便於配置更加合理,國民的醫療問題有更高的保障。

  4結論

  醫療問題是事關國民生活質量的大問題,醫療保險是解決國民醫療問題的最佳途徑。我國現在的醫療保險制度已經基本完善,但是仍需要進一步地最佳化,減少國民醫療費用的壓力,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讓更多的人享受醫療保險的福利,使國民的健康得到有效的保障。

社會保險制度6

  一、引言

  目前,國內學界對於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問題研究主要集中於:(1)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意義及影響。賈麗萍認為就業格局的改變和當前社保基金的困境需要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尹文耀、葉寧透過數學模式分析測算出了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對我國現行養老保險保費收入、給付支出和收支平衡的影響情況。 ( 2)靈活就業人員社會養老體系構建模式。石美遐提出可以在國際勞工組織所倡導的“轉向正規勞動”理念下,不斷細化工作衡量標準,逐步實現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正規化”;而李群、吳曉歡和米紅在對我國東部及沿海地區的農民工進行結構式訪問後,則認為應根據靈活就業人員的特徵,設立專門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3)靈活就業人員參儲存在的問題及建議。主要包含參保門檻偏高、最低繳費年限偏低、待遇水平低閣、無法順暢轉移和管理服務不配套五個方面問題,由此提出可透過設立多檔次、延長繳費年限、提高養老金水平、完善地方政策接續細則、強化經辦機構的個人化服務及資訊能力等對策。(4)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微觀實證研究。肖雲、石玉珍透過Logistic迴歸分析對重慶市青壯年農民工的調查資料,認為在影響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意願因素中,工作單位的性質影響最大;趙培培透過對廣州靈活就業人員隨機抽樣所得調查資料進行卡方檢驗後,認為靈活就業人員的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在廣州工作年限、所在企業性質及對養老保險政策瞭解情況,都對其是否參保有很大影響;馬陽陽採用二元逐步分析法對山東某市部分靈活就業人員資料處理後,得出了經濟收入水平、年齡、對現行政策的滿意度和了解度共同影響著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行為的結論;也有學者以數學模型測了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收益率和收益總額情況。

  縱觀當前就靈活就業人員社會養老保險的研究狀況,呈現出理論定性多、定量實證少的總體態勢;多是以農民工群體作為分析客體,缺乏對其他靈活就業群體的探討;常見就制度自身執行的研究,少見對制度評價和需求的分析;雖然也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影響因素的實證研究,但理論依據稍顯單薄,內容稍顯散亂。本文以對廣州市中心城區靈活就業人員的實地調查資料為依據,借鑑消費者行為模型,嘗試在瞭解靈活就業人員概況的同時,探討影響其參保行為的各種因素,併為相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提供理論參考與政策建議。

  二、基本概念與資料資料

  1.基本概念界定。參照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課題組對“靈活就業”的界定,本文將靈活就業人員定義為:在勞動時間、收入報酬、工作場地、保險福利和勞動關係等方面與傳統僱傭模式存在顯著差異,且就業狀態呈現出高度彈性和非正規特徵的勞動人群。所謂社會養老保險,是指政府為確保公民因年齡退出勞動力市場後仍然能夠維持基本生活水平收入而設立的一項社會保障專案。儘管《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11]18號)的正式頒佈標誌著我國“覆蓋城鄉”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已完全建立,但考慮到制度慣性等因素,本文將最早建立、最成熟的城鎮職工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納入研究範圍。

  2.資料資料概況。本文資料資料來源於作者於20xx年8月到20xx年9月期間在廣州市天河區、白雲區、越秀區、荔灣區和海珠區等中心城區對靈活就業人員開展的專項簡單隨機調查。為了確保信度和效度,本次調查主要以結構化問卷為主,並輔以深度訪談為補充,共實地發放問卷合計280份,有效回收258份,有效回收率約為92.14%。本文剔除無效問卷後,對資料處理運用SPSS.19統計軟體進行頻率描述、相關分析和二元logistic迴歸分析。透過將調查所得資料進行資料化處理並確定各變數賦值規則,首先可知目前廣州中心城區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及其參保概況。從總體上看,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率偏低,在所有258名調查物件中,只有約24.8%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而75.2%的攤販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與此同時,知曉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率明顯高於不知曉的。

  從人口學特徵來看,靈活就業人員以35歲以下的年輕人為主,其累積比例達到81.4%;文化層次集中在高中、中專水平,佔到了總人數的44.2%;性別和戶籍差異不太明顯。從調查資料上看,男性比女性參保率高,城鎮戶籍比農村戶籍的參保率高,參保率隨著文化層次的提高而提高,但年齡與參保率卻有波動現象。

  在收入方面,絕大多數靈活就業人員月收入多集中在1500元-2500元和2500元-3500元兩個檔次,具體比例分別為38.8%和26.7% ,屬廣州市中低收入水平;少數甚至低於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但也有約8.9%的收入超過了20xx年廣州市城鎮單位職工月4500元的平均標準。且其參保率相應呈現出“橄欖型”分佈狀態。

  從就業經歷上來看,約六成的靈活就業人員有過正規就業經歷;超半數曾經簽訂過勞動合同。其參保率隨就業單位的規範程度的提升而增加;簽訂過勞動合同的參保率大大高於沒有簽訂過合同的。

  在制度評價上,半數靈活就業人員表示目前政策規定的20%廣州市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繳費標準過高;近4成認為目前15年的繳費年限過長;但也有超過50%滿意當前的養老金平均待遇水平,過半數希望可以隨時繳納保費。進一步看,其參保率在主觀評價與現實政策供給相符時,參保比例要高一些。

  三、結果討論與建議

  1.結果討論。將所有變數帶入迴歸模型方程,對影響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因素進一步測算和檢驗後,由有關資料測算結果可知:第一,在流動攤販人口學特徵層面,靈活就業人員的年齡和文化層次與參保的機率正相關,而性別和戶籍情況對參保行為的影響並不顯著;這說明靈活就業人員在進行參保決策時,主要考慮的是養老保險的自我需求程度及其對社會政策的認識和解讀。第二,靈活就業人員是否參保,並不受收入水平的影響。第三,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資訊瞭解程度的大小才是左右其是否參保的重要原因,而以前就業單位性質對參保行為影響有限。第四,靈活就業人員在參保決策時,對繳費標準和養老金待遇水平並不太敏感,而對現行制度中最低15年的繳費年限的規定最認同;這表明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決策並非短期的“完全經濟理性”,而關注的是長期的經濟負擔。

  2.政策建議。透過模型測算結果表明,流通攤販的參保行為受到年齡、文化層次、對政策的知曉情況及繳費年限的影響較大,這為有效促使靈活就業人員自覺、自願、主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提供了科學的理論依據和政策啟示。(1)加大對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一方面,除採用正式檔案、公告和報刊等傳統手段外,可借鑑商業廣告的立體、多樣、生動的行銷模式,運用新興媒體主動出擊,以擴大覆蓋的範圍;另一方面,可多以事實資料為依據,強調參保收益情況,強化他們的預期效用大小。此外,應注意到靈活就業人員文化層次提高的趨勢,可將社會保險知識內容納入相關教學課程,儘早構造出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2)強化對勞動合同的監督檢查。透過監督檢查,不僅可以減少企業“逃繳、少繳和漏繳”等欺詐行為出現的可能性;更能使勞動者在正規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全面知曉自身的社會保障權益,樹立保障的意識,進而養成參保習慣,併為今後妥善解決養老保險中斷及接續問題奠定紮實基礎。(3)加快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一體化建設程序。應儘快出臺、完善“新農保”和“城居保”與“城職保”轉移接續細則,增加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可變性,使他們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情況和意願自主選擇或切換養老保險專案,以切實確保其社會養老保險權益,提高參保率。

