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愛車> 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

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

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5篇)

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汽車客運站管理,建立正常的汽車運輸市場秩序,保障旅客和客運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經營汽車客運站的單位和個人及進站經營的客運車輛。

  第三條汽車客運站是指下列以場地設施為基礎,組織旅客集散並提供業務的經營單位。

  (一)符合交通部《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規定的等級汽車客運站;

  (二)以停車場為依託具有集散旅客、售票、停發車功能的簡易汽車站;

  (三)單獨設定的汽車客運代辦站點。

  第四條汽車客運站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策、法令,>從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和檢查監督。

  第五條汽車客運站必須遵循“旅客至上、業務第一”的宗旨,加強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提供安全、及時、方便、舒適的業務。

  第二章開業管理

  第六條汽車客運站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旅客運輸需要,按照方便旅客集散乘車的原則統一規劃。城市發展規劃中應考慮等級汽車客運站的建設位置,並按照交通部《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和建設要求》的規範進行設計和建設。

  第七條汽車客運站應懸掛醒目的站名標誌牌。

  第八條汽車客運站必須達到《汽車旅客運輸規則》的要求。符合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劃,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售票、行包託運、候車、停車和發車等場地設施,及衛生裝置;具有掌握一定管理知識,熟悉運輸業務的管理人員和站務人員。

  第九條申請開辦汽車客運站須持上級主管單位或鄉鎮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並提供有關資料到當地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批准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辦理有關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後方可開業。

  第十條汽車客運站需要變更經營專案、擴大經營範圍,應報原發證機關稽核同意,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要求停業,須提前三十天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經審查同意,繳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後,方可停業。

  第三章業務管理

  第十一條汽車客運站須按交通部有關規定設定崗位和配備人員。各職人員須明確分工,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有明確的質量標準。建立檢查評比制度,定期進行檢查考核,提高業務質量。

  第十二條汽車客運站必須加強對站容、車容、儀容的管理。

  (一)車站內外經常保持清潔衛生,各項業務標誌醒目,候車室佈置美觀大方,圖表、業務介紹簡明清晰,設施裝置排放得當、整齊,商業櫃檯數量適度。

  (二)營運車輛車廂內外整潔,裝置齊全有效。

  (三)客運工作人員要按交通部部頒標準(JT3127—87)《公路客運工作人員>裝式樣和業務標誌》規定,統一著裝、衣帽整潔、佩帶業務證(牌)上崗,對旅客熱情有禮,舉止端莊大方。

  第十三條汽車客運站對運輸經營者要一視同仁,統一編排車站執行班次,安排售票。接受運輸經營者的監督。

  第十四條汽車客運站必須嚴格執行運價>策,按規定票價在售票口售票,並採取多種售票業務方式,方便旅客。

  第十五條汽車客運站在受理行包時,必須嚴格按有關規定計費,受理後須負責組織裝卸,做好交接。行包裝載嚴禁超高、超寬、超長和超載。

  第十六條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良好的候車秩序,及時向旅客宣傳乘車須知、班車時刻及有關規定,堅持實行旅客憑票進站、檢票上車、驗票出站制度,嚴禁旅客無票乘車。

  第四章執行管理

  第十七條凡進入汽車客運站經營的客車,經營手續必須齊全,>從車站的統一管理、排程和指揮。

  第十八條凡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經營班線客車的經營者,必須與汽車客運站簽訂協議,站、車雙方按協議履行各自的職責。汽車客運站不得擅自接納未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的車輛進站經營。

  第十九條汽車客運站必須按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營運方式、經營區域、線路、班次經營,按時提供完好車輛,確保正點發車。線路、班次一經確定,未經交通主管部門批准,站、車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

  第二十條經營客運的車輛,必須懸掛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線路標誌牌,使用交通部統一規定的路單。路單由汽車客運站簽發,如實填寫,隨車攜帶,並按規定回收、保管。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製度,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嚴格執行客車進站檢驗合格報班制度,加強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條汽車客運站必須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種消防器材、設施配備齊全有效。

  第二十三條汽車客運站應根據條件,設立安全值勤人員,以維護車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財產、車站和車輛安全。

  第二十四條汽車客運站要加強乘車安全宣傳教育,嚴格查堵危險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攜帶物品的危險品檢查工作,必要時有權會同當事人開包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要按規定登記處理。

  第六章票據營收管理

  第二十五條汽車客運站和客運經營者必須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統一印製、發放的客票。嚴禁使用擅自印刷的客票。

