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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轉讓合同

煤礦轉讓合同9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一般合同是怎麼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煤礦轉讓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煤礦轉讓合同1

  甲方(轉讓方):_________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乙方(轉讓方):_________商貿有限公司

  丙方(轉讓方):_________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丁方(轉讓方):_________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戊方(轉讓方):_________商貿有限公司

  己方(受讓方):_________能源有限公司

  以上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五方合稱“轉讓方”,若表示個別或部分轉讓方稱“轉讓股東”。“轉讓方”和“受讓方”合稱“雙方”。

  鑑於:

  1、_________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是一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合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0011,註冊資本:人民幣100000萬元。該公司擁有鄂爾多斯市閆家渠煤礦採礦權(採礦權許可證號:C00000111,詳見本協議附件1)。

  2、甲方持有目標公司50%股權,乙方持有20%股權,丙方持有15%股權,丁方持有10%股權,戊方持有5%股權,以上五方共計持有目標公司100%股權。

  3、轉讓方一致同意以本協議約定的條件將目標公司100%股權整體轉讓給己方,且轉讓方各方均自願放棄優先購買權。己方同意按本協議約定收購轉讓方所持目標公司100%股權。

  為此,協議雙方根據《合同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經雙方充分、友好協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就目標公司股權轉讓事宜達成一致,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陳述與保證

  1.1 轉讓方各股東保證對轉讓的股權擁有合法、完整的權利,不存在質押、司法限制等權利限制情況。

  1.2 本協議轉讓方及受讓方均具有完整的簽署本協議的權利,且轉讓方與受讓方均已經透過有效的審批程式並取得必要的授權;受讓方已透過盡職調查完全知曉目標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環境和生產情況。所有正在履行的合同及目標公司的固定資產清單,在簽訂本協議時,由目標公司統一彙總編制後遞交受讓方,以備最終作為雙方對目標公司的交接依據,如部分與財務記載的憑證不符,以本協議附件所列為準,雙方對此均無異議。

  1.3 本協議簽訂前,己方已組織技術人員對目標公司礦井進行下井踏勘,並在接受礦井開採佈局及開採現狀的前提下籤署本協議,圖紙與實際開採存在的差異己方予以接受。

  14 己方保證股權轉讓價款資金來源合法,同意受讓上述股權並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和承擔相應的股東義務。

  第二條 股權轉讓

  2.1 轉讓方共同依據本協議,將持有目標公司共計100%股權轉讓給己方。其中甲方將其持有的目標公司50%股權,乙方持有20%股權,丙方持有15%股權,丁方持有10%股權,戊方持有5%股權,共計100%股權及項下相應的股東權益轉讓給己方,但本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己方同意按本協議約定受讓上述股權。

  2.2 轉讓方各股東及受讓方均承諾,本協議所述的股權轉讓是基於“全部股權整體出讓”的基本原則,轉讓方各股東與受讓方之間不得對目標公司進行私下、單獨的股權交易。

  2.3在本協議簽訂之後至股權變更工商過戶登記期間,因本次股權交易所產生的各項交易稅(含所得稅)按稅法規定由雙方分別承擔。由各方依據法規政策及時繳納。若未及時繳納而給其他方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違約責任。

  第三條 轉讓價款與支付

  3.1目標公司100%股權整體作價人民幣 220___萬元。

  3.2 本協議簽訂前己方與_________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立共管帳戶,己方匯入該共管帳戶20___0萬元作為本次股權受讓定金。

  3.3本協議簽訂當日各方將簽署的全部協議集中放在簽署桌上,己方立即通知財務另需向轉讓方支付150000萬元作為第一期股權轉讓價款,己方將上述款項按照各轉讓股東的股權比例分別匯入各轉讓股東指定的如下賬戶。本協議簽訂後當日內閆家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和己方共同將共管帳戶內的20___0萬元定金自動轉為股權價款,閆家渠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和己方將上述20___0萬元款項按照各轉讓股東的股權比例分別匯入各轉讓股東指定的賬戶,各轉讓股東收到上述全部轉讓款後,將股權轉讓協議書分給各轉讓方和受讓方。各轉讓股東確保所指定的銀行賬戶明確、真實、有效,具體如下:

