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屋>申請書>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模板彙編五篇

  在這個高速發展的時代,我們每個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請書,申請書可以使我們的願望和請求得到合理表達。大家知道申請書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1

  級別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以下文件由湖北普明律師事務所李宏偉律師傾情奉獻! 李宏偉律師專業法律顧問,合同法專家為你服務,聯絡電話:申請人:

  申請人因 訴申請人借貸合同糾紛一案,依法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依法裁定將該案移至申請人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的訴訟標的尚未達到我國關於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立案管轄的標準。

  根據我國《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 》關於湖北省其他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訴訟標的額在500萬以上的案件,本案原告起訴的訴訟標的額尚未達到上述標準,故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立案管轄。

  二、本案原告的起訴系基於兩個不同的借款協議發生的兩筆借貸糾紛,借貸的時間不同、金額不同、利息不同,還款期限不同,系兩個獨立的借貸合同法律關係和訴訟請求,依法應當作為兩個單獨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不應當在一個案件中合併受理。

  三、貴院對本案的管轄,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級別管轄的規定,依法應當裁定移送至咸安區法院審理。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請貴院依據上述規定依法書面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咸安區法院審理。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2

  申請人:王某,男,漢族,1966年6月3日出生,現住XX省XX市XX路XX號,電話:1874993xxxx。

  被申請人:高某,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住XX區XX鎮XX村XX組XX號。

  請求事項

  請求法院依法將案件移送至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事實與理由

  貴院於20xx年11月30日將原告高xx訴被告王xx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等留置送達於申請人王xx母親住所,隨即王xx母親將上述材料郵寄給王xx,王xx於20xx年12月5日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但是自20xx年1月份因工作原因一直在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生活和居住,離開住所地已近兩年之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應由經常居住地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被申請人高xx因故受傷的事故發生地為河南省濮陽市,隨即在濮陽市進行治療終結,無論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還是依照便於當事人雙方舉證、證人出庭及法院查明案件真相的訴訟原則,應當由濮陽市華龍區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本案應當由申請人王xx經常居住地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20xx年12月20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3

  申請人:楊某地址:重慶合川區大廟村人

  張某訴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受理並向申請人送達了【案號為(20xx)X民初字第XXXX號】《應訴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貴院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特此提出異議。

  請求事項:

  裁定將本案移送廣東省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張某與楊某系重慶合川區大廟村人,於1998年XX月2日同居生活,1999年1月補辦結婚登記,20xx年張某和楊某到廣東省打工至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條:“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的規定,可以確定:廣東省是申請人楊某的經常居住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張某作為原告起訴與申請人楊某離婚,應向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而申請人的經常居住地是廣東省,並非重慶合川區。據此,貴院受理張某對申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無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張某訴申請人楊某離婚糾紛一案貴院沒有管轄權,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申請人經常居住地的廣東省法院審理。

  此致

  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楊某20xx年X月X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4

  申請人:張來,男,1974年2月1日生,漢族,住北京市石景山某地,電話:******。

  被申請人:羅海燕,女,1987年1月5日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某地,電話:******。

  貴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號離婚糾紛一案被告(即申請人張來)的戶籍所在地為重慶市開縣某鎮某村某組某號,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xx年1月25日結婚後,20xx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陽區某鄉某村,在該地連續居住時間不滿一年,現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某村某號居住,申請人在北京並沒有經常居住地,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案應由被告即申請人張來的戶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據此,特提出管轄異議,請求將本案移送重慶市某人民法院審理,依法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公正。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篇5

  再審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

  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肅省高臺縣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為甘肅省高臺縣城關鎮安居路3號樓西側1單201室。在被申請人關於申請人在嘉定區有經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時,本案由甘肅省高臺縣人法院管轄才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審法院裁定書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區,所依據是申請人的房產證及20xx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群居委會提供的《證明》,但此兩份證據根本無法證明上述事實。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訴人確實與某案外人共有一處位於嘉定區江橋鎮靖遠路799弄27號502室的不動產,且該房地產20xx年12月19日才核准登記,離起訴之時也不足3個月,該房租賃給他人用作辦公寫字樓,申請人實際並不居住於此,而是在一直沒有固定住所-----其先後在普陀區、長寧區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並未在該房屋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原審法院憑登記於嘉定區的房產證在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經不起邏輯性推理,更有逞強爭奪管轄權之嫌。

  (二)嘉定區江橋鎮江華社群居委會在20xx年3月30日提供的《證明》(稱:牛*梅自20xx年1月登記入戶),但是隨即又被其在20xx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證明》(稱:具體進來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後者還有上海百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錦華管理處的書面證明,可見原審法院作出認定的依據已經無效。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原裁定認定事實依據的主要證據未經過法庭質證,且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視而不見”;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審法院在對管轄權爭議的裁定過程中,就雙方證據情況,均既未組織質證也未徵詢申請人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據以裁判的“證據”的真實性受到質疑。這種做法既不利於查明事實的真相,更有違程式參與原則,使當事人的知情權、辯論權形內虛設,談何程式公正?

  (二)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申請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證據目錄及有關證據材料,但二審法院在裁定書中對這些十分重要的證據卻視而不見、隻字未提,所作裁定純屬“閉門造車”,實在難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如果再審法院依法採納,則必然推翻原裁定。

  綜上,在管轄權本來就錯誤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當事人質證,違背法律賦予公民的程式參與權、辯論權,形成了錯誤的事實判斷,進而作出了對申請人管轄異議極為不利的裁定。一個簡單的管轄權爭議,原審法院於當事人維權成本於不顧,兩次審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這與法院建立和諧社會的宗旨相背離。申請人報著對法律公平、正義的嚮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實現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上海市高階人法院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