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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申請書

立案申請書

  隨著社會在進步,申請書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我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要注意語言簡潔、準確。寫申請書時理由總是不夠充分?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立案申請書,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立案申請書1

  申請人:xxx,女,漢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臺縣xx號,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對xx涉嫌xx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xx,女,漢族,現住四川省xxxx。

  xx年xx月1xx號午後,xxx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裡,當申請人剛開啟院門,就被xx一掌推到在地,並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後,xxx就用xx對申請人進行毆x,發洩之後xxx離開。但是xxx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後,又回到申請人的家裡,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x,並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xx餘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並欲離開,申請人將xxx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xx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xxx、xxx和申請人所在的xxx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xx的犯罪行為。然後xxx責令xxx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xxx將耳環交給xx後她就徑直離開。並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xx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後經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盪,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xxx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xx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後,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並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後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xxx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公安局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立案申請書2

  立案偵查申請書

  報案人: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電話: 工作單位: 住址:

  【律師提示:報案人個資訊中,尚需明確報案人與本案的關係】

  申請事項:請求對 一案進行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律師提示:重點陳述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和證據】

  報案人請求公安機關對本案進行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如認為本案不屬於刑事案件,請在法定時間內向報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詳細闡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此致

  報案人: 年 月 日

立案申請書3

  申請人:** 男,出生年月,漢族,原xxxxxx包裝有限公司潤滑油合夥經營人。

  被申請人:**,男,出生年月,漢族,xxxxxx包裝公司法人、潤滑油合夥人。

  申請事項

  對被申請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和職務侵佔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事實與理由

  20xx年4月份,我與段新利、杜志峰合夥利用段新利註冊的“xxx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潤滑油生意,協議簽訂每人出資三萬元,收益和虧損三方共有。簽訂協議後,三人開始合夥經營,,在經營當中杜志峰投資1.5萬元外其餘兩人均已投夠上述金額。

  合夥期間經營一直處於贏利狀態,但由於合夥經營由段新利牽頭,且段新利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獨攬企業財務大權,其私慾不斷膨脹,存在大量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我多次提出退夥要求,並要求在退夥前對合夥財產進行核算,但段新利和杜志峰只同意對小部分合夥財產核算確認,且拒絕我瞭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及檢視財務賬薄。經初步估計,我們合夥經營期間的xxx博科特包裝有限公司淨資產,若核算後應當退還我財產份額。

  我認為,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隱瞞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提供虛假的財務資料,已對我造成八萬餘元的嚴重經濟損失,應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資訊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

  另外,段新利和杜志峰故意編造公司虧損的事實,揹著我將公司庫存及公司固定資產私自賣掉,並將所賣公司財產的所得非法佔為己有,嚴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應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以上事實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的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請予以立案查處。

  此致

  xxx市公安局裕華區分局

立案申請書4

  申請人:xxxxx,女,漢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臺縣xx號,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對xxxx涉嫌xx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xxxx,女,漢族,現住四川省xxxxxx。

  xx年xx月1xx號午後,xxx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裡,當申請人剛開啟院門,就被xxxx一掌推到在地,並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後,xxx就用XX對申請人進行毆X,發洩之後xxx離開。但是xxx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後,又回到申請人的家裡,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X,並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xx餘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並欲離開,申請人將xxxxx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xxxx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xxx、xxx和申請人所在的xxx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xxxx的犯罪行為。然後xxx責令xxx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xxx將耳環交給xxxx後她就徑直離開。並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XX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後經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盪,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xxxxx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xxxx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後,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並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後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xxxxx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公安局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立案申請書5

  申請人:汪某,男,漢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縣x鎮x村民委員會海子組13號。現實際居住地:x市x鎮xx(居住一年以上)。

  委託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xxxx

  案由和申請權依據

  案由離婚糾紛。因貴院立案庭口頭答覆汪某與xx離婚案不屬於貴院管轄,代理人認為該答覆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一百零八條、一百一十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特此申請。立案申請書。

