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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貿易供電合同

補償貿易供電合同3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能夠利用到合同的場合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補償貿易供電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補償貿易供電合同1

  供電單位:___________市(縣)供電局(所),以下簡稱供電方;

  用電單位: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用電方。

  為了協調電力供、用雙方的關係,明確雙方的責任,確立正常的供用電秩序,安全、經濟、合理地使用電力,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經供、用電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受電地點、受電電壓、受電容量及限期

  1.受電地點:___________

  2.受電電壓:___________千伏___________線三相交流_______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電和對電壓質量有特殊要求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和低壓電力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7%;低壓照明用電的電壓變動幅度為額定電壓的+5%、-10%。電

  網容量在300萬千瓦及以上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2周/秒;電網容量在300萬千瓦以下者,供電周率允許偏差為±0.5周/秒。

  3.受電容量:三相交流__千伏安,其中__千伏安__臺,__千伏安__臺,___________。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為__年,從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二、用電方新裝、增容與變更用電

  1.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均應向供電方辦理用電申請手續,並按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2.供電方為新裝或增加用電的用電方確定的供電方案,高壓的有效期限為1年,低壓的有效期限為3個月,逾期登出。用電方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與供電方協商延長。

  3.用電方新裝或增加用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供電方交納帖費,以分擔電力部門為適應用電增加而進行的輸電、變電、配電工程建設或改造的部分費用。專線供電或使用者已列入基建專案的工程,由使用者投資建設。

  4.用電方投資建設的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建成送電後,其產權歸屬,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確定。

  5.用電方提出減少用電容量,供電方應根據用電方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保留期限內恢復用電時,不再交付帖費;超過保留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按新裝、增容手續辦理。按變壓器容量計算基本電費的用電方,必須停止整臺或整組變壓器的執行,

  方算暫停用電。自暫停用電期滿之日起,無論用電方申請恢復用電與否,都應交付全部基本電費。

  6.用電方變更用電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電容量、暫停或停止用電、移動表位和遷移用電地址,均應事先向供電方辦理手續。

  停止用電時,應將電費結清。

  遷移用電地址而引起供電點變更時,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三、設計、安裝、試驗與接電

  1.用電方新裝、增裝或改裝電氣裝置的設計、安裝和試驗,應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應符合原水利電力部或__省(或自治區、直轄市)電力部門的規定和規程。

  2.高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向供電方提供下列電氣裝置的設計檔案和資料:

  (1)電氣設計說明;

  (2)用電負荷分佈圖;

  (3)負荷組成、性質及保安電力;

  (4)用電功率因數的計算和無功補償及容量;

  (5)高壓裝置的一次接線方式和佈置;

  (6)過電壓保護、繼電保護和計量裝置的方式。

  低壓方式供電的用電方應提供負荷組成和用電裝置清單,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壓用電方還應提供用電功率的計算和無功補償資料。

  用電方提供的設計檔案和資料應一式2份,供電方稽核提出書面意見後,退還用電方1份據以施工。用電方如改變設計,應將變更方案再交供電方稽核。用電方安裝竣工後,應向供電方提供高壓電氣裝置試驗及繼電保護裝置整定記錄,經供電方檢查,直至合格。

  3.無功電力應就地平衡。用電方應在提高用電自然功率因數的基礎上,設計和裝置無功補償裝置,並做到隨其負荷和電壓變動及時投入或切除,防止無功電力倒送。用電方在供電方規定的電網高峰負荷時的功率因數應達到下列規定:

  (1)高壓供電的工業用電和高壓供電裝有帶負荷調整電壓裝置的用電,功率因數為0.90以上;

  (2)其他100千伏安(千瓦)以上用電(包括大、中型電力排灌站),功率因數為0.85以上;

  (3)躉售和農業用電,功率因素為0.80。

  (凡功率因數不能達到上述規定的新用電方,供電方可拒絕接電。未達到上述規定的現有用電方,應在二、三年內增添無功補償裝置,達到上述規定。對長期不增無功補償裝置又不申明理由的使用者,供電方可停止或限制供電。供電方應督促和幫助用電方採取,提高功率因數。)