  第二十六條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和健全客票管理制度,嚴格領發和銷號手續。

  第二十七條汽車客運站為經營者發售客票和受理行包託運的營業收入,應按協議定期辦理結算,不得拖欠。

  第二十八條汽車客運站實行有償業務,按規定向經營者收取各項業務費。收費專案由交通部制定,費率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嚴禁亂收費。

  第七章考核與統計

  第二十九條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考核制度,對車站經營情況和進站營運車輛的經營情況及經營行為進行考核記錄。

  第三十條汽車客運站應按交通部部頒標準(JT3142—90)《汽車旅客運輸—班車客運業務質量標準》對業務質量進行考核。

  第三十一條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和完善各類臺帳和檔案。並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2

  客車站內停靠車輛制度

  一、在站內停靠的車輛,必須按照運營部門所規定交納費用,不得少交和不交。

  二、進入本站的車輛,必須服從車站管理人員和值班人員的統一排程和指揮,車輛停放要整齊、有序、牢靠,不得亂停、亂放。

  三、車輛進站後,不得將車內垃圾,廢棄物傾倒在站內、停車場上,應將垃圾送往垃圾箱。

  四、乘載旅客的車輛,必須保證車輛的技術指標合格,確保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

  五、客運車輛不得擅自提高客運價格,其客票價由我站根據交管運輸部門有關規定的客票價擬定。

  六、客車的駕駛員、售票員及相應的乘務員對旅客服務應熱情周到,不拒載、不錯載、不施暴。

  客運車輛行業規範服務達標標準進站上下,旅客至上;整潔有序,正班正點;安全營運,及時送達。

  客運站行業規範服務達標標準:熱情大方,整潔有序;設施完好,收費合理;管理嚴格,傳送正點。

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3

  (一)安全例會制度

  一、車站安全領導小組每年度召開12—14次安全專題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和車站各班組組長、安全專職人員參加的安全例會。

  二、遇緊急情況應臨時召開安全專題會議。

  三、安全例會的主要內容:

  1、傳達、學習上級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檔案、會議指示精神。

  2、總結本單位近期內安全工作的經驗教訓,制訂防範措施,研究佈置下步安全工作。

  3、研究和處理安全工作中的一些重大問題。

  4、對發生一般以上的責任事故的當事人做出處理決定。

  5、安全工作例會必須建立會議紀錄。

  (二)站內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強站內現場管理,配備專職現場安全管理員,對站內所有車輛進行統一指揮。

  2、統一劃分停車區域,嚴禁車輛亂放亂擺,統一售票,定時發車的長途客班,車輛按指定庫位進庫,短途流水發班的車輛,按線路劃分停車、上客區域。

  3、車站廣播室要適時宣傳“旅客乘車須知”,站務員在發車前除及時向旅客宣傳安全乘車注意事項外,還必須繞車一週排除不安全因素後,方可指揮駕駛員發車。

  4、加強“三禁品”的查堵力度,嚴禁“三禁品”進站上車。

  5、嚴禁始發站超載,憑票乘車,如駕駛員要求多裝,站務員有權制止。

  6、加強門衛管理,嚴禁車站內的車庫、車坪、站門口擺設攤點和圍車叫賣。

  7、創造良好候車環境,保持站內清潔衛生。

  (三)三禁品檢查管理制度

  1、車站內“三禁品”檢查工作由車站負責,車站必須懸掛嚴禁攜帶三品乘車的大型條幅和禁運物品圖。車站廣播室要反覆宣傳攜帶“三品”乘車的危害和有關處罰規定。

  2、查驗“三品”工作要定崗、定人、定點和流動檢查相結合,春運時必須人人開包檢查。“三品”檢查工作必須實行責任簽章制度,站內由車站主管安全的領導負責把關,誰簽章,誰負責,站外路途由司乘人員負責。

  3、凡查出的“三品”必須統一造冊登記,專人保管,任何人不得講情索回,經車站廣播室宣傳仍攜帶“三品”乘車的旅客除沒收“三品”外,還要進行嚴肅批評教育,態度惡劣者移交司法機關予以處理。

  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為有效地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

  行政責任追究制度》以及《張家界市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站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車站範圍內負有安全生產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個人和部門,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職責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均應按本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三條車站安全領導小組為本制度的實施監督機構。

  第四條車站站長是本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其他安全生產主管人員和經辦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五條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而導致發生下列安全事故的,應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1、車站及公共場所安全事故;

  2、火災安全事故;

  3、其它安全事故;

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確保旅客出行安全,減少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20xx年第10號令)、《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交公路發〔20xx〕2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境內經營汽車客運站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站經營的營運客車。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三條汽車客運站(包括鄉、鎮、蘇木汽車客運站)必須建立安全檢查機構,具體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檢查。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汽車客運站安全檢查機構應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配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員和設施裝置,明確各個環節、各個崗位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並嚴格考核。

