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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15篇)

  隨著個人素質的提升,報告與我們的生活緊密相連,報告具有成文事後性的特點。那麼什麼樣的報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1

  **隧道**斜井綜合班工人摔傷安全事故

  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

  事故發生單位:中鐵**(集團)第一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事故發生時間:20xx年*月**日**時**分左右

  事故發生地點:**至**鐵路客運專線******標段***隧道**斜井綜合

  班宿舍處。

  事故發生經過:20xx年*月**日,晚上21時50分左右,二號斜井綜合班工人***(男,漢族,19**年**月出生,**省**市**縣小溪鄉**村**組**號,20xx年*月**日來二隊二號斜井綜合班)在晚上出宿舍門後在離宿舍不遠的水泥路上因路面溼滑和夜晚路上燈光效果差視野不清晰而導致摔倒,最終使其左胳膊肘關節上部一處部位骨折一處部位骨頭開裂。事故發生後綜合班班長***立即上報二號斜井洞口負責人,由綜合班班長***及時送往***市第三醫院,到達時間為凌晨一點。 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發生後,我隊組成相應事故調查小組,事故調查小組至現場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調查小組透過對事故現場勘察和有關人員的調查取證分析;認為本次事故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主要原因:

  (1)雨天路面溼滑和綜合班宿舍夜晚燈光照明不足。

  2、間接原因:

  (1)、綜合班工人安全意識不足,在下雨天雨水會聚積在路面上

  會導致路面溼滑,而綜合班工人並沒有穿戴防滑雨靴。

  (2)、綜合班宿舍前水泥路面沒有設定一些相對應的針對雨天路面溼滑的防護設定。

  (3)、勞保用品發放不及時。

  事故性質:本次事故屬於責任事故。

  事故型別:本次事故認定為輕傷事故,屬於人身傷害事故型別。

  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建議:

  按照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據公司簽訂的《二0XX年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安全責任事故追究問責制度》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等公司有關規定,透過事故調查和原因分析,建議對事故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如下處理:

  1、 對受傷人***的檢查、護理費用、如有隱患後續費用由西成專案部架子二隊與當事人協商解決。

  事故防範整改措施:

  為了從事故中汲取教訓,提高防範能力,強化現場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透過對事故的原因調查、現場瞭解分析,制定了以下防範整改措施:

  1、加強

  2、給工班工人和隊部管理人員全員配置好全隊的安全教育培訓,舉一反三,防止下次類似的事故再次發生。防滑雨靴。

  3、在工班宿舍及隊部宿舍周圍增加照明設施,保證夜晚的光線充足。

  4、在工班宿舍及隊部宿舍周圍增加安全標識牌,起到提醒工班工人和隊部管理人員雨天和夜晚外出行走時注意安全的目的。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2

  20xx年3月15日下午17:30,由代班組長巫良兄在更衣室組織123b6掘進工作面組員周其森、宋六君、王定軍、張開其、魏德宣、向國全、楊正軍7人召開了班前會。會上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及防範措施,明確了分工,由放炮員周其森、押運員王定軍負責到庫房領取炸材:其餘5人到磧頭作業,18:00分大家分別在排程室報道入井,19:10時到達123b6磧頭作業。

  首先由代班組長巫良兄檢查磧頭安全,然後佈置沉底板炮眼,19:40炮眼打完瓦斯檢查員李成榮檢查瓦斯,巫良兵派人設好警戒,放炮員周其森開始裝藥、聯線、放炮,於19:50放炮作業完畢,代班組長巫良兄進入磧頭清理危巖,其餘人員在後面負責監護頂板,在清理危巖過程中磧頭東邊上幫垮落一塊長0.8m、寬0.3m、厚度0.2m的塊砂砸傷楊正軍的腰椎。事故發生後,班組人員立即彙報排程室,並扶送傷員出井,安監科立即下井堪查現場,公司立即落實車輛將其送往峨眉山市中醫院治療。

  一、事故發生原因

  1、楊正軍安全意識差,班組長在處理安全過程中自己躲避位置不當,未認真履行監護頂板職責,導致頂板片幫傷人事故。

  2、代班組長巫良兄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清理危巖不徹底,不認真、不仔細。

  3、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不嚴格,巷道成形差,幫上留下傘簷,幫錨杆,錨網未及時跟緊磧頭。

  二、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

  1、組長萬仕華負這次事故現場管理責任,按掘進班長目標責任書考核扣安全低押金。

  2、傷者楊正軍安全意識差,自己躲避位置不當,導致自己受傷按照相關規定罰款300元。

  3、掘進副礦長曹幫森負管理責任,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4、掘進隊長王潤全、魏世貴、徐金華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5、安監科長王芝雲、通風技術員吳遠森2人,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6、安全礦長徐施銀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7、班組對這起事故負連帶責任,按照掘進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500元,並支付傷者一個月傷假工資。

  8、瓦檢員李成榮現場監督不力,按照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100元。

  三、事故防範措施

  1、加強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自我保護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加強頂板管理,嚴格使用前探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及時清理危巖,活矸。

  3、加強掘進工作面現場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巷道成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嚴禁留下傘簷。