  4.用電方在供電前應申請用電指標,並就供電方式、裝接容量、用電時間、產權劃分、排程、通訊、計量方式和電費計收費等項,與供電方簽訂供用電合同(或協議),供電方即可裝表接電。

  5.用電方的衝擊性負荷、不對稱負荷和整流用電等對供電質量和安全經濟執行有影響者,應採取技術措施消除影響,否則供電方可不供電。

  四、安全用電、計劃用電、節約用電

  1.安全用電:

  (1)供電方供電設施的計劃檢修、校驗和試驗工作應統一安排,需要對用電方停電時,35千伏以上的每年一般不超過1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過3次。計劃檢修停電應在7天前通知用電方。

  (2)用電方應定期進行電氣裝置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防止電氣裝置事故和錯誤操作;用電方的電氣裝置危及人身和執行安全時,應立即檢修;多路電源供電的用電方應加裝連鎖裝置,並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進行排程操作;裝有自備發電機組的供電方備案,並應採取保安

  措施,防止在電網停電時向電網反送電。

  用電方發生人身觸電傷亡、主要電氣裝置損壞及用電方的原因引起電網停電等事故時,應立即向供電方,並在7天內提出事故分析報告。

  (3)用電方與電力系統的繼電保護方式,應相互配合,並按照原水利電力部頒發的有關規程進行整定和檢驗。由供電方整定、加封的繼電保護裝置及其二次迴路和供電方規定的繼電保護整定值,用電方不得自行變動。

  (4)供電方對用電方的安全用電工作應督促檢查,並積極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及用電方共同做好對用電方電工的技術培訓和管理工作,定期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2.計劃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提出計劃用電指標的申請,內容包括:計劃期內的生產任務、單位產品電耗定額、需用電量、最高電力負荷、生產班次和節約用電措施等。

  (2)用電方裝置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枯水期(用電方工業裝置的檢修應儘量安排在農業排灌季節)。

  (3)供電方和用電方都應服從電網統一排程,嚴格按指標供電和用電,不得超分超用。供電方應認真執行“誰超限誰”、“超用扣還”的原則。供電方裝設電力定量裝置,用電方不得拒絕。

  3.節約用電

  (1)用電方應定期編制節約用電措施計劃,完成節約用電任務;供電方應督促、檢查、幫助用電方的節約用電工作。

  (2)用電方應積極採用節約用電的技術措施,推廣行之有效的節約。用電方因此節約用電,“三電”辦公室不得減少其用電指標。凡國家推廣的節約用電技術措施,用電方必須納入節約用電措施計劃,付諸實施。用電方如不採用,“三電”辦公室可相應扣除用電指標。

  (3)供電方和用電方應加強非生產用電的管理,取消對家庭生活用電的包用、包費制,一律按實用電量由個人繳費。使用非生產性電爐,應經供電局批准。

  五、維護管理與產權分界

  1.供電方與用電方電氣裝置的維護管理範圍按產權分界點劃分,其確定原則如下:

  (1)低壓供電的,以供電接戶線的最後支援物為分界點,支援物屬供電方;

  (2)10千伏及以下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配電室前的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為分界點(第一斷路器或進線套管的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3)35千伏及以上高壓供電的,以用電方界外或用電方變電站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屬供電方;

  (4)產權屬於用電方的線路,以分支點或以供電方變電所外第一基電杆為分界點(第一基電杆維護管理責任由雙方協商確定)。

  (採用電纜供電的,本著便於維護管理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2.供電方和用電方分工維護管理的供電、用電裝置,未經分管單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動。如因緊急事故必須操作或更動者,事後應迅速通知分管單位。

  3.供電方由於工程施工或線路維護上的需要,在用電方處鑿牆、挖溝、掘坑、巡線等時,使用者應給予方便。供電方人員應遵守用電方的有關安全保衛制度。用電方到供電方維護的裝置區工作,應徵得供電方同意,並在供電方人員監護下工作。竣工後,均應及時修復。