  請求事項

  貴院依法糾正,並予以受理。

  事實與理由

  受原告委託,代理人於xx年6月21日向貴院郵件了汪某與周xx離婚案的起訴材料,xx年7月2日,貴院口頭告知:該案被告xx系xx省x市x縣x鎮x村人,根據原告就被告原則,受訴法院應為x省x市x縣法院,故貴院無管轄權,口頭答覆不予受理。代理人認為貴院該口頭答覆有以下不當之處:本案被告xx確為x省x市x縣x鎮x村人,但是,被告於20xx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過家,郵寄的起訴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x鎮x村委會對此開具的證明,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原告汪某自20xx年至今一直在貴院所在地x打工,並辦理暫住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的規定。故貴院依法有管轄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和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貴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貴院依法糾正。此致!

  xx市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

  申請人:xxx

  xx年7月2日

立案申請書6

  申請人: ,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住,聯絡電話: 。

  被申請人:************派出所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 涉嫌*********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製作了事跡並於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後就一直未於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並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月**日

立案申請書7

  報案人:

  報案人: 性別: 民族: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電話: 工作單位: 住址:

  【律師提示:報案人個資訊中,尚需明確報案人與本案的關係】 申請事項:請求對 一案進行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律師提示:重點陳述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事實和證據】 報案人請求公安機關對本案進行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如認為本案不屬於刑事案件,請在法定時間內向報案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詳細闡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此致

  報案人: 年 月 日

立案申請書8

  申請人:xxx,女,漢族,xxx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三臺縣xx號,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對xx涉嫌搶劫一案進行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和理由:

  xx,女,漢族,現住四川省xxxx。

  xx年xx月1xx號午後,xxx以自己的手機丟失自認為是申請人撿拾為由,來到申請人家裡,當申請人剛開啟院門,就被xx一掌推到在地,並向申請人索要手機,申請人予以否認後,xxx就用拳腳對申請人進行毆打,發洩之後xxx離開。但是xx在離開申請人住處大概一刻鐘後,又回到申請人的家裡,再次對申請人進行毆打,並強行將申請人佩戴在身的價值20xx餘元的一對金耳環搶下並欲離開,申請人將xxx拽住不讓其離開,在此情形下xx強行將申請人拖至院外大致15米左右。此時周圍鄰居xxx、xxx和申請人所在的xxx看見了案發情況,及時制止了xx的犯罪行為。然後xxx責令xxx將被搶的耳環還給申請人,xxx將耳環交給xx後她就徑直離開。並且語言威脅“如果申請人不把手機還給她,她要殺申請人全家”。申請人後經住院診斷治療為中度腦震盪,身體多出軟組織損傷。

  綜上所述之案件基本事實,xxx主觀臆想申請人撿拾其手機,從而無理去鬧,以暴力傷害他人,特別是xx在第一次對申請人進行暴力毆打離開後,再次回到案發現場,明顯是對第一次的毆打心存不解之氣,自認為自己的損失仍不能得到滿足,從而再次使用暴力手段傷害申請人,並當場竊取申請人的財務,得手後即欲離開,犯罪行為已經完成,構成犯罪既遂,且xxx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性質惡劣,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搶劫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貴局立案偵查,依法追究謝麗的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公安局

  申請人:

  年 月 日

立案申請書9

  刑事立案申請書

  申請人:張海軍,任佔國等76人。

  代表人:張海軍,男,漢,1976年9月21日生,住石家莊市新華區農機街37號1棟2單元602室。聯絡方式:135********。

  代表人:張華彬,男,漢,1970年2月12日生,住石家莊市正定縣諸福屯鎮朱河村紅旗大街永進衚衕9號。聯絡方式:139*******。

  代表人:李廣華,男,漢,1959年11月14日生,住河北省冀州市官道李鎮衡三村45號。聯絡方式:139******。

  申請事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趙金鋼涉嫌詐騙一案進行刑事立案,依法追究趙金鋼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趙金鋼,男,漢族,1971年8月5日生,身份證住址:山東省德州市德城區天衢西路15號3號樓3單元301號。