社會保險制度7

  一、關於何種養老保險模式更有利於經濟發展的爭論

  實行何種養老保險模式能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在國內外存在廣泛的爭議。美國的一些學者認為,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可能減少個人儲蓄,這被稱之為養老社會保險對個人儲蓄的“擠出效應”。由於個人儲蓄的減少會降低國民儲蓄率,養老社會保險就會產生對於一國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最先提出這一點的是著名經濟學家費爾德斯坦。他指出:養老社會保險可以從兩個方面影響個人儲蓄:一是政府以現收現付的方式向退休職工提供養老金的承諾會產生一種“資產替代效應”,即年輕職工會把政府提供的養老金承諾視為自己的一種隱性財富,是個人養老儲蓄的一種替代品,從而減少自己在工作期的退休儲蓄。二是養老社會保險可能誘使人們提前退休,而提前退休意味著工作期的縮短和退休期的延長,這將要求人們在工作期要有一個較高的儲蓄率。這被稱為“退休效應”。養老社會保險對個人儲蓄的淨效應,取決於上述兩個方向相反的效應的力量對比。如果資產替代效應大於退休效應,個人儲蓄就要減少;如果退休效應強於資產替代效應,則個人儲蓄還可以增加。據他估汁,在1929—1971(不包括1941—1946)年間,美國的現收現付制使儲蓄率降低了大約50%,井由此使資本存量與沒有社會保險制度時相比減少了38%。o)但是,一些學者並不贊成費爾德斯坦的觀點。如諾曼·B·特爾認為,即使人們會把政府提供的養老金看成是他們私人退休儲蓄的一種替代品,但他們也會意識到這種養老金的領取是以他們工作報酬的等量削減為代價的。而且,人們的退休收入目標不是固定。因此,現收現付的養老制度並不一定對私人儲蓄產生系統的影響。

  對於積累制,不少經濟學家認為,它可以提高國民儲蓄率。但美國經濟學家亨利·艾隆認為:儲蓄積累式的養老“社會保障也許可以促進儲蓄,提高經濟增長,但這個結果卻並不一定發生。老百姓也許會透過養活其他形式的儲蓄來抵消部分或全部積累的儲蓄。政府可以透過大量亦字或者減少政府執行的結餘來抵消部分或全部儲蓄積累。由於建立社會保障儲蓄的成本很高,國有企業也許會減少對自身的投資。”在1999年9月世界銀行主辦的“老年保障新思路研討會”上,彼得·奧格薩和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約瑟夫·斯蒂格利茨發表了突破性的論文(養老社會保障制度的十個謬論),對個人賬戶從十個方面系統提出了質疑,其中包括對“個人賬戶制增加國民儲蓄”、“在個人賬戶制下的回報比較高”的質疑。若從儲蓄的角度證明積累制比現收現付制更有利於促進經濟增長,必須證明積累制能夠帶來更高的儲蓄率;更高的儲蓄能夠成功地轉化為投資;投資能夠有效地促進產出。正如鄭秉文指出:這三個環節中沒有一個環節是必然成立的。

  從實證檢驗的情況看,各種觀點似乎都可以得到一些實證材料的支援。例如,據瞭解,新加坡年輕職工中約有40%的人沒有多少銀行存款,原因是新加坡政府實行完全積累的養老保險,僱主和職工分別按工資總額的 20%繳納費用。實行在這種強制儲蓄後,許多年輕職工沒有多少收入供自願儲蓄。但是,有材料表明,智利在改現收現付的養老制度為完全積累的養老制度後,國民儲蓄事由1976—1980年的16.7%提高為1994.年的26.6%。

  二、不同經濟條件下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我們認為,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離不開特定的經濟條件。考察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不僅要分析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內部的結構,還必須分析它所處的外部條件。依據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對比關係,現實經濟可以分為兩種基本型別:一種是需求約束型經濟,其基本特徵是社會總需求不足,而總供給相對過剩;另一種是資源約束型經濟,其基本特徵是社會總需求過剩,而總供給不足。經濟條件不同,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就不同。

  1、資源約束型經濟中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在資源約束型經濟中,社會總供給不足是制約經濟增長的主要矛盾,增加供給可以促進經濟增長。按照哈羅德——多馬模型,經濟增長率取決於儲蓄率與資本—產出比的比較。設經濟增長率為G,儲蓄串為s,資本產出率為v,則

  G= s

  v

  由上式可知,經濟增長率與儲蓄率成正比,與資本一產出比成相反。在資本—產出比一定的條件下,提高儲蓄率可以促進經濟增長。因此,在總供給不足的條件下,選擇何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更有利於促進經濟增長,關鍵在於能否提高社會的儲蓄率和降低資本—產出比。

  現收現付制的基本特點是:養老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以當年的養老保險稅(費)收人滿足當年的養老金支出需要,收支相抵後沒有過多的結餘,不能形成數額很大的儲備基金。因而不能透過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提高社會的儲蓄率。相反,在實行現收現付的條件下,工作人口因為不需為退休後的生活消費擔心,可能相應減少為養老而進行的自願儲蓄。儘管理論上還不能肯定現收現付制會降低社會總儲蓄率,但不可能透過現收現付制提高社會儲蓄率,則是可以斷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費爾德斯坦對現收現付制的批評,對供給不足的經濟是適用的。

  實行儲蓄積累制,政府強制性要求參保人為養老儲蓄,從而可以建立起一定規模的養老保險基金。隨著參保人數的增長和積累年限的延長,養老保險基金將逐漸增大。從這個意義上說,實行儲蓄積累式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可以提高社會儲蓄率。但是,有以下三個因素將會部分減弱儲蓄積累式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其一,在總收入一定的條件下,居民用於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大,用於個人自願儲蓄的部分可能相應減少。其二,要求企業為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積累提供資金,企業用於養老保險的支出增加,可支配用於投資的淨利潤則會相應減少。其三,在現收現付制向儲蓄積累制過渡的時期,如果社會不能以工作人口上繳的養老保險稅(費)支付退休人口的養老金,同時又不降低退休人口的養老支出水平,必須從政府其他收入中列支,從而必然減少政府可用於投資的支出。以△S代表儲蓄積累制對社會總儲蓄的淨增加額,S代表儲蓄積累制對社會儲蓄的總增加額,S1代表居民自願儲蓄的減少額,S2代表企業儲蓄減少額,S3代表政府儲蓄減少額,則:

  △S=S-S1-S2-S3

  儲蓄積累制對資本—產出的積極作用可能來自於兩個方面:一方面可能來自於工作人口勞動積極性的提高,另一方面可能來自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前者的假定條件是,儲蓄積累制比現收現付制對工作人口有更好的激勵作用;後者的假定條件則是,儲蓄積累形成的養老保險基金能否比個人、企業儲蓄得到更高效率的使用,且資本市場是有效或是具有較高效率的。儲蓄積累制對資本一產出也可能產生負面作用,儲蓄積累制的管理成本通常要高於現收現付制的管理成本。以△Y表示儲蓄積累制對國民收入的淨增加額,y1表示因工作人口勞動積極性提高增加的國民收入額,y2表示因資源配置效率提高增加的國民收入額,△c表示管理成本的增加額,則:

