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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章程

新城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章程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是書面寫定的關於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範性文書。寫章程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新城鎮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章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發展農村經濟,組織農民共同致富,由 (所有發起人)發起並召開創立大會,經 批准成立。本合作經濟組織定名為:新城鎮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條 本社是以從事商品流通、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的農戶為主體,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原則建立起來的專業性的合作經濟組織。在本合作經濟組織內部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原則是“民辦、民管、民受益”,實行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成員享受平等權利,自願加入,自由退出,自我服務,民主管理的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第四條 本合作經濟組織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組織生產經營,透過成員的合作與聯合。依法維護社員的合法權益,促進社員增產增收,提高社員生活質量和水平。接受由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在經濟活動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合作經濟組織主要開展下列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

  (一)為社員提供市場資訊,農資商品、經濟、技術,生產和生活 服務;

  (二)引進新品種、新技術,組織技術輔導和培訓;

  (三)推行標準化生產和品牌化經營;

  (四)組織社員從事產品的儲藏、加工和銷售;

  (五)提供其他社員所需的服務。

  第五條 本合作經濟組織自20xx年6月6日成立,辦公地點是甘肅省嘉峪關市新城鎮新城鎮供銷社。

  第二章 成 員

  第六條 凡從事與本合作經濟組織業務目標相同的生產經營的農民或相關事業的個人,年滿18週歲,有民事行為能力,申請加入本合作經濟組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並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報成員代表大會備案即為本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吸毒、品行惡劣者等不得加入合作經濟組織。

  第七條 成員有下列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本合作經濟組織提供的各種經濟和技術服務、合作經濟組織內設施的權利;

  3、享有合作經濟組織內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的權利;

  4、享有共有成果的受益權和分配權;

  5、有權對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質詢、和批評;

  6、有權建議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7、享有參加本合作經濟組織年終盈餘分配;

  8、有權拒絕不合法的負擔;

  9、有權提出退出合作經濟組織的申請。

  第八條 成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本合作經濟組織章程,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2、維護本合作經濟組織利益,保護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共有財產,愛護本合作經濟組織的設施;

  3、積極參與本合作經濟組織各項經濟活動,優先與本合作經濟組織開展業務往來和交易,促進本合作經濟組織發展。

  4、接受本合作經濟組織指導,發揚互助協作精神,嚴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開展生產、加工、經營和服務活動並保證產品和服務質量;

  5、承諾不從事同本合作經濟組織相競爭或與本合作經濟組織利益相對立的活動;

  6、按規定交納會費(或股金)。

  第九條 成員退出合作經濟組織須在年終決算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理事會或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方可退出合作經濟組織。退出合作經濟組織時,其入合作經濟組織股金於年終決算後兩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經濟組織經營虧損,則應扣除其應承擔的虧損份額。如本合作經濟組織經營盈餘,則分給其應得紅利。不退會費。

  第十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須在6個月內提出入合作經濟組織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後繼承成員資格和股金。否則視為自動棄權。

  第十一條 成員股金可以在合作經濟組織內轉讓,但需按規定程式辦理,如將股金轉讓給非成員,須經本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認可。

  第三章 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本合作經濟組織設立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是本合作經濟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代表由成員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透過和修改本合作經濟組織章程,決定有關本合作經濟組織的解散或與其他合作經濟組織合併、聯合等重大事項;

  2、選舉或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3、審查批准本合作經濟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計劃和報告及財務計劃和報告;

  4、審查批准本合作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方針及發展規劃;

  5、決定本合作經濟組織各項業務部門的設立或撤銷;

  6、討論決定接納新成員,審查和透過對本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和工作人員的獎勵和處分;

  7、討論決定成員繳納的會員股金總額、每股金額,每個成員認購股金的最大份額;

  8、討論並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1、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2、監事會的建議;

  3、五分之一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代表)出席方可召開。本合作經濟組織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個成員最多隻能代理兩名成員。各項決議須有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成員(或代表)同意,重要事項須三分之二成員(或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 召開成員大會前,理事會須提前5天向成員通報會議內容,否則成員有權拒絕參加。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執行機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理事 人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 人。理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為本合作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執行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

  2、制定本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成員和業務等計劃,提交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透過,並組織實施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各項工作任務;

  3、對外代表本合作經濟組織簽訂合同;

  4、對成員進行培訓,組織成員參加各種協作活動;

  5、聘用或解僱本合作經濟組織經理及其他工作人員;

  6、管理本合作經濟組織的財務與資金;