  甲方賬戶名稱:______能源投資有限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乙方賬戶名稱:_________商貿有限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丙方賬戶名稱:_________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丁方賬戶名稱:_________商貿有限責任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戊方賬戶名稱:_________商貿有限公司;

  賬戶:【 】開戶銀行:【 】

  3.4本協議簽訂當日,己方需將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50000萬元匯到各轉讓方與受讓方在銀行開立的共管賬戶內,己方即可開始辦理100%股權轉讓工商變更,轉讓各股東須積極配合己方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同時簽署工商版本的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見附件)。

  3.5待工商變更完成2日內各轉讓股東根據股東會決議在扣除各項費用(包括處置前包乾費用、評估費用等)後,按照各轉讓股東的股權比例將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50000萬元分別匯入各轉讓股東指定的上述賬戶。

  第四條 工商變更

  4.1 本協議涉及的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由己方負責辦理,轉讓股東、目標公司予以全力配合。為及時有效地實現工商變更登記,本協議簽訂時,己方應列明需轉讓方出具的有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所需的檔案清單與文字。轉讓方股東收到10000萬首付轉讓款後應出具與上述股權轉讓及股東工商變更所需的各項檔案資料等(工商版本的股東變更目標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並盡最大努力配合處理審批機關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質詢,以獲得審批機關對本協議及其項下交易的確認並配合本次股權轉讓的全部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工商變更登記產生的費用由己方繳納。

  4.2為配合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各方同意在本協議的基礎上,如有必要,簽訂只為辦理股權轉讓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所需的內容簡單的股權轉讓協議等檔案。各方同意有關目標公司股權轉讓的所有權利義務均應執行本協議的約定,任何一方不得用本協議以外而另行簽訂的內容較簡單的股權轉讓協議等檔案抗辯或試圖推翻本協議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而另行簽訂的內容簡單的股權轉讓協議等檔案不在本協議各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條 公司交接

  在己方付清第一期股權轉讓價款10000萬並將第二期股權轉讓價款50000萬元匯到各轉讓股東與受讓方在銀行開立的共管賬戶後5個工作日內,雙方辦理目標公司交接,轉讓方按照本協議附件列明內容向己方進行移交;由己方書面授權委派的交接代表對移交內容簽字確認後進駐煤礦並取得目標公司實際管理和控制權。各轉讓股東授權甲方,代表轉讓方向受讓方移交煤礦。在此期間,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不能移交或延誤的,由甲方單獨向受讓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 債權債務

  6.1 交接日之前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均由甲方享有與承擔;交接日之後(含當日)目標公司產生全部債權債務,由己方享有與承擔。

  6.2 甲方在交接日依照本協議約定的內容向己方辦理財務稅務等相關資料的交接。己方認可交接日前目標公司出現的財稅問題以及所產生的所有費及負債或目標公司日後出現的或有債權、債務均由甲方獨自享有和承擔;交接日(含當日)後出現的財稅問題以及所產生的費用,由己方負責。

  6.3目標公司正在履行的各項合同協議,除煤礦與當地村民因歷史沿革形成的合作或承攬關係外,其他包括但不限於勞動合同以及在經營活動中與第三方所形成的各類合同,如己方不願意繼續履行,應當在公司交接完成後10日內提出,由甲方負責予以解除並承擔費用。

  第七條 保密條款

  任何一方應嚴格保守本協議內容,以及因本協議的簽訂及履行其所知曉的目標公司以及與其他雙方及關聯方有關的全部商業秘密及其他未公開資訊。己方應對轉讓方作為目標公司股東期間,目標公司及轉讓方有關的生產經營與財務資料、各類檔案、協議合同等各類資訊等承擔嚴格保密義務,非經轉讓方一致書面同意,不得洩露,否則任何一方須給造成損害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條款為獨立條款,對雙方均有長期的約束力。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 轉讓方或可發生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8.1.1 轉讓方中若有轉讓股東在協助配合己方辦理工商變更登記過程中發生遲延的(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則違約的轉讓股東除繼續履行本協議外,應按照應收股權轉讓款每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向己方承擔直至實際履行日止的違約金;如確有政策特殊情況,另行協商解決。

