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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6篇

  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白銀集團股份公司生產作業現場安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各工程公司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須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

  第五條安全管理部是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公司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並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參與編制公司職業病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和技術改造專案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專案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專案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四)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第六條員工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因員工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八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佈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吸菸室等衛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裝置、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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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為提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質量,加強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健康監護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避免或減少職業病的發生,保護公司利益和勞動者身心健康,特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三、定義

  3.1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屬國家公佈的法定職業病範疇的疾病。

  3.2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3.3職業病危害因素:在職業活動中產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對職業人群健康、安全和作業能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因素或條件,包括化學、物理、生物等因素。

  四、職責

  4.1.安環部負責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統一管理,是公司職業病防治的主管職能部門。

  4.2.技術部門負責落實建設專案職業衛生“三同時”及安全衛生設施規劃、實施、完善以及對公司內使用的化學物品的登記、備案。

  4.3.產生職業病危害部門負責本區域範圍內職業病防治具體管理,負責職業病危害防護裝置及應急救援設施的管理,負責本部門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工作,負責監督本部門員工正確使用、維護勞動保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負責組織本部門員工定期培訓學習職業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五、規定

  5.1.前期預防

  5.1.1.技術部門在規劃、改造專案時,應當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不得規劃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和材料,逐步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裝置、材料。

  5.1.2.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專案(以下簡稱建設專案),技術部門在規劃主體工程時應同時考慮作業場所與職業病危害相應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緊急救援設施,使作業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做好建設專案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竣工驗收前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對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技術部門及時協調有關單位更改設計或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整改。

  5.1.3.建設專案中,涉及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裝置,技術部門應向供應商索要裝置的中文說明書並要求其在裝置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同時將相關資訊交使用部門存檔備案。

  5.1.4.技術部門在選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時,應向供應商索取材料的中文說明書,交使用部門存檔備案。說明書應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以及防護等內容。

  5.2.勞動過程管理和防護

  5.2.1.職業病危害作業點識別和確定

  5.2.1.1.安環部負責組織涉及職業危害的部門、技術部門共同對職業危害作業點進行識別,並建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區域清單。識別應根據《職業病分類和目錄》、GBZ2.2-20xx《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等國家職業危害接觸標準和現場檢測結果,並參考職業病危害預控評報告。

  5.2.2.職業病危害作業點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

  5.2.2.1.安環部負責職業病危害作業點定期檢測,負責每年年初制定檢測計劃,計劃應包括檢測點、檢測專案、頻次等,並負責按照檢測計劃組織實施檢測。檢測需委託具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檢測的頻次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次數,對超標點可增加檢測的頻次。

  5.2.3.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現場管理

  5.2.3.1.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部門應根據本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相關作業檔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中應包括現場防護措施。

  5.2.3.2.對存在急性中毒風險的場所,所在部門應根據公司各綜合、專項預案規定,制定現場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5.2.3.3.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安環部在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5.2.3.4.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應對職業病危害防護裝置及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和保養,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對包括通風、除塵、防毒等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檢測其效能和效果。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發現異常及時報告裝置維修或管理部門處置。

  5.2.3.5.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在公司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並做好該區域報警裝置、急救用品、沖洗裝置、應急撤離通道以及其他職業衛生健康裝置的管理和維護工作。

  5.2.4.安環部負責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點檔案。

  5.2.5.產生職業病危害車間應對本車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並定期組織在崗期間的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並建立職業衛生培訓檔案;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勞動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病防護用品。

  5.3.職業危害作業人員健康監護

  5.3.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相關規定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工作,並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9號《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GBZ188-20xx《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要求,確定各類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檢查專案和檢查週期,並委託有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應如實告知本人。

  5.3.2.各車間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有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禁忌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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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淨化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裝置。

  三、人力資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所在部門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裝置的正常執行。

  五、職業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故購置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三)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效能、適應物件、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五)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六、建立防護設施責任制,並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定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制定並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執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七、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檔案(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引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鑑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八、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效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