  六、電度計量與收費

  1.計費電度表及其附件的購置、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等,均由供電方負責辦理。高壓電用電方的成套裝置裝有自備電度表及其附件的,經供電方同意並檢驗合格後,可用作計費電度表,並辦理固定資產無償轉移手續,用電期間由供電方負責維護管理。用電終

  了後,再辦理資產無償轉還手續。

  裝設在63千伏及以上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使用互感器的專用二次迴路;裝設在63千伏以下計量點的計費電度表應設定專用的互感器,不得與保護、測量等迴路供用,現已共用的,應逐步改造。

  2.計費電度表應裝在產權分界處,變壓器的有功、無功損耗和線路損失由產權所有者負擔。

  3.用電方對供電方安裝的計費電度表及附件應負責保管,如遺失或因用電方責任損壞,應賠償或負擔費。由於用電方原因需要移動表位時,工料費由用電方負擔。

  4.用電方要求校驗計費電度時,供電方應儘速辦理,經校驗合格者,應收校驗費;不合格者,不收校驗費。用電方對校驗結果仍有異議時,可要求供電方上級計量監督機構直至國家計量局參加處理。用電方自備的分表,供電方應接受修理校驗,收取費用。

  5.計費電度計量裝置誤差超過允許範圍或記錄不準,供電方應按實際誤差及起訖時間,退還或補收電費。起訖時間查不清時,可按《全國供用電規則》的規定辦法計算。

  6.供電方應固定抄表日期,按期抄表收費。用電方應按供電方規定的期限交付電費。對逾期不交者,按規定加收遲納金,並可停止供電。

  供電方對用電量較多的用電方,由銀行分次劃撥電費,月末抄表結算。供電方可委託銀行、農村信用社託收或代收電費。

  七、違約責任

  1.供電方未按計劃指標向用電方供電時,事後應補還少供的電力、電量,應向用電方償付少供電量電費的__%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用電方損失的,供電方並應賠償用電方的損失;用電方超計劃指標用電時(包括低容少用電力)供電方除扣還其超用電量外,並徵違約金,違

  約金按多用電量電費的__%計算。

  2.供電方由於執行、操作的責任事故造成用電方停電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在停電時間內可能用電量的電度電費的5倍(單一制電價為4倍)給予賠償,該可能用電量按停電前用電方正常用電量計算。但電力系統開關掉閘,經自動重合閘重合良好或對有備用電源的用電方,只停其中

  一路電源,電源可以滿足用電方備用供電裝置能力時,供電方不負賠償責任。

  3.由於用電方的責任造成供電方對外停電,用電方應按少供電量電費予以賠償。用電方引起的事故,因供電方的責任而擴大停電範圍,則用電方不負事故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

  4.供電電壓超出本合同規定的變動幅度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的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給予賠償。但用電方用電的功率因數未達到本合同規定,或其他用電方的內部原因引起電壓波動,供電方不負責任。

  電壓波動超出允許變動幅度的時間,以使用者自備並經供電方校驗合格的電壓自動記錄儀的記錄為準;如用電方未裝此儀表,則以供電方變電所的電壓記錄為準。

  5.供電周率超出本合同規定的允許偏差時,供電方應按用電方實際所用不合格電量電費的20%予以賠償。

  周率變動超出允許偏差的時間,以用電方自備並經供電方檢驗合格的周率自動記錄儀表記錄為準。

  6.供電方如因施工錯誤或由於供電方的責任導致高壓供電線路斷落連線到低壓供電線路,造成用電方用電裝置燒燬時,應對該裝置修復或給予合理賠償。

  7.用電方如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私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裝置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按實際使用時間向供電方補交差額電費,並處以1~2倍差額電費的罰金。對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者,至少按3個月計算。

  8.用電方超過報裝容量私自增加用電容量,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千伏安)20元的違約金,並拆、封私增裝置。用電方擅自使用已報暫停電氣裝置或啟用封存電氣裝置,應追補電費,處以每千瓦20元的罰金,並再次封存擅自啟用的電氣裝置。