  8.1.2 若因轉讓方中任何一方或幾方股東的自身原因(管理部門提出的不能轉讓等原因系股東之前也不知情的其他原因除外)導致股權工商變更無法履行時,違約股東雙倍返還己方交付的定金。此外該違約股東還應按本協議交易總價的百分之十分別向其他守約的轉讓股東支付違約金。

  8.2 受讓方或可發生的違約情形及違約責任:

  8.2.1 若己方在本協議生效後,未按本協議約定履行付款義務,己方與目標公司共管或已經支付到位的定金無條件歸轉讓方所有。如逾期超過30日的,己方除繼續履行本協議約定的付款義務外,還應按股權轉讓總價款的每日千分之五向轉讓方承擔違約金直至實際履行日止,且轉讓方有權選擇單方解除本協議同時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本協議轉讓總金額30%的違約金。

  8.3 訴權行使

  守約方可共同或分別行使訴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爭議解決

  9.1 本協議訂立、執行、效力及解釋均適用中國法律。

  9.2 任何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透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協議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通知與送達

  10.1 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在傳送本協議項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時,應採用書面或電子郵件的形式。透過專人送達,或傳真傳送,或用掛號信件,或用電子郵件信箱遞送至下列雙方的地址或傳真號碼,或遞送至收件一方已經提前十日書面告知的其他地址或傳真號碼。

  甲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乙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丙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丁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戊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己方地址:【 】 郵箱:【 】

  傳真:【 】電話:【 】收件人:【 】

  10.2 任何通知均用掛號信寄出,在向收件人的地址寄送後五日即被視為已經送達。

  第十一條 其他

  11.1本協議自各方蓋章即生效。

  11.2本協議部分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失效的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與履行。

  11.3 本協議原件一式拾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轉讓各方各執一份,己方執一份。

  (以下簽字頁,無正文)

  附件1:_________煤礦採礦權證影印件

  附件2:目標公司財產及資料清單

  協議雙方簽名蓋章:

  甲方:_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乙方:_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丙方:_________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丁方:_________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戊方:_________商貿有限公司(蓋章)

  代表人(簽名):

  己方:[ ] (蓋章)

  代表人(簽名):

煤礦轉讓合同2

  雙方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法律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互惠互利、誠信公平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協商,訂立如下煤礦轉讓合同書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雙方當事人

  (一)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吳

  (二)受讓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轉讓公司煤礦概況

  (一)轉讓煤礦的名稱:有限責任公司煤礦

  (二)轉讓煤礦的採礦許可證號:

  (三)轉讓煤礦的地點及位置:該煤礦位於以區國土資源廳劃定界限為準。轉讓煤礦的座標範圍,該煤礦的座標為:採礦許可證劃定的範圍。

  第三條轉讓煤礦的財產及人員

  (一)轉讓煤礦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建築物,構建物及其他附著物,供電、供水、排水、通風、通訊、生活、生產設施。

  (二)轉讓煤礦的現有人員,本著去留自願的原則,由轉讓方一次性結清工人賬目。甲方留__名人員協助乙方工作,每人每月工資__元由乙方負責至公司完成交接事務。

  第四條轉讓煤礦的總價款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煤礦財產的總轉讓價款為__萬元(大寫;拾萬)。

  第五條轉讓煤礦價款的支付

  (一)於__年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金(即定金)__萬元(大寫;萬)。

  (二)於__年__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金__萬元(大寫;萬)同時完成煤礦的交接事宜。

  (三)於__年__月____日前公司法人和全部股東更改同時向甲方支付轉讓金__萬元(大寫;拾萬)

  (四)前一次轉讓金以莎車縣喀拉圖孜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帳號;中國工商銀行莎車縣支行帳號:收到並開具收據為準,第二,三次轉讓金轉存公司指定帳戶,並同時於__年__月____日前完成法人及股東更改。

  第六條煤礦移交後的風險責任

  (一)甲方於__年__月____日前將煤礦移交給乙方以後,該煤礦的全部風險責任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前項風險責任是指如下風險:

  1、因乙方經營管理而要關閉該煤礦;

  2、因乙方經營不善造成該煤礦的水災、火災、爆炸燬損事故; 3、因國家政策調整造成煤礦停、關、轉的;