  4、班組長加強施工地點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先處理,確保安全生產。

  5、錨杆,錨網必須緊跟磧頭,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3

  一、企業名稱:沐川縣津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地址:沐川縣鳳村鄉

  二、企業類別:煤炭工業 企業性質:民營

  三、直屬監管部門:沐川縣安監局

  四、事故發生時間: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晚上20:00分

  五、事故發生地點:123b6掘進磧頭

  六、受傷情況:傷一人

  七、事故經過

  20xx年3月15日下午17:30,由代班組長巫良兄在更衣室組織123b6掘進工作面組員周其森、宋六君、王定軍、張開其、魏德宣、向國全、楊正軍7人召開了班前會。會上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及防範措施,明確了分工,由放炮員周其森、押運員王定軍負責到庫房領取炸材:其餘5人到磧頭作業,1

  8:00分大家分別在排程室報道入井,19:10時到達123b6磧頭作業,首先由代班組長巫良兄檢查磧頭安全,然後佈置沉底板炮眼,19:40炮眼打完瓦斯檢查員李成榮檢查瓦斯,巫良兵派人設好警戒,放炮員周其森開始裝藥、聯線、放炮,於19:50放炮作業完畢,代班組長巫良兄進入磧頭清理危巖,其餘人員在後面負責監護頂板,在清理危巖過程中磧頭東邊上幫垮落一塊長0.8m、寬0.3m、厚度0.2m的塊砂砸傷楊正軍的腰椎。事故發生後,班組人員立即彙報排程室,並扶送傷員出井,安監科立即下井堪查現場,公司立即落實車輛將其送往峨眉山市中醫院治療。

  八、事故發生原因

  1、楊正軍安全意識差,班組長在處理安全過程中自己躲避位置不當,未認真履行監護頂板職責,導致頂板片幫傷人事故。

  2、代班組長巫良兄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清理危巖不徹底,不認真、不仔細。

  3、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不嚴格,巷道成形差,幫上留下傘簷,幫錨杆,錨網未及時跟緊磧頭。

  九、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

  1、組長萬仕華負這次事故現場管理責任,按掘進班長目標責任書考核扣安全低押金。

  2、傷者楊正軍安全意識差,自己躲避位置不當,導致自己受傷按照相關規定罰款300元。

  3、掘進副礦長曹幫森負管理責任,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4、掘進隊長王潤全、魏世貴、徐金華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5、安監科長王芝雲、通風技術員吳遠森2人,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6、安全礦長徐施銀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7、班組對這起事故負連帶責任,按照掘進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500元,並支付傷者一個月傷假工資。

  8、瓦檢員李成榮現場監督不力,按照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100元。

  十、事故防範措施

  1、加強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自我保護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加強頂板管理,嚴格使用前探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及時清理危巖,活矸。

  3、加強掘進工作面現場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巷道成形必須符合作業規

  程規定。嚴禁留下傘簷。

  4、班組長加強施工地點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先處理,確保安全生產。

  5、錨杆,錨網必須緊跟磧頭,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20xx.x.x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4

  一、企業名稱:

  沐川縣津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地址:沐川縣鳳村鄉

  二、企業類別:

  煤炭工業 企業性質:民營

  三、直屬監管部門:

  沐川縣安監局

  四、事故發生時間: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晚上20:00分

  五、事故發生地點:

  123b6掘進磧頭

  六、受傷情況:

  傷一人

  七、事故經過

  20xx年3月15日下午17:30,由代班組長巫*兄在更衣室組織**掘進工作面組員周*森、宋*君、王*軍、張*其、魏*宣、向*全、楊*軍7人召開了班前會。會上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及防範措施,明確了分工,由放炮員周*森、押運員王*軍負責到庫房領取炸材:其餘5人到磧頭作業,18:00分大家分別在排程室報道入井,19:10時到達**磧頭作業,首先由代班組長巫*兄檢查磧頭安全,然後佈置沉底板炮眼,19:40炮眼打完瓦斯檢查員李*榮檢查瓦斯,巫*兵派人設好警戒,放炮員周*森開始裝藥、聯線、放炮,於19:50放炮作業完畢,代班組長巫良兄進入磧頭清理危巖,其餘人員在後面負責監護頂板,在清理危巖過程中磧頭東邊上幫垮落一塊長0.8m、寬0.3m、厚度0.2m的塊砂砸傷楊正軍的腰椎。事故發生後,班組人員立即彙報排程室,並扶送傷員出井,安監科立即下井堪查現場,公司立即落實車輛將其送往峨眉山市中醫院治療。

  八、事故發生原因

  1、楊正軍安全意識差,班組長在處理安全過程中自己躲避位置不當,未認真履行監護頂板職責,導致頂板片幫傷人事故。

  2、代班組長巫良兄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清理危巖不徹底,不認真、不仔細。

  3、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不嚴格,巷道成形差,幫上留下傘簷,幫錨杆,錨網未及時跟緊磧頭。

  九、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

  1、組長萬仕華負這次事故現場管理責任,按掘進班長目標責任書考核扣安全低押金。

  2、傷者楊正軍安全意識差,自己躲避位置不當,導致自己受傷按照相關規定罰款300元。

  3、掘進副礦長曹幫森負管理責任,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4、掘進隊長王潤全、魏世貴、徐金華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5、安監科長王芝雲、通風技術員吳遠森2人,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6、安全礦長徐施銀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7、班組對這起事故負連帶責任,按照掘進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500元,並支付傷者一個月傷假工資。

  8、瓦檢員李成榮現場監督不力,按照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100元。

  十、事故防範措施

  1、加強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自我保護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加強頂板管理,嚴格使用前探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及時清理危巖,活矸。