  △y=y1+y2-△c

  總的來看,在總供給不足的條件下,儲蓄積累制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可能更有利於促進經濟增長。但是,這種促進作用的大小,還要視強制儲蓄對居民個人自願儲蓄擠出效應的大小及資本市場效率的高低等因素而定。

  2、需求約束型經濟中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在需求約束經濟中,總需求不足是制約經濟增長的主要矛盾;促進經濟增長,必須擴大有效需求。按照凱恩斯主義的理論,在封閉經濟條件下,社會需求由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兩大部分構成,其中消費需求為最終需求,它不僅在社會總需求中佔有重要的比例,而且還決定投資需求能否持續擴張。消費需求的大小取決於收入水平和居民邊際消費傾向的高低。在總收入水平一定的條件下,邊際消費傾向越高,消費需求越大;相反,邊際消費傾向低,消費需求就小。投資需求為利率的函式,與利率的高低成反比。假定消費函式為c=α+β,投資函式為i=e-dr,則均衡收入的公式為:

  Y=α+e-dr 1-β

  在上式中,α、θ為常數,y為國民收入,β為邊際消費傾向,d為投資需求對於利率變動的反應程度,r為利率。從公式中可以看出,如果利率不變,或者投資對利率的變動缺乏敏感性,均衡收入水平便主要取決於邊際消費傾向。在總需求不足的條件下,選擇何種養老保險制度更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不在於何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更能提高儲蓄率,而在於它是否更能夠擴大有效需求,其中關鍵在於能否提高邊際消費傾向。

  居民邊際消費傾向的高低取決於收入分配狀態和收入增長的預期。根據凱恩斯的理論,邊際消費傾向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呈遞減的趨勢,即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率呈下降的趨勢。收入分配差別拉大,收入向高收入階層集中,社會邊際消費傾向降低;相反,收入分配差別縮小,低收入階層收入增加,社會邊際消費傾向提高。一般而盲,對未來時期的收入預期穩定,人們會增加現期的消費;相反,對未來時期的收入預期不穩定,人們將減少現期的消費。因此,考察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主要應看其對收入分配狀態及收入預期的影響。

  現收現付制不僅可以實現代際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還可以在同代人內部進行收入的再分配。這既可以改善收入分配狀態,又可以起到穩定退休期收入預期的作用。下面我們分別考察現收現付制代際分配效應和代內分配效應對經濟增長的作用。

  (1)代際分配效應對經濟增長的作用。設工作人口的收入為w,養老保險繳費率為t,工作人口的邊際消費傾向為p;退休人口養老年金收入為p,假定養老年金當年全部用於消費,即βp=1;因養老保險收支而增加或減少的消費需求量為△c,則:

  △c=p-twβ

  在總需求不足、其他因素不變的條件下,消費需求的擴大,將促進國民收入的增長。設由養老保險制度增加或減少的國民收入為△y,則:

  △y=p-twβ1-β

  (2)代內分配效應對經濟增長的作用。假定工作人口分為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兩類,他們的收入和邊際消費傾向分別為w1、w2和β1、β2,因為w1>w2,根據凱思斯的理論,β2>β10因實行養老保險制度β1和β1,分別提高β‘1和β’2,設因實行現收現付制的養老社會保險而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轉移的收人為wlt,由此而增加或減少的消費需求量為△c,則:

  △c=w1t(β‘2-β’1)

  由此而引起的國民收入增長△y則為:

  △y=w1t(β‘2-β’1)

  1-β從上述兩個方面可以看出,在總需求不足的條件下,實行現收現付式的養老社會保制度,有利於提高邊際消費傾向,從而有利於擴大消費需求。在總需求與總供給對比關係不發生逆轉的條件下,其他因素不變,養老保險繳費率越高,再分配效應越大,對國民收入增長的促進作用越大。

  儲蓄積累制不同於現收現付制。它不具有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對高收入階層更為有利。如果不考慮對居民自願儲蓄的“擠出效應”,實行強制性的儲蓄積累制,將會擴大社會儲蓄總額,提高儲蓄率。假定養老保險費率為t,消費需求因實行養老保險制度而增加或減少的數量為△c,則:

  △c=-t(β1w1+β2w2)

  由上式可以看出,在總需求不足的條件下,實行強制性的儲蓄積累制,使儲蓄率提高,不但不能透過增加儲蓄來促進經濟增長,相反還可能透過減少消費需求而抑制經濟增長。因強制儲蓄而減少的國民收入取決於強制積累率和邊際消費傾向的高低。在其它條件不變時,強制儲蓄率越高,對國民經濟的抑制作用越大。以Ay表示國民收入的增量,則:

  △y=-t(β1wl+β2w2)

  1-β

  三、改革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促進經濟發展

  以1997年為標誌,我國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對比關係發生了由總供給不足到總需求不足的變化。我國社會總需求不足,固然有投資需求不足和國際需求不足方面的問題,但主要是消費需求不足。消費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則在於收入分配差別過大和居民對未來時期的收入和支出預期不穩定。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必須注重公平,著力於增加低收入階層的收入,穩定低收入階層的收人預期。為此,可進行如下改革:

  (一)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建立社會統籌養老制度,可以採取現收現付制,並由國家直接管理,目的在於以國家為主體進行收入再分配,以滿足社會老年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1、改革統籌養老基金的籌資辦法。從長遠來看,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主要應是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在現階段,由於個人所得稅有限,遺產稅尚未開徵,可以採取遼寧省試點的辦法,將企業的繳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用於支付當期的養老金。隨著個人所得稅的增長和遺產稅的開徵,逐步降低企業繳費的比例。目前,荷蘭、芬蘭和挪威等國已將社會保險稅與個人所得稅合併徵收。這種改革具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強化養老社會保險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二是可以減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執行成本。根據世界銀行提供的資料,工業化國家個人所得稅率佔稅收總額的28%,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率佔稅收總額的11%,而我國1998年個人所得稅率佔稅收總額的比重僅為3.4%;個人所得稅佔GDP的比重,低收入國家為3%,中低收入國家為6%,中高收入國家為5.3%,高收入國家為11.5%,而我國不足1%;西方國家對高收入和高收人家庭實際稅率都在30%以上,而我國20%的城鎮最高收入和高收入戶實際稅率不足0.6%,城鎮居民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率也遠低於名義稅率,甚至還低於農民的人均稅率3.74%。20xx年,我國GDP達到102398億元,如果將個人所得稅佔CDP的比率提高為3%,個人所得稅可達3071.94億,而當年養老保險收入總額為2110億。由此可見,透過徵收個人所得稅來籌措統籌養老保險資金的空間是很大的,改革統籌養老的籌資辦法是具有可行性的,關鍵是要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徵管辦法。