  公司(蓋章)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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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採油廠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採油廠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採油廠廠長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廠長協助廠長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各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須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

  第五條安全環保質監科是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採油廠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並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採油廠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參與編制採油廠職業病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和技術改造專案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專案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專案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四)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第六條員工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採油廠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因員工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八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佈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吸菸室等衛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裝置、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各單位如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每年一次如實向採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專案,再由採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向公司安全環保質監部如實上報,並接受公司安全環保質監部監督檢查。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專案和技術改造、引進專案(以下簡稱建設專案)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即建設專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專案,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專案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施工專案的防護設施,應當經採油廠相關部門審查,施工單位必須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後,方可施工。施工專案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經安監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一章職業衛生現場管理與監測

  第十二條採油廠採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職業危害告知制度、申報制度和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三)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制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七)制定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八)制定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設定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條各單位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併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施工現場應當在醒目的位置設定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告知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應設定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裝置和報警裝置,並對職業病防護裝置、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效能和防護效果,確保處於正常使用狀態。

  第十六條如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與用人單位聯絡,並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要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第十七條各單位如使用或引進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向生產單位(供貨商)索要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及應急救援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儲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在規定的部位設定危險物品標識或放射性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各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和材料。

  第十九條各單位在安排施工人員作業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施工人員,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二十條職業衛生教育:

  (一)安全環保質監科、人力資源科應制定計劃,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工會要行使好監督檢查職責。

  (二)施工人員應自覺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裝置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按國家規定採油廠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二章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當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施工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施工人員從事其禁忌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專案及週期》的規定確定檢查專案和週期。

  第二十四條採油廠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三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條委託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採油廠職業病診斷工作。

  第二十六條職業病病人治療,康復費用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採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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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單位優先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不得生產、經營、進口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裝置和材料。

  2、單位應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制度》對工作場所進行檢測、評價。

  3、單位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立即採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經營場所,必須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採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4、單位應在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闡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具體參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xx)。

  5、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按規定設定警示標識、報警設施、沖洗設施、防護急救器具專櫃,設定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同時做好定期檢查和記錄。

  6、員工從事有毒有害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嚴禁使用不明效能的物料、試劑和儀器裝置,嚴禁使用有毒有害溶劑洗手和沖洗作業場所。

  7、加強對檢維修場所的職業衛生管理。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生產裝置,在制定停產檢修方案時,應有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參與,提出對塵、毒、噪聲等的防護措施,確定檢維修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範圍和要求。對存在嚴重職業危害的裝置檢維修現場應嚴格設定防護標誌,應有相關人員做好現場的職業衛生監護工作。

  8、應加強檢維修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現場沖洗設施完好情況的檢查。

  9、應加強檢維修現場塵毒檢測監控工作,根據檢維修現場情況與有關部門聯絡檢測事宜,隨時掌握現場塵毒濃度,及時做好防護工作。

  10、應做好檢維修後開工前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防護效果鑑定工作,重點對檢維修後設備設施的整改等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避免裝置啟動時發生意外職業傷害。

  11、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凡不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者不得上崗作業,並追究車間班組的管理責任。

  12、有毒、有害物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防止洩漏擴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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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保我廠經濟的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職業病是指本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高溫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本企業所設立的職業病危害場所監測點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均按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內容對照本企業相關職業病因素而定。

  第四條:企業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設立職業病防治管理崗位,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結合崗位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程式、操作規程,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五條:各分廠、車間有一名領導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依法參加針對本部門使用的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的臨時工的工傷社會保險,以分散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

  第六條:本企業實行職業衛生專職管理監督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企業職業衛生行政部門(職防工作領導小組)對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防治的基礎管理及各項制度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由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組成。