  3、加強掘進工作面現場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巷道成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嚴禁留下傘簷。

  4、班組長加強施工地點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先處理,確保安全生產。

  5、錨杆,錨網必須緊跟磧頭,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煤礦安監科

  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5

  調查時間:***年*月*日 星期* 18:10

  調查人員:***發展中心:王**、鄭**、劉**

  ***公司安全部:劉*

  調查內容:**車間***工傷事故

  事故發生時間:

  事故發生地點:

  當事人:郭*、申*、牛*

  負責人:車間主任-------申*

  安全部負責人------劉*

  事故處理:事故發生當天早上5:30左右,事故發生後相關負責人等第一時間將傷者送往東勝中心醫院接受治療。經醫院檢查和包紮後因院方無再植技術而將傷者於早上九點多送往包頭接受再植技術。目前傷者手部已經接受了肉體再植技術和植皮,醫院表示經過15天的住院治療拆線後可出院。出院休養半月左右再進行二次手術。目前傷者治療情況良好、情況穩定。

  當事人對事故的描述:

  郭*——與傷者搭檔工作,並負責指揮天車

  牛*——天車工

  郭*的說法:

  事故發生當時,郭正與申合作,準備將工件進爐。郭在工件旁邊指揮天車吊起工件。申在工件的另一頭操作,給工件的頂部上一個零件。天車先起吊位於擺放底部的工件,磁鐵沒有吸好,在起吊過程中工件滑開,並碰到了位於上部的另一個工件,致使上部的這個工件滑落。而申當時正在給上部的這個工件擰零部件,滑落的工件向半米外的冷卻池的水泥牆撞去,致使位於牆和工件之間的申手部被砸傷。

  牛*的說法:

  郭*平時幹活比較老實,來的早乾的多。申在當天凌晨一點多才到(本來交接班時間應在午夜12時),此時 郭已經將活幹的差不多了。因此,郭心裡不舒服,和申在幹活時可能帶有情緒。而申也很犟,你讓我幹這個我偏不幹這個,二人幹活時氣氛很僵。當時申在給工件上零件,先把位於底部的零件上好後又接著給上部的工件擰零件。郭指揮天車起吊下部工件,申也認為下部的已經上好讓先起吊下部的工件。天車工心裡覺得下部的工件壓著,起不起來,且申還在工件周圍作業。但是指揮讓起吊下部的,申也同意,她認為申有防範意識,於是先將工件起了一下,意在提醒申躲讓。申也躲了一下,身體向後撤開,於是天車工起吊。但申當時手部仍然在作業,並沒有完全撤離,致使在天車起吊下部工件時,上部工件因無受力支撐滑落砸傷申無名指指端部分。

  對事故的反思:

  1、 事故發生後,安全部第一時間啟用緊急備用金,將傷者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及時有效地保住了傷者的手指。為傷者和單位減少了不必要的損失。應急措施很重要,關乎單位和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

  2、 事故發生後,安全部前去事故發生場地拍照取證,但第一現場已經被破壞,為取證和工傷鑑定增加了難度。加強員工安全知識培訓,保護好事發現場有利於員工工傷的鑑定和單位對事故原因的調查,以便於總結類似事件的經驗教訓,以免重蹈覆轍。

  3、車間主任表示安全工作一直在做,今年更是狠抓安全。六月份就是安全月,但由於車間工作人員流動頻繁,工作難度大。盡最大可能把能想到的考慮到的安全隱患已經全部印發資料下發學習,但考慮的細節還不夠。以這件事情為例,考慮到了熱處理過程中的流程問題和主要操作步驟的安全問題,但像上零件這樣的細節考慮不夠周全,對員工的搭檔問題和情緒問題也注意的較少,平時很少得到這方面問題的反饋。以後要加強安全意識的教育,多說、多講、多看,讓員工進一步瞭解各工種的工作流程,加強安全防範意識。做到安全以預防為主,防微杜漸。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不僅僅是可以看得見得操作安全,還有看不見的心理原因等。管理者要在加強安全教育的同時還要多注意員工日常生活中的個人習慣和性格問題,及時發現和了解情況,和員工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避免員工帶情緒上班,讓員工在工作時能夠集中精神,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6

  公司領導:

  為了瞭解事故具體情況,防止工傷事故再次發生,經對工傷事故進行調查,現將調查情況

  報告如下:

  一、事故具體情況

  事故時間:事故地點:受傷員工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進廠時間:在相關專案前打“√”:

  事故類別:口意外事故口違規操作口個人疏忽口他人造成口機械故障口其他_______傷害原因:口機械傷害口物品傷害口刑事傷害口交通事故口其他_______

  傷害狀況:口劃傷口燙傷口扭傷口壓傷口骨折口斷指□截肢□永久傷殘

  口死亡口其他_______

  傷害部位:口肢體口頭頸口胸部口腹部口五官口肌膚口中毒口其他_______傷害程度:口輕微口輕口重口其他_______醫療費用:元

  醫療部門診斷意見:提供的治療:口縫合口吃藥口其它

  工傷假:天(具體時間:年月日時至年月日時止)員工的正常工作:員工在本崗位工作時間:□1-5月□5月-5年□5-20年□>20年

  事故時從事的工作:列出使用的工具:

  列出使用的個人防護設施:直接導致員工受傷的裝置或物體:員工從事這種活動的頻率:□每天□每週□每月□每月不到一次□以前□從來沒有這種活動是否為正常工作的一部分:□是□不是