  2、統籌養老金的支付方式的改革。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應著眼於滿足離退休老人基本生活的需要,因而應根據各地基本生活費用標準確定養老金的支付標準。沒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按此標準領取養老金;隨著老年人收入的增多,從政府領取的養老金則應逐漸減少;個人收入達到一定限度,則不能享受社會統籌養老金。應逐步擴大社會統籌養老的範圍,並提高社會統籌的層次。這種支付方式在國外是有先例的。例如,澳大利亞規定,一個單身者如果兩週的收入加起來超過683.2澳元,或者其財產超過17.9萬澳元,就沒有資格從政府的公共養老金計劃中領取養老金。在加拿大,從20xx年開始,沒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以從老年保障計劃每年領取11420加元;隨著老年人收入的增多,從政府領取的養老金逐漸減少;個人收入達到一定限度(單身老人年收入達到5萬加元以上,或夫妻共同收入達到7萬以上),則不再有資格領取老年保障計劃發放的養老金。這種改革,一方面可以相對縮小城鎮社會統籌養老的支出範圍,從而相對減輕養老保險的財政負擔;另一方面大大提高了養老保險的再分配效應。困難在於必須配套實行收入和財產調查制度,而對低收入者實行收入和財產調查制度要比對高收入者實行收入和財產調查制度容易得多。

  3、逐步擴大社會統籌養老的範圍,並提高社會統籌的層次。在實行社會統籌養老籌資辦法和支付辦法的改革後,將社會統籌養老範圍擴大至非國有企業並不難,關鍵是要將社會統籌養老制度擴大至廣大的農村。從必要性來說,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都是我國公民,應該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擁有同等的養老權利。同時,增加農民的養老保險支出,可以增加農民的消費需求,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至於可能性,如果將農村的養老保險一步提高到城鎮的水平,是不現實的,但不等於不能實行。可以先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農村實行社會統籌養老保障,然後再按農村基本生活標準實行統籌養老保險,再逐步縮小城市與農村的差別。20xx年,我國老年人口總數約為1.26億,按農村老年人佔70%計算,農村老年人約8820萬,如果人均養老金支出為600元/年,只需要支付529.2億元。個人所得稅增加500至600億或減少一個500至600億的大型專案,啟動農村統籌養老不是沒有可能,關鍵還在於我們是否真正重視“三農”問題。由於現行的所得稅率是全國統一的,提高社會統籌養老的層次,主要是統一支付標準。這裡所說的統一支付標準,不是說全國都按同一水平支付養老金,而按統一標準確定基本生活費用標準及累退支付的比例。由於各地的基本生活費用不同,統籌養老金是可以有所區別的。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先確定實物標準,然後再根據各地的物價水平確定基本生活費用標準。

  (二)改革個人養老基金賬戶

  建立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目的在於強制個人進行養老儲蓄積累,以防個人在養老方面的“短視”行為,而不是實行收入的再分配。因此,我們主張借鑑智利的辦法,在政府的監督下,將個人養老基金賬戶交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1、改革個人賬戶的繳費辦法。可以20xx年為起點,將職工個人賬戶分“新人”、“中人”和“老人”三類情況。對於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法定保費率起點可定為5%,超額部分由個人自願繳納,在一定範圍內由政府予以稅收優惠。對於已參加工作的中人,由政府按實際工齡的長短及1997年繳費工資的8%補充個人賬戶的資金;20xx年起由個人按新人辦法繳納。對1997年以前已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不設個人賬戶。

  2、穩步推進將國有資產轉化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工作,儘快補償轉製成本。由於我國財政負債比較重,不具備像智利那樣實行轉制還有財政盈餘的條件,透過大規模發行認可債券的方式補償轉製成本,具有較大的風險,比較可行的方式是將國有資產轉化為養老保險基金。在傳統的體制下,企業的利潤全額上交國家財政。由於勞動者的報酬中沒有包含養老保險等社會必要勞動,企業上繳的利潤不僅包含勞動者剩餘勞動,也包含勞動者的必要勞動;這部分必要勞動被用於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投資。為了補償轉製成本,必須將國有資產中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那部分價值歸還給為其做出過貢獻的勞動者。20xx年,我國試行國有股減持,方向是完全正確的,但因引起了市場的較大震盪而於20xx年6月24日被迫正式宣佈在國內證券市場暫停實施。我們認為,原來的方案流產,不等於不能透過國有資產的減持來籌措養老保險基金,而20xx年股市價格下挫也不能全部歸咎為實施國有股減持方案。郎鹹平(20xx)就尖銳地指出:大戶行為是大盤下跌的主要原因,政府的不當之處在於低估了中國股市特有的操縱下的慣性作用。

  在我們看來,對已上市的公司,可以考慮根據補償轉製成本的需要,將一部分國有股透過協議方式轉交給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並分解進入個人賬戶,規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出售,只獲取紅利收益;達到一定年限(如5午)後,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可根據支付養老金的實際需要,每年可將不超過10%的股份透過市場交易變現。對於新上市公司,可規定一定比例的國有股份交由養老基金投資管理公司持有,公司上市三年後,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據需要進行轉讓交易。作為一種漸進的減持方式,這既可以實現上市公司產權主體的多元化,促進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合理化,從而使上市公司的行為更為規範、公開和透明;又可以彌補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不足,並且不會造成對股市的不利影響。

  3、儘快制定有關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多元化的法律法規和實施細則,穩步推進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多元化。為了提高養老保險基金多元化投資的效益,並有效地防範風險,應透過招投標的方式交由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投資公司以市場化的方式運作。近期由財政部、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頒佈的(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暫行規定)雖然對代理機構和投資工具的選擇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如基金管理公司實收資本不能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近三年不能有違規行為,購買股票和金融、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總資產的40%等,這為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營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還應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

  在投資策略的選擇上,養老保險基金應優先用於電力、通訊、供水、交通等壟斷性部門的投資,以BOT的方式進行,由政府提供最低收益保證;在股票投資中,應優先考慮指數化投資。這是因為:其一,壟斷部門的投資收益具有穩定性,加上政府的最低收益擔保,投資風險較低。前些時候,我國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資,使外商獲得了較高的投資回報。在我國國民儲蓄相對充裕的條件下,應優先使用國內資金,至少不應對國內投資採取歧視政策。同時,我國證券市場的規範化有一個過程,優先投資於壟斷部門,可以減少投資的風險。其二,我國證券市場總體上處於發展過程之中,雖然一些上市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退出市場,但一些質量高的公司則會不斷髮展壯大,指數化投資可以規避上市企業的經營風險,並相對降低基金的經營成本。

社會保險制度8

  [論文摘要]高等學校作為非盈利性的事業單位,面對經濟全球化、市場經濟的挑戰,在許多方面受到了巨大沖擊,特別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社會保險,涉及每一個教職工的長遠切身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對我國高等學校社會保險制度的現狀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改革的建議。

  一、社會保險釋義

  談社會保險,離不開社會保障,它從屬於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工業社會的產物,在現代社會中佔據重要位置。社會保險是以勞動者為保障物件,以勞動者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為特殊事件為保障內容的一種生活保障政策,它強調保障者權利與義務相結合,採取的是受益者與僱用單位等共同供款和強制實施的方式,目的是解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維護社會的安定。

