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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創新管理制度

科技創新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科技創新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科技創新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盤活科技資源,降低創新創業主體科研創新投入成本,加快科技服務業發展,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xx〕32號)、《省小微企業創新券管理使用辦法》(科字〔20xx〕80號)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科技創新券是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創新創業個人(團隊)共享使用各類科技創新資源與服務的一種“有價憑證”,主要用於對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和各類創新載體提供創新創業服務的補助。

  第三條科技創新券資金來源於縣財政科技經費,年終結餘資金結轉下一年度滾動使用,並根據其使用績效,增加經費額度。

  科技創新券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公開普惠、誠實申領、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科技創新券實行實名制及登記備案制,每張科技創新券編號唯一,不得轉讓、買賣、贈送、重複使用和兌換現金,遺失不補。

  第二章職責與分工

  第四條成立縣科技創新券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科技創新券的政策制定、組織領導、監督審批,研究確定科技創新券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縣長任組長,縣科技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縣財政、科技、統計等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任成員。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科技局,具體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事務,科技創新券的設計、執行監管、年度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編制,並會同相關部門擬訂科技創新券實施細則,負責科技創新券的申請、稽核、發放、兌現,完成領導小組交辦事項。

  縣財政局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縣統計局負責整理上一年度納入高新技術產業產值統計範圍的企業名單及實現產值數額、有研發經費投入的企業名單及研發經費支出額、規模以上企業名單及主營業務收入數額、市區域性科技創新中心統計監測體系單項指標全縣排名前5名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名單等,反饋給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三章物件與範圍

  第五條科技創新券的支援物件為本縣企事業單位、創新創業個人(團隊)等各類創新創業主體,優先支援創客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孵化載體及其在孵企業,創新能力強、帶動作用大、發展前景好、獲得有關資質認定的創新創業主體。

  第六條科技創新券的支援範圍是各類創新創業主體向高校、科研機構、專業服務機構及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購買科技成果、科技服務以及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專案的相關科技創新活動支出。

  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強制性標準要求開展的強制檢測、法定檢測等非科技創新活動,或已列入各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資助的專案,不納入科技創新券支援範圍。

  第四章發放與使用

  第七條領導小組辦公室釋出科技創新券申請通知,創新創業主體根據通知要求提出申請,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上報領導小組研究擬定發放物件名單和金額,經公示無異議後,按申請時間順序發放科技創新券。

  第八條持券創新創業主體需在規定時間內將購買科技服務或科技成果的合同(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服務費用等事宜)、支付費用憑證等材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如有特殊情況需書面提出延期申請,否則申請到的科技創新券自動作廢。

  第九條使用科技創新券時,持券創新創業主體應配套不低於科技創新券使用金額的自籌資金,自行與符合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專業服務機構進行供需對接,先行支付服務費用。

  第五章兌現與獎懲

  第十條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季度受理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全年分兩次集中稽核兌現。持券創新創業主體在購買服務或科技成果合同履行完畢並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給對方經費後,憑銀行轉帳憑證、創新成果或服務成效證明等材料提出兌現申請。

  第十一條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受理的兌現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透過初審的,會同縣財政、統計等部門進行聯審。

  第十二條領導小組根據部門聯審意見,擬定兌現名單和金額並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持券創新創業主體按申請時間順序到領導小組辦公室兌現。透過公示但受當年預算資金限制未兌現的,順延到下一年度兌現。

  第十三條縣財政、科技部門對科技創新券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對績效評價為優秀的創新創業主體繼續申請科技創新券的,予以優先支援。

  第十四條創新創業主體應根據自身實際、酌情自主申領科技創新券。對於未按要求使用科技創新券或年兌現金額不超過申領總額50%的,下年度申請時核定額度按50%的比例降低。對於上年度已兌現科技創新券但研發投入統計資料為零的,取消本年度科技創新券申請資格。弄虛作假,惡意騙取財政資金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相關規定處理,除追回科技創新券已兌現資金外,相關創新創業主體將被列入信用“黑名單”,3年內不再受理其各級科技計劃專案申請。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20xx年5月31日。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科技創新管理制度2