  員工正在完成的工作任務是否有標準的操作程式:□有□沒有

  工人是否按照標準程式進行:□是□否如果沒有,請描述如何違反標準程式進行: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下面所列的是導致危險狀況存在的因素.請在相關專案前打“√”:

  (一)直接原因

  1、不安全狀態:

  □員工不能勝任此工作;□員工沒有正確的個人防護用品;□機器或工具的缺陷;口其他_______

  2、不安全行為:

  □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員工沒有遵守工作程式;

  □沒有檢查機器導致未能發現危險的存在;;□手代替工具操作;

  □物體(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削和生產用品等)存放不當;□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臺護欄、吊車吊鉤等);□不安全裝束;

  □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安全裝置失效;

  □機器或工具的質量導致危險狀況;□沒有正確的使用機器或工具;□管理人員沒有發現或預測潛在的危險狀況;□管理人員未能採取正確的行動來糾正已知的危險狀況;□主管沒有發現或糾正違反工作程式的行為;□沒有明確主管對安全的責任,或主管不了解其安全責任;□其它:

  3、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照明光線不良□通風不良□操作工序設計或配置不安全□作業場所雜亂

  □作業場所狹窄□地面滑□交通線路的配置不安全□貯存方法不安全

  □環境溫度、溼度不當□其它:

  (二)間接原因

  □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工業構件、建築物、機械裝置、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的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勞動組織不合理;

  □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術知識;□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不健全;

  □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範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其它

  三、事故責任分析

  四、整改措施及建議

  防止再次發生的建議:

  □增加培訓□修改程式□維修□調整裝置□增加防護或安全裝置□廠房管理□修理裝置□監督□個人防護用品□改進照明,通風等設施□其它:行動計劃詳述:不知妥否,請領導斟酌,批示為盼!

  附事故結案歸檔材料。

  報告人:

  稽核:

  批准: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7

  1.目的

  為做好各類工傷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積極採取各項有效的防護措施,避免或預防類似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檔案,特制訂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檔案適用於上海大眾汽車(含滬外工廠、上海上汽大眾銷售有限公司)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管理。

  3.定義

  3.1工傷事故:本規定所稱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1.1未遂事件:是指發生事故的條件已經具備,或雖然發生了,但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3.1.2包紮/急救事故:經過醫藥箱藥物或在醫務室簡單處理,不需要進一步去醫院處理即可繼續工作的傷害事故。

  3.1.3可記錄事故:指所發生的傷害經醫院處理後暫時難以繼續原工作內容,但不損失第二個工作日的傷害事故。

  3.1.4輕傷事故:指根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計算,損失工作日大於1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工傷事故

  3.1.5重傷事故:指根據《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計算,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工傷事故。

  3.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在國家政府主管部門明文規定的法定職業病範疇內,並經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疾病。

  3.3事故處理“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有關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4.責任

  4.1消防與安全(MSF)是公司內工傷事故調查處理的主管部門,組織或參與公司內工傷事故的調查、處理、整改跟蹤和管理工作。

  4.2安全保障規劃與控制(MSP)負責工傷的認定申請和工傷假期、工傷檔案的管理工作。

  4.3職業健康(MSH)是公司內職業病、工傷醫療救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內職業病、工傷醫療救助、工傷康復情況和勞動能力鑑定的管理工作。

  4.4人事(MP)是工傷職工工傷待遇的主管部門,負責職工工傷待遇的管理工作。

  4.5事發各級部門是事故處理的責任部門,負責事故現場的搶救、事故的上報、組織或參與事故的調查、工傷材料的提交、工傷員工及家屬的安撫、整改措施的實施等工作。

  4.6工會參與並監督各類職工傷害事故和職業病的調查、處理以及善後工作。

  4.7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或配合)滬外工廠工傷事故的上報、調查、處理、整改落實、醫療救助、工傷認定申請、工傷假期管理、勞動能力鑑定工傷待遇工傷員工及家屬的安撫等工作。

  5.規定

  5.1工傷事故報告

  5.1.1發生工傷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K2部門,涉及人員傷亡的還應報告MSH/滬外工廠行政管理,並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1.2事發K2部門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所屬K1/R1部門,所屬部門工會,分工會,MSF,MP或滬外工廠行政管理,並在工傷事故發生的12小時內將工傷快報傳送公司MSF。

  5.1.3事發所屬K1/R1部門、MSF、MP、分工會、滬外工廠行政管理部門接到重傷及以上工傷事故後,應分條線直接或逐級電話快報上級部門,直至公司總經理、工會主席。

  5.1.4公司總經理、工會主席接到重傷及以上工傷事故報告後,應根據事故性質分條線及時報告上汽集團安監中心,區安監、公安、檢察、工會等相關部門,並由上汽集團依法上報市局相關行政部門;滬外工廠負責人、工會主席接到重傷及以上工傷事故報告後,應根據事故性質分條線及時報告上海大眾汽車總部,並依法上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當地公安部門和人民檢察院。

  5.1.5事故報告內容包括:

  (a)事故發生部門概況;

  (b)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c)事故的簡要經過;

  (d)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e)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f)事故控制情況,已經採取的措施;

  (g)其它應報告的情況。

  5.1.6事故出現新的情況,應當及時補報。新的情況主要指:

  (a)事故發發生之日起30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

  (b)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

  5.1.7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拍攝或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儲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1.8情況緊急的場合,各相關人員均可越級報告。