  二、高等學校社會保險制度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高等學校作為我國教育事業的一部分,具有公共屬性和公益性。高等學校的社會保險發展至今,有它的特殊性。我國高等學校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險制度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制度由國家設計,經費來源於財政和單位,待遇與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由原單位管理。這一保險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積極的歷史作用。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的建立,其自身的弊端以及同整個改革開放歷史程序的不協調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改革,其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高等學校工作人員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生育保險制度發展相對滯後。國家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尚未覆蓋到高等學校及其工作人員(只是從上世紀90年代初開始實行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目前仍然停留在離、退休制度階段。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完全由國家財政和學校自己負擔;保險費用基本由國家和單位統包,導致個人保障意識淡薄,造成了社會各利益主體的保障待遇的不公正,形成了新的社會矛盾。隨著人口老齡化高峰的到來,國家財政將不堪重負。

  2、高校參加養老保險人員的養老金與其它同類人員的退休費存在差異。隨著時間的推移,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合同制工人陸續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實質進入社會保險階段,然而,卻出現了退休費與養老金的政策規定差異。在辦理退休時,事業單位工人的退休費大於正常辦理退休的合同制職工養老金的保險待遇。合同制工人辦理退休時,國家尚未有明確檔案規定其退休待遇不同於全民事業編制同類人員,可按事業單位全民所有制工人退休政策核定退休費;而其退休進入社會統籌時,按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核定養老金。依據同工同酬的原則,對於同一人來說,退休時可同時適用這兩種政策,而退休費和養老金中的“補貼”標準,事業單位政策和養老保險事業單位政策存在差額。現在這部分差額一直由學校負擔,並將負擔至每位職工死亡時止,顯然不盡合理。

  3、關於工傷保險。高等學校教職工的傷殘待遇執行國務院及民政、人事等部門的政策法規,沒有建立切合自身特點的工傷認定和處理制度。隨著高等學校的社會活動日趨頻繁,職工在參與活動的過程中發生意外的機率也相應增加,再加上高等學校還有不少工人編制的職工,由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存在發生工傷事故的機率。而《工傷保險條例》的物件只涵蓋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高等學校一旦發生了工傷事故,常常因政策依據不夠明確統一、工傷認定機構不健全而無法開展工傷認定,職工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4、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滯後,嚴重阻礙了高校人事分配製度改革。目前,高等學校正在進行較為全面的人事制度改革,用人實行合同聘用制度,人事考核與人員的升降淘汰等各項配套措施也開始付諸實施。如果離開了社會保險制度的支撐和依託,人才市場、人才流動、辭職辭退等都難以到位和深化。

  5、高校參加社會保險所需經費嚴重不足。社會保險任何政策的出臺,應保持連續性一致性;高校作為一直由政府在教育經費上重點投入的事業單位,政府對高校參加社會保險的經費支援,應該有保障。

  三、高等學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路及具體建議

  社會保險制度是一個系統工程。在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中應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儘快建立獨立於高等學校之外的、保障物件管理和服務真正社會化的保障體系。同時,要加強社會保險執業隊伍的建設,為建立和諧社會發揮社會保險制度的作用。

  1、養老保險是高校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點。當前,一是以“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為模式,建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二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三是高校的職工養老保險要逐步實行社會化發放,並與當地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四是使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五是完善改革的配套措施。如高校個人賬戶水平差異的銜接,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合併計算,保險待遇水平改革前後的銜接問題等。

  2、建立適用於事業單位和高等學校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工傷受理及認定機構,嚴格執行“工傷、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更好地維護高校教職工的權益。

  3、失業保險方面。自1999年1月1日開始,高校出現了失業保險,使高校承擔社會保險經費的壓力激增,依賴國家全額撥款的高等學校,一方面要承諾在高校內部完全消化富餘人員,不可以給社會增加負擔;另一方面,政府未給高校追加相應的經費,實際上讓高校感到了壓力傳遞。

  4、政府要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資體制,增加教育經費。全社會必須對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具有緊迫感,真正樹立“百年大計,教育為本”的思想,採取切實有力措施,落實教育的戰略地位,使教育投入不斷增加,依法不斷增加教育經費,保證教育改革發展的基本需求;政府對於高校社會保險費用的追加,應列入其對教育經費投入之中。

  總之,為了更好地適應高等學校人事制度改革的程序和發展的需要,必須儘快制定統一的高等學校保險政策,充分發揮社會保險制度“社會安全網”、“社會矛盾的緩衝器”的作用,更快地推進高等學校人事聘用制度的改革。

  參考文獻:

  [1]鄭功成。社會保障學[m]。商務印書館,20xx年9月第一版

  [2]陳佳貴,呂政,王延中。中國社會保障發展報告(社會保障綠皮書1997—20xx)[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xx年7月第一版

  [3]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挑戰在即[j]。中國社會保障,20xx年第2期

  [4]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m]。改革出版社,1995

社會保險制度9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印發的《XX年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要點》稱,今年將研究制定社會保險資訊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披露社會保險資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勞動保障部強調,今年要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切實維護基金安全。在完善基金管理監督制度方面,將研究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和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檢查和個人賬戶基金投資監管;建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對各項業務、各個環節實行全程監控;落實要情報告制度。

  勞動保障部還稱,將加大基金監督檢查的力度。配合審計署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的全面審計工作,對各項社保基金管理情況進行自查,及時糾正問題,進一步規範基金管理;組織進行社會保險費徵繳情況專項檢查;對典型的舉報案件直接進行查處,加強舉報案件查處情況的跟蹤檢查。

社會保險制度10

  XX出臺十項舉措破除城鄉戶籍限制

  XX市人社局、市發改委、市農委、市衛計委和市財政局近日聯合印發《關於適應本市城鄉發展一體化進一步做好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進一步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實現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城鄉統一。

  《實施意見》提出,用人單位招用XX農村戶籍人員的,單位和個人均按照與城鎮戶籍人員一致的繳費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參加失業保險的農村戶籍人員失業後,可進行失業登記,享受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同時,推進XX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全市統籌,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協調發展。在籌資標準、報銷比例和就醫管理等方面縮小差異,逐步實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項制度統籌發展,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實施意見》還要求,在各區縣選擇部分符合條件的村衛生室開展醫保聯網結算試點的基礎上,全面推進村衛生室醫保聯網結算。實行聯網結算後,村衛生室應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規模、收費、服務不變。

  《實施意見》共分三個方面十項內容。

  首先,破除城鄉戶籍限制,實現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城鄉統一。主要政策包括,實施城鄉職工統一的失業保險制度;逐步實現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兩項制度統籌發展,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村衛生室納入本市醫保聯網結算系統。

  其次,適應農村生產經營方式改革,完善就業、社保、人事相關政策。主要政策:打通農民合作社等集體參加職保的渠道;實施離土農民促進就業專項扶持政策;強化對本市農民的職業培訓和完善技能鑑定機制;進一步完善本市農業領域的職稱政策。

  第三,實行傾斜政策,加大引進和穩定郊區公共服務人才的力度。主要政策:進一步完善農村地區的專業技術人才收入激勵機制;完善基層衛生和農技單位專技崗位結構比例管理;完善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收入增長機制等。下一步,將根據這一《實施意見》,進一步細化操作辦法,把實現城鄉一體化的各項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社會保險制度11

  一、我國建立長期護理社會保險制度的障礙因素

  (一)經濟基礎和公共財政能力限制

  一項保險制度的確立首先要看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水平是否能夠支撐這一制度。德國在1994年頒佈了社會保險法,當年德國GDP達到了2.15萬億美元,人均25860美元。20xx年日本開始實施護理保險,人均37291美元。相比之下,20xx年我國GDP摺合美元9.31萬億美元,但人均只有月6767美元,排名世界第89位,遠低於德日的水平。①社會保險的特點之一就是需要政府的強力支撐。我國的公共財政能力不足也造成了對護理保險制度建立的阻礙。