  4、因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煤礦滅失的。

  (三)乙方接受煤礦後所發生的風險由乙方承擔,並不免除應向甲方支付的轉讓金。

  第七條煤礦轉讓移交前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在未收到乙方煤礦轉讓金__萬元前,有權繼續以原煤礦的名譽對自己的礦井進行經營管理生產銷售。

  (二)甲方自行承擔移交前煤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債權債務,乙方不承擔。

  (三)甲方在煤礦移交前應當愛護好雙方已清點盤點的建築物,構建物及各種裝置設施,保證移交財產的準確性,完好性。

  (四)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應著手做好全礦的移交工作準備,並配合乙方做好接收準備,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應配合乙方做好煤礦的有關手續,變更手續費用由乙方自理。

  (五)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其礦井的採掘工程平面圖,供電系統圖,通風系統圖等技術資料和印章,證件。

  第八條煤礦轉讓移交前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接受甲方煤礦前必須履行如期交付轉讓金。

  (二)乙方有權對甲方在煤礦前,雙方清點、核實、登記造表,確認轉讓的全部地面,地下建築物及裝置明細,便於移交時核對無誤。

  (三)乙方在接收甲方礦井後,自行組織礦井的生產經營人員配備,自行承擔移交後經營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及經營生產責任,如在此期間因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礦井的損失,影響到本合同的履行時,乙方乃應按本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煤礦轉讓後雙方的責任

  (一)在甲方收到乙方首付轉讓金後於__年__月__日前必須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在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轉讓金後向乙方提供煤礦的生產圖紙資料,清理原煤礦的債權債務,協助乙方原公司法人更改及股東變更手續。

  (二)乙方於__年__月__日接收公司煤礦後,該礦的一切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自行完成煤礦的改擴建及技改,乙方必須按期足額繳納甲方的轉讓費。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按時交納轉讓費,造成本合同不能生效時,應賠償甲方損失。

  (二)乙方在交納首付轉讓金後於__年__月__日沒法繼續交納第二次轉讓金,甲方所收取的乙方轉讓金不予退還,同時合同作廢。

  (三)乙方不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交納轉讓費價款時,應按未交價款的兩倍支付甲方的違約損失。如到期__年__月__日乃未交清全部轉讓價款,除按上述規定支付違約損失外,甲方有權收回轉讓礦井的經營權和全部財產。

  (四)甲方在移交前後悔,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按已交價款兩倍支付乙方違約損失。

  第十一條:在辦理營業執照的法人和股東更改的正常手續費均由乙方負責,採礦證的資源價款,植被恢復費除甲方已交外其餘未交部分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經公證處公證,公證時對乙方應付的轉讓價款由乙方向甲方另行出具“付款保證書”,並賦予強制執行的效力公證。

  (二)本合同一式八份,雙方各執四份,本合同生效條件成熟時生效,解除條件成熟時解除,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

  (三)本合同履行時出現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根據本座標的額,應向新疆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合同簽定地點;

  轉讓方(甲方)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__年__月__日簽訂日期:__年__月__日

煤礦轉讓合同3

  出讓人: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採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採礦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於,礦區範圍拐點座標 個,詳見附件,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開採深度 米—— 米。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採主礦種為 ,開採方式為 開採,開採方法為 法。

  第四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採儲量 噸。

  第五條

  根據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採範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 年,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第六條

  根據有關採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採礦權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 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元;上繳 縣(市)元。但本合同約定的採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七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並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採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採礦權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採礦產資源。不能按期開採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九條

  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採方式、開採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條

  受讓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範圍;

  (二)變更主要開採礦種;

  (三)變更開採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一條

  受讓人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採經營。需轉讓採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採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採礦的,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受讓人在採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四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採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採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並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五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七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八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由於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採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採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採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採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九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採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煤礦轉讓合同4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住所: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於 年 月 日在 地訂立。

  鑑於甲方在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合法擁有 %的股權,該公司於 年 月 日在深圳市工商局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由甲方、 、 和 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金為人民幣 萬元。甲方佔 %的股權,應出資 萬元人民幣,實際出資 萬元人民幣; 佔 %的股權,應出資 萬元人民幣,實際出資 萬元人民幣; 佔 %的股權,應出資 萬元人民幣,實際出資 萬元人民幣。現甲方有意轉讓其在 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並且甲方轉讓股權的要求已獲得 公司股東會及甲方上級有關部門的批准,其他股東均放棄優先購買權。