  5.1.9MSF收到事故快報後,應根據公司規定或領導要求快報兩辦,並責成督促工傷事故調查牽頭部門成立事故調查小組,開展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5.2工傷事故現場處理

  5.2.1工傷事故事發K2部門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啟動相應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親自或指定人員趕到現場,保護好事故現場,做好標記,並迅速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進一步擴大。

  5.2.2工傷事故發生後,事發K2部門應立即組織事故現場的作業人員,召開現場會,通報事故情況,做好員工的思想工作,總結事故教訓,並做好繼續生產的準備。

  5.3工傷事故調查小組組成:

  5.3.1未遂事件、包紮/急救事故、可記錄事故由事發K2部門牽頭,組織K2部門工會、生產、技術、安全的專業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

  5.3.2輕傷事故由事發K1/R1部門牽頭,組織事發K2部門,事發K1/R1部門工會、分工會等相關的生產、技術、安全的專業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

  5.3.3重傷、死亡事故由區人民政府牽頭,組織區安監局、區總工會、監察機關、檢察院、公安局等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滬外工廠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當地安監局、總工會、監察機關、檢察院、公安局等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小組;公司負責人或其指定部門應牽頭,組織事發K1/R1部門、分工會和公司工會及相關生產、技術、安全的專業人員組成事故調查協助小組。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8

  在由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情況下,若完全以保險責任的承擔來覆蓋侵權責任的補償,因不存在免除侵權人責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礎而不具有可行性。而當同樣的過錯發生在用人單位身上導致工傷事故的,則可以免除其侵權責任,似有對同一事由因主體差別而有不公平對待的嫌疑。對於事實層面上存在著的保險責任和侵權責任兩種責任,如何在法律上進行處理,既取決於我們對勞動法與民法關係的認識和定位,也與工傷保險的範圍和保障程度有著密切的聯絡。

  (三)賦予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

  首先,我國勞動法和民法屬於兩個並行而獨立的領域的特點,決定了這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可以共存。雖然在理論上對於勞動法與民法之間的關係問題還存在爭議,但從勞動法律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發展,在這一意義上,勞動法的存在是一種獨立的事實。我國的民事立法中沒有對勞動關係進行明確的規範,而《勞動法》第1條就明確規定勞動法調整勞動關係。儘管民法與勞動法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作用一直在持續,但是控制和減少職業傷害和救濟遭受職業傷害的勞動者,卻是勞動法和民法所共同擔負的責任,只是各自的側重點不同,二者不同的責任制度構成並不存在相互替代關係。

  雖然在民法體系內部,由於現實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實符合多個法律構成要件會產生多個請求權競合問題,存在多種處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賠償要求與刑事犯罪制裁可能並存在一樣,不同法律部門之間對同一現象的調整並不存在相互吸收的問題,否則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價值。

  其次,國外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僅有參考價值,並不足以構成評價我國同類現象的標準。應當承認,在現有對工傷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關係的處理模式中,確認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法律屬性並實行雙重賠償非各國通例,甚至可以說是少數做法。但無論是實行工傷保險責任覆蓋侵權責任,還是由當事人在二者之中進行選擇,或者是侵權責任作為工傷保險責任的補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發展過程及其現實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文化,它是一種地方性知識。而我國現行工傷保險制度的侷限性,為侵權行為法在一定範圍內對勞動者人身傷害賠償發揮作用留下了空間。楊立新教授在分析工傷保險待遇不能替代侵權賠償責任時認為,一是因為保險的數額是固定的,與造成的損害沒有相對應的關係,未必能夠填補工傷職工的實際損害;二是因為保險不能賠償精神損害,這兩點皆是我國工傷保險的軟肋。顯然僅僅依靠工傷保險的單一賠償無法全面滿足勞動者的合理訴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單位工傷賠償以外的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祈禱威懾作用,有利於加強其安全生產意識,也是確定雙重責任體系是不得不考慮的因素。因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而發生的工傷事故,從理論上說是應當可以合理預見而且可以避免該損害的發生的。要求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對其過錯承擔責任,這種具有“懲罰”意義的責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積極主動的盡其注意義務,努力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侵權責任的存在有利於預防損害的發生。對於多數中國企業來說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帶來豐厚回報的戰略投資”理念,要求其對工傷事故承擔侵權責任,某種程度上會迫使其權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從根本上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實現工傷保險制度的最終目標。

  (四)堅持工傷事故責任的雙重屬性與企業負擔加重沒有必然聯絡

  將無法預料的風險交由社會承擔的依據不能成為轉嫁可以預見風險的理由。工傷保險實際上是一種轉移工傷賠償的風險和責任的社會共濟方式,“社會統籌工傷保險基金實行不同風險企業和行業之間跨階層風險分擔,本企業或僱主跨時間風險分擔”。之所以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目的在於加強對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保護,保證能夠在遭遇工傷事故時獲得及時的救助和補償,維持其本人或遺屬的正當生活,而不是讓用人單位規避本應由其自己承擔並有能力承擔的責任。在工傷保險中的賠償責任已經由用人單位的個別責任轉化為由社保機構承擔的普遍的社會責任。用人單位即使對自己的員工所發生的工傷事故,也僅負間接的補償責任。只要用人單位依法足額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就意味其完成了補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能夠依法履行其對勞動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就不會發生保險賠償責任之外的侵權賠償責任,當然不存在增加負擔問題,而其對因自身過錯導致的責任承擔,符合基本的社會正義,為理所應當非額外負擔。