  (二)財務阻礙因素

  1.繳費能力不足

  僱主與個人繳費是形成護理保險基金的`重要來源。判斷護理保險的財務可行性首先需要從精算平衡的角度來考察。一項研究指出,在現收現付制的情況下,如果月人均給付水平在1000、800、500元人民幣時,20xx年度護理保險費率應分別達到16.24%、12.99%、8.12%才能保證基金的收支平衡,這基本相當於我國現有的醫療保險費率,無疑會給繳費者增加很大的負擔。然而,20xx年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8896元,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但同時,我國養老機構的費用大致在500—2500元/月的範圍內,其中收費在1000元以下的根本不能承擔對失能老年人的長期護理。從這裡就可以大致看出我國居民收入與長期護理費用之間的矛盾。

  2.社會保險費率過高

  與護理保險費率較高問題相矛盾的是我國現有的已然畸高的社會保險費率。至20xx年,我國各項社保繳費的總費率平均在40%以上,其中個人繳費率達到11%。相比之下,大部分發達國家的費率卻和我國的水平相當,甚至較低。比如法國社會保險費率合計為45.04%,德國為41.53%,瑞典為30.43%,而日本這個數字僅為25.24%[3]。因此,護理保險財務平衡所需的較高費率與我國已有的高費率之間形成了巨大矛盾,再加之我國僱主和居民繳費能力不足,這就造成了我國建立強制性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將會面臨巨大的財務障礙。

  (三)社會保險體制碎片化

  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體制存在碎片化的特徵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護理保險制度的建立。德國和日本都實行了護理保險跟隨醫療保險的原則,用國家強制的方式確保了護理保險參保率。在我國,現有的醫療保險制度分為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此外又有“大病保險”予以補充,這些醫療保險制度相互獨立,內部機制也各有不同,統籌層次差別很大,這就給“護理保險跟隨醫保的原則”帶來了天然的不便。

  (四)缺乏健全的社會護理服務體系

  1.機構護理服務供給短缺

  一方面,我國從事老年人護理的養老院、護理院的床位供給在總體上是極度短缺的。根據民政部《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xx—20xx年)》統計,截至20xx年底,全國各類收養性養老機構為4萬個,養老床位僅為314.9萬張,而同期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數量就已經超過1.77億,全國養老床位總數僅佔老年人口總數的1.78%,不僅低於發達國家5%至7%的比例,也低於一些發展中國家

  2%至3%的水平。

  2.居家養老護理服務發展緩慢

  相較於專業性很強、價格昂貴的機構養老服務,社群居家養老成本較低、佔用人力資源和土地資源少,在目前財政能夠用於養老事業的資金有限的情況下適合大規模推廣覆蓋,利於節省護理費用。此外,居家式養老更加符合我國傳統“孝”文化倫理,易於群眾接受。在德國,護理保險所包含的護理服務就分為在宅護理和住院護理兩大類。

  3.護理服務標準化建設滯後

  前文中提到,護理服務標準體系對於護理保險制度的健康執行具有重大作用。但是我國目前的護理服務標準化體系還未完全建成,還沒有類似老年人能力等級評價標準、護理等級評定標準等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出臺。護理服務標準化工作的滯後直接導致了護理保險無法根據被保險人的失能等級來判定支付方式和水平,無法根據護理機構的服務質量判斷資金的使用效果。

  (五)法律強制力較弱

  社會保險的覆蓋面需要由法律強制來實現。護理保險的建立同樣需要國家透過強制力來保證參與率。我國的《社會保險法》中並沒有規定護理保險的相關內容,而且即便是其他保險的具體實施辦法也只是有各種行政條例所規定的。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更是存在很多不交、少交保險費的行為。所以,法律強制力較弱也給長期護理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帶來了很大障礙。

  (六)社會阻礙因素

  1.傳統養老觀念的影響

  在我國農村地區,“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依舊根深蒂固。如果兒女將老人送去養老院會被許多老人認為是“不孝”的表現。傳統觀念的影響導致了很多家庭不願參與社會化的養老護理服務,而更偏好於家庭養老。但是隨著我國家庭養老護理功能的減弱,其養老責任必然要向社會轉移,這就要求逐步削弱這種傳統的養老觀念。

  2.居民保險意識薄弱

  目前,在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實踐中,存在很多因保險意識不強而漏繳少繳保險費,甚至退保的行為。尤其是在農民工群體中出現了養老保險退保潮。居民退保的原因是非常複雜的,但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退保人只注重眼前利益,盼望多拿工資,而對自己幾十年後的養老問題並不關心。我國較高的保險繳費率也使參保人形成了保險“不值”的心態。

  二、小結與展望

  隨著老齡化程序的不斷髮展,養老護理費用支付的問題迫在眉睫。但是,我國目前的經濟環境、制度環境和社會環境對長期護理社會保險制度的立刻建立形成了巨大阻礙,強制性的長期護理保險在我國的可行性不強。因此,筆者認為,我國不應照搬德日的護理保險制度,而應採用循序漸進的手段,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護理保險體系。具體工作應包括以下幾點:首先,應加大對商業性護理保險的政策優惠,鼓勵商業護理保險的開展,在促進高收入群體解決護理費用壓力的同時增強社會對護理風險的防範意識;其次,應加強頂層設計,逐步解決我國現有養老保險體系碎片化和高費率問題,之後再著手建立護理保險制度;再次,護理保險制度可先從繳費能力較強的大型企業職工群體中以及東部發達地區開始建立;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應大力完善我國的養老服務體系。

社會保險制度12

  闡述了婦女參與經濟活動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探討了生育保險制度和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聯絡,指出了生育保險制度的完善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作用和深刻意義。並透過對xxx市生育保險制度的現狀的調查情況,分析生育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和實施的困難,最後從構建和諧社會角度對生育保險制度的發展和趨勢作了積極、有益的嘗試和探索。

  一個和諧的社會,必然是一個人人享有同等的機遇和權利,各盡所能、各得其所的社會,也必然是一個注重男女公平、平等、和諧發展的社會。婦女是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重要力量,同時婦女又承擔著生育的社會責任和重擔。保護婦女就業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子女時必要的物資條件和基礎,就需要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生育保障體系,這是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生育保障制度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生育保障制度僅指生育保險制度。廣義的生育保障制度應該包含生育保險制度、計劃生育中的生育保障內容以及女工勞動保護制度和婦女就業保護制度中關於孕產婦的勞動保護方面的內容。從狹義的生育保障制度入手,分析探討生育保險制度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內在聯絡。

  一、生育保險制度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

  人類文明的社會實踐無數次雄辯地證明,婦女與男子共同創造了人類的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只有婦女與男子並駕齊驅,才能推動歷史車輪滾滾向前。建立和諧的兩性關係對於維繫人與自然的和諧關係,健全保護婦女生育權利的生育保險制度,對於實現經濟與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至關重要。