  20xx年1月—8月期間,趙金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由其所經營的橋東石德黑馬收貨站(字號名稱:石家莊橋東石德黑馬收貨站;經營者姓名:趙金鋼;組成形式:個人經營;經營場所:石家莊市橋東區七四零二院內193號;經營範圍及方式:收貨點、服務)(簡稱黑馬收貨站)與76名申請人分別簽訂貨運合同,約定由黑馬收貨站負責運輸76名申請人的貨物運往山東德州,且約定收貨人提貨時由黑馬收貨站代收貨款,然後由黑馬收貨站支付給76名申請人,運輸費用採用提付

  的方式(詳見運單)。76名申請人基於所籤貨運合同,把所託運貨物交付給趙金鋼。然而,趙金鋼在收到收貨人支付的貨款共計636109元人民幣整後(詳見附表2),只向部分申請人返還了151495元人民幣整,其餘大部份以種種理由拒付貨款給76名申請人,且佔為己有,共計484614元人民幣整。目前,黑馬收貨站已透過20xx年度年檢,但營業執照中註冊經營地址“石家莊市橋東區七四二零院內193號”,已經不是黑馬收貨站,趙金鋼本人已攜款潛逃,76名申請人的損失已無法追回。

  綜上,張金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與76名申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使76名申請人基於所籤貨運合同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貨物;在趙金鋼收到收貨人所支付的貨款後,又隱瞞事實真相,編造種種理由,拒付貨款給76名申請人,以達到其非法佔有76名申請人的貨款的目的,且數額巨大,社會危害性嚴重,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關於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中和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向貴局提出立案申請,請求依法追究趙金鋼的刑事責任,以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和維護社會穩定。

  此致

  石家莊市公安局橋東分局

  申請人:

  20xx年9月14日

立案申請書10

  申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運城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解建昌,公司經理;地址:運城市鹽湖區中銀大道546號

  申請事項:依法行使立案監督權,督促鹽湖區公安局對20xx年6月11日運城市空港開發區雍豐食品有限公司火災案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9日空港開發區雍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勇到申請人處為位於空港金世興源農貿市場5115號的雍豐食品有限公司投保企業財產綜合險,同年6月11日馮勇向申請人報稱該處發生火災。

  經查,鹽湖區消防大隊參與滅火併對現場勘驗後發現多處起火點,根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涉嫌人為縱火。遂於20xx年6月13日以(20xx)運公消火移字第0001號通知書將全案及火災現場移交鹽湖區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空港責任區中隊進行立案調查。

  20xx年12月22日,空港開發區雍豐食品有限公司起訴至鹽湖區人民法院,要求申請人賠償其火災損失1154000元。

  火災發生後至空港開發區雍豐食品有限公司起訴申請人期間,申請人到鹽湖區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空港責任區中隊要求其對該案立案偵察,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犯罪予以嚴懲。遭到拒絕。

  申請人認為,該起火災涉嫌人為縱火,且被保險人起訴損失巨大,屬特大火災,火災原因的查明及消防、公安刑偵部門依法對火災損失的界定直接決定申請人與空港開發區雍豐食品有限公司保險責任的承擔分配,且如不及時立案偵查,相關證據極易遭人為破壞而致湮滅,事關追查犯罪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大事,申請人特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等相關規定,請求貴院依法履行立案監督職責,督促鹽湖區公安局對雍豐食品有限公司火災案儘快立案調查。

  此致

  鹽湖區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運城中心支公司

  20xx年1月17日

立案申請書11

  申請人:xxx,女,生於1963年6月22日,住某市某區某鎮某村3組。電話:138xxxx2595。

  申請人:xxx,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系xxx丈夫,犯罪嫌疑人樊乙肆意毆打的受害人。