  9.用電方如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方的電度計量裝置、電力定量裝置、線路或其他供電設施,處以20至50元的罰金。用電方未經供電方同意,自行引入備用電源,按接用容量處以每千瓦50元的罰金。

  八、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生效後,供、用電雙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廢止。合同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根據《全國供用電規則》作出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式一式2份,供、用電雙方各執1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交___________等單位各留存1份。

  供電方: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蓋章)

  聯絡人: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用電方: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蓋章)

  聯絡人: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及帳號: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

補償貿易供電合同2

  本合約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市訂立,訂立合約雙方為:

  _________省電力公司(以下簡稱“供方”)

  總辦事處設於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號

  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用方”)

  總辦事處設於_________市。

  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後,確認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_________電力系統向_________供電。

  茲訂立合約如後,雙方必須並同遵守履行其責任。

  第一條 總則

  第一款 本合約經_________省及_________地區有關當局核准並由雙方正式簽約之日起生效,合約總期限為_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後續訂,為此,用電方最晚應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續訂。否則,供方不保證到期日後的連續供電。考慮在此期限內有不可預計的各種變化情況。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約的有關條款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修改後生效。

  第二款 “供方”對“用方”所採用之“供電價目表”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一。

  雙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價目表(一)及價目表(二)將適用於“用方”的供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確定辦法(略)。

  第三款 《供電執行細則》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二。

  第四款 如本合約的條文與附件一、附件二的內容有不符或矛盾時,應按下列次序為取捨之準則:

  (1)本合約。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條 供電

  第一款 “供方”同意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向“用方”供電。雙方應遵守合約所訂明之供電價格、供電條件等規定。

  _________年至_________年“供方”供應“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額功率”及“超限額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數值限制(略)。

  第二款 每年10月31日前,“使用者”將交給“供方”次年分月預計最高功率值,該條最高功率值不應超過上表所列的規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該年最高功率值超過第一款表列的規定值時,須與“供方”協商確定。

  一年內每月實際取得“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應低於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_________%。計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價目表(一)的功率費時,“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於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_________為限制。若“供方”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須對“用方”提出臨時減少功率,則該月的實際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該月的表計實測記錄數值計收價目表(一)中的功率費。

  第三款 上述電力“供方”以_________萬伏_________赫茲頻率供應“用方”。

  在第一階段“供方”將由_________萬伏變電站的_________萬伏母線,以兩回_________萬伏線路接至__________北面變電站供電。該系統根據將來供電負荷增長的需要,得予以擴充。

  第四款 供電質量標準及供電執行管理制度均應符合附件二《供電執行細則》之規定。

  第三條 供電價目

  第一款 供電價目以港元計算,“用方”應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電費。

  第二款 雙方同意按第一條第二款附件一供電價目表及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計算和支付電費。

  第四條 供電工程建設及執行維護

  第一款 在合約有效期內為滿足對用方的供電,在_________電力系統內的有關電力工程建設,其裝置及全部建設費均由供方負責。

  第二款 由_________市二十二萬伏變電站至_________北面變電站的輸電線路的建設,在_________市境內的建設費用由供方負責,在_________境內的線路及全部變電裝置的建設費用由用方負責。

  第三款 _________市至_________北面變電站的輸變電裝置的執行維護工作:_________市境內的裝置由供方負責;_________境內的裝置由用方負責。上述所指者按附件二《供電執行細則》執行。

  第五條 供電之計量及發單結付

  第一款 全部收費及校核儀表,均安裝於_________市變電站的_________萬伏線路出線端。

  供電計量儀表由下列兩組儀表所組成:

  (1)一級稱為收費用儀表,由供方供給,並屬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將由此組儀表記錄,並據此發單收費。