  為加強對中心辦公室衛生的管理,創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中心工作人員著裝要整潔大方,講究衛生,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二、室內辦公用品須擺放整齊,衛生潔具安置有序。

  三、定期整理辦公室抽屜、檔案櫃,杜絕雜亂無章。

  四、定期擦拭門窗, 保持乾淨明亮;日光燈、電扇、開關等電器表面須保持潔淨。

  五、不準隨地吐痰,不得亂扔紙屑、瓜果、皮核,禁止從窗戶往外吐痰、倒水、亂扔雜物。

  六、經常開窗通風,保持室內空氣清新。

  七、值班人員在值班結束後須清潔室內衛生,確保地面無紙屑,垃圾桶內無垃圾,桌面整潔有序,用具各歸原位。

  八、每週四下午為集中衛生清理時間。

  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科技創新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升我縣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區域創新發展能力,構建區域創新體系,搭建區域創新平臺,激發創新動力,走內生增長、創新驅動發展道路,推動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轉型升級,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加快“建設特色經濟強縣、構建和諧幸福”程序,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旨在支援和引導企業成為技術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技術創新活動的主體、科技成果轉化的主體、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主體,支援和引導全社會廣泛營造尊重知識、服務創新、敢於創新的發展環境,加快建立“政府引導、企業主體、產學研結合、市場需求為方向、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技術創新體系,推動我縣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

  第三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於縣行政區域。

  第二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設立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人,縣白管委、縣總工會、縣三產辦、縣工商聯、縣科知局、縣發改局、縣經信局、縣財政局、縣教育局、縣衛生局、縣工商局、縣文化旅遊(版權)局、縣質監局、縣農牧局、縣環保局、縣安監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及行業專家組成。

  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4人、委員若干名。

  第五條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獎獎項設定的審定、科技創新獎評審、批覆和授予工作,受理涉及科技創新獎的申訴與調解工作。

  第六條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為常設機構,設在縣科學技術和智慧財產權局,處理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日常事務,科技創新獎勵辦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說明,組織各獎項的推薦和評審工作,獲獎者的檔案材料歸檔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報與獎勵管理

  第七條每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為科技創新獎申報期。

  第八條科技創新獎申報人限於縣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住所在轄區內的自然人。

  第九條申請獎勵的單位、團體、個人須在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領取填寫《縣科技創新獎勵專案申請表》,並將專案實施情況報告(包括專案的技術概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等)、專案受上級財政資助情況的檔案和憑證等電子文件和紙質資料報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匯審。

  第十條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申請獎勵專案進行彙總後,組織與專案相關的行業專家進行初審並形成初審意見。

  第十一條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對科技創新獎勵專案初審意見進行審定。

  第十二條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於科技創新獎勵專案審定後的第3日開始,在有線電視臺和公眾資訊網上進行為期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條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受理有異議的科技創新獎勵專案的申訴和調解,情況嚴重或調解不成時,報請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處理。

  第十四條經審定和公示無異議的科技創新獎勵專案,在報請縣政府常務會議、縣委常委會議審定後,由縣委、縣政府行文表彰,縣財政局按照縣委、縣政府科技創新獎勵表彰檔案撥付獎金,在全縣科技大會上頒獎。

  第十五條縣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科技創新獎勵專案,由多人或課題組完成的,獎金按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員和參加人員獎勵金額不得低於80%,各級管理人員和後勤人員不得超過20%。獎勵分配方案須經申報單位主管部門同意並蓋章後,報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並在縣監察局監督下領取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科技創新獎勵專案申報資料和授獎資料歸檔處理後,將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資料送縣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管理辦法由縣科技創新獎勵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自發文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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