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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

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

  在學習、工作乃至生活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證明了吧,證明是核驗一個人的身份、經歷或一件事的真實情況時所寫的一類文書。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寫好證明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1

  xx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xxx)自xx-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xxxx年03月06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離職證明《員工離職證明》。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03月06日

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2

  茲證明xx自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xx部門xx崗位,至xx年xx月xx日因xx原因申請離職,在此工作期間無不良表現,工作良好,同事關係融洽,期間曾被授予“xx”稱號(榮譽)。經公司慎重考慮准予離職,已辦理交接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蓋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3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 )自xx-xx年01月01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 部 人力資源助理 職務,至xx-xx年03月06日因 個人 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離職證明《員工離職證明》。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xx-xx年03月06日

  無論員工以什麼方式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單位都應該為員工開具書面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如果員工自動離職,那麼單位應該是按照員工曠工辭退的。那麼單位需要給員工按照事實開具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試用期員工離職證明4

  甲方:xxxx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原為甲方職工,於20xx年xx月xx日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經濟補償金及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的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不再有需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申請處理的任何爭議和糾紛。同時,乙方已完成離職交接工作。

  特此證明。

  甲方(簽章):

  乙方簽字:

  甲方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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