  第八條:設立廠級職防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職防工作的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總經辦負責人擔任。組員由負責環保安全的管理人員生產部負責人開發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依照法律和本企業職防管理細則對本企業內各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負責全廠範圍的職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本企業職業病防治的職能管理部門總經辦,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一名,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基礎管理,組織聯絡相關的體檢、監測及評價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各用人單位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本企業內必須設定其專職或兼職職防管理員,負責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各項任務,在本單位的組織、落實,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職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本單位有效執行。

  第三章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將對其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對方,並在勞動合同中註明。

  第十二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錄用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職工之前需對要錄用者做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崗前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安置,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在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調入無職業病危害崗位時也應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查專案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用人單位須將職工各時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建檔保管,並有將檢查結果告之職工的義務。

  第十六條:以上十一至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勞動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應遵守的職業病防治條款,凡因違反以上條款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糾紛及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其法律責任。並對部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派選專人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並由職防管理員定期對上述設施和裝置的效能和效果進行檢測,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大中修裝置或廠房及設施改造時要同時大中修或改造改進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裝置並與主機裝備同時投入執行並確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條: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裝置和裝置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廢置不用或隨意改裝,用人單位如需對上述設施、裝置裝置進行更新或改裝,必須經職能部門同意主管廠長批准,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勞保用品,保護用品應到市衛生部門認證的勞保用品商店或廠家購買。

  第二十一條:勞保器具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防護器具效能和防護範圍進行正確選用,不準超出防護範圍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並應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十六、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採用防護管理的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違反以上所列條款的用人單位的主要領導將以100-300元處罰,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四章 職業衛生監測與職工體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職業衛生監測是生產過程中防治職業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證勞動者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中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根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本企業各單位定時、定點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及評價,並向職工定期公佈檢測及評價結果,違反此項條款,不對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評價的用人單位,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職業病全部後果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專職人員應配合用人部門管理員對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日常觀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採取措施,通報有關職能部門,並做出現場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在做好職防監測評價工作的同時要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和監查紀錄,日常工作由部門職防管理員負責,本企業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專職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的進行現場監查,做好職防衛生監查管理,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企業專職職防人員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條款定期與認證的職業衛生部門取得聯絡,組織本企業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進行體檢,專職人員、職能科室必須做好此項工作的組織落實,否則將對部門或個人處以3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各用人單位的職防管理人員要積極配合廠職能部門的工作,按廠職防部門的要求組織好本部門體檢工作,做到不遺漏崗位,不遺漏應體檢的職工,不遺漏專案,違反此條規定,用人單位或其負責人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職業病事故和與其相關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凡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正式職工、合同工,工期一年的臨時職工均應參加健康體檢,健康體檢職防監測及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費用均在生產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條:負責職防工作的職能部門專管人員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要建立健全有關其個人的健康檔案,主要內容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對於離退或調離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的個人健康檔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遺失,遺失一份處以200元罰款,並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後果。

  第三十一條:職工在離崗或退職後,有權索取其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影印件,職防管理人員應如實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蓋章。

  第五章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十二條:緊急救援領導小組是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和事故應急救援的專項機構,由廠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兼職,其職責:制定並整理檢查培訓的計劃和演練,考核救護人員的業務能力,負責本企業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搶救所需的裝置、器具、藥品的設定與審批,負責事故現場的指揮搶救,物資調配及相關的對外聯絡工作,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和善後處理。

  第三十三條:職業病危害事故搶救小組是發生危害事故時的臨時組織,由企業醫務人員、負責職業病的職能科室,各部門領導職防員、安全員、值班人員等組成,負責對受傷人員的應急搶救運送,保證企業或本部門職業病防護用品設施和搶救器具的完好。

  第三十四條:應急救援的裝置、器材及藥品一是配備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崗位由部門職防員負責定期檢查、補充和更換;

  第三十五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服從緊急救援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採取如下措施:

  (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以防止事態擴大。

  (二)疏通撤離通口,撤離作業人員。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的材料、裝置、工具等。

  (四)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勞動者及時搶救。

  (五)按規定進行事故報告,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細則為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細則解釋權在廠職防領導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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