  上述觀點可能會遇到的反對意見是,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的浮動可以發揮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過錯企業額外承擔侵權責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負擔。的確,按照現行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實行行業差別費率,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與其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密切相關,但這樣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滿足提高勞動者工傷待遇的要求是不爭的事實,其對遏制高工傷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實證研究,無法僅憑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9

  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但由於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係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係,在《工傷保險條例》中並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於同行。

  一、我國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態度

  (一)我國立法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法律性質的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複到並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並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匯出處理工傷賠償關係兼有民事賠償關係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複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並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於20xx年我國頒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佈的《安全 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 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後出臺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徵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後,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雖然該徵求意見稿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採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係問題上。鑑於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係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於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麼 。而對於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於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採用共同專案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於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二、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雙重性質的理論分析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於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並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僱主承擔勞動關係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僱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範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於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捨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於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著不排斥其他 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並不能等同於賠償。可以說,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於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後果存在過錯。當然對於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裝置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10

  一、 事故發生經過:

  在20xx-3-4日晚上,時間22:00左右,鑽孔B部工序員工 康成 在老長剪板機開鋁片調尺寸時手伸進剪板機刀口下方自己的腳誤踩到啟動開關,導致左手四根手指被剪床剪掉髮生重大工傷事故。廠內員工立即彙報了事發經過通知了廠內領導將此人送往上海醫院進行治療。經過醫院搶療,將中指和無名指接好,小指和食指無法接好,直接截肢處理,現在上海醫院住院治療中。

  二、 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

  1、 員工操作方法有誤,對培訓的安全知識疏忽,警惕心不夠所致。

  2、 對員工的安全預防糾正,對本崗位工作中的安全隱患沒有引起高度重視,規範的操作動作未按要求操作。

  3、 老廠裝置沒有防護擋板,刀口裸露很容易發生工傷事故。

  三、 糾正及預防措施:

  1、 新員工必須培訓上崗,能標準的操作與掌握操作技能透過考試後才能上崗開料。

  2、 對老員工也要做定期的培訓,工序存在的安全隱患,開工前的檢查。

  3、 老廠裝置沒有安全防護擋板,故以後所有墊板鋁片都在鑽孔A部完成,拉回去,決不允許去老廠剪料機上裁剪墊板鋁片。

  4、 管理人員隨時監督發現有違規作業的,立即糾正培訓,對屢教不改的要進行處罰。

  5、 針對現已有防護擋板的裝置絕對不允許私自拆除等違規行為,一旦發現重罰。

  報告人:黃紅軍

20xx-3-4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11

  事故發生後,公司領導及相關負責人立即趕往專案部,成立了事故處理小組,對事故處理進行詳細部署,全力做好家屬安撫工作,盡一切努力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響。

  其次,要求現場全面停工,由公司領導組織所有管理人員對現場安全進行拉網式排查整改,尤其對臨邊防護、樓層水平洞口防護、外 掛架防護、卸料平臺及大鋼模、布料機等進行專項檢查整改,對消防、大型機械裝置、臨時用電裝置進行了全面檢查。

  另外,公司領導主持召開了安全專題會議,強調作業人員的自身防護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術,並對事故進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檢討。隨後召開了全體施工人員安全大會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大會。

  透過此次事故的教訓,專案部深刻反省,將從以下幾方面加強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工作。

  第一、進一步完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專案部總結本次事故的教訓,將進一步細化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班組安全活動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管理獎罰制度、專案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消防保衛管理制度、現場門衛管理制度、專案動火申請制度、文明施工管理辦法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單位用電及特殊工種管理辦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危險源進行重新識別,並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及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第二、進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除了對勞務分包單位人員進行嚴格入場三級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專案部還將大力實施職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同時,做好各勞務班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對工人進行專業知識以及安全知識的培訓教育等,樹立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氛圍。

  第三、強化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杜絕任何安全隱患的存在。

  專案部將定期召開安全措施交底會,深入開展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全體專案管理人員對施工現場進行拉網式檢查,對安全隱患逐一排查,絕不放過。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12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

  二、用人單位性質:_________________

  三、用人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四、發生事故時間:_________________

  五、發生事故地點:_________________

  六、事故性質:_________________

  七、傷(亡)人員情況:

  八、事故經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點__________分工作時間內,在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車間__________地點__________工作時發生__________事故(要詳細敘述發生事故的過程),致使申請人__________部位受傷。申請人受傷後,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時_____分(與初診病歷時間相同),到__________醫院治療,診斷為:_________________(與醫院診斷證明書完全一樣)。

  九、事故分析:_________________

  十、整改措施: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調查人員簽字:_________________公章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13

  20xx年6月1日18時10分左右,xx市xx化工有限公司發生一起廢氣洩漏事故,事故導致企業周邊4名群眾入院治療,22名症狀輕微的.群眾進行門診觀察,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事故發生後,國家安監總局及市、區領導高度重視,相繼做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安監部門落實領導指示精神,徹查事故。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根據區委、區政府的指示,20xx年6月2日由區安全監管局、中塘鎮等相關部門組成了“6.1”廢氣洩漏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聘請專家參加,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透過現場勘察、調查取證及綜合分析,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並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 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xx市xx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

  xx公司坐落於xx市濱海新區中塘鎮東河筒村,企業型別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1507.98萬人民幣;股東及出資資訊:股東,xx市濱海新區中塘鎮東河筒村民委員會,實繳出資額,301.6萬元;股東,xxxx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1206.38萬元;法定代表人:張某某;主要經營範圍:直接耐曬黑G、直接耐曬藍B2RL、直接耐酸大紅4BS、直接桃紅12B、液體黃R、液體黃YD-Ⅱ、液體棕、液體紅等;經營本企業自產產品的出口業務和本企業所需的機械裝置、零配件、原輔材料的進口業務,但國家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二)生產工藝流程