  7、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辦理章程中所規定的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成員大會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等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合作經濟組織一切財產,如有因違法失職、營私舞弊而造成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者,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實行協商一致原則,重大事項由理事會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開會可邀請監事、成員代表列席,但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是本合作經濟組織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 人組成。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經濟組織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本合作經濟組織的經營業務和財務審計情況;

  3、監督理事會和本合作經濟組織工作人員的服務情況;

  4、向成員大會提出監察工作報告;

  5、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理事會有違背章程行為時,可要求理事會召開臨時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

  6、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接到通知10日內作出響應,否則為理事會失職。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過半數以上的成員透過方能作出決議。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與監事會的成員不得相互兼職。現任及退職不滿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親不得擔任監事。

  第四章 職 能

  第二十七條 本合作經濟組織以成員為主要服務物件,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及成員的需要,開展以下無償、低償服務:

  1、為成員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進行技術培訓、示範,開展技術交流,組織內外經濟技術協作;

  2、組織供應成員所需的農業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

  3、收購和銷售成員生產的產品;

  4、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貿易、加工、運輸、儲藏等經濟業務

  5、向成員提供有關經濟、技術資訊;

  6、辦理成員需要的文化、福利事業。

  第二十八條 努力提高本合作經濟組織成員素質和農產品質量。

  第二十九條 本合作經濟組織經成員大會討論同意後,可以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成立聯合會,成為聯合會的團體成員。聯合會與各成員合作經濟組織是協作關係,提供指導、服務諮詢等。

  第三十條 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透過,本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整體或一部分,與其它合作經濟組織或國有、集體、個體、等經濟實體進行股份合作。所獲收益按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合作經濟組織依法接受有關單位和部門的委託,辦理代銷、農貸等業務,幫助成員實行資金互助,把閒散資金投入擴大再生產。

  第五章 財 務

  第三十二條 本合作經濟組織用於服務的自有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1、成員會費;

  2、成員股金;

  3、本合作經濟組織從結餘中提留的公積金、公益金;

  4、其他非返還的收入;

  5、政府扶持的資金。

  第三十三條 本合作經濟組織初次交納的會費定為每個成員 元。會費不足時,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可以補交一定數額的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合作經濟組織初次籌集的股金總額為 元,每股金額為 元。每個成員最多隻能認購 股。

  第三十五條 本合作經濟組織接納外部無償資助,均按接收時的實際入帳,作為本合作經濟組織的共有資產。經成員大會討論決定,本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與合作經濟組織公益捐贈。任何單位與個人無權平調本合作經濟組織資產。

  第三十六條 本合作經濟組織按日曆年度對經濟服務活動實行會計核算。理事會須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將上月(或上一季度)財務收支情況向成員公佈一次。理事會須於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提供上年經監事會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報告,同時提出下年度的財務開支計劃,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 扣除當年服務成本年終盈餘按下列專案分配和使用:

  1、公積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擴大服務能力或彌補虧損;

  2、公益金,按稅後利潤一定比例提取,用於文化、福利;

  3、股金分紅;

  4、成員股息,一般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5、按照惠顧者原則,向成員返還利益。

  上列各項的具體專案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數額,由理事會提出初步方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後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合作經濟組織聘用職員計劃及其工資標準,需經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批准。

  第三十九條 對模範成員和職員的物質獎勵,其金額計入服務成本。

  第四十條 本合作經濟組織獨資或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企業,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經濟組織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

  第四十一條 本合作經濟組織如有虧損,以公積金、股金依次彌補;因彌補虧損所減少的資金,成員大會應酌情規定恢復補充的辦法和期限。

  第六章 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本合作經濟組織遇下列情況之一時,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後,予以解散:

  1、人數少於10人無法開展活動;

  2、與其他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合併;

  3、股金連同儲備金虧損四分之三,不能繼續經營;

  4、本專業合作生產消亡;

  5、本合作經濟組織三分之二成員要求解散或重組時。

  第四十三條 在批准解散或重組後,理事會應在30天內向成員宣佈解散或重組。

  第四十四條 本合作經濟組織決定解散時,應由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出 人的清查小組,對本合作經濟組織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並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批准。本合作經濟組織共有資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所欠僱傭人員工資;

  (3)繳納本合作經濟組織所欠稅款;

  (4)抵償債務;

  (5)將剩餘財產在本合作經濟組織成員間進行分配。若資不抵債時,扣完成員股金後,不再負擔其它連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負責補充或修訂,經成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透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成立大會表決透過,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生效。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二0xx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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