  (2)另一組稱為校核用儀表,由供方供給,並屬供方所有。

  以上儀表的校驗由供方負責,用方派人參加共同核定後,共同加封。

  第二款 上述第一款所指的兩組計量儀表的組成及特點見附件二。

  第三款 當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收費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記錄或被發現該月的計量記錄不正確,則應以校核儀表之計量記錄數作為收費之根據,直至缺陷校正後才恢復使用。若因電流或電壓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收費儀表及校核儀表均同時不正確記錄時,則雙方可參照裝於珠海變電站內的其他儀表及裝於_________北面變電站之線路儀表進行推算後,協商確定收費所依據的數值。

  第四款 若用方或供方對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準確度有懷疑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派人員對該儀表進行校驗。當儀表的準確度超出±_________%的極限時,即認為不準確,而用校核儀表之計量數作為收費根據。計量儀表之執行管理按附件二《供電執行細則》的規定進行。

  第五款 (1)供方於每月最後一天的上午抄錄上述全部電錶之讀數同時將最高功率(千伏安及千瓦)指示器之讀數攝影兩份,對方各執一份存案,抄讀表後,立即將指示器指標撥回零位。

  (2)抄讀表時用方應派代表在場,並將抄讀表之數值簽字確認。

  第六款 雙方將按本條之規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發出收費收單,用方應在收到收費帳單後的_________天內,將應付之電費撥入_________公司指定的專用帳戶內。

  第七款 若由於任何原因,帳單上之帳目有差錯,則該帳目須經雙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條 電力供應的中止或減少

  第一款 供方應儘量保證對用方供電的可靠性。萬一供方電力系統發生故障而造成供電中斷時,供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儘速恢復供電,並按附件二《供電執行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款 當供方或用方電力系統需進行預定的裝置停電檢修時,雙方將根據附件二《供電執行細則》之規定取得協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後,按技術上需要的最短時間範圍內暫時停止或減少電力供應。

  第三款 供方無需向用方負責第一款、第二款因電力供應中止或減少而導致之損失。

  第七條 免除對引起損失、毀壞或不便之責任

  第一款 若任何一方因無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遲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條之責任時,受阻或推遲履行合約的一方對另一方遭受的損失不負賠償之責任。並且合約將在該段時間暫停。在引起受阻或推遲之原因停止後,合約應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種推遲超過十二個月,則任何一方可以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此合約,隨後此合約便告終止。

  第二款 上款所述的'無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災禍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條 補償貿易方式的預付款項

  第一款 用方同意因取用電力而向供方提供_________港幣的無息預付款項,作為_________省電力系統向_________供電的電力工程建設費用,合約正式簽訂後,用方應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約正式簽訂後一個月以內_________萬港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萬港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萬港元

  第二款 供方對用方所預付之無息款項以補償貿易的方式,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份開始,分_________年,每年_________萬元,分十二個月,在每月之電費結算中支付償還。

  第三款 即使遇供電中斷的情況,本條第一、第二款仍繼續生效,並以港幣支付結算。

  第九條 檔案的遞送

  任何一方給予對方之通知及發給對方之帳單,以下述方式遞送為合格。給予供方之通知,須書寫供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供方在_________市之註冊地址;給予用方之通知或帳單,須書寫用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用方的_________之註冊地址。

  第十條 解決爭執

  第一款 凡有關執行本合約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

  第二款 倘雙方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獲得圓滿解決時,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適用中國法律解決爭端。

  第十一條 文字

  第一款 本合約之中文字、_________文字及英文字,於本合約之訂立及解釋有相等之確實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 供方與用方相互間之書信及技術性檔案的來往,可使用中文或_________文,並附有英文譯本。

  第十二條 合約正副本

  本合約的中、_________、英文字各有正本二份,副本_________份。供方和用方各執中、_________、英文字正本合約各一份,副本_________份。

  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蓋章):_________

  用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補償貿易供電合同3

  本合約於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市訂立,訂立合約雙方為:

  ___省電力公司(以下簡稱“供方”)

  總辦事處設於_____市東風三路八號

  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用方”)