  發生事故的車間主要產品為液體黃R,該產品是一種用來對紙張進行染色的黃色液體染料。

  操作規程:

  首先用水調製片鹼形成水溶液並加入反應罐中,然後將對硝基甲苯鄰磺酸加入反應罐進行縮合反應,期間用冷卻水對反應罐進行冷卻並啟動攪拌,縮合反應結束後往反應罐中加入濃硫酸進行中和反應,要求在40-60分鐘內滴加完濃硫酸,期間繼續用冷卻水對反應罐進行降溫,要求滴加完濃硫酸後反應罐的溫度在50度左右。最後一步再加入二乙醇胺進行溶解得到最終產品液體黃R。

  酸霧吸收噴淋裝置原理:

  對在新增濃硫酸過程中分解產生的三氧化硫等尾氣採用酸霧吸收噴淋裝置來進行尾氣處理,該裝置主要由兩級鹼液噴淋中和裝置和一套引風系統組成,反應罐在新增濃硫酸過程中產生的三氧化硫尾氣透過安裝在反應罐頂部的引風管進入位於車間外部的酸霧吸收噴淋裝置,經過兩級噴淋鹼液中和後的合格尾氣透過煙囪排入大氣中。

  二、 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救援情況

  (一) 事故發生經過

  20xx年6月1日下午18時左右,xx公司生產液體黃R產品的液體染料車間(廠內編號為6車間)一號反應罐在新增濃硫酸的過程中,當班工人突然發現反應罐往外冒白煙(主要成分為三氧化硫),因現場煙氣濃度大,人員無法靠近反應罐,該工人就跑到位於車間外面的酸霧吸收噴淋裝置檢視,發現該裝置沒有運轉,就立即啟動該裝置並往反應罐冷卻水系統中加入冰塊以加強冷卻水的供冷效果為反應罐降溫,三氧化硫外溢從17時41分開始,至當日18時38分左右三氧化硫停止外溢,外溢時間約一小時。在此期間,因反應罐為常壓敞口式,致使分解產生的大量三氧化硫煙氣從反應罐搪瓷罐口外溢並由車間的天視窗及酸霧吸收噴淋裝置的煙囪口向空氣中排出,氣體因風向飄落至附近的居民活動廣場,造成部分群眾出現呼吸道不適症狀。

  (二)事故救援及善後情況

  區應急指揮中心接報後立即上報區領導,區領導高度重視,國英、張勇、傳捷、長順、景平、青林等區領導同志分別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妥善處置,安排好受影響群眾的檢查診治工作。區政府秘書長曹金秋同志及區安監、衛生、環境、公安、消防、應急和中塘鎮黨委、鎮政府等部門的負責同志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處置,幫助受影響群眾到醫院進行檢查診治。現場已責令企業停產整改,中塘鎮黨委、政府妥善進行了群眾安撫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4名群眾入院治療,22名群眾留院觀察,截至6月12日,住院群眾已全部出院。

  (二)直接經濟損失

  截至目前,事故調查組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GB6721-86的標準,已確定直接經濟損失約215萬元。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 直接原因

  員工違章操作,裝置故障。

  操作工鄭某某未按照操作工藝要求往反應罐中緩慢滴加濃硫酸,並在加酸期間擅離崗位,造成濃硫酸加註過快,導致反應罐反應劇烈,產生大量熱量及三氧化硫尾氣;同時,因酸霧吸收噴淋裝置中的第一級噴淋泵電機損壞,不能噴出鹼液來中和尾氣中的三氧化硫,導致三氧化硫尾氣未經處理進入第二級,使未得到充分吸收處理的三氧化硫尾氣從煙囪排到空中,從車間屋頂天窗及煙囪排出的不合格三氧化硫尾氣因風向飄落至群眾活動廣場,造成部分群眾因吸入廢氣身體不適入院就醫。

  (二)間接原因

  xx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

  xx公司未對染料車間生產過程中的風險進行有效辨識,沒有建立相應的隱患排查制度,裝置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能保障裝置完好及日常可靠執行,只有當裝置發生故障時才進行報修,導致酸霧吸收噴淋裝置第一級噴淋泵電機損壞故障未能發現。

  xx公司員工操作知識和技能培訓教育缺乏,整個車間9個人只有一名車間主任和兩名帶班班長懂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未按照預案進行定期演練,沒有制定相應應急處置方案,導致員工遇到突發事件束手無策。

  xx公司沒有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及每日生產前的生產裝置檢查制度,操作工開車前沒有確認裝置各單元是否正常就開車生產,裝置是否存在問題全然不顧。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xx公司“61” 尾氣洩漏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xx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很大漏洞。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導致從業人員不熟悉本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不瞭解事故應急處置措施;沒有督促和教育好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沒有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一)之規定,處以35萬元罰款。