  被申請人:某市公安局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監督權,通知被申請人對樊乙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一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3月2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樊乙涉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不予立案,並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書》【東津公(東)不立字[20xx]第XX號】,申請人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複核申請,某市公安局於20xx年10月10日作出《襄公(法)刑複核字[20xx]XXX號《刑事複核決定書》,維持了原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決定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查處犯罪嫌疑人樊乙的行為是錯誤的,違反了法律規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樊乙隨意到申請人自己家裡,無緣無故肆意毆打他人並致受害人xxx耳膜穿孔、被害人xxx頭部、面部多出軟組織損傷,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樊乙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安機關已經查明瞭樊乙的犯罪事實,且有現場目擊證人已經向公安機關作了證實,公安機關對於樊乙涉嫌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行為,不予立案偵查,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樊乙不僅有犯罪前科,1983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五年,刑滿釋放後仍不思悔改,對當地十餘位居民進行過肆意毆打。為了破壞村民選舉,在20xx年對當地支部書記進行毆打,已被公安機關處罰。所以,樊乙惡貫滿盈,稱霸一方,居民對其和之入骨。這種肆意破壞社會秩序、破壞社會和諧的社會渣滓,不依法嚴懲,難消公憤。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綜上所述,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申請人將依法啟動反瀆職侵權程式,依法追究經辦官員翫忽職守、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的刑事責任。

此致

x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立案申請書12

  申請人:XXX,男,漢族,住四川省XXX鎮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XXX、XXX、XXX等人刑事立案,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4日下午1點20左右,犯罪嫌疑人XXX以商量房屋事宜把我騙至家中。之後XXX、XXX等人對我實施故意傷害,先向我頭部猛砍一刀,隨後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彈簧棒打我的背、膝蓋、頭等多處。XXX(兒子)送我到黃水醫院救治,醫生診斷為腦部血管斷裂需向上級醫院救治,隨後轉院到縣醫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經雙流縣醫院診斷為腦震盪、頭皮挫裂傷伴隨頭皮血腫、全身多處軟組織擦挫傷。XXX等人的行為令在場的百姓無不恐懼,他們兩名請求公安機關嚴懲兇手。申請人認為XXX等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觀上也實施了傷害的行為,並且導致被害人嚴重受傷的後果,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還百姓一個安全的生活環境,申請人特請求貴局對XXX等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此致

  雙流縣公安局

  申請人:

  二0xx年九月二十五日

立案申請書13

  申請人:山西介休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地址:山西介休市三佳鄉溫村石河橋東

  法定代表人:馮治強聯絡電話:1523xxxx

  請求事項:

  請求介休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監督權,責令山西介休市公安局三佳派出所對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財產及財物被爆炸、毀壞、聚眾哄搶一案立案偵查,並找出真兇,將之繩之於法。

  事實和理由:

  20xx年,馮治強、馮治力、馮志剛共同出資成立了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公司位於三佳鄉溫村。佔地51畝,建築面積達2265。96平方米,內有價值逾百萬元的變電室、160k瓦變壓器、磅房、磚、砂、鋼材、水泥(標號425)、石子、辦公桌椅、檔案櫃、保險櫃、帳冊、公司印章等財產。20xx年2月18日下午3時許,一夥人在4臺裝載機的的配合下,炸燬、損毀了我公司的建築物等固定設施,哄搶了我公司的價值超百萬元的動產。馮治強、馮治力聞訊後立即報案,但張劍副所長、強指導、燕小強等警官到場後,眼睜睜地看著我們的財產被毀、被搶而未採取任何措施。事發後不久,我公司的土地也被人強行霸佔,公司的10000平米碎石硬化地面以及近3000平米水泥硬化地面被全部毀滅。我們多次向介休市公安局反映,要求公安局查出爆炸、搶劫、霸佔真兇並繩之於法,得到的卻是介休市公安局莫名其妙的不予立案的答覆(介公不立字[20xx]2號、介公復字[20xx]1號)。

  我們認為:

  1、我們是於20xx年2月18日、3月31日、5月4日報的案,20xx年7月7日我們沒有報案,介休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通知書所述報案時間與實際不符。

  2、在報案材料中,我們要求追究相關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並未指明是三佳鄉溫村村委推倒廠房的,介休市公安局沒有履行偵查的職責。

  3、20xx年2月18日,毀損我公司財產的人員使用zh藥炸燬我公司的固定資產,行為人涉嫌爆炸罪。損毀、哄搶我公司財產的組織者、參與者均涉嫌故意毀壞財物、聚眾哄搶罪。這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爆炸、毀壞財產哄搶財物的犯罪行為,介休市公安局卻輕描淡寫地認為不構成犯罪。為此,特向貴單位反映,敬請依法督促介休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以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致