  總辦事處設於_______市。

  雙方經過慎重考慮後,確認為了相互的利益,同意由____電力系統向澳門供電。

  茲訂立合約如後,雙方必須並同遵守履行其責任。

  第一條 總則

  第一款:本合約經___省及澳門地區有關當局核准並由雙方正式簽約之日起生效,合約總期限為貳拾貳年,即知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此合同可在到期後續訂,為此,用電方最晚應在到期日前半年向供方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後續訂。否則,供方不保證到期日後的連續供電。考慮在此期限內有不可預計的各種變化情況。因此,若任何一方提出修改本合約的有關條款時,須經雙方協商一致修改後生效。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採用之“供電價目表”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一。

  雙方商定附件一所指的價目表(一)及價目表(二)將適用於“用方”的供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其確定辦法(略)。

  第三款:《供電執行細則》為本合約的一部分,為附件二。

  第四款:如本合約的條文與附件一、附件二的內容有不符或矛盾時,應按下列次序為取捨之準則:

  (1)本合約。

  (2)附件一(略)。

  (3)附件二(略)。

  第二條 供電

  第一款:“供方”同意自____年__月__日開始向“用方”供電。雙方應遵守合約所訂明之供電價格、供電條件等規定。

  ____年至____年“供方”供應“用方”逐年的“基本限額功率”及“超限額功率”的最高值均受下列數值限制(略)。

  第二款:每年10月31日前,“使用者”將交給“供方”次年分月預計最高功率值,該條最高功率值不應超過上表所列的規定值。但“用方”提出的該年最高功率值超過第一款表列的規定值時,須與“供方”協商確定。

  一年內每月實際取得“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不應低於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案(kva)值的___%。計算由“用方”向“供方”支付價目表(一)的功率費時,“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千伏安(kva)值亦按不低於上一年同月實際取用的“基本限額功率”等級最高功率值的百分之___為限制。若“供方”由於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須對“用方”提出臨時減少功率,則該月的實際取用最高功率值,可按該月的表計實測記錄數值計收價目表(一)中的功率費。

  第三款:上述電力“供方”以___萬伏___赫茲頻率供應“用方”。

  在第一階段“供方”將由__萬伏變電站的___萬伏母線,以兩回___萬伏線路接至澳門北面變電站供電。該系統根據將來供電負荷增長的需要,得予以擴充。

  第四款:供電質量標準及供電執行管理制度均應符合附件二《供電執行細則》之規定。

  第三條 供電價目

  第一款:供電價目以港元計算,“用方”應按月以港元向“供方”支付電費。

  第二款:雙方同意按第一條第二款附件一供電價目表及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計算和支付電費。

  第四條 供電工程建設及執行維護

  第一款:在合約有效期內為滿足對用方的供電,在___電力系統內的有關電力工程建設,其裝置及全部建設費均由供方負責。

  第二款:由___市二十二萬伏變電站至澳門北面變電站的輸電線路的建設,在___市境內的建設費用由供方負責,在澳門境內的線路及全部變電裝置的建設費用由用方負責。

  第三款:___市至澳門北面變電站的輸變電裝置的執行維護工作:____市境內的裝置由供方負責;澳門境內的裝置由用方負責。上述所指者按附件二《供電執行細則》執行。

  第五條 供電之計量及發單結付

  第一款:全部收費及校核儀表,均安裝於____市變電站的____萬伏線路出線端。

  供電計量儀表由下列兩組儀表所組成:

  (1)一級稱為收費用儀表,由供方供給,並屬供方所有。用方所耗用電量及月最高功率值,將由此組儀表記錄,並據此發單收費。

  (2)另一組稱為校核用儀表,由供方供給,並屬供方所有。

  以上儀表的校驗由供方負責,用方派人參加共同核定後,共同加封。

  第二款:上述第一款所指的兩組計量儀表的組成及特點見附件二。

  第三款:當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收費最高功率(千伏安或千瓦)指示器停止記錄或被發現該月的計量記錄不正確,則應以校核儀表之計量記錄數作為收費之根據,直至缺陷校正後才恢復使用。若因電流或電壓回路故障或其他原因使全部收費儀表及校核儀表均同時不正確記錄時,則雙方可參照裝於珠海變電站內的其他儀表及裝於澳門北面變電站之線路儀表進行推算後,協商確定收費所依據的數值。