  (二)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xx公司主要負責人張某某對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力,沒有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沒有就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實際演練,以講代練。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一)之規定,處以20xx年度收入30%的罰款。

  xx公司當班工人鄭某某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其未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操作,生產期間擅離職守,導致事故發生,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建議xx機關調查處理。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認真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xx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按照責令整改通知要求立即整改,待安監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組織生產。要對公司進行全面風險辨識,制定相應處置方案,按照預案定期組織員工開展應急演練。開展全員生產技能教育培訓和考核,不具備條件的不安排上崗;嚴明勞動紀律,避免員工生產期間擅離崗位,完善交接班制度;建議該公司將硫酸加註由人工手動加註改為流量控制自動加註,將反應罐的溫度檢測由玻璃溫度計改為遠傳溫度顯示儀;在車間內增加顯示引風機工作狀態的電流表,實時顯示引風機工作狀態;在車間增加尾氣洩漏報警系統;建立裝置日常巡查制度,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排除,確保裝置完好率。

  同時,該企業已經完成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升二級工作,存在為達標而達標,為升級而升級的問題,建議該公司要嚴格把標準的內容落到實處,切實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二)認真落實屬地安全生產監管責任

  東河筒村委會作為股東,要履行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對企業的日常巡查和檢查;中塘鎮作為屬地政府,要進一步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做到守土有責,進一步落實屬地責任。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14

  一、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1、工傷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專案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專案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儘可能保護現場,迅速採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二、工傷事故調查和分析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最大努力積極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範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三、工傷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後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幹部職工公開宣佈。並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後,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15

  調查時間:XXX年X月X日,星期X,18:10,調查人員:XXX發展中心:王XX、鄭XX、劉XX、XXX公司安全部:劉X,調查內容:XX車間XXX工傷事故

  事故發生時間:事故發生地點:

  當事人:郭X、申X、XX負責人:車間主任:申X,全部負責人:劉X

  事故處理:事故發生當天早上5:30左右,事故發生後相關負責人等第一時間將傷者送往東勝中心醫院接受治療。經醫院檢查和包紮後因院方無再植技術而將傷者於早上九點多送往包頭接受再植技術。目前傷者手部已經接受了肉體再植技術和植皮,醫院表示經過15天的住院治療拆線後可出院。出院休養半月左右再進行二次手術。目前傷者治療情況良好、情況穩定。

  當事人對事故的描述:

  郭X與傷者搭檔工作,並負責指揮天車XX天車工

  郭X的說法:

  事故發生當時,郭正與申合作,準備將工件進爐。郭在工件旁邊指揮天車吊起工件。申在工件的另一頭操作,給工件的頂部上一個零件。天車先起吊位於擺放底部的工件,磁鐵沒有吸好,在起吊過程中工件滑開,並碰到了位於上部的另一個工件,致使上部的這個工件滑落。而申當時正在給上部的這個工件擰零部件,滑落的工件向半米外的冷卻池的水泥牆撞去,致使位於牆和工件之間的申手部被砸傷。

  XX的說法:

  郭X平時幹活比較老實,來的早乾的多。申在當天凌晨一點多才到(本來交接班時間應在午夜12時),此時郭已經將活幹的差不多了。因此,郭心裡不舒服,和申在幹活時可能帶有情緒。而申也很犟,你讓我幹這個我偏不幹這個,二人幹活時氣氛很僵。當時申在給工件上零件,先把位於底部的零件上好後又接著給上部的工件擰零件。郭指揮天車起吊下部工件,申也認為下部的已經上好讓先起吊下部的工件。天車工心裡覺得下部的工件壓著,起不起來,且申還在工件周圍作業。但是指揮讓起吊下部的,申也同意,她認為申有防範意識,於是先將工件起了一下,意在提醒申躲讓。申也躲了一下,身體向後撤開,於是天車工起吊。但申當時手部仍然在作業,並沒有完全撤離,致使在天車起吊下部工件時,上部工件因無受力支撐滑落砸傷申無名指指端部分。

  對事故的反思:

  1、事故發生後,安全部第一時間啟用緊急備用金,將傷者送往醫院進行救治。及時有效地保住了傷者的手指。為傷者和單位減少了不必要的損失。——————應急措施很重要,關乎單位和每個員工的切身利益。

  2、事故發生後,安全部前去事故發生場地拍照取證,但第一現場已經被破壞,為取證和工傷鑑定增加了難度。——————加強員工安全知識培訓,保護好事發現場有利於員工工傷的鑑定和單位對事故原因的調查,以便於總結類似事件的經驗教訓,以免重蹈覆轍。

  3、車間主任表示安全工作一直在做,今年更是狠抓安全。六月份就是安全月,但由於車間工作人員流動頻繁,工作難度大。盡最大可能把能想到的考慮到的安全隱患已經全部印發資料下發學習,但考慮的細節還不夠。以這件事情為例,考慮到了熱處理過程中的流程問題和主要操作步驟的安全問題,但像上零件這樣的細節考慮不夠周全,對員工的搭檔問題和情緒問題也注意的較少,平時很少得到這方面問題的反饋。以後要加強安全意識的教育,多說、多講、多看,讓員工進一步瞭解各工種的工作流程,加強安全防範意識。做到安全以預防為主,防微杜漸。——————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問題,不僅僅是可以

  看得見得操作安全,還有看不見的心理原因等。管理者要在加強安全教育的同時還要多注意員工日常生活中的個人習慣和性格問題,及時發現和了解情況,和員工進行及時有效的溝通,避免員工帶情緒上班,讓員工在工作時能夠集中精神,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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