  第三章安全保障基礎

  第五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進出汽車客運站的人員、車輛進行嚴格檢查,確保“三不進站”和“五不出站”。

  第六條汽車客運站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營運客車安全例檢,“三品”核查,報班、售票、檢票、乘車、出站檢查、站場消防、安保以及安全責任和責任追究制度等內容。

  第七條汽車客運站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通訊聯絡、應急車輛和裝置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遇有突發性事件要及時、準確地向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

  第八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按照交通部《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制定對所屬工作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年度及長期的繼續教育培訓計劃,明確培訓內容和年度培訓時間。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人每年要接受20小時以上培訓,以確保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第九條汽車客運站應與運輸經營者和營運客車駕駛員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運輸經營者應按規定做好車輛的維護工作,確保營運客車在進站應班時車輛技術狀況良好,車載安全器材齊全有效,並保證提供符合要求的駕乘人員。對因運輸經營者未能向汽車客運站提供合格營運客車和駕乘人員而導致誤班、脫班運輸的,運輸經營者應承擔責任。

  第十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例會。當發生重、特大事故後,應當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分析通報會,對事故當事人的聘用、培訓、考核、上崗以及汽車客運站運營管理等情況進行倒查,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嚴格按照交通部《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要求投入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安全生產經費投入不得低於上年度汽車客運站客運代理費總額的0.5%,專款專用,並設立獨立的帳戶。

  第十二條汽車客運站經營者要適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客運站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及時立檔儲存,並根據評價報告,對安全生產隱患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整改和處理,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例檢

  第十三條汽車客運站負責對營運客車進行安全例檢。新建、改建一、二級汽車客運站必須將簡易安檢站列為建設專案,否則不予驗收;已建成的一、二級汽車客運站必須在規定

  的時間內完成簡易安檢站的建設,否則予以降級。簡易安檢站必須配備能夠檢測營運客車制動、軸重、側滑和燈光的裝置、廠房和安全例檢必備的手工檢查裝置。三級以下(含三級)汽車客運站必須配備安全例檢地溝和安全例檢必備的手工檢測裝置。

  第十四條二級以上(含二級)汽車客運站的專職安全例檢人員應不少於2名;三級汽車客運站的專職安全例檢人員應不少於1名;四級以下(含四級)汽車客運站的安全檢查機構可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例檢人員。安全例檢人員應由取得盟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證》和中級以上汽車修理工水平及以上資格的人員擔任。安全例檢人員應加強自身業務知識學習,參加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企業組織的相關安全技術培訓。第十五條汽車客運站要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專案及技術要求》(見附件1),對營運客車進行安全例檢,並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專案登記表》(見附件2)做好記錄。對例檢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排除,或督促營運客車進廠修理。凡不符合安全執行技術條件的營運客車,汽車客運站不得組織發車。

  第十六條從汽車客運站發班的營運客車應按規定自覺參加安全例檢。每輛營運客車每天第一次發班前必須進行一次人工檢查安全例檢,對安全例檢合格的.客車,安全例檢人員應當填寫《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見附件3),當日執行2個以上班次的營運客車可憑當日《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辦理報班手續。同時每輛營運客車每月至少要經過簡易安檢站2次以上裝置檢測。在人工檢查安全例檢發現營運客車存在異常情況下,應立即使用簡易安檢站進行裝置檢測。如營運客車始發地無汽車客運站,則由終點地汽車客運站負責該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工作,否則返程不予報班。

  第十七條《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24小時內有效。自治區內汽車客運站排程部門在排程客車發班時,應當對其《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進行檢查,確認完備有效後才准予報班。《內蒙古自治區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專案登記表》和《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至少要儲存三個月。

  第十八條汽車客運站要按規定定期檢定、校準安全檢查的儀器裝置,確保檢測資料準確可靠。

  第十九條汽車客運站要在安全例檢場所安裝監控裝置,適時記錄客車每次安全例檢的全過程。

  第五章三品檢查

  第二十條汽車客運站要嚴格遵守“三品”檢查及危險品查堵操作規程,嚴禁“三品”進站上車。

  第二十一條汽車客運站在候車室入口處應設定“三品”檢查崗,查堵“三品”。一級、二級汽車客運站應配備行包安檢儀,指定專人負責檢查和引導旅客受檢,三級、四級汽車客運站由安檢人員負責“三品”檢查,必要時安檢人員可以會同當事人開包檢查。對查獲的危險品要造冊登記,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汽車客運經營者要嚴把貨物受理、承運、裝卸、儲存、運輸等環節,加強對旅客攜帶的物品、行李包裹、託運貨物的檢查工作,進一步防止“三品”流入運輸渠道。