介休市人民檢察院

  介休市國鑫煤化有限公司清算組

  20xx年3月18日

立案申請書14

  申請人:xxx,男,漢族,住xx省雙流縣黃水鎮

  請求事項

  請求貴局依法對張燕瓊、張東莉、張嘯宇等人刑事立案,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4日下午1點20左右,犯罪嫌疑人張燕瓊以商量房屋事宜把我騙至家中。之後張嘯宇、張東莉等人對我實施故意傷害,先向我頭部猛砍一刀,隨後另一犯罪嫌疑人用彈簧棒打我的背、膝蓋、頭等多處。張鵬浩(兒子)送我到黃水醫院救治,醫生診斷為腦部血管斷裂需向上級醫院救治,隨後轉院到縣醫院,在途中本人昏迷。經雙流縣醫院診斷為腦震盪、頭皮挫裂傷伴隨頭皮血腫、全身多處軟組織擦挫傷。張燕瓊等人的行為令在場的百姓無不恐懼,他們兩名請求公安機關嚴懲兇手。申請人認為張燕瓊等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觀上也實施了傷害的行為,並且導致被害人嚴重受傷的後果,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還百姓一個安全的生活環

  境,申請人特請求貴局對張燕瓊等人涉嫌故意傷害罪的的行為依法予以刑事立案偵查。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立案申請書15

  申請人:王xx,女,xx歲,住xx縣xx鎮xx村xx組

  代理人:朱xx , xx律師事務所電話:xxxxxxxx

  被申請單位:xx縣水務局,住所地:xx縣xxx街xx號

  請求事項:

  請求xx縣人民檢察院對xx縣水務局“翫忽職守、、行政不作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立案查處,對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責成被申請單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單位xx縣水務局是xx河xx段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門。近年來,被申請單位在河道監管上,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行政不作為,對每戶非法採砂經營者每年收取20xx元所謂的管理費,不頒發採砂許可證,也沒有查詢是否有采礦許可證,放縱非法採砂經營者隨意採砂,使xx河xx段河道險象環生,生態環境遭到了嚴重的破壞,給附近居民正常的生產和生活造成極壞的影響,無法保證採砂經營者所僱員工的生命安全,留下了巨大隱患,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

  申請人xx的丈夫xx被非法採砂者xx僱傭,在xx縣老哈河孤山子村段河道為其採砂。20xx年4月6日,被害人xx正常工作,現場作業的只有xxxx、xxxx和xxxx三人,下午18時左右,xx指使被害人由河東岸涉水到河西岸,向下遊挪動採砂船,被害人到西岸挪完船返回東岸時,掉入xx20xx年8、9月份抽砂時留下的3-4米深的大坑裡,溺水身亡。被害人xx被xx僱傭上工僅七天半時間,工作地點是在岸上,不熟悉採砂船水中作業的現場情況,僱主也沒有進行安全培訓或告知注意事項,所以慘遭不幸。如果被申請單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要求,對河道實施有效監管,而不是,為了一已私利,只收費不管理,就不會發生xx慘死的悲劇。被害人xx的死亡與被申請人翫忽職守、行政不作為有著直接的因果關係。發生事故後,被害人xx的親屬多次找到縣水務局要求其處理此次事故,對非法採砂者進行有效的監管和處理,但他們卻推卸責任:“僱主xx無證採砂,屬非法採砂,與水務局沒關係,我們管不了。”致使被害人.xx已死去三十天多了,還陳屍現場;可與此同時,非法採砂者雖無證經營,但因已交縣水務局20xx元所謂的管理費,得到水務局的默許,而有恃無恐,在被害人xx陳屍附近,還在繼續非法採砂。對水務局這種“、行政不作為”的行為,申請人十分氣憤,為了給被害人xx討回一個公道,告慰被害人xx冤死的靈魂,為了維護附近居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

  為此,特提出申請,請求xx縣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理人員翫忽職守,,拘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對xx縣水務局“、行政不作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事故專立案查處,對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責成被申請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及第5款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的規定,請求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此致

xx縣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xxxxx

  20xx年x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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