  鑑於乙方同意受讓甲方在 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

  鑑於 股東會也同意乙方受讓甲方在該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

  基於上述條款,甲乙雙方當事人經友好協商,本著公平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在 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股權轉讓的價格及價格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據本合同所規定的條件以 號評估報告所列的評估範圍、評估結果為依據,以 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將其在 公司擁有的 %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以此價格受讓該股權,上述資產評估報告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將合同價款支付給甲方(下列1、2條任選一條)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將本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價款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雙方簽字之日起向甲方支付總價款的 %作為保證金,在向深圳國際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辦理交易鑑證前向甲方支付總價款的 %,在甲乙雙方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前向甲方支付剩餘的 %的價款。

  第二條 保證(下列1、2條任選一條)

  1、甲方保證其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其所轉讓的股權沒有設定任何質押權或其他擔保責任,並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所有經濟和法律責任。

  2、甲方已將所擁有的在被轉讓企業的 %的股權於 年 月 日向 作質押,但現在甲方已徵得質押權人的書面同意,同意甲方將該股權按本合同的規定轉讓給乙方。

  3、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支付價款,作為保證,乙方應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內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所規定價款的 %作為保證金,該保證金視為乙方支付給甲方的價款的一部分。

  第三條 債權債務的承擔

  本合同生效後,若發現屬於本次股權轉讓前資產評估報告以外的被轉讓企業的債權債務,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由乙方先予代收或墊付,最終應由甲方承受。

  第四條 職工安置條款(100%股權轉讓時適用)

  (當事人雙方可自行約定被轉讓企業職工的安置方式,或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的政策。)

  第五條 產權交接方式

  (雙方當事人應約定股權交接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

  第六條 股權轉讓有關費用的負擔

  雙方同意與本合同規定的股權轉讓有關的費用,由 公司承擔,或由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規定適當地、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按時支付股權價款,則除按本合同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甲方支付保證金外,每遲延一天,應按遲延部分價款的 ‰支付滯納金。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證金或滯納金後,如果乙方的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保證金或滯納金數額,或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害的,不影響甲方就超過部分或其他損害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但甲乙雙方需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書,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生效。

  1、由於不可抗力或由於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於一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另一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

  5、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出現。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1、與本合同的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經協商不能解決爭議的,則任何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員會或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申請仲裁,或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由雙方合法代表簽字、蓋章,並經深圳國際高新技術產權交易所鑑證後,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其他條款

  (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約定其他條款,有雙方當事人商定)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其他報有關部門備案。

  轉讓方(簽章)

  授權代表(簽字):

  受讓方(簽章):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鑑證機構: (簽章)

  年 月 日

煤礦轉讓合同5

  轉讓人:

  受讓人: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位於煤礦(面積壹點叄平方公里的井田)轉讓給乙方,總價約為萬元(包括煤礦的房屋等固定資產,詳見附表)。

  二、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經營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所有露天開採的合法手續由甲方辦理,同時該井田範圍內的徵地拆遷、土地、環保、水保、林業、草原、資源價款等各種相關手續及費用均由甲方辦理並承擔。

  三、雙方定於 年 月 日甲方將煤礦交付乙方,雙方辦理移交手續。

  四、乙方預付定金萬元,開工前支付萬元,餘款在見煤後全部付清。

  五、雙方應恪守合同,不得違約。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款25%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煤礦轉讓合同6

  第一條 本合同當事人雙方:

  出讓人:

  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出讓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出讓採礦權,出讓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對其擁有憲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礦產資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權不屬於採礦權出讓範圍。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給受讓人的礦產資源位於,礦區範圍拐點座標 個,詳見附件,

  礦區面積 平方公里,開採深度 米—— 米。

  第四條 本合同項下出讓礦產資源開採主礦種為 ,開採方式為 開採,開採方法為 法。

  第五條 出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將出讓的礦產資源交付給受讓人。根據地質

  勘查單位提供的資源儲量評審報告,本合同項下出讓的資源儲量為可採儲量 噸。

  第六條 根據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開採範圍內礦產資源儲量,本合同項下出讓礦山的服務年限為 年,礦山生產規模為 噸/年。