  1、生育保險制度的實施,有利於社會安定及家庭穩定。

  婦女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一支重要的人力資源。婦女占人口的一半,是一支重要的人力資源,長期以來,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發展中都做出了巨大貢獻。要構建和諧社會,婦女的力量不可忽視,婦女的作用不可替代,婦女的發展十分關鍵。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速度快,經濟結構呈多元化發展,婦女就業、再就業的觀念日益更新,就業和再就業的崗位和機會增多。如果廣大婦女不能實現經濟上的全面發展,必將拖全社會的後腿,導致發展的不和諧、不平衡。婦女素質提高與否、婦女的作用發揮如何,將直接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和諧、發展活力和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因此,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然為婦女參與發展和婦女自身發展提供更優良的環境、更有力的支援、更強大的動力。而婦女在經濟領域的發展,更能夠體現和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

  2、生育保險制度的實施,有利於促進社會公平和男女平等。

  婦女為社會承擔了生育的義務,社會也應該為婦女提供相應的生育保障。婦女承擔著人類再生產的天然使命,在家庭穩定、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方面有著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人類出現始,婦女便承擔了生育這個光榮而又沉重的任務。現代婦女更是承擔著工作和生育的雙重責任。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是切實保障女性生育期間基本生活和醫療保健的需要,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保護女工的權益方面也作了很多的規定,如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勞動法》在第二十九條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即使在經濟性裁員和企業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以及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也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法律和政策法規的規定,為婦女生育權益保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援。

  3、生育保險制度的實施,為婦女就業和競爭上崗提供了保障。

  首先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生育費用由企業負擔變為由社會共同負擔,較好地彌補了因女工生育、哺育給企業經濟效益帶來的部分損失,那種認為招女工吃虧、企業負擔重的觀念有了較大程度的改變。其次生育保險制度緩解了企業生育費用負擔畸輕畸重的矛盾。未實行生育保險統籌前,女職工集中的紡織、商業系統,生育費用最重;負擔最輕的是女職工較少的航運、建築和電力系統。實行社會統籌後,大大減輕了單位生育費用負擔的壓力。再次由於實行了生育保險,就避免了生育待遇受企業經營風險影響而不能保證落實的狀況。有些企業經營困難,在職職工領不到工資,但由於參加了生育保險,女職工生育時都能按時領到應有的生育保險。過去,有許多企業把懷孕、生育的女職工當成包袱,當成最佳化組合下崗的物件,實行生育保險後,透過宣傳落實生育保險政策,轉變了觀念,能夠正確對待並妥善安排女職工工作。女職工已成為企業發展的一支生力軍,湧現出一大批女工程師、女能手、女企業家。

  4、生育保險制度的實施,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發展。

  生育保險制度的建立是在全面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進行的。這項制度肩負著及時恢復生育女職工自身勞動能力和提高中華民族後代人口素質的雙重使命,既要為保險主體提供經濟保障,又要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競爭條件;既要為孕產女職工提供基本保障待遇,又要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生育費用負擔。生育保險制度是生育成本社會化的一劑良方,不僅有效解決了不同單位之間生育成本負擔的不均衡,體現了社會公平和正義,而且解決了女職工的後顧之憂,也必將為徹底解決就業領域客觀存在的性別歧視提供製度保障。從人權意義上講,生育成本社會化為保障婦女兒童的基本人權提供了物質條件,這是社會進步的表現,是政府善治的必然邏輯。由此可見,生育保險制度的完善,體現了婦女參與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根本利益和共同願望,更是事關我國的改革發展與社會安定,對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生育保險制度的現狀和存在的困難

  隨著經濟快速增長,整個社會的文明程度不斷提升,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不斷提高,但是女職工生育保險貫徹落實的情況卻不容樂觀。有些單位在招工時明確不要女職工。

  透過對xx市20xx年至20xx年職工生育保險參保人數和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數的比較(圖一)和五年間養老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人數的比較(圖二),可以發現,生育保險參保率低,還存在許多問題:

  職工生育保險參保人數和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數的比較(圖一)

  養老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人數的比較(圖二)

  1、生育保險制度參保人數偏低。

  從圖一可以明顯體現,xx市現在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的人數只有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數的30左右,絕大多數企業都未給企業職工參加生育保險。按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20xx年5月1日起寧波開始實施《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該辦法明顯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並以在職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作為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按照一定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按照《辦法》規定,凡是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不分性別都辦職工辦理生育保險。但是在現實經濟社會中,只有少數企業為職工辦理了生育保險。

  2、用人單位對生育保險制度不重視。

  從xx市養老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人數的比較(圖二)可見,用人單位更加青睞養老保險。對於養老保險,能確保退休人員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職工要求參保的呼聲較強烈,而且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金也可以穩定職工隊伍並吸引人才。但是對於生育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卻基本上不予以重視,表現為生育保險參保單位不均衡。目前參與生育保險基本上以國有企業為主,集體所有制企業中以女職工居多的服裝類、紡織類、餐飲類等企業為主。如我們xx市的情況是波導公司、羅蒙都繳納了生育保險。但是一些鄉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很少參保生育保險。因為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要考慮到成本列支,這種籌資機制表現為生育保險費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之間的衝突,面對市場現實的用人單位,利益驅動機制使它們更關心伸手可得的經濟利益。女職工生育和哺乳期間,要中斷勞動,離開就業崗位,使所在單位蒙受支付保險待遇、承擔頂崗損失的代價。所以很多不是必須由女職工完成的崗位,用人單位都喜歡招收男性。在以男性為主的用人單位,也不會考慮為少數女職工的利益而為全體職工支付生育保險費。

  3、生育保險制度出現監督缺位現象。

  生育保險制度已經從企業保險走向了社會保險。當前各種經濟制度並存,在用人單位自覺性有待提高的前提下,需要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寧波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中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生育保險基金;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20xx以下罰款。”政府是大力支援生育保險社會統籌工作,從組織上加以保證,用政策進行推動。但在實際貫徹落實當中,職能部門並沒有明確承擔起自己的職責,基本上以用人單位自願參保為主,並沒有監督保障機制。

  4、企業女職工參與生育保險的意識較差。

  女職工對其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特殊權益缺乏瞭解。很多婦女認為生育孩子是自己個人的事情,用人單位能夠給產假已經很不錯了,根本沒考慮企業還應該為其參加生育保險,也不奢望在生育期間可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可以透過社會統籌予以報銷。由於女職工缺乏參與保險的意識,為企業逃避執行女職工生育保險提供了機會,從而使女職工特殊權益未能受到有效保護。

  三、完善生育保險制度的建議和舉措

  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障女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生育保險制度的實施可以促進婦女就業,促進社會性別平等,更是構建婦女參與發展和為婦女自身發展提供更優良環境的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

  1、加大生育保險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新聞媒體應廣泛宣傳有關生育保險的法律法規。透過宣傳,使廣大群眾對女性的生育價值形成共識,改變那種把生育問題看成僅僅是女性個人和家庭的私事的想法,形成實行女職工生育保險制度是一項利國利民好事的共同意識。宣傳工作應深入一線開展,使廣大女職工瞭解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特殊權益,使廣大職工能夠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使用人單位增強合法經營、保護職工權益的意識。

  2、加強生育保險監督管理,拓展生育保險領域。

  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查和舉報專查工作,重點對勞動密集型和使用女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加大檢查力度,認真檢查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障費繳納情況及女職工特殊保護規定的執行情況。對個體、私營企業、外資企業等非公有制領域要加強監督管理,同時要特別關注困難企業、破產企業的職工,保障她們在生育期間享受到應有的待遇。