  第四款:若用方或供方對任何收費電度表或最高功率指示器的準確度有懷疑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派人員對該儀表進行校驗。當儀表的準確度超出±___%的極限時,即認為不準確,而用校核儀表之計量數作為收費根據。計量儀表之執行管理按附件二《供電執行細則》的規定進行。

  第五款:(1)供方於每月最後一天的上午抄錄上述全部電錶之讀數同時將最高功率(千伏安及千瓦)指示器之讀數攝影兩份,對方各執一份存案,抄讀表後,立即將指示器指標撥回零位。

  (2)抄讀表時用方應派代表在場,並將抄讀表之數值簽字確認。

  第六款:雙方將按本條之規定,由供方按月向用方發出收費收單,用方應在收到收費帳單後的___天內,將應付之電費撥入廣東省電力公司指定的專用帳戶內。

  第七款:若由於任何原因,帳單上之帳目有差錯,則該帳目須經雙方同意而修改。

  第六條 電力供應的中止或減少

  第一款:供方應儘量保證對用方供電的可靠性。萬一供方電力系統發生故障而造成供電中斷時,供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並儘速恢復供電,並按附件二《供電執行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二款:當供方或用方電力系統需進行預定的裝置停電檢修時,雙方將根據附件二《供電執行細則》之規定取得協商和作必要之安排後,按技術上需要的最短時間範圍內暫時停止或減少電力供應。

  第三款:供方無需向用方負責第一款、第二款因電力供應中止或減少而導致之損失。

  第七條 免除對引起損失、毀壞或不便之責任

  第一款:若任何一方因無法抗拒之外力而受阻或推遲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條之責任時,受阻或推遲履行合約的一方對另一方遭受的損失不負賠償之責任。並且合約將在該段時間暫停。在引起受阻或推遲之原因停止後,合約應重新充分生效;若此種推遲超過十二個月,則任何一方可以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此合約,隨後此合約便告終止。

  第二款:上款所述的無法抗拒之外力,是指超出供方或用方的能力所能控制的災禍或其他任何偶然事件。

  第八條 補償貿易方式的預付款項

  第一款:用方同意因取用電力而向供方提供二億港幣的無息預付款項,作為___省電力系統向澳門供電的電力工程建設費用,合約正式簽訂後,用方應按下列年份及日期向供方支付。

  本合約正式簽訂後一個月以內 _______萬港元

  ____年__月 _______萬港元

  ____年__月 _______萬港元

  ____年__月 _______萬港元

  ____年__月 _______萬港元

  第二款:供方對用方所預付之無息款項以補償貿易的方式,從____年__月份開始,分____年,每年__萬元,分十二個月,在每月之電費結算中支付償還。

  第三款:即使遇供電中斷的情況,本條第一、第二款仍繼續生效,並以港幣支付結算。

  第九條 檔案的遞送

  第一款:任何一方給予對方之通知及發給對方之帳單,以下述方式遞送為合格。給予供方之通知,須書寫供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供方在___市之註冊地址;給予用方之通知或帳單,須書寫用方之名稱及地址,派送或由已付郵資之掛號件郵寄往用方的澳門之註冊地址。

  第十條 解決爭執

  第一款:凡有關執行本合約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

  第二款:倘雙方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獲得圓滿解決時,可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適用中國法律解決爭端。

  第十一條 文字

  第一款:本合約之中文字、葡文字及英文字,於本合約之訂立及解釋有相等之確實性及有效性。

  第二款:供方與用方相互間之書信及技術性檔案的來往,可使用中文或葡文,並附有英文譯本。

  第十二條 合約正副本

  第一款:本合約的中、葡、英文字各有正本二份,副本__份。供方和用方各執中、葡、英文字正本合約各一份,副本__份。

  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供方:中國_______省電力公司(蓋章)

  用方:_________市電力有限公司(蓋章)

  附件一 供電價目表(略)

  附件二 供電執行細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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