  第六章報班

  第二十三條應班營運客車報班前,必須進行安全例檢,車輛排程員要對營運客車的《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承運人責任險以及GPS執行情況進行查驗,在確認齊全有效後,填寫營運客車應班登記表並簽發路單,方可對營運客車安排發車。在出現氣候惡劣等不宜行車的情況時,不得安排發車。

  第二十四條汽車客運站要嚴格進站報班制度,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30分鐘前持《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和相關證件,到汽車客運站排程室報班等待發車,不得誤班、脫班、停班。

  第二十五條對無故停班達3日以上的營運客車,汽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報告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七章售票、檢票、乘車

  第二十六條汽車客運站要按照道路運輸證核定座位數減去駕駛員、乘務員座位數後為旅客售票、檢票的核定載客數,不得超員售票、檢票。

  第二十七條汽車客運站要嚴格執行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嚴禁營運客車超載執行,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允許再搭乘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免票兒童。在售票視窗明顯處,應張貼“攜帶免票兒童的旅客要向售票員申報”一條,避免超員售票。

  第二十八條發車前,驗票員要認真清點營運客車載客人數,驗票完畢後應如實填寫路單和檢票單,並簽字發車。

  第八章出站檢查

  第二十九條發車時要有專人指揮,順序發車,維護好發車秩序。

  第三十條在應班車出站時,出站安全檢查人員必須檢查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客運標誌牌和實載旅客人數等;對駕駛員主要檢查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填寫出站檢查登記表。經駕駛員、出站安全檢查人員在出站檢查登記表上簽字確認後,方可放行。

  第九章站場消防、安保

  第三十一條各汽車客運站要合理制定站場消防、安保工作制度。停車場、發車位區域設定要合理,並安排專人現場排程指揮,疏導營運客車進出站場停車、發車,保障旅客上下車通道安全暢通。

  第三十二條汽車客運站應有防火、防盜、防爆措施,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消防應急預案,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對站內應班車輛消防器材進行定期檢查,確保有效。

  第十章安全監督

  第三十三條汽車客運站各崗位安全管理人員在檢查時發現不合格營運客車,應填寫《安全檢查不合格記錄表》(見附件4),同時填寫《整改通知書》(見附件5),通知駕駛員或運輸經營者整改,未經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營運客車不得進入下一程式。《內蒙古自治區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專案登記表》、《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安全檢查不合格記錄表》和《整改通知書》由汽車客運站自制。

  第三十四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強對汽車客運站執行旅客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的監督,發現違規行為要立即糾正。對不按規定程式進行安全檢查、不按規定記錄登記和規範簽字的汽車客運站,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5

  為規範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範》及有關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定本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業務操作規程和監督管理規則。

  2、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

  3、汽車客運站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站長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站長對安全生產負直接的領導責任,其他副站長對分管業務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汽車客運站領導和工作人員實行“一崗雙責”制,既對分管的業務工作負責,又對分管業務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5、落實“三不進站”和“五不出站”的管理規定,嚴格執行車輛安全例檢制度、危險品查堵制度,有效把住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源頭關,預防和杜絕因汽車客運站源頭管理不到位而引發的安全生產事故。

  “三不進站”是指:危險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發車區)、無關車輛不進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載客車不出站、安全例檢不合格客車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稽核簽字不出站。

  6、與班組、部門、工作崗位、進站經營者簽訂安全責任協議,依法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7、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安全宣傳、安全檢查、事故處理、責任追究等工作,對有關部門提出的防範和整改措施,在限期內嚴格落實。

  8、每年對工作人員進行兩次安全生產、業務知識培訓;每季度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業務知識培訓,年度合計培訓不少於20個小時。

  9、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分析查詢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環節。發生重、特大事故後,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分析通報會,對事故當事人的聘用、培訓、考核、上崗以及汽車客運站運營管理等情況進行倒查,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10、發生安全事故和險情時,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相關部門。

  11、積極採用新技術、新裝置,推行現代化科學管理方法,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12、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消防裝置和消防器材,並確保齊全有效。

  13、遭遇自然災害、客運量突增、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事件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對和處置。

  14、定期對客運站安全生產情況、安全設施進行檢查,發現隱患、違章和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和處理,並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15、加強汽車客運站站場秩序管理,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自然災害、防治安事件、防違法行為等工作,確保站場秩序良好。

  16、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充分發揮乘客、新聞媒體及社會各界對客運站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作用。對接到的安全生產舉報和投訴應當及時予以調查和處理。

【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