  3、加強相關部門之間的協作,提高生育保障社會化程度。

  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和婦聯組織要充分發揮各自在執法、維權方面的優勢,把維權與協調、宣傳與執法有機結合起來。可以透過編印、傳送女職工勞動保護宣傳材料,舉辦現場法規諮詢活動,公佈三個部門的女職工維權法律諮詢和投訴舉報電話,透過網際網路釋出女職工維權狀況的專項檢查資訊等多種方式,增強女職工主動參與意識,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政府可以從健全社會勞動保障新機制入手,與有關部門和企業的法人代表簽訂勞動和社會保障目標責任書,將生育保險工作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一樣列入各級領導幹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婦兒工委應將生育保險參保率列入“十一五”婦女發展規劃之中。只有政府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努力提高生育保險的社會化程度,才能推動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率的提高。

  社會和諧要求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促進社會和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廣大婦女將與男子一樣更廣泛、更深入地參與社會發展。生育保險制度的完善和實施解決了女性生育這個社會責任的難題,從法律手段制止了招工、用工中的性別歧視,為女性就業,再就業創造了有保障的平等的社會環境。生育保險制度體現了廣大女性就業者的根本利益和共同願望,適應了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必將為引領婦女參與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堅實的保障。

社會保險制度13

  今年,XX省將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織密扎牢社會保障安全網,確保全省貧困人口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全年計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人數達XX萬人、XX萬人。

  XX年,XX省將全面落實綜合醫改分工任務,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標準,鞏固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深化醫保複合型支付方式改革,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制度試點,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算,研究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合併實施辦法。

  認真落實扶貧攻堅醫療保障和救助脫貧行動計劃,確保全省貧困人口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全面推進全民參保登記計劃,建立全面、完整、準確的社會保險參保基礎資料庫,實現全省聯網和動態更新,促進和引導各類單位和符合條件的人員長期持續參保;做好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調整工作,連續第12年調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並同步首次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

社會保險制度14

  一、養老保險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1、離退休人員養老金足額髮放率100截止20xx年6月30日,尖草坪區參加養老保險的離退休職工及遺屬人員8032人,其中新增退休人員及遺屬493人。當期共發放養老金2201萬元,足額髮放率100,社會化發放率100。離休幹部月人均1901元,建國前老工人1065元,退休人員月人均467元,退職人員月人均300元。

  2、養老保險基金徵繳收入完成3479萬元到6月30日止,參加養老保險統籌的單位321戶,共徵繳基本養老保險費3479萬元,完成市下達養老保險基金徵繳收入目標任務5768萬元的60,超額完成了任務的10。較去年同期增長了71。多徵收了1008萬元,養老保險基金當期節餘1300餘萬元,滾存結餘9500萬元。

  3、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數23416人尖草坪區基本養老保險在職參保人數達到24657人,其中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人數23416人。佔到在職參保人數的95,完成市下達任務的28320人的82.7。其中私營企業、個體人員參保人數達到426人,完成市下達任務的1200人的35。

  4、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務率95根據太原市關於社會化管理服務的實施方案,我區成立了退休人員管理科(退管科),由專人抽調了思想政治作風硬,業務精的職工,專門負責此項工作。製作了社會化管理的版面,明確了工作制度並配備了一定的辦公設施。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深入到11個街辦、鄉鎮的勞動保障事務所及部分社群進行了調查、落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收到了一定效果。目前轄區內的離退休人員有30000餘人,基本資訊錄入率達到95。社會化管理服務率95,其中社會管理服務率75。

  5、養老保險實地核稽核人數6626人今年由於太原市社會平均工資公佈較晚,直到5月底才明確,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核定,社會保險登記證的年檢、養老保險的稽核、新增退休人員的計發都集中在6月份,已稽核參保單位153戶,稽核人數18260人,其中實地稽核85戶,稽核人數6626人。完成市下達任務的58.5。

  6、離退休人員領取養老保險金資格認證根據市中心的安排,一方面對今年新增統籌的退休人員及遺屬493人進行了領取資格認證。其中近200人到市社保中心進行了退休人員指紋採集和指紋微機建檔。其它退休人員委託企業利用辦理醫療保險等工作契機,和社群、職工舉報等多種形式進行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調查;另一方面根據省、市的安排對異地的退休人員進行了資格認證。今年下半年在此基礎上配合市社保中心並社險中心退字[20xx]23號檔案,關於離退休(含遺屬)人員指紋採集認證工作安排,開展領取資格認證的全面展開。

  7、完善個人賬戶和離退休人員資料庫及上報率今年,我們按照省、市關於“金保工程”的安排,一方面完善在職職工個人賬戶和離退休人員資料庫;另一方面對個人賬戶和離退休人員資料庫資訊的不斷更新。同時邊學習、邊請教、邊操作,實現了計算機辦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各種報表及資料資訊的上報率達 100,並透過企業勞資人員及網上公佈了在職參保職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公佈率100。

  二、主要措施

  一早打算,早安排,在市社保中心未下達任務之前,我們就召開了專題會議,決心要戰勝自己,超越自己,實現新的突破,確定了20xx年的工作重點,明確了20xx年的養老保險奮鬥目標。

  二採取了責任制考核及基本工資與徵收清欠掛鉤的辦法,硬指標量化,軟指標細化,做到了人人肩上有擔子,個個心上有壓力。三利用各種機會,多種形式,進行宣傳。

  一是徵訂《社會保險雜誌》,做到社保機構工作人員人手一冊,並贈閱領導;

  二是利用勞動保險資訊宣傳社保工作中的人和事,共編印勞動保險資訊12期;

  三是利用職工提前退休和公佈個人帳戶進行宣傳.

  三、內部管理

  一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政府的視窗單位,公司領導極其重視便民服務設施的建設,製作了宣傳社會保險政策的版面,公開了辦事程式,設定了便民服務檯,並配置座椅,免費提供有關政策宣傳資料以及表格,紙筆等用品,設定了意見箱,公示了投訴電話,增強了政策的透明度,方便群眾辦事和監督。同時每隔一段時間要擦玻璃、徹底清掃辦公場所衛生。經常保持窗明几淨,地板清潔。

  二黨風廉政建設.我們根據市、區的安排,認真貫徹標本兼志、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圍繞提高社會保險服務質量,確保社保基金安全,維護群眾利益。加強了黨風廉政建設,本著少花錢,多辦事,勤儉辦事的原則,能省則省,能壓則壓,業務招待費較去年同期大大減少。與此同時,養老保險基金支出一貫堅持三人審批,共同把關,關口前移,確保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行風雙評。從社保經辦機構內部,狠抓基礎工作不放鬆,對321戶參保單位、8032名離退休人員及供養人員、24657名在職職工的資訊進行了及時完善和更新。並根據我公司的實際情況為了搞好20xx年企業退休人

  員社會化管理工作,我公司微機操作員在原有離退休人員資料庫的基礎上,新建了一套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資訊資料庫,將各企業報回的《太原市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及資格認證基本資訊表》全部錄入微機,方便,快捷的計算機管理,提高了各社群保障員查詢資料的效率和準確度。既提高了工作質量,又樹立了經辦機構的形象。

社會保險制度15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

  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工之日滿1個月的次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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