  第七條 根據有關採礦權價款繳納的規定,本合同項下出讓採礦權價款為人民幣

  (小寫 元)。其中包括上繳省國土資源廳 元;上繳長沙市國土資源局 元;上繳 縣(市)

  元。但本合同約定的採礦權價款,不包括辦證登記費、採礦權使用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已扣除礦業權交易支出。

  第八條 受讓人同意按照本條第( )款的規定向出讓人支付採礦權價款,並按出讓人確定的數額分別繳納。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付清上述採礦權價款。

  (二)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期向出讓人支付上述採礦權價款。

  第一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幣大寫 (小寫 ),付款時間: 年 月 日之前。

  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第九條 受讓人同意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礦山基建,動工開採礦產資源。 不能按期開採礦產資源的,應提前向出讓人報告。

  第十條 受讓人必須嚴格按經批准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規定的礦區範圍、開採礦種、礦山生產規模、開採方式、開採方法組織生產,確保礦產資源合理、有效利用,確保礦山安全生產。

  第十一條 受讓人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擴大或者縮小礦區範圍;

  (二)變更主要開採礦種;

  (三)變更開採方式;

  (四)變更礦山企業名稱。

  第十二條 受讓人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讓給他人開採經營。需轉讓採礦權的,轉讓雙方必須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受讓人必須主動接受出讓人的監督管理,主動向出讓人提交年度報告。採礦許可證期滿,受讓人需繼續採礦的,應在採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辦延續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受讓人在採礦過程中發現安全生產隱患或造成地質環境破壞的,應立即停止生產,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做好礦山安全隱患整改及地質環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條 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採礦權,在本合同約定的服務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採礦權的,出讓人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報批,並給予受讓人相應的補償。

  第十六條 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延遲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48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且在事件發生後3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八條 受讓人必須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如果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採礦權價款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3‰向出讓人繳納滯納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採礦權。受讓

  人無權要求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第十九條 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採礦權價款的,出讓人必須按合同約定,按時提供可供開採的礦產資源。由於出讓人原因不能提供採礦權超過約定期限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雙倍返還已繳納的價款,受讓人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出讓人特別提示:採礦投資風險較大,出讓人代表國家出讓的是採礦的權利,因而有關礦體的規模、形態、儲量、品位等可能與實際開採有差距,對此,出讓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條 受讓人違反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究受讓人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自出讓人頒發採礦許可證給受讓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貳份。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長沙市國土資源局簽訂。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煤礦轉讓合同7

  雙方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法律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互惠互利、誠信公平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協商,訂立如下煤礦轉讓合同書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雙方當事人

  (一) 轉讓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受讓人 ﹙以下簡稱乙方﹚

  法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條 轉讓公司煤礦概況

  (一)轉讓煤礦的名稱:

  (二)轉讓煤礦的探礦許可證號:

  (三)轉讓煤礦的地點及位置:該煤礦位於以區國土資源廳劃定界限為準。轉讓煤礦的座標範圍,該煤礦的座標為:採礦許可證劃定的範圍。

  第三條 轉讓煤礦的財產及人員

  (一)轉讓煤礦的地面及井下全部建築物,構建物及其他附著物,供電﹑供水﹑排水﹑通風﹑通訊﹑生活﹑生產設施。

  第四條 轉讓煤礦的總價款

  甲方轉讓給乙方的煤礦財產的總轉讓價款為 萬元(大寫; )。

  第五條 轉讓煤礦價款的支付

  (一)於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轉讓金 萬元(大寫;

  同時完成煤礦的交接事宜。

  (二)於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最後轉讓金 萬元(大寫:

  (四)轉讓金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為準,並以轉賬憑據為證。

  第六條 煤礦移交後的風險責任

  (一)甲方於 年 月 日前將煤礦移交給乙方以後,該煤礦的全部風險責任均由甲乙雙方按責任劃分承擔。

  (二)前項風險責任是指如下風險:

