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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保管理制度

企業社保管理制度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企業社保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企業社保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5261司及員工的4102合法權益,規範公司各項社1653會保險的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社會保險的管理

  第四條 公司社會保險執行部門為財務部,工作職責包括:

  1.人力資源部負責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定,以及繳納保險人員名單的提交;

  2.人力資源部負責社會保險的諮詢、解答;

  3.財務部負責社會保險的執行與辦理;

  4.財務部負責參保員工的社會保險資訊及相關資料的存檔管理。

  第五條 參保範圍

  (一)公司現有在冊在崗正式員工(不含借調、兼職人員及臨時工);

  (二)新招聘員工透過試用期考核,錄用為公司正式員工;

  (三)調動人員及臨時工透過考核辦理入職成為公司正式員工。

  第六條 新入公司員工透過試用期考核,由人力資源部填寫保險繳納申請名單,報總經理籤批。人力資源部按總經理籤批意見,通知需參保人員。

  第七條 新參保的人員需提供相關材料(1存免冠照片2張,身份證影印件1張,續交人員另行提供保險(中)終止單)後,財務部在一個月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如因員工未能及時提供材料造成參保延後的,由員工個人承擔相應費用及責任。

  第八條 公司員工符合繳納社會保險的,需服從公司的安排,自覺繳納保險。如因員工自身原因造成未參保或參保延後的,由員工個人承擔相應費用及責任。

  第九條 公司員工符合繳納保險條件,但因已經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合作醫療” 等同類社會保險或其它自身原因,不能參加公司繳納的各項保險的,需由本人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 員工轉入的社會保險,在轉移前將應繳的費用金額繳清,應繳未繳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員工個人承擔,依據財務部計算金額在員工工資中扣除。如因員工個人原因無法及時提供社會保險轉入手續,影響在公司參保所產生的後果由員工個人承擔。

  第十一條 員工離職的,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人力資源部通知財務部在當月或次月辦理員工社會保險的停保手續。

  第十二條 離職員工如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辭職手續,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辦理停保。未能及時停保造成多繳納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個人承擔,在員工來公司辦理保險轉出手續時,財務部核算金額,並交清後方才辦理轉出手續。

  第十三條 如員工發生社會保險投保條款中規定的事件,應及時通知、諮詢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指導員工按照相關流程向社保機構申請支付或索賠。必要時,當事人應維持現場原貌並儲存證據,在索賠時提供所需要的各類證明(病例本、住院病例、診斷證明書、出院證明、醫療發票原件、住院醫療明細、身份證影印件、準生證、出生醫學證明、手術記錄、交通警察事故調節通知書、責任認定書等)。

  第三章 繳納比例及繳費基數管理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各險種繳納費用的計算方法按照公司所在地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中公司繳費部分由財務部按月核算繳納,個人繳費部分從員工工資中扣除並由公司繳納。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的社會保險關係從外單位轉入本公司時,若原繳費基數與公司規定的繳費基數不同,應調整為公司的繳費基數。如不能調整,需暫沿用原繳費基數繳納的,經財務部上報總經理批示後執行。超出公司同級別繳納的費用部分由本人承擔。財務部在下年度調整繳費基數時,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部與財務部應密切關注國家及當地政府保險法規、政策動態,根據新規定、新政策對本規定及各項繳費基數進行測算並提出調整申請,報總經理審批。經總經理籤批後執行公司員工社保繳費基數的統一標準。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制訂並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企業社保管理制度2

  社會保障制度是以國家或政府為主體,依據法律規定,透過國民收入再分配,以社會保障基金為依託,對公民在暫時或永久失去勞動能力以及由於各種原因生活發生困難時給與物質幫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一、目的:

  為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作性,根據國家及地方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因公司相關制度不成熟,故此規定暫試行,如有修改再另行通知。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三、社會保險辦理地點

  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關係所在地購買。

  四、參保原則

  入職公司的轉正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且工作表現突出的(特殊情況除外)可由本人以《社會保險申請表》的形式提出或部門推薦為其申請辦理養老保險。

  五、審批核準員工辦理社保的籤批流程:

  由個人申請━部門負責人意見━行政部門考核意見━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

  六、相關制度:

  1、公司及時為在冊符合條件員工購買養老保險,建立員工個人賬戶,並對員工保險進行辦理、管理、轉移等提供指導和服務。

  2、公司行政部負責保險的具體業務操作,並負責稽核員工保險費用報總經理批准。

  3、參保:如因員工個人原因無法及時提供社會保險轉入手續,影響在公司參保所產生的後果由員工個人承擔。

  4、社保轉入:員工養老保險必須轉移到公司,不然無法享受公司養老保險福利;員工要求將以往所辦的社保轉入我司投保所在地的,經本人申請,由社保確認人到社保機構開具接收證明(須已在我司辦理社保),交員工本人到轉出地社保局辦理轉入手續。注:參保員工(原已參加社會保險的),須補齊欠繳保費後方可將社會保險關係轉至公司進行續保。

  5、如員工的社會保險關係從外單位轉入本公司時,若原繳費基數與公司規定的繳費基數不同,應調整為公司同崗位級別繳費基數。如不考慮調整,需沿用原繳費基數繳納的,經行政部上報總經理批示後執行。超出公司同級別繳納的費用部分由本人承擔。

  6、員工個人原因自願申請離職的,由本人填寫離職申請,辦理離職手續的同時,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手續辦理完畢後,行政部自員工離職當月或次月辦理養老保險的停保手續。

  7、行政部在辦理減員(停保)手續。原則上,離職日期在每月20日以前的,離職當月報減少;20日及以後的,次月報減少。

  8、公司對員工進行辭退、開除的處理的,由行政部通知員工本人,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經總經理簽字審批後,行政部門自員工離職當月或次月辦理養老保險的停保手續。

  9、離職員工如未按照公司規定辦理辭職手續,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規定辦理停保。未能及時停保造成多繳納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及產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個人承擔,在員工來公司辦理保險轉出手續時,行政部核算金額,至財務部交清後方為至辦理轉出手續。

  10、因請長假或停職等原因不在崗三個月(不含三個月)以上,原則上暫停辦理社保。部門負責人請示行政部確認應停辦社保後,部門負責人確認辦理減員手續。

  11、離職人員如未按規定逾期未轉出社保手續,公司將予以凍結帳戶處理。

  12、參保人員均需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三年,簽訂日為辦員工參保日起計算。

  13、在合同期內員工如離職,1年內將由員工全額承擔公司所繳納費用;1—3年內離職將由員工承擔公司所繳納費用的50%。三年期滿後離職公司繳納承擔金額由公司全額承擔,員工不再承擔公司繳納的任何費用。

  14、繳納費用方式,由公司統一在相關部門繳費後按承擔比列在員工每月工資內扣除。

  15、行政部應密切關注國家及當地政府保險法規、政策動態,根據新規定、新政策對本規定及各項繳費基數進行測算並提出調整申請,報副總、總經理稽核籤批後執行公司員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統一調整。

  七、本規定由行政部制定,解釋權歸行政部

  八、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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