  1﹑購買後因甲方證件問題導致停產及關閉的由甲方全部承擔賠償。

  2﹑因村民鬧事堵廠的,及無火工用品,煤炭出鏡問題導致停產超過10至15天以上的全部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3,乙方經營不善造成該煤礦的水災﹑火災﹑爆炸燬損事故;由乙方負責。

  4,國家政策調整造成煤礦停﹑關﹑轉的;由甲方全部。

  (第七條 煤礦轉讓移交前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在未收到乙方煤礦轉讓金****萬元前,有權繼續以原煤礦的名譽對自己的礦井進行經營管理生產銷售。

  (二)甲方自行承擔移交前煤礦生產經營中發生的債權債務,乙方不承擔。

  (三)甲方在煤礦移交前應當愛護好雙方已清點盤點的建築物,構建物及各種裝置設施,保證移交財產的準確性,完好性。

  (四)在接收甲方礦井後,按公司規定每噸煤300元以下,每噸15元提取我公司。

  第八條 煤礦轉讓移交前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在接受甲方煤礦前必須履行如期交付轉讓金。

  (二)乙方有權對甲方在煤礦前,雙方清點﹑核實﹑登記造表,確認轉讓的全部地面,地下建築物及裝置明細,便於移交時核對無誤。

  (三)乙方在接收甲方礦井後,自行組織礦井的生產經營人員配備,自行承擔移交後經營中發生的債權債務及經營生產責任,

  第九條 煤礦轉讓後雙方的責任

  (一)在甲方收到乙方首付轉讓金後於****年*月**日前必須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清理原煤礦的債權債務,協助乙方原。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按時交納轉讓費,造成本合同不能生效時,應賠償甲方損失。

  (二)乙方在交納首付轉讓金後於****年*月**日沒法繼續交納第二次轉讓金,甲方所收取的乙方轉讓金不予退還,同時合同作廢。

  (四)甲方在移交前後悔,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應按已交價款兩倍支付乙方違約損失。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一)本合同經公證處公證。

  (二)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

  (三)本合同履行時出現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時,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合同簽定地點;*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煤礦轉讓合同8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為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經雙方友好充分協商,本著平等互利,誠信原則,簽訂如下條款:

  一、乙方將永定柚樹下煤礦有限公司豐田柚樹下煤礦主井的所有權,經營生產權融資50%給甲方所有。

  二、柚樹下煤礦生產坐落在福建省永定縣培豐鎮豐田村,井口座標,井田面積:井田範圍拐點座標,及開採深度以採礦許可證為準,另附採礦許可證影印件。

  三、柚樹下煤礦協定價人民幣:玖佰陸十萬元整。50%的股權即肆佰捌拾萬元整。此協議價包括已上繳了的採礦權資源價款貳拾叄萬元,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貳拾叄萬元,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壹佰萬元整。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簽訂生效後五天內,甲方付乙方定金壹佰萬元整。

  2、乙方將有效採礦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交付甲方之日,甲方需付清餘款;

  五、甲方付清定金,乙方應將現有的井下地面上的所有生產、生活設施、裝置移交甲方共同所有使用。

  六、移交前該礦的所有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移交後產生的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由雙方負責。

  七、該礦移交前如有遺留的糾紛,由乙方自行解決,若影響甲方安全管理、生產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補償甲方。

  八、如果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三證辦不下來,則乙方無息退還甲方已付定金。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雙方簽定之日起生效,雙方須共同遵守不得違反。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法人):

  年 月 日

煤礦轉讓合同9

  轉 讓 人: (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 讓 人: (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將位於煤礦(面積壹點叄平方公里的井田)轉讓給乙方,總價約為 萬元(包括煤礦的房屋等固定資產,詳見附表)。

  二、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產經營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所有露天開採的合法手續由甲方辦理,同時該井田範圍內的徵地拆遷、土地、環保、水保、林業、草原、資源價款等各種相關手續及費用均由甲方辦理並承擔。

  三、雙方定於20___年 月 日甲方將煤礦交付乙方,雙方辦理移交手續。

  四、乙方預付定金 萬元,開工前支付 萬元,餘款在見煤後全部付清。

  五、雙方應恪守合同,不得違約。如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款25%的違約金。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 方:

  代表人簽字:

  乙 方:

  代表人簽字: 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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